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9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泰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91
案件id
rnxO1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3年4月15日第825次會審議完竣,
決議
- 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新北市政府併本會第825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逾黎炯暉等35人泰山區同榮段682、683地號等土地1.陳情人等位於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682及683地號之土地於民國61年因區公所(昔為鄉公所)之興建需要為理由以機關用地之名義被劃定。昔日雖未經公聽會等法定程序進行劃定,但因關係到地方需要,我等地主皆竭立配合,惟劃定過後後續之相關作業皆未聞進行、徵收補償費之發放也全無訊息至今,也即未切實按核准計畫及在所訂期限內使用。更甚者,泰山區公所在民國85年9月已另行擇地於明志路一段322號現址興建並已落成使用至今。故我等土地之徵收理由業已消滅,依法不論按徵收理由之消滅、未按核准計畫及所訂期限內使用或按徵收補償費之逾期未發放等事項,我等土地之徵收計畫應即時撤銷、廢止並給予適度補償性措施、還地於民,使人民得以依憲法自由行使其生存及財產權才符合正義。
2.其間40餘年物換星移,劃定徵收土地的周邊已與時俱進蓬勃發展。劃定徵收土地的地主們多受限於政府的無為,導致35個家庭在經濟上因財產權實質受損、無法行使而遭受負面影響。
3.近日市政府變本加厲,藉由第二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過程中做成要求我等需捐贈土地才能變更使用分區取回土地之欺民決議。稱因地方需要綠地,但因政府經費關係無法徵收需要土地,所以要求地主們如想要求取回土地,只有透過主動捐贈土地一途,才有機會將目前劃定成機關用地之使用分區變更為和鄰近土地一樣的商業區後取回。禮記苛政猛於虎,政府不思檢討一己之缺失、補償人民損失,反而巧取強奪人民財產,引發民怨高漲。
4.人民的財產受憲法保障,依法取回不需面對任何條件。又需用地有需用地合法之取得方式及程序,怎可以如此粗糙之手段及在「反正已劃定徵收但用不到,現在正好需要綠地,所以轉一些到綠地去用吧!剩下的再還給地主」的阿Q思維下再度向已受侵權之地主們強索。且目前的機關用地之使用分區及劃定徵收之計畫本因區公所已另行擇地興建完成,故早應消滅並予以撤銷。今政府相關單位沒有主動進行調查撤銷,已難推行政怠惰之責,怎能再採取作為決策之依據。
5.我等絕非刁民,非我所有一介不取,但憲法保障權利,奮力保護。
1.撤銷機關用地及變更使用分區還地於民。
2.免予回饋並提供適當補償。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30案,維持部都委第825次會決議變更為商業區,惟免予回饋訴求未便採納。
理由:
1.變更無使用需求之機關用地為毗鄰商業區,附帶條件要求提供50%土地劃設公園用地,符合部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及「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檢討變更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2.為落實都市計畫實施之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及其基本精神。
為確保計畫之可行性,本案暫予保留,並請新北市政府依部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參酌「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檢討變更作業要點」相關規定,並基於公平合理原則妥為考量本案土地使用計畫、開發方式、公共設施配置、負擔比例後,研提具體可行之整體開發方案,再交由原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俟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後,再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4年3月10日初步建議意見:詳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再提會討論部分)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變更內容(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25次會議審決【再行公開展覽】)新變更內容(依新北市都委會第51次會議決議修正【報部審議】)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十十計畫區中央偏南,機(7)北側地區之私立明志科技大學用地私立學校用地(私立明志工專用地)(6.6117)文教區(供私立明志科技大學使用)(6.6117)私立學校用地(私立明志工專用地)(6.6117)文教區(供私立明志科技大學使用)(6.6062)參酌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7案修正通過並增訂變更理由:
依民國73年發布之「變更泰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規劃意旨,中山段84地號仍屬工業區未納入當時私立學校用地變更範圍,應予釐正為乙種工業區(民國89年工業區分類專案通盤檢討已將該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以符使用。另並徵詢明志科技大學意見,校方已表明該處土地無校地擴充使用需求。(詳如附圖一)理由:
1.依民國73年發布之「變更泰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規劃意旨,釐正文教區(供私立明志科技大學使用)範圍與面積。
2.徵詢明志科技大學意見,校方表明該處土地無校地擴充使用需求。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乙種工業區(0.0055)計畫區東北隅中港西路旁之電路鐵塔電路鐵塔用地(0.0031)農業區(0.0002)電路鐵塔用地(0.0031)農業區(0.0011)參酌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8案修正通過並修正變更理由第3點:配合水利局提供之貴子坑溪堤防預定線套繪,並參酌發展現況將堤防預定線內土地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堤防預定線外土地則變更為毗鄰使用分區(農業區),以利周邊土地整體利用。
(詳如附圖二)理由:
1.依據本次通盤檢討訂定「泰山都市計畫行水區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規定修正相關內容。
2.重新依水利局提供之貴子坑溪河川堤防預定線套繪量測變更範圍,併同調整變更面積。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道路用地(0.0029)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020)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變更內容(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25次會議審決【再行公開展覽】)新變更內容(依新北市都委會第51次會議決議修正【報部審議】)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泰山都市計畫東北側鄰近計畫範圍線地區之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0.6476)道路用地(0.6824)高速公路用地(0.6476)道路用地(0.5973)參酌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8案修正通過。(詳如附圖三)理由:
依據本次通盤檢討訂定「泰山都市計畫行水區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規定修正相關變更內容。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河川區(0.0309)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194)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326)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326)道路用地(0.0348)農業區(0.0022)農業區(0.0022)計畫區南隅,機關用地(機(7))南緣之12公尺計畫道路東段及西段道路用地(0.2768)甲種工業區(0.0929)道路用地(0.2768)甲種工業區(0.0929)參酌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4案修正通過並增訂附帶條件:為避免影響毗鄰國防部飛彈司令部圍牆與營區內合法建築之既有使用,日後擬開闢道路時應先與飛彈司令部協商,或俟營區內合法建築改建或重建時,再依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建築。
理由:
為避免道路用地變更恐損及營區內既有建築之虞,故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二十案參照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之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十六案,涉及營區圍牆內土地變更,以附帶條件加註方式辦理。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乙種工業區(0.1318)乙種工業區(0.1318)公園用地(公(2))(0.0521)公園用地(公(2))(0.0521)甲種工業區(0.0329)道路用地(0.1791)甲種工業區(0.0329)道路用地(0.1791)附帶條件:
為避免影響毗鄰國防部飛彈司令部圍牆與營區內合法建築之既有使用,日後擬開闢道路時應先與飛彈司令部協商,或俟營區內合法建築改建或重建時,再依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建築。
乙種工業區(0.0012)乙種工業區(0.0012)機關用地(機(7))(0.1450)機關用地(機(7))(0.1450)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變更內容(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25次會議審決【再行公開展覽】)新變更內容(依新北市都委會第51次會議決議修正【報部審議】)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中央偏北,公園用地(公(1))(辭修公園)西側之泰山高中區界線公園用地(公(1))(0.3967)學校用地(文高)(0.5456)公園用地(公(1))(0.3967)學校用地(文高)(0.5458)參酌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5案修正通過。(詳如附圖四)理由:
黎明段909-3地號屬泰山高中權管且為該校建築基地土地,惟現行計畫仍屬住宅區,因符合檢討變更原則,故應補納入變更為學校用地(文高)範圍。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住宅區(0.1489)住宅區(0.1491)學校用地(文高)(0.0421)住宅區(0.0421)學校用地(文高)(0.0421)住宅區(0.0421)計畫區北隅,大窠坑溪以南,位於泰山國中周邊地區之區界線(新北市泰山區泰林段1273、1273-1、1274、1283、1284、1285、1286、1288、1289、1289-1、1313、1314、1316、1317、1318、1318-1、1336、1336-1地號及大窠坑段半山子小段22-12(部分)、52-1(部分)地號等20筆土地)行水區(0.0819)學校用地(文中(1))(0.1951)行水區(0.0753)學校用地(文中(1))(0.1885)參酌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8案修正通過並增訂變更理由第3點:配合水利局提供之大窠坑溪堤防預定線套繪,並參酌發展現況將堤防預定線外屬泰山國中校地使用範圍變更為學校用地,以符使用。(詳如附圖五)理由:
1.依據本次通盤檢討訂定「泰山都市計畫行水區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規定修正行水區變更為學校用地範圍與面積。
2.另經套繪水利局提供之大窠坑溪堤防預定線,本案原計畫行水區變更為學校用地(文中(1))面積由0.0819公頃減為0.0753公頃,減少之0.0066公頃行水區因係位於堤防預定線內,故變更為河川區,並增列一變更內容。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住宅區(0.1049)住宅區(0.1049)綠地用地(綠(2))(0.0083)綠地用地(綠(2))(0.0083)----行水區(0.0066)河川區(0.0066)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變更內容(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25次會議審決【再行公開展覽】)新變更內容(依新北市都委會第51次會議決議修正【報部審議】)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西北隅,泰山國中以北之大窠坑溪行水區(3.0315)河川區(3.0315)行水區(3.0315)河川區(2.2104)參酌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8案修正通過並增訂變更理由(詳如附圖六~附圖九):
1.配合水利局提供之大窠坑溪堤防預定線套繪,將堤防預定線內土地變更為河川區,而堤防預定線外土地則併毗鄰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調整。
2.併同檢討民國73年第一次通盤檢於大窠坑溪右岸由住宅區變更作為隔離緩衝功能之10公尺綠帶,考量其部分範圍業已存在既有合法房屋,故予回復原分區(住宅區),以避免損及民眾權益。
3.民國100年大窠坑溪外環道路變更路權範圍與堤防預定線所圍範圍重疊者應依當時個案變更意旨,規劃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未重疊者則規劃為道路用地。
理由:
1.依據本次通盤檢討訂定「泰山都市計畫行水區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規定修正及補充相關變更內容。
2.依據本次通盤檢討訂定「泰山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通案性原則」規定檢討10公尺綠帶。
3.考量與當時個案變更原則之一致性。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農業區(0.0527)綠地用地(綠(2))(0.7659)住宅區(0.0025)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5114)道路用地(0.5114)住宅區(0.0253)河川區(0.1643)商業區(0.0020)乙種工業區(0.0005)綠地用地(綠(2))(0.1365)道路用地(0.2115)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2115)綠地用地(綠(2))(0.0292)住宅區(0.0292)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變更內容(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25次會議審決【再行公開展覽】)新變更內容(依新北市都委會第51次會議決議修正【報部審議】)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人計畫區中央偏北義學國小北側之零工(2)土地零星工業區(零工(2))(泰山鄉泰山段二小段393地號)(0.0673)零星工業區(零工(2))(新北市泰山區同興段168地號、泰山段二小段393、393-1、393-4、393-6地號等5筆土地)(0.0754)零星工業區(零工(2))(民國73年10月24日第一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當時由農業區指定地號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原為泰山鄉泰山段二小段393、393-1地號,惟後續經樁位測釘與地籍分割及市地重劃地籍整理,目前地號為新北市泰山區同興段168地號、泰山段二小段393、393-1、393-4、393-6地號等5筆土地)零星工業區(零工(2))(新北市泰山區同興段168地號)參酌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3案修正通過,除釐清零工(2)計畫書登載地號與計畫圖標示範圍不符情形據以釐正原計畫指定地號外,應再考量零工(2)土地被逕為分割後,其坐落土地分屬不同開發方式之差異,分別調整為適當分區。(詳如附圖十)理由:
1.依零工(2)於民國73年發布之「變更泰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當時之計畫圖標示範圍、地上物分布、地籍權屬與樁位測釘,釐清原坐落地號應為當時之泰山段二小段393、393-1地號等2筆土地,但因樁位測釘逕為分割關係,零工(2)坐落土地成為泰山段二小段393、393-1、393-3、393-4、393-5、393-6地號等6筆土地。後因零工(2)大部分範圍(泰山段二小段393-3、393-5地號等2筆土地)被劃入十八甲市地重劃區,業已完成市地重劃整體開發,重劃後地籍整理為同興段168地號,故剩餘零星土地(泰山段二小段393、393-1、393-4、393-6地號等4筆土地)則未參與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亦未負擔其重劃費用。
2.基於零工(2)土地被逕為分割後,其坐落土地分屬整體開發區內與整體開發區外之差異,宜回歸當初變更意旨,將零工(2)(建蔽率60%,容積率210%)指定地號釐正為被劃入並完成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同興段168地號,而未參與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泰山段二小段393、393-1、393-4、393-6地號則予釐正為住宅區(建蔽率60%,容積率120%)。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住宅區(0.0081)住宅區(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二小段393、393-1、393-4、393-6地號等4筆土地)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變更內容(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25次會議審決【再行公開展覽】)新變更內容(依新北市都委會第51次會議決議修正【報部審議】)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人計畫區東北側新五路以西與泰山塭仔圳公2用地以東原Ⅱ-20號道路及其北側地區河道用地(0.7285)河川區(0.3380)河道用地(0.6897)河川區(0.2988)參酌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8案修正通過並修正變更理由第1、2點:配合水利局提供之貴子坑溪堤防預定線套繪,將堤防預定線內土地變更為河川區,並參酌發展現況將已作防汛道路使用約10公尺寬之中港西路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另將新五路跨越貴子坑溪範圍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詳如附圖十一)理由:
1.依據本次通盤檢討訂定「泰山都市計畫行水區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規定修正及補充相關變更內容。
2.另經套繪水利局提供之貴子坑溪堤防預定線,本案原計畫河道用地套繪範圍與面積有偏差,應釐正範圍並將面積由0.7285公頃釐正為0.6897公頃。至於多出之0.0388公頃應計入毗鄰之農業區面積,以避免造成計畫總面積統計不一致情形。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道路用地(0.3905)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3909)農業區(0.0011)道路用地(0.0011)道路用地(0.0038)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038)註:表內各項面積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之面積為準。
表二變更泰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公展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1吳玉美同榮段1083、1117地號本土地為公園用地,但是鄰近已有辭修公園及體育場,應該不需要公園了,且禁建已久,請長官檢視,做其他更有用利用。
建議開放禁建,讓我們自己利用或政府可規劃其他用途以達更高價值。
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位置屬公(1)用地之一部分(面積4285㎡,僅佔公(1)之5.24%),另由於公(1)地處臺北盆地與林口台地交接之陡降丘陵之一部分,故坡度與地勢起伏甚大,平均坡度達四級坡左右(30%<坡度≦40%),且旁邊即是「林口特定區計畫」之保護區,受地形限制並不適宜開發使用,考量水土保持,仍以維持自然風貌為宜。
2.本次檢討因計畫區內五項開放性公設服務水準仍屬不足情形,故公園用地宜維持原計畫。
3.另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可透過容積移轉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申請使用,以維護土地使用權益。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再2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同榮段682、683、687、689地號等4筆土地1.本局泰山分隊現有廳舍為停車場用地多目標使用,無法配置化學災害處理車、水庫車等大型高效能救災車輛,致災害發生無法立即發揮搶救之效,經覓得泰山區同榮段682、683、687及689地號等4筆土地,並於民國99年5月針對該地辦理可行性評估,報告結果為適合作為泰山分隊新建據點。
2.目前土地屬私有土地,經「變更泰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由無使用需求之機關用地變更為50%商業區與回饋50%公園用地,故選定該變更回饋之公園用地作為泰山分隊新建據點,本局預計於民國105年籌編預算及進行規劃設計,並於民國106年至107年興建及進駐完成。
將變更回饋之公園用地維持機關用地並指定供消防局使用。
未便採納。
理由:
1.考量本案前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劃設為公園用地,以補充開放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且公園用地變更作消防局使用涉及該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使用權益。
2.又考量消防局尚未有具體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且機關用地變更回饋作公園用地使用後,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供消防隊及停車場多目標使用,故建議維持為公園用地。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3賴洪秀玉、何錦昌、莊明德等3人泰山段二小段393、393-1、393-4、393-6地號等4筆土地(泰山區仁愛路6巷9號)1.泰山段二小段393、393-1兩地號原為住宅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實不合理。
2.鄰地同興段168地號,當年經十八甲重劃且繳交鉅額費用後,為何仍為零星工業區?反觀周遭土地卻由農地變為建地。
1.應將泰山段二小段393-4、393-6兩地號變更為住宅區。
2.同興段168地號依合理程序解決糾紛,應退回費用或更正為住宅區。
酌予採納,惟所陳事由係受限於當時都市計畫圖精度不足且套繪技術不佳,以致都市計畫樁位測釘、地籍逕為分割及市地重劃地籍整理產生誤差的問題,應向陳情人說明清楚相關辦理過程使其瞭解並不致影響其權益。
理由:
1.依零工二於73年發布之「變更泰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當時之計畫圖標示範圍、地上物分布、地籍權屬與樁位測釘,釐清原坐落地號應為當時之泰山段二小段393、393-1地號等2筆土地,但因樁位測釘逕為分割關係,零工二坐落土地成為泰山段二小段393、393-1、393-3、393-4、393-5、393-6地號等6筆土地。
2.後因零工二大部分範圍(泰山段二小段393-3、393-5地號等2筆土地,重劃後地籍整理為同興段168地號)被劃入十八甲市地重劃區,業已完成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剩餘零星土地(泰山段二小段393、393-1、393-4、393-6地號等4筆土地)則未參與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亦未負擔其重劃費用。
3.基於零工二土地被逕為分割後,其坐落土地分屬整體開發區內與整體開發區外之差異,宜回歸當初變更意旨,將零工二(建蔽率60%,容積率210%)指定地號釐正為被劃入並完成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同興段168地號,而未參與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泰山段二小段393、393-1、393-4、393-6地號則予釐正為住宅區(建蔽率60%,容積率120%)。
4.綜上,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三十七案,除釐清零工二計畫書登載地號與計畫圖標示範圍不符情形據以釐正原計畫指定地號外,應再考量零工二土地被逕為分割後,其坐落土地分屬不同開發方式之差異,分別調整為適當分區。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4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國防部飛彈司令部泰山營區本營區為國軍重要軍事基地,平時以建置基本戰力與整備應變制變作戰能力,戰時執行應急戰備並擔負支援三軍聯合作戰任務,不宜將營區內機關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或其他不符之使用分區。
1.泰山區中山段376、578、579、580、657、679、784、811、816地號等9筆土地,請維持原機關用地。
酌予採納。
修正理由:
1.有關泰山區中山段376、578、579、580地號等4筆土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十六案,除配合發展現況及交通需要將明志路三段204巷現有巷道納入計畫道路外,並已考量軍方意見訂定附帶條件。
2.泰山區中山段657、679、784、811、816地號等5筆土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二十案,該案係將12公尺計畫道路東段配合明志路三段432巷現有巷道位置,酌予北移調整道路路型以符現況,並可兼顧原有建築線指定與避免損及南側合法建物,僅使用軍方部分零星土地,惟須待計畫發布實施辦理樁位測釘及地籍逕為分割後才會將使用範圍自原地號劃分出。
3.另為避免道路用地變更恐損及營區內既有建築之虞,故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二十案參照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之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十六案,涉及營區圍牆內土地變更,以附帶條件加註方式辦理。
修正內容:
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二十案附帶條件:
為避免影響毗鄰國防部飛彈司令部圍牆與營區內合法建築之既有使用,日後擬開闢道路時應先與飛彈司令部協商,或俟營區內合法建築改建或重建時,再依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建築。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2.泰山區中山段574、651-5、655、681、682-1、691-1、691-2、692-1、760-1、776-1、782-3、783地號等12筆土地,請變更為機關用地。
同意採納。
理由:
所陳事項與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二十五案之變更內容相符,已變更為機關用地。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5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新北市立泰山高中查黎明段900-1、908-1、909-1、909-2地號等4筆國有土地,現況為泰山高中校園使用,已納入本次變更範圍,另查同段909-3地號國有土地亦屬該校權管且為該校建築基地土地,惟未納入本次變更範圍。
建議將泰山區黎明段909-3地號國有土地變更為學校用地。
同意採納。
理由:
1.本次檢討係基於公共設施用地管用合一及公地公用原則,將泰山高中權管土地予以變更為學校用地(文高)。
2.該筆土地屬泰山高中權管且為該校建築基地土地,惟現行計畫仍屬住宅區,因符合檢討變更原則,故亦應併同變更為學校用地(文高)。
3.綜上,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二十六案,將黎明段909-3地號補納入變更為學校用地(文高)範圍。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如附圖四)再6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北營業處泰山加油站用地及毗鄰住宅區1.本公司所有之泰林段1278、1280、1282等地號之住宅區用地,實際供作加油站使用,建議配合現況變更為加油站用地。
2.毗鄰泰山加油站之泰林段1288-2、1305-1等地號之加油站用地,本公司尚未取得,因無業務需用且現況已開闢為巷道使用。
3.加油站用地若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本公司經營目的未變,應不得收取回饋金。另使用作加油站用地多目標表列使用項目或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允許之兼營項目,亦應不得收取回饋金。
1.泰林段1278、1280、1282等地號建議配合現況變更為加油站用地。
2泰林段1288-2、1305-1等地號請回復原使用分區。
3.用地變更為專用區應不得收取回饋金。
同意採納。
理由:
1.所陳事項與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十四案之變更內容相符,並配合公營事業公司化與民營化政策統一用地名稱為加油站專用區。
2.加油站專用區容許使用內容係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規定准許者為限,惟如超出上述範圍者應另案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變更及提供回饋。
維持本會第825次會決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再7蔡錦澧等10人中山段84地號1.茲因私人土地泰山區中山段84地號,54.79平方公尺全部,自有明志工專(現為明志科技大學)以來,即以一道圍牆區隔至今,本筆土地一直以來做為私人停車場使用,即與明志科技大學河水不犯井水,井水不犯河水,為何要劃給明志科技大學使用,本筆土地十幾坪,對明志科技大學並無影響其運作,亦無多大助益,但是對於本人產生極大之弊,除非承辦者有利益勾結圖利財團之嫌疑,否則政府應是保護人民之財產,而不是戕害人本為建地,現地做停車使用,懇請保持原狀,不能改為文教區。
同意採納。
理由:
1.依73年發布之「變更泰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規劃意旨,中山段84地號仍屬工業區未納入私立學校用地變更範圍,惟都市計畫重製圖卻誤植為私立學校用地,應予釐正。
2.徵詢明志科技大學意願,校方表明該處土地無校地擴充使用需求。
3.綜上,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十案,並於該案併同釐正中山段84地號為乙種工業區(民國89年工業區分類專案通盤檢討已將該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民之財產。
2.另明志科技大學擴充以前南亞明志廠、纖維廠已夠大,區區十幾坪又躲在角落,確實無助益,何況如果需地,也須與人民協議溝通,不是誰要土地,就可以請政府劃地,或政府擅自劃地,這與非民主國家有何不同。
再8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大窠坑溪及貴子坑溪1.大窠坑溪屬本市市管區域排水,業經經濟部民國101年3月30日經授水字第10120203210號函公告,建請依照堤防預定線圖內紅線範圍劃設為「河川區」。
2.貴子坑溪屬本市市管區域排水,惟尚未依水利法辦理公告事宜,故建請貴局參考本局日前規劃之堤防預定線圖(上游寬度約7公尺、下游與中港大排匯流前寬度約60公尺,實際範圍請參考圖籍,圖籍資料另行堤供)留設排水路空間。
3.又貴子坑溪流經泰山都市計畫區及塭仔圳重劃區,建請貴局於劃設相關分區時,考量其同一排水路上下游之一致性。
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號及臺內營字第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之定義之「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應劃設為「河川區」。
酌予採納,併同配合本案訂定之「泰山都市計畫行水區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
理由:
1.配合水利局提供之大窠坑溪及貴子坑溪堤防預定線圖籍套繪,將兩者涉及之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十七、十九、二十八、三十二、四十二案內容重新審視。
2.參考市府其他都市計畫區案例,研擬泰山都市計畫行水區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作為檢討變更之辦理依據。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詳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