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21-審議事項-第2案: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104年5月14日第356次審查會議報告「配合『全國區域計畫』指導,都市計畫辦理『填海造陸』應檢討及辦理事項」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21
案件id
GGaow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依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104年5月14日第356次審查會議紀錄辦理(詳報告事項第1案)。
- 二、依本部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海域區之填海造地開發,應循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納入都市計畫方式辦理」。惟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對「填海造陸」未有一致性之審查標準,致開發單位迭有規避審議俾降低開發成本之情事;然海岸地區之環境敏感,不當利用所引發之負面影響,並不會因循「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不同而有所差別。
- 三、依全國區域計畫,有關海岸地區土地使用指導部分(詳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開會通知單附件1-3),主要包括:
(一)於海域區申請築堤排水填土造陸之開發,應以「行政院專案核准之計畫」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電信、能源等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為限。
(二)為避免突堤效應造成海岸線破壞,於海域區或未登記土地新增突出海岸垂直線一定長度以上之人工設施構造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理興辦事業計畫,應以50年回歸週期評估對鄰近海岸侵蝕或淤積影響,如有侵蝕影響應規劃防護措施。
(三)應檢討限縮相關規定(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及目的事業計畫審查規定)。
- 四、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業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將「海域區劃定」資料,報請本部核備,本部營建署應持續於「國土利用監測計畫」,利用衛星影像資料,有效監控土地及海域利用變異情形。且經查各縣市包含海域之都市計畫計有57處(詳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開會通知單附件1-4),爰為落實全國區域計畫之指導及海岸地區之管理,本案提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356次會議報告,決定移請本部都市計畫主辦單位評估所需檢討及辦理事項,以賡續執行。
(一)都市計畫審議,應依循全國區域計畫規定,限縮得填海造陸之範疇,並宜參照「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海埔地開發相關規定,檢討納入相關法令或審議規定,俾各別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或專案變更時有所遵循。
(二)高雄第二洲際貨櫃中心外計畫以填海造陸方式開發,目前已進入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建議該案審查過程應要求參照「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海埔地開發相關規定辦理「填海造陸」之實質審查,且可加邀海岸工程專家協助審查,並在土管要點中訂定相關規定,以避免其開發對周邊海岸造成侵淤,或加劇東港、林邊等區域地層下陷之情形。
決定:有關本案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對「填海造陸」之審查標準如何趨於一致部分,請內政部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並研擬相關銜接配套事項,獲得具體意見後,再提會報告。
附件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104年5月14日第356次審查會議(詳報告事項第1案)烏石港南側填海造陸範圍
- 九、臨時動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