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01-討論事項-第9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供金可眼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01
案件id
MOI彰化特定區201592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5月26日第22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4年6月29日府建城字第10402087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孔委員憲法(召集人)、周委員宜強、劉委員小蘭、高委員惠雪(經濟部代表)、林委員信得(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組成專案小組,於104年7月28日召開1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彰化縣政府104年9月2日府建城字第1040297187號函檢附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件)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104年9月2日府建城字第1040297187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新增工廠第2條緊急通行出入口之調整方案,擬以附件方案一較為適宜(出入口寬度擬調整為6米,以供消防車輛救災通行使用)乙節,原則同意,惟調整後方案之綠地用地劃設比例,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並俟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二、本案係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除已檢附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外,請彰化縣政府補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以利查考。
- 三、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第6點之規定,於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由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
附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彰化縣政府簡報「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供金可眼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案」第一次會議記錄-審查意見回覆說明委員意見回覆說明
- 一、本案係農業區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建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並請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以利查考。
本案係依彰化縣政府103.8.5府農務字第1030256356號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在案,相關證明文件詳參計畫書附件二。
- 二、本案變更範圍周邊多為農業區,為避免本案變更後影響周邊農業使用,建請補充相關配套措施。
本計畫區北側臨農業區,區內之土地使用現況為貨運中心及加油站使用,現況並無農業使用。唯為降低本計畫之開發對周遭農業使用環境之影響,本計畫仍研擬相關環境保護之對策,以有效降低對周邊農業生產環境之衝擊,詳參計畫書P25。
- 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書面意見:請針對計畫區域變更前、後等情境,補充主要聯外道路交通量及道路服務水準供參。另計畫變更後,廠區車輛出入動線為何?相關配置能否符合防災救險需求?會否對周邊交通產生影響?請併予補充。
有關本案之主要聯外道路交通量及服務水準詳參計畫書附件十三。未來營運期間,台19線之交通量僅微幅增加,道路服務水準為B級以上,仍可維持良好之交通狀況,不致對周邊交通產生大幅影響。
本案之出入動線主要藉由本計畫區南側所緊鄰之原廠原出入動線進出,有關本計畫之出入動線圖可詳參圖7-3交通系統規劃圖(P26)。
目前原廠僅以東側為主要出入動線,尚無第二向通路,考量區內之救災出入動線,故利用本次擴充範圍內西北側之6M寬區內通路處,增闢一處緊急通行出入口,以銜接北側之既有道路,以供區內作為緊急救災動線之使用。且依「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有關道路設計車輛標準,消防車之最大轉彎半徑為10.5M,故本計畫所劃設之第二向通路之轉彎半徑可供消防車輛救災通行使用,符合防災救險需求。
- 四、「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1.本案依處理原則之規定,應至少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管理維護,申請人(金可眼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擬於計畫區北側留設寬度至少4公尺寬之綠地用地,占計畫區總面積之30.4%,符合處理原則規定,惟為新增工廠之第2緊急通行出入口,造成綠地不連續之情形,建請彰化縣政府再行確認前開綠地規劃是否具有良好隔離綠帶效果、緊急通行出入口之寬度是否符合相關建築法規規定,並建請於細部計畫中考量是否調整前開緊急通行出入口位置,以減少對周邊農業生產環境造成影響。
本計畫分別針對消防救災車輛之轉彎半徑、隔離綠帶之設置區位及符合相關建築法規之緊急通行出入口寬度,研擬兩規劃配置方案(詳如后附),經考量對計畫區內土地使用效益及對周邊環境之影響後,以方案一較適宜故提送審議,並經委員會同意後,因涉及原擬訂細部計畫之修正,茲將再向彰化縣政府提送變更細部計畫審議。
2.本案依該處理原則規定,申請人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與彰化縣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處理原則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有關本案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詳參附件五。另本案將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彰化縣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處理原則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辦理,並均將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3.有關該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及辦理情形(詳附表),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彰化縣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本案將依彰化縣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後檢討核准之內容辦理。
- 五、計畫書修正事項:
1.計畫審核摘要表漏列公開展覽登報資訊,建請補充修正。
已修正本計畫審核摘要表之公開展覽登報資訊。
2.本次會議彰化縣列席代表說明鄰近工業區使用現況之數據與計畫書內容略有不符,建請查明補正。
本計畫參考彰化縣區域計畫(公開展覽計畫書)」(103.3),再補充有關彰化縣境內產業用地供需概況(P15-16),並參考103年工業區開發管理年報更新工業區之使用現況數據。
附錄一土地使用配置方案說明方案方案一方案二第二向出入口寬度、劃設位置及原則1.寬度:6M2.劃設位置:計畫區北側3.依「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有關道路設計車輛標準,消防車之最大轉彎半徑為10.5M(如下表所示),故此方案所設計之轉彎半徑可供消防車輛救災通行使用1.寬度:6M~10M2.劃設位置:計畫區北側3.依「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有關道路設計車輛標準,消防車之最大轉彎半徑為10.5M(如下表所示),故此方案所設計之轉彎半徑可供消防車輛救災通行使用綠地劃設共劃設兩處綠地,分別為計畫區北側4M寬之帶狀綠地,及計畫區西側畫設一處約112m²之綠地。
計畫區北側劃設一處帶狀綠地,寬度為5.13M。
方案之比較1.計畫區北側農業區作為貨運中心及加油站等使用、西側作為石苟排水使用,故綠地雖分別設於北側及西側致不連貫劃設,唯就視覺上及環境使用衝擊上而言,北側及西側均能發揮環境景觀保育及隔離之效果。
2.藉由西側集中劃設一處綠地與石苟排水相連,植栽選種並以原生種、誘蝶、誘鳥植栽為優先,則所劃設之綠地不僅可因鄰河岸生態之資源,提供生物棲息之功能外,亦可透過生態景觀設計之手法提供自然生態景觀,形塑一處水與綠結合之開放空間。
3.於第二向出入口處留設6M內部通路足供消防車輛救災通行使用。
1.全區之綠地集中連貫劃設於計畫區北側。
2.計畫區北側農業區作為貨運中心及加油站等使用,劃設一處約5.1M寬之綠帶,可針對計畫區北側視覺上及環境使用衝擊上發揮環境景觀保育及隔離之效果。
3.留設通路足供消防車輛救災通行使用,唯因角地地形,出口處需提供較大之內部通路(10M)方可符合消防車輛轉彎半徑。
採用方案經考量綠地劃設對周邊環境保護及隔離之效果,及第二向出入口防救災動線,以方案一較適宜。
市區道路採用之設計車輛標準單位:公尺設計車輛尺寸全長全寬全高最大轉彎外徑最小轉彎內徑小客車5.52.11.38.054.94大貨車9.02.54.113.599.04大客車12.02.54.114.308.16中型半聯結車15.02.54.113.417.17大型半聯結車16.52.54.114.376.69全聯結車20.02.54.114.147.21消防車9.52.52.810.5─機車1.80.81──腳踏車1.80.61──註:本表尺寸參照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及道路空間設計需求訂定,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之規定無關。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92.3),網址: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9938&Itemid=53【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原則同意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本案係農業區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建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並請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以利查考。
(二)本案變更範圍周邊多為農業區,為避免本案變更後影響周邊農業使用,建請補充相關配套措施。
(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書面意見:請針對計畫區域變更前、後等情境,補充主要聯外道路交通量及道路服務水準供參。另計畫變更後,廠區車輛出入動線為何?相關配置能否符合防災救險需求?會否對周邊交通產生影響?請併予補充。
(四)「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1、本案依處理原則之規定,應至少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管理維護,申請人(金可眼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擬於計畫區北側留設寬度至少4公尺寬之綠地用地,占計畫區總面積之30.4%,符合處理原則規定,惟為新增工廠之第2緊急通行出入口,造成綠地不連續之情形,建請彰化縣政府再行確認前開綠地規劃是否具有良好隔離綠帶效果、緊急通行出入口之寬度是否符於相關建築法規規定,並建請於細部計畫中考量是否調整前開緊急通行出入口位置,以減少對周邊農業生產環境造成影響。
2、本案依該處理原則規定,申請人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與彰化縣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處理原則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3、有關該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及辦理情形(詳附表),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彰化縣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五)計畫書修正事項:
1、計畫審核摘要表漏列公開展覽登報資訊,建請補充修正。
2、本次會議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鄰近工業區使用現況之數據與計畫書內容略有不符,建請查明補正。
- 八、臨時動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