MOIO8571-審議事項-第7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埔心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71
案件id
ZZhZJ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8月16日第194次會、100年10月4日第203次會及102年6月19日第21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2年11月28日府建城字第102037360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前委員靜琪(召集人)、張委員馨文、楊委員龍士、王委員靚琇及蔡前委員仁惠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3年1月22日、103年8月25日及103年11月26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以104年6月3日府建城字第104017731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彰化縣政府104年6月3日府建城字第1040177317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一
附件
- 附表一:
::
: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公所建議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人金隆加油站(股)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鎮文埔心鄉新興段581,586,587,606,607,608,609,610,611,612地號埔心鄉舊館村員鹿路3段338號1.前開土地10筆面積834平方公尺原於鄉村區乙種建地,民國78年申設加油站,後因埔心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編為加油站專用區。
2.彰化縣政府已於104年1月9日以府建用字第1040017269號函准本公司繳銷所屬金隆加油站(地址: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3段338號)經營許可執照,本場所已非作為加油站使用,請取消加油站專用區。
3.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埔心鄉新興段581、586、587、606、607、608、609、610、611、612地目均為「建」,加油站業已註銷,請恢復原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使用。廢除加油站專用區,恢復為農業區。
建議採納,並併鄰近分區變更加油站專用區為農業區。
建議依公所核議意見通過。
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其原設置加油設施範圍土地,業經該府年12月9日府授環水字第號公告解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在案,故同意照該府研析意見。
逕人2彰化縣埔心鄉公所埔心交流道聯絡道與員鹿路路口之批發市場用地1.配合東西向快速道路埔心交流道聯絡道開闢暨埔心魚市場遷建計畫,原批發市場已無使用需求。為加速提供埔心鄉零售市場用地,帶動地區經濟活絡,業於99年1月6日透過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先行將聯絡道東側之批發市場用地變更為零售市場用地。本鄉零售市場於101年10月3日竣工後,於102年5月公開招標委託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增加將批發市場用地變更為零售市場用地。
建議採納,並將批發市場用地原擬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調整變更為零售市場用地(0.1967公頃)。建議依公所核議意見通過。
除將零售市場用地修正為市場用地外,其餘同意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公所建議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民眾購物需求及便利性。
2.聯絡道西側之批發市場用地由於多屬公有土地,為補充埔心都市計畫區公園綠地面積之不足,故於本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原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
3.由於埔心交流道聯絡道開闢後對地方交通便利性大幅提高,加之聯絡道東側零售市場委外經營後,本區逐漸形成地區經濟核心,對零售市場用地需求提高。為增加鄉產收益,帶動地區經濟,建議將批發市場用地變更為零售市場用地。
逕人彰化縣埔心鄉公所公(兒)用地北側部分埔心鄉第一示範公墓用地1.埔心鄉第一示範公墓面積廣闊,位於埔心都市計畫區中心,嚴重影響埔心都市發展,也壓縮經濟發展及鄰近公共開放空間的利用彈性,實有調整之必要。由於埔心鄉第二公墓的空間足夠,也因為目前國人對於殯葬的習慣多由土葬改為火葬,所以土葬的空間需求驟減。因此埔心鄉公所爭取並獲彰化縣政府補助,將辦理「埔心鄉第一示範公墓用地發展可行性評估案」,針對第一公墓土地重新盤整,並統合周邊埔心鄉行政中心、地方產業發展空間及公共開放空間,以促進空間活化使用。
2.此外,埔心鄉第一示範公墓南忠墓區(義民段456-2、513-4、514-2地號,合計30,401平方公尺)已於98年10月2日由埔心鄉公所以心鄉民字第0980012959號函公告自98年11月1日起禁葬。
3.埔心鄉第一示範公墓南側建議變更部分墓地用地為公(兒)用地,變更內容詳附件一。建議採納,變更部分墓地用地為公(兒)用地(0.1964公頃)、部分農業區為公(兒)用地(0.0003公頃),以補充批發市場用地變更為零售市場用地後減少劃設之公園用地。建議依公所核議意見通過。
同意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公所建議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之公(兒)用地,104年1月由彰化縣政府委託辦理「埔心國中多功能活動中心新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案」,由於基地狹長且南側有既有排水設施,因此新建活動中心與公墓緊鄰,缺乏緩衝空間。
4.為增加學校活動中心與公墓間之緩衝空間,並提升市中心附近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以及補充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建議利用已禁葬之部分公墓用地變更為公(兒)用地。
逕人彰化縣埔心鄉公所原報部草案第10案(武英南路農變道)1.因應東西向快速道路埔心交流道聯絡道開闢,本計畫報部草案第10案建議將武英南路規劃為15M計畫道路,惟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召開簡報會議,認為該道路變更後並未建構整體路網,對地區交通效益不大,建議暫時維持原計畫。
2.彰化縣政府規劃辦理「台76線埔心交流道至員林30米園道北側新闢工程」,計畫由埔心鄉排水橋埔新路至員林鎮30米外環道路西側惠農路172巷口新闢寬度30公尺之道路。
3.除此之外,埔心鄉公所已積極爭取將武英南路納入生活圈道路建設。
4.為建構員林-埔心-永靖之生活圈道路,紓解台1線車流量,建請同意依報部草案第10案,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建議依報部草案第案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建議採納,並依報部草案第案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
建議依公所核議意見通過。
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後可建構員林-埔心-永靖之生活圈道路,紓解台線車流量,故同意照該府研析意見。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一逕人逕人逕人逕人3案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建議圖案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建議圖案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建議圖案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建議圖【【【【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103103年年年年1111月月月月2626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
::
:
埔心都市計畫係以埔心鄉公所所在地之鄉街為中心,其範圍東至員林大排水溝,南側、西側以八堡二圳為界,北至台糖鐵路,於民國65年發布實施,至民國87年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本次係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266.2公頃,計畫年期至民國100年,計畫人口8,500人,居住密度為320人/公頃,本次檢討為配合地方實際發展需要及將現有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經重新測繪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並進行原有計畫之重製展繪及通盤檢討作業,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指導原則:埔心都市計畫區之發展除考量本身環境條件外,尚需配合上位及相關計畫之指導與執行方能健全,故請彰化縣政府詳為補充本計畫區上位計畫發展構想及區域機能方針,與發展之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分派之指導。
- 二、都市願景及發展策略構想:(一)本次通盤檢討以「結合生活、生產、生態資源之適居地方生活核心」訂為本計畫區功能定位與發展願景目標,故請就本計畫區過去發展遭遇之困境,以及未來可能遭遇之課題,深入分析檢討後,研提因應對策或執行策略,引導本計畫區達成上開發展目標。
(二)請補充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及示意圖、以及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與競合關係,以形塑本區特色與都市空間發展自明性。
- 三、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請彰化縣政府補充本計畫區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交通運輸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並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
- 四、人口組成與經濟活動:本計畫區人口呈現少子化、老年化及人口零成長之現象,故除請對本區人口成長、組成、結構及變遷進行分析探討外,並詳為補充此次通檢如何藉由規劃手段與活絡地方產業活動,以因應老人化與少子化之趨勢,並達成計畫人口目標。
- 五、土地使用計畫:請縣政府依埔心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都市階層、計畫性質、目前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等,詳為補充各使用分區發展課題後研提解決對策,並補充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方案,以落實計畫內容。
- 六、公共設施用地: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8,5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尚有不足外,公園用地(0.70公頃)、體育場所(0公頃)、廣場(0公頃)、綠地(0.64公頃)及兒童遊樂場(0.1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266.20公頃)約0.56%,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請妥為調整補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本計畫區之學校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批發市場用地、市場用地等尚未開闢或開闢率低,建請研擬加速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策略,以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 七、交通運輸部分:為提供順暢之交通運輸及確保主要聯外幹道之功能,請縣府針對該區地區道路系統、聯外路網、服務水準、停車需求及大眾運輸等課題,提出檢討分析,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 八、都市防災計畫: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為因應高雄石化管線氣爆新型態之都市災害類型,請縣政府針對埔心地理環境(斷層帶)、環境地質(洪水平原及水量敏感地)、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
- 九、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詳為補充,埔心當地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劃,以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 十、環保設施計畫: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一、社會福利設施:依計畫書記載本區老年化指數逐年升高,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目前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十二、計畫圖重製疑義:
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雖然重製,前後面積除農會專用區外面積差異不大,惟仍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分類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分類表,並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以利查考。
十三、開發方式: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彰化縣政府於完成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彰化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十四、其他及應補充事項:(一)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三)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應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四)將案名修正為:「變更埔心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案」,以符實際。
(五)彰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五、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表1。
表一:變更埔心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一計畫年期計畫年期民國100年計畫年期民國110年由於計畫年期將屆,故配合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計畫年期,將本計畫區之計畫年期調整至110年。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配合彰化縣區域計畫,將計畫年期修正為115年。
2二計畫圖及計畫面積計畫圖比例尺1/3,000計畫總面積(266.2000公頃)計畫圖比例尺1/1,000計畫總面積(265.4099公頃)1.現行計畫圖係於64年以人工平板測量方式測製,比例尺為1/3000,精度較粗略,且沿用迄今已逾30年,計畫圖上地形地貌與現地已相去甚遠。為反應實際發展情形,遂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計畫圖之比例尺採1/1,000,並配合修正現行都市計畫圖與重製圖間面積之差異。
各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面積應以新計畫圖量測面積為準。
2.各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計畫面積詳見「表3-1都市計畫圖重製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將計畫總面積修正為265.8591公頃。
農會專用區(0.0322公頃)農業區(0.0322公頃)3三忠義北路及埔心第一公墓東側之農會專用區農業區(0.1325公頃)農會專用區(0.1325公頃)埔心農會使用現況與土地使用分區界線不符,為維護埔心農會土地完整性,故依埔心農會地籍權屬範圍調整農會專用區範圍。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係屬重製範圍並配合農會實際使用作調整修正,故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農業區變更為農會專用區仍需回饋,如不予回饋,應敘明理由,納入計畫書內,以利查考。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墓地用地(0.0356公頃)農業區(0.0356公頃)4四忠義北路西側及埔心國中北側之墓地用地農業區(0.1179公頃)墓地用地(0.1179公頃)埔心鄉第一公墓使用現況與墓地用地界線不符,為維護埔心鄉第一公墓土地完整性,故依埔心鄉有土地權屬與參考地形調整墓地用地範圍。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係屬重製範圍,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有關重製部分併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二點。
機關用地(機一)(0.0030公頃)住宅區(0.0030公頃)住宅區(0.0008公頃)機關用地(機一)(0.0008公頃)5五員鹿路二段北側、忠義北路東側之機一用地文小用地(0.0084公頃)機關用地(機一)(0.0084公頃)機一用地使用現況與用地界線不符,為維護機一用地土地完整性,故依公有土地範圍與地形酌予調整機一用地範圍。
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係屬重製範圍並配合機關實際使用作調整修正,故除照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外(附圖一),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仍需回饋,如不予回饋,應敘明理由,納入計畫書內,以利查考。
住宅區(0.0027公頃)文小用地(0.0027公頃)6六員鹿路二段北側及機一用地東側之文小用地文小用地(0.0011公頃)農業區(0.0011公頃)埔心國小使用現況與用地界線不符,為維護埔心國小土地完整性,故依公有土地範圍與地形酌予調整文小用地範圍。
備註:調整地號為義民段1191、1027號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係屬重製範圍,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有關重製部分併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二點。
批發市場用地(0.1978公頃)農業區(0.0108公頃)公園用地(0.1859公頃)道路用地(0.0011公頃)7七員鹿路三段北側及東西向快速道路埔心交流道聯絡道西側之批發市場用地農業區(0.0043公頃)道路用地(0.0043公頃)1.配合東西向快速道路埔心交流道聯絡道開闢暨埔心魚市場遷建計畫,原批發市場已無使用需求。
2.聯絡道西側批發市場用地土地多屬公有土地,故變更為公園用地以適時補充本計畫區公園綠地面積不足。
3.原批發市場用地屬於1.照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附圖二),2.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應請縣政府編列預算儘速開闢。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私有土地部分則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4.配合埔心交流道聯絡道工程徵收範圍調整都市計畫範圍,以符工程實際開闢需求。
市場用地(0.2088公頃)住宅區(0.2088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845公頃)住宅區(0.0845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345公頃)住宅區(0.0230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115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462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462公頃)註: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道路用地(0.0941公頃)道路用地(0.0941公頃)註: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8八正義路西側、8M-15號道路北側之市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人行步道用地及道路用地附帶條件:(附一)1.本案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整體開發範圍包括原市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二)、人行步道用地、8M-15號及部分8M-8號計畫道路,應由1.因應原批發市場用地變更為市場用地,原市場用地無劃設之需求。
2.市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人行步道用地尚未徵收開闢,且無具體使用計畫,為避免損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3.變更範圍西側及南側之8M-8及8M-15道路用地尚未開闢,未免日後爭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且市地重劃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應達30%以上。
4.考量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劃設不足,且本基地鄰近埔心鄉商業、行政發展核心,故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並回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照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附圖三),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申請人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無償移轉予彰化縣政府。
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應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否則維持原計畫;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則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文中用地(0.9599公頃)住宅區(0.6582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1000公頃)道路用地(0.2017公頃)9十埔心國中西側部分文中用地道路用地(0.0984公頃)道路用地(0.984公頃)註:納入整體開發範圍。1.埔心國中西側自65年12月發布實施之埔心都市計畫即劃設為文中用地,至今32年尚未完成徵收,且無具體使用計畫。
2.依據彰化縣政府98年1月6日府教國字第0970277199號函,略以:「經埔心國中評照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附圖四),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附帶條件:(附二)1.本案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整體開發範圍包括原文中用地及其南側8M-14號計畫道路,應由申請人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無償移轉予縣政府。
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應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否則維持原計畫;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則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估招生與教學需求,旨揭用地不適宜規劃為學校活動中心,但須保留西側既有道路」,故文中用地西側部分土地應屬非必要公共設施。(詳附件一)3.為避免損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4.變更範圍南側之8M-14道路用地尚未開闢,未免日後爭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5.考量本計畫區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劃設不足,故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並回饋兒童遊樂場用地。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十二批發市場南側農業區之武英南路農業區(0.7322公頃)道路用地(15M-2號道路)(0.7322公頃)1.為因應東西向快速道路埔心交流道聯絡道開闢及依據埔心鄉鄉鎮藍圖規劃之指導,將武英南路規劃為計畫道路並將道路寬度拓寬為15公尺。
2.武英南路道路範圍屬農業區,目前寬度約8公尺,且道路土地權屬單純,大多屬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土地,經洽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表示願意配合地方建設。該道路變更後並未建構整體路網,對地區交通效益影響不大,且為避免道路開闢後,兩側農地興建房舍,造成都市蔓延,危害優良農田,故暫時維持原計畫。
11十四電信專用區南側農業區農業區(7.4403公頃)田園住宅專用區(7.4403公頃)附帶條件:(附三)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俟細部計畫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應提供至少40%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廣場、園道等公共設施用地1.計畫區住宅區發展趨近飽和,考量埔心鄉都市結構完整性,以及因應都市防災功能及地方對公園綠地之需求,故指定整體開發範圍,供配合市場需求開發具特色之田園住宅社區。
2.為保留規劃彈性,本次不予擬定細部計畫內容,僅劃定開發範圍及訂定管制原則。
在未變更前仍依農業區相關規定管制。
3.本次變更範圍原屬農業區土地,將來公共設施用地及地區性商業設施劃設比例仍應依循「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同時考量極端氣候,規定應預留防災滯洪設施。
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目前實際發展本計劃住宅區足敷需求,且起變更範圍屬優良農田,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之15%,其中應至少規劃一處面積不小於0.5公頃之公園用地,並兼具防災滯洪功能。
3.田園住宅專用區以提供獨戶或雙併住宅使用為主,如規劃社區性商業使用,其面積不得超過開發總面積之10%。
4.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依前列第1項規定辦理者,仍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限。
12十五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之原條文欄詳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之修訂後條文欄1.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修訂內容,調整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條文。
2.配合彰化縣政府101年2月24日公告「彰化縣都市計畫甲種及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暨部分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案件處理原則」,增訂乙種工業區容許使用申請規定。
3.因應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增訂基地保水、地下室開挖率等規定。
4.增訂零星工業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建蔽率與容積率之管制及容許使用項目,並配合新增的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增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容許使用項目等規定。
5.為利計畫管理,增訂田園住宅專用區辦理細部計畫之管制規定及全區都市設計準則。
註1:表內面積應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2:「原編號」係為公展草案之編號,「新編號」係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後之編號。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5案修正後計畫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機關用地(機一)(0.0030公頃)住宅區(0.0030公頃)住宅區(0.0022公頃)機關用地(機一)(0.0022公頃)5五員鹿路二段北側、忠義北路東側之機一用地文小用地(0.0084公頃)機關用地(機一)(0.0084公頃)附圖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5案修正後變更計畫示意圖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7案修正後計畫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批發市場用地(0.1978公頃)公園用地(0.1967公頃)道路用地(0.0011公頃)7七員鹿路三段北側及東西向快速道路埔心交流道聯絡道西側之批發市場用地農業區(0.0043公頃)道路用地(0.0043公頃)附圖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7案修正後變更計畫示意圖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8案修正後計畫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市場用地(0.2088公頃)住宅區(0.2088公頃)住宅區(0.0778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307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529公頃)註: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人行步道用地(0.0345公頃)住宅區(0.0211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134公頃)8八正義路西側、8M-15號道路北側之市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人行步道用地及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0941公頃)道路用地(0.0941公頃)註: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附圖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8案修正後變更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9案修正後計畫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文中用地(0.9599公頃)住宅區(0.6653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1398公頃)道路用地(0.1548公頃)9十埔心國中西側部分文中用地道路用地(0.0984公頃)道路用地(0.984公頃)註: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附圖四: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9案修正後變更計畫示意圖變更埔心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6條、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6條、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配合內政部89年12月修訂「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定依據之調整,修訂本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係為提供居民優良之居住環境而劃設,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 二、住宅區係為提供居民優良之居住環境而劃設,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文字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係為提供居民商業活動及日常購物之所需而劃設,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三、商業區係為提供居民商業活動及日常購物之所需而劃設,其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文字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乙種工業區係為促進工業發展,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建蔽率四、乙種工業區係為促進工業發展,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乙種工業區得依照「彰化縣都市計畫甲種及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1.文字修正。
2.經公所分析產業需求、現況土地使用及都市整體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除將本點第二項「得依照『彰化縣...』」修正為「得依『彰化縣...』」外,其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暨部分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申請做為可設置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暨部分一般商業設施之容許使用。發展總量,建議本計畫乙種工業區增訂容許設置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暨部分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之規定。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理由:
贅字刪除。
--五、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1.新增條文。
2.增訂使用強度規定,以資明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農會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六、農會專用區以供農會及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增訂使用規定以資明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七、宗教專用區以供宗教或寺廟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增訂使用規定以資明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但上層如作加油站專用區有關八、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加油站專用區之使用項目得準照加油站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使用。
加油站專用區之使用管理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管理。
1.變更條次。
2.增訂使用項目及使用管理規定,以資明確。修正通過。
修訂後條文如下:
- 八、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使用: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辦公室,應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等設施。
(一)加油站業。
(二)其它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允許使用之項目。
理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係因應公共設施用地指定用途所訂定,加油站專用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不宜準照辦理。
--九、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使用: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及其他必要設施。
(二)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室。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
4.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三)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1.新增條文。
2.配合「變更埔心都市計畫(配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增列電信專用區之管制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資訊處理服務業。
(四)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通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十、田園住宅專用區屬本計畫優先發展之新市區建設地區,其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一)田園住宅專用區以發展興建獨戶或雙併住宅使用為主,得作為社區性商業使用。
(二)田園住宅專用區辦理細部計畫後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強度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項目規定建蔽率40%平均容積率120%基地最小面寬15m基地最小開發規模300㎡側院寬度3m後院深度3m註:一宗基地得單側留設側院。
(三)田園住宅專用區辦理細部計畫後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
(四)田園住宅專用區開發建築時,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有關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建築物節約能源等規定。
(五)為審查田園住宅專用區之細部計畫案件,另訂其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如附件二。1.新增條文。
2.為落實田園住宅專用區劃設之理念,針對另擬細部計畫後之基地最小面寬、基地最小開發規模、綠建築、建築基地退縮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等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為開發之指導。刪除本條文。
理由: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1案維持原計畫,無需新訂田園住宅專用區管制規定及開發審查作業要點。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五、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九、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十、批發市場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十一、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十三、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十一、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如下表所示:
項目建蔽率(%)容積率(%)備註機關用地零售市場用地60120文小用地50150文中用地50150社教用地50250公園用地154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0兒童遊樂場用地15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530得供埔心國中作運動康樂設施使用1.合併原條文第五、
- 九、十、十
- 一、十三點之規定。
2.配合本次通盤檢討內容修訂。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1.點次調整為第十點。
2.將「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如下表所示」修正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理由:
本表為建蔽率與容積率上限規定,修正文字以資明確。
- 八、(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十二、為鼓勵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1.變更條次。
2.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之相關規定,已於92年納入建築技術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1.點次調整為第十一點。
2.公益性設施獎勵上限由30%調整為20%。
3.刪除停車空間增設獎勵規定。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已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公眾使用,經交通部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得依「彰化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規則規定,故配合修訂本條文。
修訂後條文如下:
十一、為鼓勵設置公益性設施,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理由:
1.因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公共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細則第34條之3第1項將自104年7月1日施行配合修正容積獎勵上限。
2.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增設獎勵規定已於101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配合刪除相關規定。
--十三、本計畫區內之各項分區及用地,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1.新增條文。
2.參照內政部制訂之「都市計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1.點次調整為第十二點。
2.刪除附表備註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
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並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留設3公尺無遮簷之人行步道,且不得設置變電箱、電信箱及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臨計畫道路應留設1公尺見方植穴種植喬木,喬木數量以退縮建築面積每25平方公尺種植一株檢討,不足一株以一株計。
3.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增訂本計畫區之退縮規範。
3.為增進環境品質,增訂種植喬木規定。
4.配合「變更埔心都市計畫(部分批發市場用地為農業區、零售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零售市場用地)」案納入零售市場用地相關建築退縮規定。欄第2點有關臨計畫道路種植喬木之規定。
理由:
避免過度限制建築基地配置彈性,建築基地綠美化回歸修訂後條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零售市場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8公尺建築。
1.建築退縮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並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留設3公尺之無遮簷人行步道,並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退縮建築後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以外地區應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十四、本計畫區各種土地使用分區應留設停車空間規定如下:
(一)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住宅區、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詳如下表。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設置一部251-400設置二部401-550設置三部以下類推---1.新增條文。
2.為創造良好都市生活品質,及減低都市停車空間不足問題,故增訂停車空間規定。
3.參照內政部制訂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除將點次調整為第十三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零售市場用地於申請建築時,其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詳如下表。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300設置一部301-450設置二部451-600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三)前二項規定以外地區,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訂定。
4.配合「變更埔心都市計畫(部分批發市場用地為農業區、零售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零售市場用地)」案納入零售市場用地相關停車空間留設規定。
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十五、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應留設用地總面積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中供公園使用者,其規劃、設計及施工需考量地區滯洪功能,且水景或供滯洪設施使用之面積應不得少於該基地面積20%,惟因基地情況特殊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其他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且法定空地應採用綠地、被覆地、透水鋪面等設計,以提升建築基地涵養水分及貯留滲透雨水能力。1.變更條次。
2.明訂公園作水景或滯洪設施使用之面積,以確保公園減洪功能。
3.增訂基地保水規定,提升都市減洪能力。除將點次調整為第十四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本計畫區新建之公有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有關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等規定辦理。1.新增條文。
2.公共建築優先適用綠建築基除將點次調整為第十五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準,以達示範效果。
十七、商業區建築基地地下室開挖率不得超過基地面積80%,其他建築基地地下室開挖率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基地面積10%。1.新增條文。
2.限制地下室開挖面積比率,增加雨水入滲,提升都市減洪能力。
除將點次調整為第十六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都市設計審議規定本計畫區建築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據「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都市設計。
(一)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基地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上,及30公尺以上之新闢道路工程案。
(二)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三)新建公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及公有建築物外牆修繕或美化工程者。
(四)進行都市設計,應依本計畫訂定之「埔心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準則」規定辦理。1.新增條文2.為創造良好都市空間品質,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應納入都市設計審議範疇,並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供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參考。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1.將點次調整為第十七點。
2.刪除本點第一項第(四)款及「埔心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準則」之規定。
理由:
考量埔心都市計畫區並無相關特殊性規定,為避免過度限制建築設計之彈性,都市設計回歸依全縣通案性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變更條次。除將點次調整為第十八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