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21-討論事項-第6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2案)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21
案件id
MOI通檢臺中市201510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經本會104年4月7日第848次會議決議略以:「…二、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准臺中市政府104年9月16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208752號函,檢送旨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相關文件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附表本會決議欄辦理,並退請臺中市政府併同本會104年4月7日第848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第二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侯友源邱厝子段258-87、258-88地號1.原屬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排水道用地」等變更為「河1.本案都市計畫項下之「排水道用地」等變更為水利法規範之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有關本案「河川區」變更範圍及名稱之認定,依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川區」,未來該河川區土地之公告現值或市價將劇降。監察院曾對國內類似河川區陳情案件,涉及人民權益至鉅,責成主管機關審慎為之。排水道用地等變更為河川區,忽略地主權益,未尊重監察院相關調查意見。
2.經濟部水利署進行認定為河川區作業,未依法召開說明會,而由市府補辦說明會,已損及地主權益。
3.本案所提變更理由,係因都市計畫排水道用地與水利署公告之排水設施用地範圍線未相符。有關範圍線未符問題,理應由相關機關協調解決,不應逕行採用損及地主權益之認定及變更方式處理。
4.本段地目變更為河川區,「河川區」已嚴重損及陳情人(地主)權益,陳情人反對此項變更。
2.由於此項認定及變更為「河川區」疑點爭議頗多,如前述陳情理由,懇請市府重新檢討,停止變更為「河川區」作業。
3.陳情人已另向經濟部水利署書面陳情,並向監察院提出陳情,懇請市府基於維護市民權益,對於變更為「河川區」,採取嚴謹作法,積極向經濟部水利署洽商解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104年8月28日水三產字第10450089610號函說明略以:
「1.柳川排水為經濟部於民國94年公告為中央管區域排水,並於民國98年10月12日經授水字第09820211031號公告用地範圍線,其中榮華街至進化北路渠段因現況通洪能力可達10年重現期距保護標準,其用地範圍線劃設原則係依據現況既有設施進行劃設,合先敘明。2.查柳川排水北屯區榮華街至進化北路之間,都市計畫排水道用地與排水現況及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排水設施用地範圍線均未相符,無法辦理整治工程,為配合水利主管機關之治理計畫,故就該渠段由臺中市政府納入「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並依經濟部公告之排水設施用地範圍修正都市計畫。
3.有關中央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與本段相鄰整治完成渠段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顯有不同,缺乏行政一貫性,此種行政作業方式,有違公平合理。
5.陳情人於民國67年依法購買建築用地,持有合法之三層樓及一層樓建物各一,並依法繳納相關稅賦。復依都市計畫規定,長期未作增建。
實無理由在未獲地主同意下逕行認定及變更為河川區,受水利法規範及徵收限制。
6.另依市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5次會議紀錄,有關本案之變更內容明細表,在「變更內容」項下之「新計畫」欄,未載明變更為河川區,行政作業輕忽,未保障地主權益。
7.依本次公開展覽書面資料:
其使用分區之認定程序依據經濟部97年9月26日經授水字第09720207480號函說明二函示:
「中央管河川及區域排水部分:
由本部水利署河川局依內政部及經濟部92年12月26日連銜函及經濟部93年1月13日經水字第09302600470號函本主管機關權責予以認定後,以代辦經濟部函認定之;---」。其分區認定原則:「河道用地」為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係因都市發展需要新闢人工河道劃設(如基隆河截彎取直段),「都市計畫法所稱之河道,係為都市發展之規畫所設置,故該河道所使用之土地原非河道,依都市計畫之設置始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至由於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流及因之而依水利法公告之原有行水區土地,雖在都市計畫區使用範圍,既非依都市計畫法所設置,自不屬上述之公共設施用地,---(1)第10頁發展現況,所稱「都市計畫排水道用地:除部分實際作為排水渠道使用外,其餘閒置空地供…停車使用,部分為臨時建築使用。」已忽略陳情人擁有合法建物之事實。
(2)第11頁之土地權屬,所稱「經濟部公告之排水設施範圍內土地…,以臺中農田水利會土地為主。」亦已忽略陳情人私有土地之事實。
(3)「臺中地區柳川排水及土庫溪排水系統改善規劃」報告書亦列入公開展覽,經查係民國92年1月之報告,榮華街至進化北渠段(9K+860至10K+260)似可通過10年一次之洪水量,該項報告未涉及變更河川區問題。至於經濟部水利。依都市計畫法劃定土地管制之使用分區應以河川區域為其範圍,其分區名稱統一稱為「河川區」。都市計畫區內之區域排水比照河川認定原則並以排水設施範圍為其範圍。
4.依據上開認定原則,並調閱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攝影日期65年12月11日航拍資料,柳川排水10k+260(進化北路)~9k+860(榮華街)排水渠段係由於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排水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故經經濟部103年10月22日經授水字第10320209920號函認定為「河川區」。
2.有關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5次會議紀錄所載「變更內容」係原公開展覽方案之變更內容;另有關本案排水道用地變更為河川區部分,係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7次會議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人101案決議辦理:「有關治理計畫範圍內分區署引用相關法令,依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流流經都市計畫區,而認定為河川區,已忽視相關法令維護人民權益之意旨。
名稱已函請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認定中,惟考量案件審議時效,建議暫依柳川排水上下游渠段之用地名稱變更為排水道用地,後續俟本計畫核定前,再依經濟部認定結果辦理。」3.有關計畫書第10頁發展現況及第11頁土地權屬說明文字,擬配合於核定計畫書補充敘明。
逕2陳世坤邱厝子段63-24地號因附近土地皆為住宅區,希望將本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查陳情地號屬於原計畫排水道用地範圍,且坐落於綠地用地與新計畫河川區範圍之間,不利後續開發建築使用。
2.考量本案變更範圍與下游渠道兩側人行步道及綠化空間之銜接,以形塑完整藍綠帶空間系統,故建議排水設施範圍外原有排水道用地配合相鄰用地名稱變更為綠地用地。
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逕3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台灣貴格會北屯分(教)會北屯段561-1、561-3、561-4地號(門牌號碼衛道路112號)1.市府應變更修正設計圖,讓教會原建築物能完整原址保留使用:依原公告變更都市計畫示意圖,本會北屯分會教堂1.按建築地籍圖說施工:綠地現在還離鐘樓、房屋些許,但現在展覽圖說卻畫到鐘樓一腳等,請按原計畫,而非按錯誤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北屯教會現有建築部分坐落於綠地用地且未納入本案變更範圍,為形塑衛道路至進化北路之間水岸綠帶空間,故建議維持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主體建築部分及鐘樓部分會被拆除,轉作公用綠地,嚴重侵害剝奪限制本會教會權益,影響教會及社區活動之出入及禮拜的上下樓梯動線甚鉅,致使教會過度犧牲,無法順暢運作。
市府應比照南屯天主堂在黎明自辦重劃案中原址保留的先例作法,應變更修正設計圖,讓北屯教會原建物能完整原址保留,本會得繼續與北京里合作,服務社區里民需要。
2.市府應負擔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市府若執意依原公告變更計畫示意圖行政徵收,將嚴重侵害剝奪限制本會教堂權益,影響教友、社區活動出入及禮拜的上下樓梯動線甚鉅,致使教的展覽圖說施工,應依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益。
2.市府應負補正漏未通知本會的行政疏失責任:市府自102年9月2日至103年8月7日,已進行的徵求人民團體意見和首次公開說明會,本會自始至今僅這次收到市府合法公告通知,市府明顯有重大明顯之行政瑕疵,市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補正漏未通知本會的行政疏失責任。
3.市府得考慮全部徵收北屯教會,並提供相當價值範圍的土地或建築物異地交換:市府若執意依原公告變更計畫示意圖行政徵收,綠地用地之劃設。
2.有關綠地用地之工程設計及徵收開闢事宜非屬通盤檢討範疇,故建議不予討論,並移請本府建設局參酌辦理。
3.陳情地號依本案公開展覽方案並未涉及變更,故於草案公開展覽階段依照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公告周知,並未個別通知陳情人。惟依照補辦公開展覽方案,北屯段561-4地號屬於排水道用地變更為河川區範圍,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針對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別通知,並無漏失通知之疏失。
會過度犧牲,對本會造成的財產及精神損害,並本會用地轉作公用綠地的地價,應依民法213條和土地法第139條規定,負擔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
3.市府應提出損害部分之修復計畫,負責修復教堂原設施建築物,以符合原來的使用功能:市府若執意依原公告變更計畫示意圖行政徵收,應依民法第213條和土地法第139條規定,提出損壞部分修復計畫,負責修復教堂上述受損設施,符合原來使用功能,該修復計畫並需經北屯教會認可。
造成本會無法順暢運作、犧牲本會與北京里社區活動,得考慮全部徵收北屯教會,並依土地法第136條規定,提供相當價值範圍的土地或建物異地交換,此地點需經北屯教會同意。
逕4許富居邱厝子段60-116、60-117、60-118地號1.本土地被劃設為排水道用地已屆40年,迄今未能徵收開闢,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嚴重受建議將所陳地號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邱厝子段60-117地號為排水道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範圍,60-116及60-118地號維持綠地用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損,現況鋪設水泥供公眾無償使用。
2.市府擬將排水道用地重新依現況規劃,若市府已無計畫將本土地開闢作排水道使用,懇請貴府將本土地河道用地及綠地用地變更為鄰近使用分區(住宅區),亦可避免南側住宅區夾於兩排水用地間之窘境。
3.變更後的出入通路,本土地與德化街107巷合併有8米的通路,足供基地出入通行,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地未納入本案變更;且60-116地號為本府與中華民國及私人共有、60-117地號為中華民國及私人共有、60-118地號為本府與私人共有,均屬公私共有土地,如變更為住宅區將不利變更回饋執行及後續開發利用。
2.考量本案變更範圍與下游渠道兩側人行步道及綠化空間之銜接,以形塑完整藍綠帶空間系統,故建議60-116及60-118地號維持綠地用地,60-117地號原有排水道用地配合相鄰用地名稱變更為綠地用地。
3.經查原計畫排水道用地與新計畫河川區之間主要計畫雖維持住宅區,但依照現行細部計畫內容以劃設細部計畫道路及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為主,並已於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細部計畫應配合主要計畫變更內容調整細部計畫道路及開放空間系統。」以利開放空間及道路系統完整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