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81-審議事項-第2案:孔委員憲法提出共同參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及推動區域城鄉均衡發展乙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81
案件id
CE2hg9
概要說明
- 說明:一、奉行政院102年11月11日院臺建字第1020065999號函原則同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內政部於102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203489291號函訂定前開作業原則請各部(會)、各地方政府配合依照辦理有案,目前各地方政府依上開作業原則及內政部補助之經費委外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作業;基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變更,將促使有限之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發揮效能,同時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未來進入變更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各級都委會委員應共同參與,協助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減少民怨。
- 二、面對人口不斷移居都會區,城鄉發展逐漸失衡的現象,都市發展已逐漸飽和,內政部應積極構思城鄉發展的構想與策略;奉行政院103年12月16日核定「均衡城鄉發展推動方案」,由內政部自104年起分4年彙集各部會資源超過110億元,推動「富麗農村、風情小鎮」示範建設計畫,補助全台17處具發展潛力的特色鄉鎮,打造都會區外的小型成長核心,提供在地就業、就學及就養的生活環境,對城鄉均衡發展,應有實質助益,請內政部積極推動上開方案外,仍應持續引導城鄉均衡發展。
決定:
- 一、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事宜,請各地方政府及各級都委會委員共同參與。
- 二、有關推動區域均衡城鄉發展事宜,請內政部、各部會及地方政府依均衡城鄉發展推動方案賡續辦理,並引導城鄉均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