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21-審議事項-第5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21
案件id
NVuCwS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分別提經本會103年5月27日第828次會議及103年11月25日第840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在案。
- 二、案准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24日府授都企字第1040189678號函說明略以:「…,編號變31、33案因變更回饋方案與貴部都委會審議內容不同,爰再提會審議」並補充相關資料到部,因涉及本會第828次及第840次會議決議事項,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附表本會決議欄辦理,並退請臺中市政府併同本會103年5月27日第828次會議及103年11月25日第840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核定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內容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31陳情位置:大雅區上楓段767-1、768-3、769-1、770、770-2、813、813-1等地號陳情人:天1.依據貴局104年5月1日中市都企字第1040069694號函辦理。
2.旨揭函示,欲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綠地)之範圍,活動中心需騰空土地,恐影響本宮長年會議、辦理聖事及公益活動使用。
3.本案之活動中心因長年無償提供轄區護老協會使用;且欲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綠地)之範圍,亦每年無償提供配合大雅區公所辦理大型小麥文化節活函請重新審議准予繳納代金,俾利所轄廟地使用完整。
本案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依內政部營建署函示請臺中市政府先行研處,故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6次會議決議,考量本案該活動中心長年無償提供公眾使用之公益性且無法騰空用地辦理回饋,同意以代金繳納方式辦理回饋。
本案依下列各點辦理:
1.考量鄰近住宅區之安寧需求,除活動中心用地範圍內之綠地同意依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改以代金繳納方式辦理回饋,並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外,其餘仍依本會第828壽宮動。
4.基於上述,本案欲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綠地)之範圍(含活動中心),考量辦理公益活動、聖事活動及會議使用,經本宮審慎評估,不予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綠地),請貴局惠予重新審議准予繳納代金。
2.爰此,原擬捐贈之綠地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另陳情人應於變更計畫審竣後6個月內完成代金繳納作業,未於期限內完成回饋,本府不予發布實施。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2.附帶事項:
(1)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有關「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得繳納回饋金原則」以1,000平方公尺作為回饋土地或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繳納之標準乙節,與本會以回饋土地為原則不符,且上開面積是否過高,請臺中市政府妥予檢討或適度修正。
(2)本案擬回饋綠地用地部分,請臺中市政府及廟方加強植栽綠化,同時應防範注意鄰近住宅區之安寧需求。
33游富吉陳情位置:神岡區大洲段地號817貴府104年1月16日府授都企字第1040009727號函敬悉本人土地已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案第33案原為人行道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應繳納回饋金1,165,626元,因本人財務短絀,無法繳納,請准予用本人所有土地抵繳(台中市神岡區大洲段817地號,現為道路用地,詳附地籍圖謄本),因公文往返費時,並請准予不受6月底前繳納之限制。
為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得繳納回饋金,請准予用道路用地抵繳。
本案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得繳納回饋金原則」,並無得以周邊公共設施用地抵繳代金之規定。
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