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81-討論事項-第1案:內政部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部分文中用地(三)、文小用地(三)為捷運系統用地、捷運車站專用區及部分文中用地(三)為住宅區(配合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第一期路線)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81
案件id
MOI內政新市鎮2015825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係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配合新北市政府為提供淡海新市鎮聯外綠色、低碳、便利之大眾運輸服務,並兼而紓解淡水既有發展區之交通壅塞、提高淡水觀光遊憩品質,推動「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於淡海新市鎮緊臨已開發區新市六路北側之第2期發展區設置淡海輕軌機廠,故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利後續作業之進行。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04年6月3日起至104年7月2日分別於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淡水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4年6月28日於淡水區水碓市民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中國時報104年6月3日、4日及5日等3天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案名中之「部分文中用地(三)」修正為「文中用地(三)」。
- 二、本案鄰近軍事設施(神鷹營區),請將高度限制相關規定納入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以利查考。
- 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營建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李木棋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土地徵收1.淡海輕軌系統乃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有助於淡水地區及新市鎮之長遠發展,為能如期完成淡海輕軌建設,機廠所需之土地須優先取得,惟淡海新市鎮第二期整體開發尚在辦理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區段徵收辦理期程較不確定,考量民眾權益,新北市政府將先以市價向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協議不成時才會以徵收方式取得。
2.針對民眾陳情要求考量其原屬區段徵收範圍之開發權利部分,新北市政府將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對於願先行提供土地予捷運建設使用者,暫不辦理一般徵收,以保留其參與淡海新市鎮二期區段徵收的權利。淡海輕軌運輸系統主辦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本計畫機廠用地係位於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第二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範圍內,並緊鄰已開發地區,依據行政院102年4月8日核定之「修訂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第二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惟目前本署刻正依前開計畫及相關法定程序辦理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中,通過與否仍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議;如環評通過後,後續應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水土保持計畫、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區段徵收計畫及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等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1.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對於土地所有權人願先行提供土地予捷運建設使用並與新北市政府達成協議者,新北市政府應訂定土地先行使用補償金額予土地所有權人之相關措施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辦理,並請將相關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2.前開先行提供使用之用地,如保留供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營建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作業,開發期程較長;惟若相關程序無法完成致第二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整體開發未能如期完成或無法辦理開發時,仍請本案需地機關新北市政府研提具體方案,以保障民眾之權益。後續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者,應於本案公告發布實施五年內辦理,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應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期程或修正以其他方式開發。
2黃聰揚林子段152-2地號要求區段徵收(空白)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併第1案辦理。
3黃祥祺、黃文義、黃文棕林子段246地號247地號247-1地號(空白)區段徵收領回土地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併第1案辦理。
4崁頂里里長盧春安(空白)1.里辦公處全力支持地主一致意見為推動方向。
2.增列周邊現有住戶因本案所受影響,列案權益維護辦法包括住戶沒農地。1.為早日完成淡海輕軌建設,新北市政府將與土地所有權人充分溝通,以兼顧公共建設及維護地主權益、創造雙贏方向努力。
2.本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已包含多項與生活品質密切相關的因素,例如水文、水質、空氣、噪音、振動和廢棄物等。此外,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的土壤和生態影響也都在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內,計畫周邊住戶的無本案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營建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權益一定會受到保護。
3.現行土地徵收制度已採市價補償,地上物部份本府將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機構就實際使用範圍辦理查估作業,並依照「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辦理地上物補償。
5黃頌豐林子段246-1地號、246-6地號、247-3地號、247-7地號反對一般徵收(空白)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併第1案辦理。
6黃征司本區土地在二期新市鎮市中心,原來機廠在聖約翰旁邊,影響市容,所以機廠不要放在這裡。(空白)1.臺北市捷運工程局前於民國81年11月完成「淡海捷運可行性報告」,並經交通部審議應採民間投資參與方式辦理,內政部爰於89年2月1日公告「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配合捷運所需,於特定區北端劃設1處捷運機廠用地,供作捷運系統之維修、調度使用,惟前開捷運計畫推動歷10餘年未果。
2.交通部於94年依大眾捷運法等相關規定重新啟動「淡水捷運延伸線計畫」可行性研無本案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營建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究,99年9月奉行政院核定,並賡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綜合規劃等作業,相關計畫內容所規劃之淡海輕軌機廠用地均係本案劃設位置,期間亦舉辦多場公聽會公開說明,本案並於101年11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綜合規劃報告於102年2月奉行政院核定。
3.行政院於102年2月核定之「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綜合規劃報告書」,機廠規劃設置於新市六路與沙崙路口北側,即本次變更範圍內。至聖約翰大學北側原規劃機廠使用範圍未來將配合淡海新市鎮後期發展區開發,以及淡海輕軌運輸系統後續如往三芝方向延伸,設置儲車廠等必要功能使用。
4.機廠用地設置於目前核定路線端點處,係考量機廠位置應儘量鄰近主線,除可提昇整體營運服務品質,亦能降低未來長期營運維修管理成本,有助於輕軌系統永續營運。
5.本機廠規劃設計將引進低衝擊開發(LID)設計概念,以達減洪、水質改善、環境綠化、降低都市熱島效應、增加生物棲地、調節微氣候及提升都市景觀美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營建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7李焜城1.希望區段徵收配地比照一期。
2.配地不能離開本區。(空白)1.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2.區段徵收抵價地的分配受法律規範,於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將考量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而決定,抵價地比例依法須報請內政部核准。另區段徵收的抵價地將在區段徵收範圍內發還地主。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併第1案辦理。
8李逸華1.為何改變機廠用地計畫?2.為何採徵收?3.將來機廠遷址,該地是否還地於原地主。
4.周邊如何回饋?停止徵收1.機廠用地計畫詳第6案第1、2、3點。
2.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3.本機廠為永久性設施,無遷址計畫。另因多數土地所有權人陳情要求本計畫採用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以維護地主分配抵價地權利情形,本府將與各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對於願先行提供土地予捷運建設使用者,暫不辦理一般徵收,以保留其參與淡海新市鎮二期區段徵收的權利。
4.機廠為捷運系統必要設施,將為淡海新市鎮帶來捷運,也就是帶來便利的交通和明顯的發展優勢,對於周邊居民皆有直接且實際的利益。此外,本機廠已經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後續在設計、施工和營運階段都將投入相當資源,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本案除機廠用地取得方式併第1案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營建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用於防止對於周邊環境的影響。
9張育雯想問一下環境影響評估有調查哪些(尤其是地質的部分)(空白)環境影響說明書就計畫路線可影響範圍包括物理及化學環境、生態環境、景觀遊憩、文化環境等均進行相關資料之調查與分析。在地質部分,主要針對區域地質、斷層進行調查與分析。無本案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10李明鑽1.在場地主全部反對一般徵收。
2.本案範圍內現在無耕作狀況是因為新市鎮計劃鼓勵休耕而非本來就想荒置。
3.在決定改一般徵收前為什麼沒有召集所有權人開會?往後的會議都應該通知所有權人。(空白)1.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2.對於土地使用現況僅為目前使用狀況的描述,並未針對現況的形成原因做分析或評價。
3.本府辦理公展說明會係依據地籍謄本所載地址,以雙掛號方式寄送開會通知單予地主,如未收到通知,應是因為土地所有權人搬遷後未變更地籍資料中的通訊地址。
如有此情形,懇請該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政機關辦理通訊地址的變更,或另向新北市捷運工程處登錄通訊地址。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本案除機廠用地取得方式併第1案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11徐鋕良1.本人名下之土地經內政部營建署劃為淡海新市鎮都市計畫,計畫明訂:
「政府取得方式為區段徵收」。
2.土地位置1.請政府採用區段徵收方式徵收,並將緊鄰新市六路之土地街廊規劃為現有地主可配回之抵價地。營建署有償撥用機廠用地予新北市交通局。新北市1.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2.機廠因鄰近軍事設施建築物具高度限制,且人工地盤建設成本高,且週邊多可建築用地,經評估檢討機廠設置人工地盤與土地開發大樓,其整體建設成本高、開發效益低,影響地主權益分配比例,故不考慮機廠採土地開發方式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本案除機廠用地取得方式併第1案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營建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緊鄰淡海新市鎮一期中心商業區,在營建署規畫為二期一區之前,屬於一期三區,為當初新市鎮第一期開發的遺珠,數十年來營建署對淡海新市鎮都表示只能用區段徵收,何故現在遽爾改弦易轍改為一般徵收?3.徵收手段有協議價構、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及一般徵收,為何要採取對現有地主最不利的一般徵收?區段徵收或土地開發(聯合開發)才是新北市交通局能獲得現有地主支持,最快速、成本最低,且對交通局同時與配回抵價地之現有地主討論土開事宜,共創三贏局面。
2.或請政府依據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即其他相關法規,將機廠相關用地皆規劃為捷(專),並以大眾捷運土地開發方式取得機廠用地,於機廠上方加蓋人工地盤,以有效隔絕機廠噪音、粉塵,在人工地盤上加蓋商住住購大樓,以利現有土地地主共享捷運開發之利益。辦理。另機廠設計會將相關振動、噪音之影響納入考量,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營建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現有地主最有利的方式。
12林容靖林子段241-3地號、241-12地號、245-11地號、248-9地號1.本人名下之土地經內政部營建署劃為淡海新市鎮都市計畫,計畫明訂:
「政府取得方式為區段徵收」。
2.土地位置緊鄰淡海新市鎮一期中心商業區,在營建署規畫為二期一區之前,屬於一期三區,為當初新市鎮第一期開發的遺珠,數十年來營建署對淡海新市鎮都表示只能用區段徵收,何故現在遽爾改弦易轍改為一般徵收?3.徵收手段有協議價構、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及一般徵1.請政府採用區段徵收方式徵收,並將緊鄰新市六路之土地街廊規劃為現有地主可配回之抵價地。營建署有償撥用機廠用地予新北市交通局。新北市交通局同時與配回抵價地之現有地主討論土開事宜,共創三贏局面。
2.或請政府依據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即其他相關法規,將機廠相關用地皆規劃為捷(專),並以大眾捷運土地開發方式取得機廠用地,於機廠上方加蓋人工地盤,以有效隔絕機廠噪音、粉塵,在人工地盤上加蓋共構大1.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2.機廠不採土地開發方式辦理詳第11案第2點。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本案除機廠用地取得方式併第1案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營建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收,為何要採取對現有地主最不利的一般徵收?區段徵收或土地開發(聯合開發)才是新北市交通局能獲得現有地主支持,最快速、成本最低,且對現有地主最有利的方式。
4.本人名下之土地經內政部營建署劃為淡海新市鎮都市計畫,營建署明訂:
政府取得方式為區段徵收,本人土地
- 二、三十年遭禁限建,且為淡海二期一區最接近中心商業區之精華土地,斷無因貴府一句輕軌捷運等不及營建署二期一區區段徵收時程,樓,以利現有土地地主共享捷運開發之利益。
3.請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將機廠相關用地皆畫為捷(專),並以大眾捷運土地開發方式(聯合開發)取得機廠用地,以利現有土地地主共享捷運開發之利益。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營建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就逕採一般徵收之理!13蔣泰熙林子段247-3地號主張區段徵收(空白)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併第1案辦理。
14倪世標林子段238-42字號(空白)本次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第一期路線建設計畫內之捷運維修機廠,原設於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之最北處,亦即位於聖約翰科技大學北側,故本建設計畫土地之取得,除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辦理外,建議與內政部營建署協調亦可採先行併入原特定區計畫辦理區段徵收,核發抵價地權證或分配開發用地。
1.機廠用地計畫詳第6案第1、2、3點。
2.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3.機廠不採土地開發方式辦理詳第11案第2點。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本案除機廠用地取得方式併第1案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15李林雪李啟章李焜城黃文義黃祥祺黃文棕黃頌豐黃偉倫黃淑卿王慶賢王建忠王秀三黃翊芳黃雯毓黃淑華依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於2015-6-4公告事項主旨:辦理「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部分住宅區、部分文中用地(三)、文小用地(三)為捷運系統用地、捷運車站專用區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於2015-6-4公告之辦理「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部分住宅區、部分文中用地(三)、文小用地(三)為捷運系統用地、捷運車站專用區及部分文中用地(三)為住宅區)(配合淡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併第1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營建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黃聰明黃淑惠238-2238-11238-48240-12241-12241-3242242-1246246-1246-3246-4246-5246-6247247-1247-2247-3247-4247-7247-8247-9247-11247-12248248-9249249-1249-2249-3249-4249-5251-1251-8250-4及部分文中用地(三)為住宅區)(配合淡海輕軌運輸系統地一期路線)案」所言,本案有關輕軌機廠用地確定為淡海新市鎮土地徵收規範內之徵收用地,其補償方式在一致性原則下理應援引前利採區段徵收方式進行,如該以地換地者就應如此類推如此適用。
我自由台灣為依現代化成熟民主國家,人民理當體恤為政者為國家重大建設所必須背負之榮辱,而政府也應為少數人因國家重大建設而必須犧牲者謀求其最大之補償,切莫淪為如財閥強凌弱勢般之行徑,強奪早已白髮斑斑老農一生裁種守護之家園。懇求決策睿智諸公,敬祈海輕軌運輸系統地一期路線)案」,其中淡海輕軌機廠用地受徵收之所有權人迄今尚未知悉任何相關土地徵收補償之方式及標表。我等所有權人以為相關權責單位本應依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精神與所有權人先行協調、溝通,而非如公告內容所云:依都市計畫法第…..辦理說明會…..等言,好似完成行政程序中告知義務而已。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營建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明鑒,不勝感禱。
16林欣邦105-20105-21248-9本人名下之土地經內政部營建署劃為淡海新市鎮都市計畫,營建署明訂:政府取得方式為區段徵收,本人土地
- 二、三十年遭禁限建,且為淡海二期一區最接近中心商業區之精華土地,斷無因貴府一句輕軌捷運等不及營建署二期一區區段徵收時程,就逕採一般徵收之理!請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將機廠相關用地皆畫為捷(專),並以大眾捷運土地開發方式(聯合開發)取得機廠用地,以利現有土地地主共享捷運開發之利益。
1.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2.機廠不採土地開發方式辦理詳第11案第2點。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本案除機廠用地取得方式併第1案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17林乾行105-20105-21245-11241-3241-12本人名下之土地經內政部營建署劃為淡海新市鎮都市計畫,政府取得方式明訂為區段徵收。為淡水及淡海新市鎮發展及現有地主權益考量,請貴局依法辦理區段徵收或採取土地聯合開發,勿採用一般徵收,造成現有地主權益請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依據大眾捷運系統開發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將機廠相關用地皆畫為捷(專),並以大眾捷運土地開發方式(聯合開發)取得機廠用地,以利現有土地地主共享捷運開發之利益。
1.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2.機廠不採土地開發方式辦理詳第11案第2點。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本案除機廠用地取得方式併第1案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營建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受損。
18張亦媗105-20105-21245-11241-3241-12本人名下之土地經內政部營建署劃為淡海新市鎮都市計畫,政府取得方式明訂為區段徵收。為淡水及淡海新市鎮發展及現有地主權益考量,請貴局依法辦理區段徵收或採取土地聯合開發,勿採用一般徵收,造成現有地主權益受損。請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依據大眾捷運系統開發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將機廠相關用地皆畫為捷(專),並以大眾捷運土地開發方式(聯合開發)取得機廠用地,以利現有土地地主共享捷運開發之利益。
1.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2.機廠不採土地開發方式辦理詳第11案第2點。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本案除機廠用地取得方式併第1案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19張鈺琳105-20105-21245-11241-3241-12本人名下之土地經內政部營建署劃為淡海新市鎮都市計畫,政府取得方式明訂為區段徵收。為淡水及淡海新市鎮發展及現有地主權益考量,請貴局依法辦理區段徵收或採取土地聯合開發,勿採用一般徵收,造成現有地主權益受損。請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依據大眾捷運系統開發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將機廠相關用地皆畫為捷(專),並以大眾捷運土地開發方式(聯合開發)取得機廠用地,以利現有土地地主共享捷運開發之利益。
1.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2.機廠不採土地開發方式辦理詳第11案第2點。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本案除機廠用地取得方式併第1案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20張瓅文105-20本人名下之土地經內政部營建署劃請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依據大眾捷1.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2.機廠不採土地開發方式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本案除機廠用地取得方式併第1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營建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05-21245-11241-3241-12為淡海新市鎮都市計畫,政府取得方式明訂為區段徵收。為淡水及淡海新市鎮發展及現有地主權益考量,請貴局依法辦理區段徵收或採取土地聯合開發,勿採用一般徵收,造成現有地主權益受損。運系統開發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將機廠相關用地皆畫為捷(專),並以大眾捷運土地開發方式(聯合開發)取得機廠用地,以利現有土地地主共享捷運開發之利益。
辦理詳第11案第2點。
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21魏淑惠248本人名下之土地經內政部營建署劃為淡海新市鎮都市計畫,營建署明訂:政府取得方式為區段徵收,本人土地
- 二、三十年遭禁限建,請貴局為淡水及淡海新市鎮發展及現有地主權益考量,請貴局依法辦理區段徵收或採取土地聯合開發,勿採用一般徵收,避免造成現有地主權益受損。請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將機廠相關用地皆畫為捷(專),並以大眾捷運土地開發方式取得機廠用地,以利現有土地地主共享捷運開發之利益。
1.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2.機廠不採土地開發方式辦理詳第11案第2點。機廠用地取得方式詳第1案。
本案除機廠用地取得方式併第1案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