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11-審議事項-第12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11
案件id
bbfYEx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經本會103年6月10日第829會審議完竣,決議略以「…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花蓮縣政府依上開本會第829次會決議,自民國103年9月25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分別於103年10月8日假新城鄉公所103年10月9日上午假花蓮市公所、下午假吉安鄉親民堂舉辦說明會完竣,由於公開展覽後花蓮縣政府接獲29件陳情意見,經該府分別以104年6月22日府建計字第1040115130號及104年7月29日府建計字第1040147907號函送補辦公開展覽計畫書、圖(摘要)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研析意見等資料到部。
- 三、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施委員鴻志(召集人)、劉委員玉山、林委員秋綿、張委員馨文、宋委員立垚、林委員信得及王委員靚琇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104年7月30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之附帶條件:
本案須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辦理回饋,捐贈現有道路之土地,不足30%部分,則以代金繳納,且應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縣政府建議修正內容:
本案須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辦理回饋30%代金,惟現況為道路使用部分免予回饋。且應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若無法於本案核定前簽訂協議書,則建議維持原除將附帶條件之「…惟現況為道路使用部分免予回饋。…」部分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計畫。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
附表、「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依本會第829次會議決議辦理公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1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花蓮市慈善寺花蓮市民勤段1751-0000地號如附圖二1.花蓮市民勤段1751-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花蓮市慈善寺慈善靜苑」2.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花蓮市慈善寺成立於民國67年,已完成法人登記,主事務所位於花蓮市節約街1號,慈善寺院裡面。並於72年創立妙賢幼稚園。91年起,陸續翻修瓦片、興建講堂,93年開辦佛學班、讀書會、兒童班等,長期服務社區、回饋社會。
3.本慈善靜苑所有的土地,鄰接道路,交通便利,從85年使用至今,現況已經做為宗教使用,促進著該區域的宗教活動及發揮安定社會人心的力量。
4.本慈善靜苑積極宣揚佛陀教義,淨化人心,推動社會慈善公益不遺餘力,冀望能對於安定社會有所貢獻。常應邀到各地演講或辦佛學講座,帶動信眾念佛,明因果、辨善惡,以端正社會風氣。注重佛學向下紮根的工作,捐助清寒學生獎助學金,舉辦戒毒講座,從事學前教育,植播佛化幼苗,讓孩子從小就有佛學思想和慈善的心。
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花蓮市慈善寺,為了宣揚佛教教義,導善社會風氣及促進社會福利,懇請政府相關單位,能協助將本財團法人所屬之花蓮市民勤段1751-0000地號,變更為宗教專業區。
本財團法人皆已從事回饋社會之公益事務,本次變更請同意免除變更回饋。
同意採納。
本案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參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並未符合劃設為宗教專用區之要件,故未便採納。
再2徐桂花福祥段452-3地號如附圖三為民所有花蓮市福祥段452-3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通行使用,為解決附近居民道路通行,懇請變更分區編定種類為道路用地,敬請答覆核示。
同左。酌予採納。
若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作為道路用地,並簽訂同意書,則本案同意採納。
未便採納;惟請縣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再妥為考量。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3田金峰新城鄉嘉新段101地號如附圖四本案陳情區域於花蓮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迄今約40餘年,並由嘉南路以東為農業區以西為住宅區,本案陳情區域現為農業區,隨時光變遷南嘉新人口每年遞增,為帶動地方發展及改善生活環境確有必要再次檢討情形。
請縣府考量將現行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未便採納。
建議納入下次通檢一併整體考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再4花蓮市公所花蓮市民心段288地號如附圖五花蓮市公所垃圾轉運平台土地使用契約於103年12月31日到期(現址為美港段121-1地號),為廣大市民之福祉避免機關間之爭訟,擬將垃圾轉平台遷移至民心段288地號土地。
陳請位置花蓮市都市計畫編定為「機關用地」,為配合陳請理由,建議將機關用地(I-25)指定用途廢除。
未便採納。
考量本區位未來之發展,周邊多為住宅區的使用情形下,不適宜作為垃圾轉平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再5(逕向部人陳第逕16案)沈文才北濱段91-7地號如附圖六為響應政府發展觀光政策,本公司將持有花蓮市北濱段91-7地號及周邊土地共3,410.99坪規劃為高級休閒飯店,未來將以招徠國際旅客觀光為營運策略,可為花蓮縣帶來更多就業機會,提昇地方觀光產業發展,增加政府稅收等收益,共創多贏局面。
請同意將花蓮市北濱段91-7地號之道路用地變更回復為住宅區。
酌予採納。
本案同意變更範圍依住宅區沿線順接以西之道路用地變更住宅區,其餘併鄰近分區變更為河川區。惟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須於2年內申請建築,超過期限即恢復為原分區。
未便採納;惟請縣政府於辦理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時,再妥為考量。
再6蕭文政花蓮市林森段1481地號如附圖七上述土地之使用分區,經查詢編列為住宅區用地;但目前該區域多已做為營業使用,站家林立;謹此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商業區,以符現況。
同左。未便採納。
建議納入下次通檢一併整體考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再7中華電信莊敬段182地號、民勤段1354-7、1354-13及1354-14地號共4筆土地1.依花蓮市公所104年2月11日市工劃字第37637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辦理。
2.旨揭4筆土地均為本公司所有(如附件一),使用現況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電信專用區),說明如下:
(1)莊敬段182地號:現為「嘉禾機房」使用,地籍總面同左。同意採納。
併新編號第55案辦理。
本會第829次會業已審議通過在案,故不予討論,仍請依照決議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