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81-討論事項-第5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道用地、溝渠用地、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垃圾處理場用地、部分垃圾處理場用地為河道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配合『湳仔大排(虎尾區)系統-湳仔大排(虎尾區)治理計畫-安慶圳大排治理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81
案件id
MOI雲林特定區2015825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102年1月15日第796次會議決議略以:「一、據經濟部水利署與會列席代表說明,『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可劃設為滯洪池用地併供抽水站、管理室等水利附屬設施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設施使用,爰請雲林縣政府函請該署就本案變更範圍查明是否與『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湳仔大排(虎尾區)系統-湳仔大排(虎尾區)治理計畫-安慶圳大排治理計畫』範圍、核定名稱(究係屬河川區、河道用地、溝渠用地,抑或屬滯洪池用地)、面積相符,以利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
- 三、如經濟部水利署查復本案變更範圍與『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湳仔大排(虎尾區)系統-湳仔大排(虎尾區)治理計畫-安慶圳大排治理計畫』範圍、核定名稱、面積不相符者,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准雲林縣政府104年7月17日府城都二字第1047704650號函略以:「本件業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96次會議決議修改完峻,敬請准予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查該府所提修正方案,核與本會第796次會議決議變更範圍、核定名稱、面積不相符,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104年7月17日府城都二字第104770465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據經濟部水利署與會列席代表說明,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有關「溝渠用地」建議修正為「河道用地」;本案請縣府重新依前述「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另請一併修正計畫案名及計畫書、圖內容。
- 二、本案修正變更內容如超出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範圍,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再行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