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21-討論事項-第8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口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21
案件id
MOI通檢雲林縣201510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口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經本會103年10月14日第837次會審議完竣,第837次會
決議
- 決議內容外,其餘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次陳情(104年4月1日):
1.本人紀秋月、紀素娥位於新湖段1043-1、1043、同意依照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自願捐贈地號1043-編號位置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043-3是為4m道路及機關用地,經變更為住宅用地,希同意依照雲林縣政府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法,同意辦理。
2.回饋項目,自願捐贈地號1043-1(4m)道路土地予以雲林縣政府。
1(4m)道路土地予雲林縣政府。
再人新湖段641-2地號土地黃仁傑為陳情督促口湖鄉公所,應依法秉公處理口湖都市計畫區內坐落新湖段641-2號編定為道路用地之公共設施,已逾三十載未辦購買或徵收等手續,更未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通盤檢討,殊有以公權力侵犯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敬請惠以專款購買或徵收以維法治,並保護人民權益。
1.查雲林縣口湖鄉辦理口湖都市計畫中,將民等所有新湖段641-2號建面積325平方公尺私有土地,作為湖東村103巷都市計畫道路一案,已逾30餘載未經口湖鄉公所通知洽購或徵收之議,更有甚者,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應定期辦理通盤檢討,竟又置新湖段641-2號土地請以專款購買或徵收。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陳情位置現況係供文明路103巷使用,為口湖國小校區之主要出入通路。
2.建議口湖鄉公所視財務狀況儘速編列經費辦理徵收開闢。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並請儘速編列經費辦理徵收開闢。
編號位置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之不理,罔顧法令規章,致民等無法提議。是以,日後如有通盤之議時,敬請知會以便提案。
2.次查,上記土地爭議多次向口湖鄉公所及雲林縣政府陳情解決未果(雲林縣政府103年7月16日府城都2字第1030092967號函,及口湖鄉公所103年7月15日12鄉建字第1030007663號函,及口湖鄉公所103年4月17日口湖建字第1030005985號函及協調會議紀錄)可循。
3.綜上爰再陳情鈞長鑒核,如主旨所請,以維法治,並保障人民之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