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01-審議事項-第5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原高雄市地區)體育場用地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01
案件id
hT9KN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104年5月1日第45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4年7月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27487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楊委員龍士、孔委員憲法、林委員信得、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復於104年8月17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納入本會目前正審議中之「擴大及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基於下列各點理由,建議納入本會目前正審議中之「擴大及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此外,本案部分計畫內容(含附表變更內容)請市府適度整合納入上開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並請補充變更後計畫內容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相關規定,以及市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含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供審議參考。
- 一、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目前正辦理全面性通盤檢討(即「擴大及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刻正由本會審議中,本體育場用地通盤檢討屬於上開第三次通盤檢討之一部分,無須單獨辦理通盤檢討。
- 二、查「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所明定。本案通盤檢討後體育場用地面積減少3.0411公頃,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所稱之情形特殊,尚待於前開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釐清。
- 三、本案變更後擬增加3.0411公頃住宅區,涉及高雄市全市住宅區之供給與需求情形,以及衍生公共設施服務需求等,納入前開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較為妥適,亦不會影響本案變更時程。
附表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凹子底體用地體育場用地3.0396住宅區3.03961.符合變更原則第一、二點。
2.周邊社區鄰近河堤公園、新上國小及龍華國中學校用地,以服務範圍1公里距離計,運動空間已足夠鄰近地區居民使用,故無開闢之必要性。
3.河堤社區人口密集及成長快速,於細部計畫擬定時,考量該地區之需求,優先劃設公園、道路等公共設施。
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其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不得低於51.7%。
左營區世運主場館東北側體育場用地體育場用地0.001461住宅區0.0014611.符合變更原則第二點。
2.世運主場館已開闢完成,剩餘之東北側體育場用地為未徵收之私有土地,故參照周邊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土地所有權人使用。
1.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變更負擔比例為51.7%。
2.變更後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扣除負擔比例面積後,無法達可建築之最小面積者,其變更負擔得以代金方式繳納。
3.其代金之繳納應於申請建築執照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