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0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32、33(部分)地號機關用地、部分廣場用地(原信義區公所及部分信義廣場)為商業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01
案件id
7DRibN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4年6月11日第67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4年7月1日府都規字第104009891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會104年7月28日第85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經充分討論後,仍無法取得共識,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以對照表補充處理情形,並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一、本案擬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所稱『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請補充相關證明文件,並將變更為商業區符合該條款規定之相關論述,納入計畫書敘明。惟本案如係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者,法令依據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條,較為妥適。二、本案廣場用地為市有地,屬永久性公共開放空間,基於本案土地位處信義副都心,仍有廣場用地之需求,且都市計畫區內開放性公共設施用地普遍不足,廣場用地可否不變更都市計畫。三、本案廣場用地得否以多目標方式與機關用地變更之商業區整體開發,以及信義區公所於鄰近廣場用地或原址改建之可行性等,請併同說明。四、本案市有地擬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市府擬議不必再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亦無需回饋,與私有地及國有地申請變更應有適當回饋措施不同,建請市府再斟酌考量其合理性,並說明其處理原則。五、有關本地區商業發展需求、商業區開發構想及相關影響分析(如交通、停車空間),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本會第856次會議決議,以104年9月7日府授都規字第10414011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以對照表補充處理情形,並重新檢討計畫內容及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本案市府從商業發展角度考量,擬將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造成公共設施用地減少及服務水準降低,且違反變更回饋應以捐贈土地之原則,建請市府改以提供公共設施用地角度思考,並考量市有地及私有地、國有地變更回饋措施之一致性,重新研擬替代方案。
- 二、本案擬以捐獻代金方式回饋,有關該代金之來源、用途、捐獻機關與回饋機關等,請補充說明。
- 三、本案土地係實施市地重劃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有關變更後捐獻之代金,應否回歸平均地權基金,請一併釐清。
- 四、本案變更後引入活動人口及交通,對於周邊環境之影響分析,請於計畫書加強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