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21-討論事項-第2案:新竹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新竹市(朝山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21
案件id
MOI通檢山地區20151027
概要說明
- 說明:
1.考量農業區及鐵路用地變更為宗專區及回饋廣場用地乙案,業經內政部審定在案,故維持廣場用地。
2.經104年7月24日本案工作會議陳情人出席已表示同意本公展方案。
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3朱木水1.不同意土地被徵收。
2.反對礦業用地擴大變更。
1.此計畫道路為縱向與中華路平行,非必要增建。
2.不能只針對農地徵收,而規避其他地目之土地。
3.增建此路段效益評估很小,不需為少數人之方便而闢建之。
4.徵收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併人陳編號7辦理。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圖2-1第二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分布圖
- 三、本次報部與前次報部修正說明配合第二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並經104年8月12日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50次會議決議,修正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48次會議決議之擴大及變更內容,修正說明詳圖3-1所示;修正後擴大及變更內容詳表3-1及表3-2、圖3-2及圖3-3所示。
內政部都委會第848次會議審定內容本次修正後內容圖3-1配合第二次公展人陳意見編號7、8、10、13修正說明計畫道路北移(涉及變15-2)。
取消15計畫道路及綠地之劃設(維持為非都)(涉及擴2)維持為8m計畫道路(涉及變15-2)增設計畫道路至中華路(涉及變15-2);並配合將工業區調整為綠地用地(涉及變11-4)。
中華路中華路配合地形地勢,調整計畫道路線形及擴大範圍(涉及擴2及變15-2)表3-1調整前後擴2之擴大內容明細表(配合人陳編號7、10、13修正)編號位置內政部都委會第848次會議審定內容本次修正後內容擴大內容(公頃)擴大理由備註擴大內容(公頃)擴大理由備註擴2計畫區東側農業區(0.1806)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230)綠地用地(0.0977)廣場用地(0.0276)道路用地(3.5690)1.依行政院民國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核准將全市轄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及整體發展規劃構想內容劃設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且為促進計畫區東南側工業區之活化開發需新增規劃道路系統,擴大範圍主要包括計畫區東界附近增設之平行於鐵路之道路用地及其附近範圍。
本計畫案擬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其「未採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包括配合海山漁港計畫規劃漁業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其他屬公有土地,於本次檢討配合17公里海岸觀光發展需求規劃休閒運動專用區、原住民文化產業專用區、漁業專用區等可建築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屬私有地劃設為農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等不需採區段徵收開發地區),應依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81內字第26274號函示「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之規定辦理,故前述未採區段徵收開發之範圍,未來需報請行政院專案核准。
農業區(0.1806)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230)廣場用地(0.0276)道路用地(2.2199)1.依行政院民國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核准將全市轄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及整體發展規劃構想內容劃設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且為促進計畫區東南側工業區之活化開發需新增規劃道路系統,擴大範圍主要包括計畫區東界附近增設之平行於鐵路之道路用地及其附近範圍。
本計畫案擬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其「未採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包括配合海山漁港計畫規劃漁業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其他屬公有土地,於本次檢討配合17公里海岸觀光發展需求規劃休閒運動專用區、原住民文化產業專用區、漁業專用區等可建築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屬私有地劃設為農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等不需採區段徵收開發地區),應依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81內字第26274號函示「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之規定辦理,故前述未採區段徵收開發之範圍,未來需報請行政院專案核准。
表3-2調整後變11-4及變15-2之變更內容明細表(配合人陳編號7、8、10、13修正)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變11(部分)11-4計畫區鐵路用地(私有地及其他公有地部分)及農業區鐵路用地(1.9143)住宅區(0.0758)農業區(1.3581)乙種工業區(0.0585)宗教專用區(附7)(0.0059)河川區(0.0156)綠地用地(0.2835)廣場用地(0.0065)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068)道路用地(0.0036)1.配合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95年2月27日鐵產地字第0950004074號函之需求,於計畫區鐵路用地範圍內尚未依法辦理徵收者(目前為土地權屬為私有地),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擬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調整為農業區、乙種工業區、河川區、綠地用地。
2.為強化香山火車站轉運及商業活動發展,並配合周邊海山漁港整體觀光遊憩及商業活動發展軸帶串聯之需要,宜於香山火車站用地需求範圍變更為綠地用地。
3.依新竹市政府101年6月1日府工水字第1010054920號函,配合海水川溪用地需求範圍予以變更為河川區(詳附件三)。
4.配合「新竹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第一次修正)」計畫之指導,於本計畫區增設台61(西濱)與茄苳景觀大道之聯絡道(路寬30公尺),採高架跨越台1及鐵路用地,並於高架路段南側增闢聯絡道路以聯絡至香山丘陵附近地區之都會公園預定地,茲變更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符合計畫道路劃設需求。
5.配合大湖路平交道拓寬及大湖路改道,變更部分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
6.配合土地所有權人陳情將現況作廟宇使用範圍劃設為宗教專用區(附7),並於附近劃設廣場用地作為回饋項1.本變更案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其於細部計畫細劃設為道路用地,不涉及回饋,故本案變更為工業區部分無需辦理回饋。
2.因本變更案中,該鐵路用地於本計畫擬定時(70年)已劃設,而本次變更為工業區部分之周邊地區於70年時亦劃設為工業區,依本市回饋通案性處理原則,考量政府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河川區而無辦理徵收,導致地主權益受損,故如為線形(或帶狀)之鐵路用地、河川區、道路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其係配合目前實際使用現況所需予以調整,不涉及變更回饋,故本案變更為工業區部分無需辦理回饋。
3.宗教專用區(附7)之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
(1)適用對象屬原計畫農業區及鐵路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土地及建築物。
(2)申請開發規定A.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及興闢廣1-13(面積佔宗教專用區(附7)之30%)後,始得申請建照。
B.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農業區(0.0448)宗教專用區(附7)(0.0381)廣場用地(0.0067)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目。復為原計畫。
變15(部分)15-2中華路香山路橋東側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1.6283)道路用地(1.6283)1.配合計畫區東側新設平行於鐵路之道路用地之規劃,茲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
2.為促進計畫區東南側工業區之活化開發,茲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
圖3-3本計畫調整後擴2、變11-4、變15-2位置示意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04年4月7日第848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詳附表2-1)。
- 二、本案新竹市政府採納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後調整變更內容明細表變11-4及變15-2等2案,因超出再公開展覽範圍,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新竹市政府104年9月9日府都規字第1040138591號函送資料
- 一、涉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48次會議決議需再提會討論處理情形對照表內政部都委會104年4月7日第848次會議決議內容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
- 四、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擴大內容編號擴1-1部分,經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擴大內容配置調整經過及理由後,准照該府提本次會議討論之調整方案通過(詳表2)。
表2擴大都市計畫內容明細表位置擴大內容(公頃)擴大理由備註提本會第836次會議方案提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討論方案提本次會議討論之調整方案計畫區西側及南側擴1住宅區(0.8264)商業區(0.7196)電力事業專用區(0.7103)休閒運動專用區(1.6632)原住民文化產業專用區(1.2845)水域專用區(8.4718)漁業專用區(5.3578)海堤專用區(5.5892)農業區(7.6395)河川區(0.7802)機關用地(0.0561)文小用地(0.0013)公園用地(2.5683)綠地用地(2.3615)廣場用地(2.1165)停車場用地(0.3674)礦業事業用地(2.3376)快速道路用地(14.9013)道路用地(2.8893)擴1-1電力事業專用區(0.7103)休閒運動專用區(1.6632)原住民文化產業專用區(1.2845)水域專用區(8.4718)漁業專用區(5.3578)海堤專用區(5.5892)農業區(8.6938)河川區(0.7802)機關用地(0.0961)文小用地(0.0013)公園用地(2.3034)綠地用地(2.3375)廣場用地(1.9338)停車場用地(0.4191)礦業事業用地(2.3376)快速道路用地(14.9013)道路用地(2.8301)擴1電力事業專用區(0.7103)休閒運動專用區(1.6632)原住民文化產業專用區(1.2845)水域專用區(8.4718)漁業專用區(5.3578)海堤專用區(5.5892)農業區(10.4243)河川區(0.7802)機關用地(0.0961)文小用地(0.0013)公園用地(2.3034)綠地用地(2.3115)廣場用地(1.9338)礦業事業用地(2.3376)快速道路用地(14.9013)道路用地(2.4755)1.依行政院民國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核准將全市轄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相關計畫及整體發展規劃構想內容劃設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擴大範圍主要包括計畫區西界範圍至海山漁港及海堤一帶地區。
本計畫案擬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其「未採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包括配合海山漁港計畫規劃漁業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其他屬公有土地,於本次檢討配合17公里海岸觀光發展需求規劃休閒運動專用區、原住民文化產業專用區、漁業專用區等可建築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屬私有地劃設為農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等不需採區段徵收開發地區),應依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81內字第26274號函示「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之規定辦計畫區西擴1-2住宅區(0.4216)綠地用地(0.1368)1.依行政院民國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核准將全市轄區納遵照辦理,惟本次配合本案第二次公展階段人民陳情案,調整計畫區東側計畫道路範圍,修正擴2之擴大內容明細表,詳「三、本次報部與前次報部修正說明」。
內政部都委會104年4月7日第848次會議決議內容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側及南側道路用地(0.0174)入都市計畫範圍,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相關計畫及整體發展規劃構想內容劃設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擴大範圍包括西濱快速道路以東及計畫區東界(R1道路)擬採區段徵收之地區。
理,故前述未採區段徵收開發之範圍,未來需報請行政院專案核准。
計畫區東側農業區(0.1412)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230)綠地用地(0.0977)廣場用地(0.0276)道路用地(3.6084)擴2農業區(0.1806)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230)綠地用地(0.0977)廣場用地(0.0276)道路用地(3.5690)1.依行政院民國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核准將全市轄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及整體發展規劃構想內容劃設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且為促進計畫區東南側工業區之活化開發需新增規劃道路系統,擴大範圍主要包括計畫區東界附近增設之平行於鐵路之道路用地及其附近範圍。
- 五、後續辦理事項:
(三)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本計畫擴2(部分)、變11-4(部分)、變12-3、變15-2、變18、變21、變23及變25案等8案超出第一次公開展覽範圍,故於104年6月15日至104年7月15日辦理第二次公開展覽,並於104年6月30辦理說明會。
公展期間人陳案件共有13案,詳「二、第二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 二、第二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第二次公展期間人陳案件共有13案,陳情內容詳表2-1所示;陳情位置詳圖2-1所示。
表2-1第二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主旨陳情理由市都委會決議本會決議1劉文琪等25人新竹市香山火車站旁土地由原本商業區變成廣場用地,此地目變更對當地住戶非常不公平,請相關局處與陳情人充分溝通與說明,未來計畫與配套方案。
1.陳情人土地位於新竹市香山火車站旁南邊,其地目原本均規劃為商業用地,本次都更案卻變更為廣場用地,對本地長久居住於此居民,甚是不公平。而香山火車站旁北邊-原規劃為綠地,本都更案卻未提任何開發及配套措施,造成政策朝令夕改因而產生民怨。又例如陳為廷大埔案、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劉政鴻是民選首長,為政本應傾聽人民聲音,行政更應遵循法令,尤其是土地徵收造成的強迫搬遷、財產喪失、影響人民權益甚巨,更應謹慎從事。
2.香山福靈宮位於本開發案之最南端,香山福靈宮為百年土地公廟、信徒遍布各地,本里即香山朝山里1~8鄰及13、14鄰數百戶居民之信仰中心,亦為合法之公廟,因而產生全里民怨。
3.為促進地方繁榮,位於香山火車站前朝山里富里國中附近,請盡速開發。
4.為促進地方繁榮,位於香山火車站後方第四公墓,其祖先依法均已遷移,請妥善規劃。
5.香山火車站前為何不變更為住宅用地。本都更案僅變更為廣場用地,依據現部分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