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71-審議事項-第5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鶯歌(鳳鳴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71
案件id
mwNRv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1月8日第2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2年8月6日北府城都字第1022346295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前委員美蓉、邱前委員英浩、蘇委員瑛敏、金前委員家禾、林委員秋綿、林委員信得及王委員靚琇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前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於102年10月3日、102年11月1日、103年6月5日及104年2月12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4年6月25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4112008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4年6月25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4112008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2102年年年年1010月月月月33日日日日、、、、102102年年年年1111月月月月1日日日日、、、、103103年年年年66月月月月55日及日及日及日及104104年年年年22月月月月1212日共召開日共召開日共召開日共召開44次會議次會議次會議次會議))))新北市鶯歌區位於新北市西南隅,屬大臺北都會區外圍市鎮,北側鄰桃園縣龜山鄉、東北側鄰桃園市及西側與八德市交界,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區則位於新北市鶯歌區之西北隅,都市計畫始於民國74年發布實施,第1次通盤檢討於民國82年發布實施,計畫面積原為220.0公頃,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95年,計畫人口為27,000人,居住密度為每公頃360人,此次配合計畫圖重製將面積調整為216.7136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新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
(一)請將「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及「臺北捷運三鶯線」等計畫內容、路線圖及站體位置等,涉及本計畫區部分詳細載明於計畫書中。
(二)考量新北市區域計畫(草案)將三鶯地區定位「旅遊型功能中心」,以達發揚文化的低碳觀光雙城,惟市政府所提相關發展構想、定位及策略等並未就觀光與土地使用、交通或產業結構等作相關連結,為避免與上位計畫之指導原則互相矛盾,請市政府重新檢視及修正本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以資明確。
(三)另部分相關計畫年期較為久遠,請重新檢視其計畫年限、計畫內容及與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是否密切相關並具指導性意義,以資明確。
- 二、基本調查分析:請補充本計畫區人口密度分布、建物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觀光產業及資源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並詳為推計,並將觀光遊憩人口一併納入考量,以及對計畫區現有交通之衝擊、公共設施需求及停車空間需求等項目,詳為補充說明及提出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人口組成:
(一)請補充說明新北市區域計畫(草案)之總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及飽和人口等五項計畫人口供需面進行分析探討,以為本次檢討之依據。
(二)請市政府重新檢視「新北市區域計畫(草案)」相關策略區容受力推估、土地容受力及居住水準分析等數據資料及計算方式是否合理,並重新補充本計畫區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及飽和人口等分析內容,以資完妥。
- 四、整體發展構想:本計畫區為陶瓷業發展重鎮,請市政府就現有產業、觀光發展、土地使用及交通等面向,詳予補充本都市計畫應與區域計畫(草案)配合之發展構想、定位及願景等內容,以作為本計畫未來發展引導。
- 五、都市計畫圖重製:本案都市計畫圖完成法定程序後,將作為都市計畫後續執行之依據,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避免產生疑義,請市政府依據內政部99年12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90818254號函新訂「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規定,重新檢視補充本案作業程序、測量資料及疑義案件處理原則等內容,以資完妥,並請市政府於計畫書中新增章節敘明重製轉繪過程、相關疑義處理會議紀錄及等內容。
- 六、公共設施: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33,000人核算:
(一)本計畫區經檢討後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10.1061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4.663%,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另本計畫區主要計畫部分並未劃設體育場所、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用地,建議請市政府研提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處理方案,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上開辦法第19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檢附相關會議紀錄,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停車場用地不足部分,請市政府檢視計畫區閒置土地利用情形,並加以活化運用,研提可行變更方案或相關配套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有關市政府擬透過增訂工業區及農業區檢討原則,以鼓勵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農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提出變更申請並留設一定面積之公共設施,作為補足本計畫區公共設施不足部分,市政府所提處理方案並未就法令面、需求面及供給面等面向、以及變更原則、變更內容等項目提出明確說明,以強調工業區及農業區變更之急迫性,建議市政府應朝檢討現有閒置或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為優先處理方案或研提具體性方案,而非以鼓勵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為增加公共設施之處理手段,請市政府重新檢視並補充相關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五)有關貴府教育局建議將透過市地重劃取得之「文中二」變更為「文教區」部分,請市政府邀集地政局、教育局等相關單位重新檢視適法性、公平性及合理性等,並將相關記錄納入計畫書中。
- 七、交通運輸計畫:
(一)請針對本計畫區地區道路系統、聯外路網、停車需求及大眾運輸等課題,補充檢討分析及研提解決對策。
(二)另考量觀光與交通為密切發展且一體兩面之事,請補充說明本次通盤檢討是否針對聯外道路進行檢討,以及針對替代道路或聯外道路通過市區部分,是否有進行拓寬或其他改善交通壅塞之方式,並提出短、中、長期解決對策及建議可行變更方案,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另因本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位屬本計畫區內,考量鐵路高架化工程辦理目的係為消除沿線鐵路及平交道阻隔,均衡前後站區及鐵路沿線兩側發展,故請市政府評估東西向道路延續及興闢之可能性,提出相關解決方案,並配合繪製計畫圖說。
- 八、另有關涉及工業區變更議題部分,請市政府依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2月18日第821次會審議「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案」報告案會議紀錄,就上開會議報告案決定內容及事項(包括產業發展遠景、發展現況及分析、發展趨勢、推動機制及處理通則、開發實質指導通則、執行效益等),重新檢視本計畫區工業區檢討原則是否合理,並逐項列表彙整補充說明後,納入計畫書說明。
- 九、都市防災: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就本計畫區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研提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延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 十、都市防災及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考量近年來因氣候變遷帶來暴雨造成淹水之機率逐年增高,請市政府重新檢視本計畫區都市災害發生歷史、滯洪設施等內容進行規劃及檢討,重新補充本案都市防災計畫及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十一、實施進度及經費:
(一)計畫區內部分公園、停車場及綠地等公共設施尚未開闢,請市政府妥為編列各項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並研訂興闢時程,以增進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二)有關既成道路、計畫道路未開闢部分,請於實施進度與經費表敘明土地取得方式,以資完妥。
十二、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
(一)為避免民眾對變更內容產生誤解,建議除於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欄載明變更後仍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隸屬之細部計畫名稱外,亦請於變更計畫圖加註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名稱,並請於主要計畫圖封面載明都市計畫執行應以細部計畫內容為準等說明,以資完妥。
(二)請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則性納入主要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備。
(三)部分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納入細部計畫,於主要計畫歸屬於毗鄰土地使用分區部分,請逐項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及製作變更計畫圖書,以資完備。
十三、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補充研提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包括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生態發展、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綠色網絡、大眾運輸導向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等),以作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十四、都市衛生: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五、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市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二)本案計畫書部分圖說模糊不清、標示不明,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補充。
(三)鑑於本案部分變更內容面積狹小,請於計畫書補充放大比例尺之變更示意圖,以利判讀。
十六、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三)如有涉及回饋部分,請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四)新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七、變更內容綜理表(含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如附表一、二。
十八、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三。
附件
- 附表一:變更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鶯歌(鳳鳴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新新新新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原原原原編編編編號號號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一一都市計畫圖原都市計畫圖比例尺:
一千分之一重製都市計畫圖比例尺:
一千分之一配合新測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並予以展繪重製計畫內容,以提昇計畫圖精準度。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計畫範圍面積220.00公頃。216.7136公頃。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成果,重新丈量及修正計畫面積。本案除併綜合意見第三點以及逕人陳4調整計畫範圍及面積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調整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配合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併綜合意見第三點辦理。
--納入計畫區併鄰近分區工業區(0.7875)農業區(0.4260)住宅區(0.2425)高速公路用地(0.0863)人行步道用地(0.0006)道路用地(0.0036)四四計畫區邊界工業區(0.0453)農業區(0.0045)住宅區(0.1194)鐵路用地(0.0043)高速公路用地(0.0067)人行步道用地(0.0006)道路用地(0.0034)排除計畫區1.依台北縣「鶯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處理決議辦理(綜理案1、5、89及90案)2.依新北市地籍範圍展繪計畫線,並於都市計畫書圖載明都市計畫範圍界線依新北市管轄地籍為準,廢除樁位。
3.與桃園縣毗鄰之範圍界線,請樹林地政事務所協助銜接地4.籍圖各段別之地籍資料,以展會計畫範圍線之位置。1.考量本案因涉及2處都市計畫區計畫範圍、計畫面積等,為求謹慎,本案未來辦理發布實施時,應與刻正辦理通盤檢討之「桃園都市計畫」一併公告實施,故請市政府與桃園縣政府協商本案辦理函報核定期程,以資完妥。
2.另變更內容及變更理由請逐項羅列變更位置及所屬計畫區名稱等項目,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新新新新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原原原原編編編編號號號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市場用地(0.0114)停車場用地(0.0074)人行步道用地(0.0188)五五計畫區中央地帶鳳鳴國中南側人行步道用地(0.0201)商業區(0.0201)經查計畫圖所示4米人行步道並未損及建物,惟該人行步道尚未開闢,且未有依人行步道指建築線之建物,爰此,在不違反規劃原意及不損及建物原則下,參酌航測地形圖現況展繪計畫線。
本案除變更理由補充敘明重製疑義及重製原則等項目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二:變更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鶯歌(鳳鳴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實質計畫部分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新新新新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原原原原編編編編號號號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民國95年民國110年參酌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除變更理由修正為「參考全國區域計畫目標年調整」,並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15年、以及相關檢討分析配合計畫年期調整修正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計畫人口27,000人33,000人配合未來土地轉型使用,調高計畫人口,作為規劃遵循依據,確保各類服務系統品質。考量本計畫區近年來人口總數並未大幅成長,故計畫人口維持原計畫,其餘併綜合意見第二點辦理。
三三公二西側、永吉國小北側人行步道用地(0.1006)住宅區(0.1006)1.80年04月22日發布實施「擬定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市地重劃範圍外地區)細部計畫」案新劃設10公尺細部計畫道路,當時未見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書圖。
2.82年11月09日發布實施「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維持4公尺人行步道。其餘劃設為細部計畫道路之人行步道用地於主計一通圖業已修正(不含計畫區北側與市地重劃區相鄰的4公尺人行步道)。
3.衡酌主計一通現行計畫多將人行步道用地配合鄰近分區修圖作為細部計畫道路使用,故配合規劃原意,調整變更以符實際。本案除變更理由詳予敘明變更緣由、變更歷程等內容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新新新新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原原原原編編編編號號號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人計畫區北側鳳吉一街附近人行步道用地(0.0381)道路用地(0.0381)1.80年擬定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市地重劃範圍以外地區)細部計畫案劃設6公尺計畫道路含4M人行步道,惟4M人行步道並不在該細部計畫範圍內。82年變更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業將80年市地重劃範圍以外細計案中涉及主計變更部分完成清圖,該處仍維持4M人行步道,2.90年擬定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市地重劃範圍)細部計畫案遵循主計規定保留為4M人行步道。96年變更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市地重劃範圍外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配合都市計畫原意修正6公尺道路,然現行計畫6M道路損及3R建物。
3.將4公尺人行步道納入6公尺細部計畫道路,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五機關用地機關用地(二)(0.1978)捷運場站用地(一)(0.1978)配合捷運系統設站需求並解決公共設施開發問題,促進土地利用。建議於變更理由中載明本案捷運系統用地係為配合興建捷運三鶯線所需,以及載明開發方式,以資完妥。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新新新新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原原原原編編編編號號號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六計畫區北側工業區與住宅區間零星農業區農業區(0.0154)住宅區(0.0154)1.本案因93年12月14日北府城字第09308039711號變更鶯歌(鳯鳴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案,其以大湖段大湖小段247及247-2地號為變更範圍,導致工業區與住宅區間尚夾雜零星農業區。
2.經查74年發布都市計畫圖已有建築物,研判地籍範圍屬農業區部分,應為樁位系統與地籍系統不同所致。
3.續查變更範圍15筆土地與相連住宅區產權除1筆外其餘皆為同一所有權人且最早於68年持有該土地。
4.基於土地利用完整性並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予以變更。
本案建議納入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即附表一),並將變更理由納補充敘明重製疑義、分類原則等內容,並納入計畫書中。
機關用地(一)(0.1134)供派出所使用住宅區(0.1134)機關用地(四)(0.1035)供鄰里辦公室、派出所、郵局、消防隊使用住宅區(0.1035)機關用地(一)(0.1445)供鄰里辦公室、派出所、郵局、活動中心使用住宅區(0.1445)機關用地(二)(0.1293)供鄰里辦公室、派出所、郵局、活動中心使用住宅區(0.1293)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0.2017)住宅區(0.2017)七十全區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0.2022)住宅區(0.2022)落實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層級,機關及兒童遊樂場用地歸類為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1.本案除請市政府補充全市性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拆離原則外,其餘併綜合意見第八點辦理,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2.另有關農業區變更為主要計畫之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非屬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拆離部分,故建議新增變更內容,並重新繪製計畫圖說,另請就本案土地權屬、評估公園用地留設出入口以利進出等內容詳加補充,以資完備。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新新新新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原原原原編編編編號號號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四)(0.1914)住宅區(0.1914)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五)(0.1963)住宅區(0.1963)工業區(0.0079)道路用地(0.0079)農業區(4.0385)主要計畫之公園用地(2.2849)綠地用地(1.4800)道路用地(0.2736)配合本次通盤檢討發展定位,以「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鶯歌工藝中心」為創意研發核心,且延續市地重劃範圍綠地系統,形塑都市綠的邊界風貌,將「變更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市地重劃範圍外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中墳墓用地北側及鐵路周邊之公園、綠地及道路提升為主要計畫層級。
都市設計新訂都市設計詳見第六章1.指導細部計畫提供完善自行車與人行步道系統,及開放空間串聯。
2.指定都市設計地區,型塑當地特有風貌。
3.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九條辦理。本案除請市政府依全市性通盤檢討辦理原則評估「都市設計」、「都市防災」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是否應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都市防災新訂都市防災詳見第六章1.提出都市防災建議方案,輔以綠地、自行車與人行步道系統等設施為隔離帶或防火巷,作為細部計畫之指導。
2.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六條辦理。本案除綜合意見第六點辦理、以及請市政府依全市性通盤檢討辦理原則評估「都市設計」、「都市防災」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是否應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新新新新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原原原原編編編編號號號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人分期分區發展計畫1.修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詳見第六章。
2.修正重劃範圍。1.配合通盤檢討實際需要來辦理。
2.鶯歌區大湖段大湖小段第260-275地號該筆土地與260-13地號,現況包括21棟於83年間完成之合法3層樓建築物,配合市地重劃作業將260-275地號剔除重劃範圍,以維護地主及住戶權益。本案除將變更理由第2點刪除,納入計畫書相關章節敘明、以及請市政府依全市性通盤檢討辦理原則評估「都市設計」、「都市防災」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是否應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實施進度與經費修訂實施進度與經費詳見第六章配合通盤檢討實際需要來辦理。本案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以及請市政府評估「都市設計」、「都市防災」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是否應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綠地(0.0380)道路用地(0.0380)十二無計畫區東側六號道路交叉路口附件鐵路用地(0.0265)鐵路兼供道路用地(0.0265)1.配合交通路網串聯,增加計畫區東西向道路。
2.增加鶯桃路與大湖路連接性,舒緩鶯桃路交通擁塞情形,提升道路服務水準。本案係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開闢東西向道路,故請市政府與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確定變更範圍及變更面積等,重新繪製計畫圖說及修正變更理由,納入鳳鳴車站對本計畫區之重要性,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附表三: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編號編號編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陳情陳情陳情地點地點地點地點陳情內容陳情內容陳情內容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逕1新北市議會歐金獅議員服務處市地重劃區有關鶯歌鳳鳴地區長久以來均無高中用地,為貫徹12年國教及為維護本地區學生12年國教受教權,擬將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市地重劃範圍)細部計畫將文中二用地與現有鳳鳴國中合併變更為完全中學,然後將文中二用地變更為高中用地,以符地區需求,懇請貴局研議變更乙案,並納入本次通檢提案,請查照。1.依民國103年5月5日北府教環字第1030719055號函,教育局表示考量地區發展需要、擴大校地多元用途、拓展學校用地使用效益,俾利辦理各項與文教事業相關活動或設施,同意將已取得所有權之「文中2」調整為「文教區」,並列為新北市興建之重大設施,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個案變更。
2.已於103年9月11日邀集地政局、教育局召開工作會議討論,請教育局再次評估鶯歌(鳳明地區)現有學校用地之服務水準及「文中二」用地變更為「文教區」之必要性,並正式函覆本局是否續行辦理該用地之變更,俾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3.依民國103年9月30日,北教環字第1031763091號函,教育局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及內政部93年3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1742號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即未便採納。
編號編號編號編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陳情陳情陳情地點地點地點地點陳情內容陳情內容陳情內容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函解釋,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內之已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校地「文中二」(鳳鳴段52號)係由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行辦理市地重劃案其土地受益比例所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仍應依「文中用地」使用,考量適法性、公平及合理性,暫緩辦理變更。
逕2江長川、黃金太、王義雄、王添財公二用地1.鶯歌公二公園已劃定30年政府不徵收開闢,建議市府檢討變更使用分區或以重劃方開闢公園。
2.希望公園預定地經過多年來未利用可以解編,如之前新聞內政部長提到機關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利用可進行解編。1.該區位為未來捷運三鶯線C3場站設置位置,公園南側機關用地於本次通盤檢討亦將配合該場站變更為捷運場站用地。
2.依捷運局提供之資料,公二用地將為未來C3場站主體位置。
3.建議維持原本之公園用地,並配合捷運三鶯線盡速開闢。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編號編號編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陳情陳情陳情地點地點地點地點陳情內容陳情內容陳情內容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逕3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658巷16號(鶯歌區福德段378地號)立申請書人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建物座落: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658巷16號,土地座落鶯歌區福德段378地號,面積9417.88平方公尺,計2848.9坪,因本工廠目前已移至大陸設廠,現廠閒置未使用,且工廠之出入口狹小需仰賴658巷進出,大型車輛出入不便,做為工業使用甚為不便,目前本工廠之四周皆為住宅區,請考慮將本土地列入變更鳳鳴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內,將目前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使用,以促使土地有效利用。1.本次通盤檢討考量近期土地變更公益性,必要性及計畫執行可行性等因素,工業區部分除配合實際發展區要變更外,其餘地區維持原計畫。
2.但為有效引導空間發展改善當地環境品質,於本次通盤檢討中規定工業區之土地所有權人得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提出變更申請,且需配合開發留設公共設施。
3.建議維持原本工業區,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本次檢討原則進行變更。據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陳情人暫無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意願,故維持原計畫。
編號編號編號編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陳情陳情陳情地點地點地點地點陳情內容陳情內容陳情內容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逕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鶯歌區大湖段大湖小段301-12、301-18地號有關本局辦理「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價化建設計畫」案,增設鶯歌區鳳鳴車站周邊供車站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請貴府納入「變更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為都市計畫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請查照。
依據行政院98年2月27日院臺交字第0980008165號函辦理。
旨案係經行政院於98年核定「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綜合規劃報告並列為「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預計於新北市鶯歌(鳳鳴地區)新增一通勤車站,本局刻正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變更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主要計畫(檢附變更內容綜理表及變更範圍圖1份),合先敘明。
前開預計新增之鳳鳴車站站體橫跨新北市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與非都市計畫區,面積各為1.2155、0.3818公頃(檢附車站站體位置套繪圖及非都市土地權屬各1份),為利站區完整性及未來整體規劃,以符合地方發展及鐵路營運需求,請貴府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一併納入變更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辦理非都市計畫土地變更為都市計畫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
1.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定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因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行政界線調整等需要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且其面積在十公頃以下,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免受該要點規定之限制。
2.台鐵陳情範圍因面積未超過十公頃,原則上可於本次通檢納入都市計畫範圍。參採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之陳情意見,考量本案係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興建重大工程之必要性,故同意依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即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七點辦理,並請市政府將變更內容及計畫圖說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編號編號編號編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陳情陳情陳情地點地點地點地點陳情內容陳情內容陳情內容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逕5簡清治大湖路及鶯歌路旁將大湖路與鶯歌路旁劃定為住宅區。
1.大湖路不屬於本案計畫範圍,屬於非都市土地。
2.鶯歌路為本計畫範圍4號道路,其兩側大部分均已劃設為住宅區,僅有一農業區。
3.陳情人非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代表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4.為有效引導都市空間發展,本次通盤檢討已有訂定相關農業區變更原則,建議維持原計畫,並依本計畫之農業區變更原則,配合陶瓷產業園區發展,由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提出變更申請。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即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