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21-討論事項-第9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大樹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21
案件id
MOI通檢高雄市201510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8月21日第40次會議、103年10月31日第4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3年12月3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60215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劉委員小蘭、宋委員立垚、孔委員憲法、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104年2月5日、104年5月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4年8月3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35578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4年8月3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3557800號函送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兒一用地住宅區(略計約8㎡)道路用地(附)(略計約8㎡)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1.兒一自原計畫劃設以來,受限於開闢經費長期無法開闢。
2.為提升開闢可行性,併同周邊道路劃設一住宅區之整體開發區,並負擔回饋30%的公共設施比例。
由於本案開發方式係採市地重劃辦理,似與本部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建議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辦理為原則內容不一致,請查明本案是否符合本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與內容及高雄市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性變更原則(包含:負擔回饋比例、開發方式等)。
- 一、如不相符合者,建議本案納入全市性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提委員會審議。
- 二、如相符合者,請依下列各點辦理,提委員會討論。
(一)請補充說明本案未納入高雄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之理由。
(二)本案如經評估採市地重劃辦理者,建議本案於提委員會審議前,補充下列各點資料。
1.應補充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市地重劃開發意願調查結果(須超過半數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與市地重劃開發)資料。
2.請確認市地重劃實屬可行,並檢附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備註:計畫書附件四可行性評估報告書之評估結果不明確,請補正。)(三)本案如經提請本會審議通過時,後續應依本會第836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下列各點辦理。
1.請高雄市政府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恢復原計
- 一、基於下列理由,本案續依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公設檢討原則與辦理方式,並納入通檢後續辦理案件(第二階段)辦理。
1.本案公設負擔比例為30%,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經地政局評估與徵詢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意願,徵詢結果同意辦理人數比例僅約17.6%(土地所有權人共17人、3人回復同意變更)(詳附件1)。
2.另將本案及變更案第三案以整體跨區區段徵收方式及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評估財務可行性,經參酌本府地政局評估結果(詳附件2)。
3.為促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解編及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本項變更內容除同意採納市府處理情形,4公尺人行步道變更道路用地(0.03公頃),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九辦理外,其餘納入本次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2階段辦理。
「兒一」兒童遊樂場(0.69)住宅區(附)(0.57)「兒一」兒童遊樂場(附)(0.09)道路用地(附)(0.03)道路用地(0.09)道路用地(附)(0.09)4公尺人行步道(0.03)道路用地(附)(0.03)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計畫變更,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時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四)本案如經評估改採區段徵收辦理者,或民眾參與市地重劃開發意願調查結果內容同意人數不超過半數,及市地重劃可行性報告書評估本案不可行性者,再行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
- 二、本案人行步道用地經檢核符合檢討變更原則三.(2),建議變更為道路用地,並納入變更編號第六案(道路編號A36),詳修正後計畫書第8-3頁、附二-5、附二-6、附二-12頁。
三兒「兒二」兒童遊樂場(0.29)住宅區(附)(0.27)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1.兒二自原計畫劃設以來,受限於開闢經費長期無法開闢。
2.為提升開闢可行性,併同周邊本案除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辦理。
- 一、請將「負擔回饋30%的公共設施比例」修正為「應負擔回饋30%公共設施用地」。
- 二、請研提將4公尺人行步道修正為6公尺道路用地之具體方案。
- 三、本基地西南側現況為大樹排水,請查明堤防預定線或河川治理計畫線是否已完成核定公告,並將該線套疊於都市計畫圖上。
- 一、基於下列理由,本案續依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公設檢討原則與辦理方式,並納入通檢後續辦理案件(第二階段)辦理。
1.本案公設負擔比例為30%,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經地政局評估與徵詢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意願,徵詢結本項變更內容除同意採納市府處理情形,4公尺人行步道變更道路用地(0.05公頃),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九辦理外,其餘納入本次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2階段辦理。
道路用地(附)(0.02)綠地用地(0.04)「綠三」綠地用地(附)(0.04)4公尺人行步道(0.05)道路用地(附)(0.05)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道路(保安段及287-1地號之道路用地)劃設一住宅區之整體開發區,並負擔回饋30%的公共設施比例。
果同意辦理人數比例僅約16%(土地所有權人共25人、4人回復同意變更)(詳附件1)。
2.另將本案及變更案第三案以整體跨區區段徵收方式及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評估財務可行性,經參酌本府地政局評估結果(詳附件2)。
3.為促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解編及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 二、本案人行步道用地經檢核符合檢討變更原則三.(2),建議變更為道路用地,並納入變更編號第六案(道路編號A34、A35),詳修正後計畫書第8-3頁、附二-5、附二-6、附二-12頁。
計畫區內4公尺人行步道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1.02)道路用地(1.02)4公尺人行步道影響土地申請建築,故予以調整為道路用地。
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同意採納本案依市都委會通過之「人行步道用地變更通案處理原則」重新檢討內容(詳附件五),並納入計畫書敘明,惟涉及國有地回饋內容部分,另案由高雄市政府與國有財產署協議辦理。
- 二、原則二併鄰近分區變更部分,請依市府通案性回饋規定辦理,並請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再報由本1.人行步道用地變更通案處理原則納入計畫書第7-8、7-9頁。
2.通案性回饋規定與修正後變更內容詳見計畫書第8-3頁,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1.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列席代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部核定,如無法簽訂協議書,則維持原計畫人行步道用地(4M)。
(一)人行步道編號A9,建議變更人行步道用地(4M)為商業區。
(二)人行步道編號A17、A29,建議變更人行步道用地(4M)為住宅區。
(三)人行步道編號A23,請查明人行步道兩側土地所有權,如屬同一土地所有權者,建議「人行步道用地(4M)變更為道路用地」,請修正為「人行步道用地(4M)變更為住宅區」;如非屬同一土地所有權者,建議人行步道用地(4M)變更為道路用地
- 三、原則四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請增列:「1.本計畫區4公尺計畫道路2側建築基地應各退縮1公尺供道路使用,得計入法定空地。2.本計畫區4公尺計畫道路2側面臨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應至道路境界線退縮5公尺」,納入計畫書敘明。
(一)人行步道編號A5、A10、A11、A13,建議「人行步道用地(4M)變更為住宅區」,請修正為「人行步道用地(4M)變更為道路用地」。
(二)人行步道編號A2、A3、A4、A6、A7、A8、A12、A15、A16、A20、A22、A24、A25、A26、A27、A28、A30、A31、A32、A22,建議變更人行步道用地(4M)為道路用地。
(三)人行步道編號A14、A19,維持人行步道用地(4M)。
- 四、請市府交通單位就變更後之本計畫區交通系統表示意見,供大會審議之參考。
- 五、請增列各人行步道用地變更內容(包含面積等)。
變更案第六案。
3.變更後交通系統經本府交通局表示未來計畫道路淨寬至少達6公尺,尚能滿足變更為道路用地供車輛通行之目標。
(詳附件三)表表示,原則二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部分,人行步道編號A9、A17、A29、A23之附帶條件:「請依市府通案性回饋規定辦理,並請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再報由本部核定,如無法簽訂協議書,則維持原計畫人行步道用地(4M)」,請修正為「請依市府通案性回饋規定辦理,並請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再報由本部核定,如無法簽訂協議書,則變更為道路用地」。
2.同變更內容原編號2及3辦理。
(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1.本處於旨揭案件公開徵詢意見期間101年8月17日高處行政發字第10110364940號函,陳情變更說明一地號土地為加油站用地,經市府同意錄案;為高雄市政府公展草案酌予採納意見,將521-1地號土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並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增列加油站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27條規定辦理」。
2.103年8月21日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0次會議紀錄(附件1)決議,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地二點部分文字「有關加油站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之加油站及其加油站附屬設施使用」。
3.該加油站用地於88年7月16日「變更大樹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以變更理由為減少公共設施用地之負擔且中油將走向民營化方式經營,變更加油站用地為加油站專用區。
4.加油站用地依現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除作為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外,亦得作為便利商店、停車場、電動汽機車充電站使用。
5.本案加油站專用區僅名稱上之變更,確限縮其允許使用之內容,實有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陳情本公司所有高雄市大樹區大庄段521(加油站專用區)、521-1(農業區)地號土地變更為加油站用地,以符實際。並申請列席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有關大庄段521地號土地係「變更大樹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時,考量減少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中油將走向民營化方式經營,爰變更加油站用地為加油站專用區。本次通檢係配合加油站實際使用現況與中油權屬予以配合變更大庄段521-1為加油站專用區。
2.參酌「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涉及作商業使用者應負擔捐贈公共設用地或繳納代金。
3.考量中油將走向民營化方式經營並參酌上開處理原則,本案仍建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之加油站及其加油站附屬設施使用。
1.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2.同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8辦理。
- 二、附帶決議:
(一)有關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案件提請本會審議時,如有公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列席者,請內政部函請所轄地方政府負責轉知及列席說明,同時應於本會召開會議之開會通知單加邀該公民或團體,以利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二)有關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得允許作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等使用,惟加油站用地擬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其容許使用項目係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之加油站及其附屬相關設施使用,經查上開附屬相關設施,尚無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等項目,建請經濟部納入上開管理規則修正之參考。
- 三、高雄市政府104年8月3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3557800號函對104年5月4日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之回復意見對照表(業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部分)。
(一)綜合意見第2次專案小組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本案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經該府評估後,如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4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維持原計畫農業區,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與編號3,納入全市性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者,請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修正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32份(請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否則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再行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
經本府評估後,將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4,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維持原計畫農業區;並將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與編號3續依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公設檢討原則與辦理方式,並納入通檢後續辦理案件(第二階段)辦理。爰本計畫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本次檢討案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查復資料內容【詳附表】。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建議本案除計畫書第五章發展課題與對策內容,請依本會審決相關內容修正外,其餘同意採納本次回應資料修正課題與對策內容(詳附件一)。
修正後課題與對策詳計畫書第五章第5-2頁至5-7頁。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計畫94年115年原計畫之計畫年期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准照高雄市政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年期與人口已屆,配合全國區域計畫調整計畫年期。
見通過。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9,000人7,500人考量現況人口呈現緩慢下滑之型態並配合本計畫之模式預估,予以調整計畫人口。
建議本案除請依本次所提修正人口分析資料(詳附件二),修正計畫書內容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內容見計畫書第4-10頁。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計畫區西側農業區農業區(1.95)公園用地(1.95)備註:
變更地號:
龍目段36、43、58、59地號。(原:
大樹段402-5、402-9;檨子腳段484-1、484-5地號。)基於維護及串聯地方藍綠帶資源,以及提供地區休閒遊憩系統及提高本計畫區滯洪防災之效,延伸綠地之終端優先將公有地範圍劃設公園用地。
建議本案請重新評估變更農業區為公園用地之必要性,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 一、如無必要者,維持原計畫農業區(1.95公頃),提請委員會審議。
- 二、如確有必要者,請依下列各點,再行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
(一)請補充說明公園用地劃設區位之可及性?及公園用地無連外計畫道路是否造成民眾無法使用?(二)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本案係為串連藍綠帶系統,請說明周邊環境具體配合計畫(包含水利主辦機關意見、防迅道等)(三)請研提評估是否縮小公園用地面積之具體方案。
(四)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實施進度與經費。
基於下列理由,本案依專案小組意見維持原計畫農業區。
1.考量本計畫2處兒童遊樂場用地經本府地政局可行性評估結果與土地所有權人徵詢意願結果。
2.大樹排水及周邊防汛道路現階段尚無整治與開闢計畫。
3.國產署(土地所有權人)於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上表達建議維持原計畫農業區。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五五-12M住宅區(附)(0.住宅區(附)(0.23)因整體開發區長期未開闢,故為加速建議本案除附帶條件:
「應捐贈25%土地,或修正內容詳見計畫書第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本會專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西側住(附一)及附帶條件23)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始得發照建築。
附帶條件:
應於申請建築前,捐贈25%土地,或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後,始得發照建築,該代金係以繳納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其開闢,解決整體開發區閒置之課題予以修改附帶條件。
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後,始得發照建築,該代金係以繳納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請修正為「應捐贈25%土地,請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再報由本部核定,如無法簽訂協議書,則恢復原來土地使用分區(市場用地)」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2頁,變更編號第二案。
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原計畫機二西北側商業區附帶條件商業區(附)(0.18)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始得發照建商業區(附)(0.18)附帶條件:
應於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該代金係以繳納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基地現況建物密集,確實難依附帶條件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並處理重劃,考量其他鄰里中心商業區均依規定提供30%以上之負擔,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予以檢討。
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本次回應資料,恢復原來土地使用分區之理由(附件三),建議本案恢復原來土地使用分區(市場用地)。
修正內容詳見計畫書第8-2頁,變更編號第三案。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築。
原七號道路道路用地(1.06)住宅區(附)(0.53)附帶條件:
公共設施變更為住宅區者於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該代金係以繳納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本道路由於聯通性不佳且坡度陡峭,故長期難以開闢,目前建築皆未面臨此道路建築,調整本道路系統,配合周邊分區予以變更。
同意採納市政府本次所提修正方案,惟機一用地西側道路用地至停二用地西側六-12M變更為廣場用地(詳附件四),請一併修正變更內容。
修正內容詳見計畫書第8-3頁,變更編號第四案。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農業區(0.32)「綠四」綠地用地(0.21)4公尺人行步道(0.12)道路用地(0.12)大庄段521-1農業區(略計約1㎡)加油站專用區(略計約1大庄段521-1地號長期為加油站專用區使用,且產權也建議本案除將高雄市回饋通案性規定本基地免予回饋之理由,納入變修正內容詳見計畫書第8-3頁,變更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地號㎡)為中油(陳情人)所有,故配合變更農業區為加油站專用區,因僅供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爰免回饋。
更理由欄位內敘明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第五案。
議意見所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鄰台21線沿線綠地綠地綠一計畫區內有三處綠地,故為區別以及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計畫,予以編號。
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內容詳見計畫書第8-4頁,變更案件編號第七案。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南側工乙工業區隔離綠帶綠地綠二兒二西側綠地綠地綠三土地使用管制計畫已訂定修訂1.大樹都市計畫係屬主細計合併擬定之都市計畫,茲因高雄市縣市合併,爰以配合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設置標準予以修訂。
2.依據「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102年8月27日內政部都委會第810次會議決議一:「…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開擬定…」,及102年6月6日專案小組聽取該案第4次會議初步建議三:「…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管制及都市防災等納入細部計畫,為因應原高雄縣、高雄市合併成為直轄市,本次通盤檢討案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擬定,請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辦理。
修正內容詳見計畫書第8-4頁,變更案件編號第八案。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主要計畫僅作指導性原則。」,爰比照上開內政部都委會決議事項辦理。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本會決議陳武雄等18人一.依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高市府都發審字第10335963900號函。
二.本案通盤檢討業經都計委員42次會議審查,加上區域居民二次陳情最終仍照原案所修訂通過審決,時是大失所望群起激憤。
三.照前一、二次陳情所述,該區已屬老舊建成區,有其密集、小坪數建築之特殊性,雖爾後修正得以繳納代金或捐贈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方辦理,而主要的讓居民沉重負擔的代金額度不變,豈不是以換湯不換藥知蒙騙手法過關,如此居民很難申請或建照,該區則認其老舊終成廢墟。政府似乎只顧儘快收取代金,卻吝於拋出有利誘因,再好的計畫也將擱置高樓難以推展阿。
四.或許鈞府近期積極推出的都市更新計畫,可在本區試辦、說明會的舉辦讓居民通份理解,當然提高配合意願,箱禁在短期間就可收到開發建設成效。
以上建議有請鈞府作修訂時之參審。
變更高雄市大樹都市計畫細部計書(編號八號變更為商業區但附帶條件)以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修正通過,為恐淪為需設再次提出陳訴「免以捐贈基地面積35%土地為要」來提高居民申請建照意願,促進地方開發繁榮經濟請再審議。
建議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市場用地。
理由:
1.本案係民國80年「變更大樹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由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附帶條件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2.本次通檢考量本案建物密集,不易擬定細部計畫及配置公共設施,爰變更其附帶條件,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及本市變更負擔通案性原則,規定本案應無償捐贈基地面積35%之土地。本市都委會參酌現況公告地價偏低之特殊性,同意調降負擔比率為30%。
3.有關陳情「免以捐贈基地面積35%土地為要」部分,因法已明定須負擔捐贈或繳交代金,另查台中、台南、嘉義等直轄市、縣市之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亦規定負擔捐贈,爰依據本市都委會決議,本案仍須1.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市場用地。
2.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6。
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市場用地。
104.02.16申覆書
- 一、本案變更區塊皆老舊建成區,各戶盡是小坪數(15~20坪)建築,極需更新重建,如依變更都計附帶條件捐贈35%基地面積作公共設施用地,就無法達到最小建築面積、申請建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又如何核准。
- 二、又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設用地,可改以代金繳納(公告現值加四成計大樹都市計畫變更(編號八)停止維持原計畫。
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本會決議算),近來政府一再需求公告現值調整必須接近市價,如此政府僅要儘快收取高額代金又吝於拋出有利誘因,這種變更都計手法要促進地方繁榮,發得經濟,實在令人懷疑?
- 三、大樹區在縣市合併政策下已屬偏僻地區,明顯人口外流,商店、市場沒落此方案如予通過,豈不落井下石,老舊建成區只好任其荒廢。
- 四、本區塊內居民們經過三次陳情後,104.02.4委請許議員慧玉於其大社區服務處,召開協調說明會,終於獲得與會都發局張文欽總工程司口頭肯定「大樹都市計畫變更(編號八)停止維持原計畫」讓居民可安心忠於本業。
依法辦理。
4.104.2.4陳情地主約18人(佔私有地主總人數約60%)表達不願負擔,並於104.2.16再次提出申覆書表示維持市場用地之訴求。本案若地主不同意,亦無法簽訂協議書,完成變更要件。
5.爰參酌陳情人第二次陳情變更停止維持原計畫及依據部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参、解決對策.七,建議恢復原使用分區-市場用地。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