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81-審議事項-第4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81
案件id
3DEC7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102年3月26日第80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申請單位於原有工業區毗鄰之農業區購置0.4404公頃土地,擬於細部計畫劃設為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超出經濟部98年10月1日經授工字第09820414211號函同意申請單位擴建計畫書之範圍,為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請申請單位及桃園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提會討論。
(一)請申請單位依本案修正後之變更範圍,重新擬具擴建計畫申請書,報請經濟部認定。
(二)本案變更範圍超出原公開展覽草案,請桃園縣政府於申請單位獲得經濟部函同意該公司之擴建計畫書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提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報本會審議。
(三)本案擬於細部計畫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考量該用地位置緊鄰工廠,且需經由廠內道路或周邊農路始能到達,該用地之安全性、開放性及可及性不足,請桃園縣政府重新考量本案擬定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為生態綠地或綠地等其他適當用地;其餘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請桃園縣政府納入重新公開展覽計畫書,補充修正。
(四)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廠區內供民眾通行使用道路是否捐贈作為區內公共設施乙節,請桃園縣政府於本案下次提會時一併補充說明,逕提大會討論決定。」有案。
- 二、案經原桃園縣政府依前開決議事項於102年7月5日起辦理公開展覽,並於102年7月17日辦理公展說明會,期間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計5件,經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3月24日第16屆第28次會議審議及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5月12日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該府104年7月21日府都計字第1040181270號函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圖、本會及桃園市都委會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對照表(詳附表一)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辦理情形關係,申請單位既有廠區內籃球場設施,亦應配合開放供周邊社區居民使用。「三、公共設施計畫」中敘明。
(四)本案綠地設計開發時應納入中水回收或滯洪等相關環境友善設施,並於施工前將設計圖說送市府綠地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業已納入修正後細部計畫書第20頁「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敘明。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決議詳表三。
辦理情形詳如附表。
- 六、計畫書、圖誤植部分,併予修正。遵照辦理。
附表二本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檢核情形說明表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內政部99.04.26.台內營字第0990802095號函修正)檢核情形說明
- 一、本原則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以原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且其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用途,應與原有廠地相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
(三)經經濟部認定屬設立營運總部者。本案係依據第一款規定,為經經濟部98年10月1日經授工字第09820414211號函認定屬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者,而辦理變更。
- 三、申請變更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每次申請變更之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及原有廠地面積之一點五倍,並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三年後,始得再依本原則規定申請變更。但經經濟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案擴廠前面積為3.0965公頃,申請擴廠面積為1.3276公頃,符合本規定。
(二)申請變更之土地,必須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地形完整銜接,且無破壞水土保持之虞,以利整體規劃、開發。但為合併計算寬度不超過十公尺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既成道路或水路分隔,且可與原廠地合併供一生產單元完整使用者,不在此限。本案申請範圍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且地形完整銜接。
(三)重要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軍事禁限建範圍及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之土地,不得申請變更。1.本案位於「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均非位於前述相關法令規定禁止使用之土地。
2.敏感地查詢認定事項已檢附於變更計畫書附件二。
(四)申請變更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1.本案位於「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非位於山坡地之範圍。
2.山坡地查詢認定事項已檢附於變更計畫書附件二。
- 四、申請人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本案變更如蒙審決同意,將與桃園市政府簽定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
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內政部99.04.26.台內營字第0990802095號函修正)檢核情形說明(一)應至少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應自行管理、維護。本案已於細部計畫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於計畫書規定應自行管理、維護。
(二)前款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無法捐贈者經地方政府同意得改以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折算繳交代金;且於捐贈土地或繳交代金後,其餘變更後之工業區土地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因情形特殊,得採分期方式繳納;其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於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仍為工業區。本案細部計畫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業於計畫書規定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
(三)應由申請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並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所有開發經費;其細部計畫得與主要計畫同時辦理擬定及審議,並於主要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定發布實施。遵照辦理。
(四)申請人未依核准開發期限完成擴建者,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由該管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迅即辦理通盤檢討,確實查明於六個月內依法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建築用地。遵照辦理。
(五)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本案業經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1年10月26日桃環綜字第1010071802號函認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在案,相關函文已檢附於變更計畫書附件二。
(六)申請變更之工業區內扣除留設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可建築基地,最大建蔽率、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百一十。遵照辦理。
- 五、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除僅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應徵得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外,應先提具擴建計畫(含鄰近工業區土地使用狀況)經經濟部審查核准。經徵得同意或審查核准後,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1.擴廠計畫分別業經經濟部98年10月1日經授工字第09820414211號函及經濟部工業局102年6月13日工地字第10200440210號函同意。
2.本案業經內政部99年6月23日內授營都字第0990126278號函示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內政部99.04.26.台內營字第0990802095號函修正)檢核情形說明(二)申請人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土地使用同意變更證明文件,送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核無誤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遵照辦理。
- 六、本原則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處理原則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