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31-審議事項-第6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大溪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31
案件id
5GL7s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98年12月17日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5屆第3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桃園縣政府99年3月4日府城規字第099006653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召集人)、王前委員秀娟、李前委員正庸、張前委員梅英、蕭前委員輔導(地政司代表)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林委員秋綿、王前委員秀娟、李前委員正庸、張前委員梅英擔任委員任期屆滿後,由邱前委員英浩、謝前委員靜琪、金前委員家禾、蘇委員瑛敏、王前委員銘正(地政司代表)接續擔任專案小組成員,並由邱前委員英浩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分別於99年7月19日、99年9月6日(現場勘查)、100年5月31日、102年5月16日、103年6月23日及103年9月18日(含現場勘查)召開6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業於104年8月14日府都計字第104020656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04年8月14日府都計字第1040206563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本會決議欄。
- 二、有關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五點部分,同意採納市政府補充說明資料,其變更內容圖說詳附圖二。
- 三、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二部分,請市政府於核定前檢附相關地主同意變更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附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大溪區公所(月眉停車場路口)計畫路段已做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因本路段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四大隊大溪分隊救災唯一出入道路,又遊覽車及車輛因從停車場車輛常回堵於車陣中,恐嚴重影響救災動線及安全,故確實有變更使用分區之必要性及需求。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該路段之開闢,可作為大溪區月眉地區聯外交通主要道路,完成後可充分發揮道路系統功能及效益,至於後續相關工程評估及變更位置、地籍權屬請大溪區公所簡報說明。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內容(如附圖一)通過。
劉德生(大溪區康莊段601、602地號)1.建議大溪區康莊段601、602地號均為我們五人共同持分,此次地號601列為大溪都市計畫行政園區區段徵收案內,比照計畫圖將作為住宅、公路及綠地之用,而且綠地將緊臨地號602,以致602沒有通路可出入。
2.建議通路規劃為6米道路寬,考慮安全及影響很少,可設在602南面與綠地尖端相連處。
維持原計畫理由:
本案已於103年9月18日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請桃園市政府研提機關用地(機二)之整體轉型利用方案及本案之整體開發區其開發之必要及規模、強度是否妥適,尚需審慎研議,建議暫予保留,請縣政府就重新開發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另行補充區段徵收計畫及財務計畫(含稅收效益)等可行性評估資料並提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後,再提小組討論。
照市府研析意見(即不予採納)。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大溪區田心子上田心子小段120-5、120-8地號)大溪區田心子上田心子小段120-5、120-8地號,於第三次通盤檢討草案中將本會土地劃設為水利專用區,本案經通盤考量後,請惠予將本會土地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維持原計畫理由:
本案已於103年9月18日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請桃園市政府研提機關用地(機二)之整體轉型利用方案及本案之整體開發區其開發之必要及規模、強度是否妥適,尚需審慎研議,建議暫予保留,請縣政府就重新開發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另行補充區段徵照市府研析意見(即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收計畫及財務計畫(含稅收效益)等可行性評估資料並提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後,再提小組討論。
靜修寺(大溪鎮一心里29鄰田心子46號)茲靜修寺申請土地作宗教用地使用,經查本寺所有之建物係民國40年即建築完成,而建物主要通行之道路,係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屬公有供公共通行之道路,符合寺廟宗教用地之使用。
大溪鎮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187-1、187-11及187-9地號等3筆土地上建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維持原計畫理由:
本案已於102年5月16日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該寺廟有寺廟登記證,惟變更地點位於農業區中央,四周無計畫道路可供出入,基於土地使用之完整性,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市府研析意見(即不予採納)。
附圖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位置變更內容(公頃)原計畫新計畫大溪區公所(月眉停車場路口)保護區(0.0797)道路用地(0.0797)附圖二、機關用地(機二)之變更內容圖說位置變更內容(公頃)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西側普濟路上(機二)機關用地(0.63)文化設施用地(0.63)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3年9月18日第6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第六點再提小組討論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桃園縣將升格為直轄市之觀點及參考桃園縣城鄉發展政策綱領指導,妥為檢討本計畫發展功能、定位,並研提計畫構想、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對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參據桃園縣城鄉發展政策綱領,本計畫區屬特色發展地區中之限制發展區,經縣政府表說明本計畫區亦屬石門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故請縣政府配合上開因素,妥為檢討本計畫工業區之適宜性,並變更為其他分區之可行性分析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 三、有關計畫人口部分,同意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維持原計畫之22,500人,不予調整,惟請縣政府修正本案計畫人口成長統計表與人口推估表兩者人口數之差距,又本計畫區為著名觀光景點,請一併補充歷年觀光人數分析推估資料,及觀光遊客量所衍生之相關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交通影響衝擊等資料,納入計畫書載明。
- 四、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2,5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1.22公頃及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2.96公頃,又公園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約2.26%,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10%之規定,故請縣政府補充本次增加都市發展用地之相關調整補充措施或因應對策。
- 五、有關機關用地(機二)之整體轉型利用方案,經小組現場勘查及縣政府文化局之說明後,考量機二用地目前仍有許多建物宿舍具有文化保存價值,成立木藝生態博物館除可保留活化外,更能串聯大溪老街觀光旅遊之深度,故建議除現況使用之鎮公所、代表會、清潔隊及大溪分局用地附帶條件保留外,其餘機關用地變更為文化設施用地,併同文化設施短期需求部分繪製相關變更內容圖說後,提會說明。
- 六、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九之整體開發地區原為87年2月第二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之計畫內容,主要係為取得機關用地(供行政中心使用),惟目前已延宕多年,其開發之必要及規模、強度是否妥適,尚需審慎研議,本案建議請縣政府配合上述附帶條件保留之機二用地,重新研提未來之遷建計畫及區段徵收開發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另行補充區段徵收計畫及財務計畫(含稅收效益)等可行性評估資料提報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後,再提小組討論。
- 七、有關縣政府訂定之「大溪老城區都市設計準則」,事涉後續建築執行與管理(如道路設計、建築基地、建築高度及建築色彩等),為避免與其他相關法令之規範(如建築技術規則等)疊床架屋,產生疑義,建議納入附件供參。
- 八、本案重製前後住宅區、農業區、保護區及道路用地計畫面積差異頗大,故請縣政府補充說明差異內容及原因,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應詳列變更內容,並依99年12月23日訂定之「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之規定將相關因應處理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
- 九、都市防災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自然或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執行之依據。
- 十、本計畫並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十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十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業經內政部100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故有關本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流域型及滯洪設施、都市防災計畫及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等內容,請妥依該辦法修正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十三、後續應辦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略以:「…。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辦理。
(三)桃園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四)計畫名稱請配合審議結果修正。
十四、變更內容綜理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逕向內政部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如后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附表一變更大溪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一一計畫年期民國94年民國110年配合台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計畫年期,檢討年期予以變更調整。
建議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之目標年予以調整至民國115年。
二二全計畫區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計畫圖比例尺一千分之原計畫地形圖測繪已久,老舊不堪使用且實際地形與原計畫圖差異甚大,為提高計畫圖精度,宜重製計畫圖。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計畫人口22,500人25,500人一、本計畫區計畫人口為22,500人,現況人口約為22,600人。
- 二、本次通盤檢討為因應未來人口成長趨勢,變更調整計畫人口為25,500人。
併綜合意見第三點,本案維持原計畫。
四四計畫區中心(部分和二路)住宅區(0.05)道路用地(0.05)道路用地(0.05)住宅區(0.05)現況道路與計畫不符,配合現況變更調整計畫道路,以符現況發展。
(本案係依95.8.9第一次重製展繪疑義會議編號第6案決議辦理(計畫線與樁位成果相符,為10公尺寬道路,但與地籍、現況不符;現況與地籍大致相符且道路兩側房屋密集)。)除將補充之變更理由(增列地籍圖與都市計畫圖之關係暨現況發展情形之說明)納入計畫書外,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五計畫區西南側(部分勝利街)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現況道路與計畫不符,配合現況變更調整計畫道路,以符現況發展。
(本案係依95.8.9第一次重製展繪疑義會議編號第23案決議辦理(計畫線與樁位成果相符,為8公尺寬道路,但與地籍、現況不符;現況與地籍大致相符且道路兩側房屋密集)。)除將補充之變更理由(增列地籍圖與都市計畫圖之關係暨現況發展情形之說明)納入計畫書外,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六計畫區東側(部分文化路211巷)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現況道路與計畫不符,配合現況變更調整計畫道路,以符現況發展。
(本案係依95.8.9第一次重製展繪疑義會議編號第27案決議辦理(計畫線與地籍、現況皆不符,且該地區無樁位成果;除將補充之變更理由(增列地籍圖與都市計畫圖之關係暨現況發展情形之說明)納入計畫書外,建議照縣政府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現況與地籍大致相符)。)核議意見通過。
七八計畫區西側、計畫區範圍邊界。
保護區(0.09)道路用地(0.09)本次檢討將台4線道路(18公尺寬)過武嶺橋進入本計畫接2號計畫道路(15公尺寬)部分,配合現況路線調整變更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九計畫區西側保護區(0.49)公園用地(0.30)道路用地(0.14)河川區(0.93)配合經濟部(95.1.25,經授水自第09520200470號函)公告變更淡水河水系支流大漢溪(石門後池堰至柑城橋河段)之河川區域線,變更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九十計畫區西南側(私立至善高中西側)住宅區(5.85)商業區(1.05)機關用地(行政中心)(1.98)停車場(0.36)車站(0.31)道路(3.33)鄰里公園(0.76)住宅區(6.98)車站專用區(0.64)機關用地(供大溪鎮公所及大溪鎮表會使用)(1.01)機關用地(供大溪警分局使用)(0.43)綠地(0.52)廣場兼停車場(0.60)道路(3.48)
- 一、依本府87年2月23日公告實施「變更大溪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第3案,原機二(鎮公所)用地,因區位、停車問題以及原辦公廳舍老舊不符現況使用,故另覓合宜地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提供為行政中心)。
- 二、本案於主要計畫附帶條件規定:
(一)應另擬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併綜合意見第六點,本案暫予保留。
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二)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 三、本次通盤檢討配合調降公共設施用地至40%,並配合取消另擬細部計畫之規定,以促進本案開發之可行。
計畫區東南側文中二(3.69)文高用地(3.69)配合大溪高中設校,變更文中二用地為文高用地。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東南側道路用地(0.94)水利會專用區(0.63)綠地(0.31)
- 一、本案係為配合桃園農田水利會改建需要,以土地所有權範圍調整變更,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
- 二、本案變更範圍為大溪鎮上田心子段上田心子小段120-5地號,以變更範圍土地總面積之60%乘以開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40%桃園縣政府,否則維持原計畫。
- 三、水利會應與桃園縣政府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送本府3個月內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 四、為有效改善道路景觀,提供休閒遊憩空間,劃設綠地,並納入區段徵收開發取得。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九。
計畫區西側、計畫區保護區(0.21)宗教專用區(0.21)
- 一、本案為本府補辦寺廟登記輔導對象之一,係為配合本府輔導寺廟合法依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同意依該寺廟合法登記之部分及參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範圍邊界。
化,參酌寺廟所有權及現況使用情形變更為宗教設施專用區,以符實際使用情形。
- 二、本次變更範圍為大溪鎮月眉段265-1、265-2、265-3、265-7、265-9、272、272-2及272-5,共8筆地號,面積為0.21公頃(其中265-3地號由寺方向國有財產局辦理申購程序)。
- 三、以變更範圍土地總面積10%乘以變更後第一次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加40%之代金方式繳交予桃園縣政府,否則維持原計畫。
- 四、寺方應與桃園縣政府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送本府3個月內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考現有建物現況部分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詳附圖一),並請縣政府補充查明有無環境敏感之虞,其餘維持原計畫。
人陳大溪國中南側農業區(0.70)宗教專用區(0.70)
- 一、本案為本府補辦寺廟登記輔導對象之一,係為配合本府輔導寺廟合法化,參酌寺廟所有權及現況使用情形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使用情形。
- 二、本次變更範圍為大溪鎮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187-1、187-11、187-9地號,共3筆地號,面積為0.70公頃。
- 三、以變更範圍土地總面積10%乘以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加40%之代金方式繳交予桃園縣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案係屬非合法登記之寺廟,且變更地點位於農業區中央,四周無計畫道路可供出入,基於土地使用之完整性,建議維持原計畫。
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政府。
- 四、寺方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送本府3個月內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人陳大溪國中西側學校用地(0.11)農業區(0.11)
- 一、現有10公尺寬聯通學校道路已足供師生使用。
- 二、本府教育處並無徵收計畫。
依縣府列席代表會中補充說明,本案維持原計畫,惟請主管機關儘速編列預算執行,以避免影響地主權益。
人陳計畫區北側保護區(0.17)遊憩區(0.17)
- 一、考量本案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土地已作遊憩相關設施使用。
- 二、本案須增訂遊憩區回饋計畫及相關管制內容。
- 三、本次變更範圍為大溪鎮月眉段265-6及265-14地號,共2筆土地,面積為0.17公頃。
本案原屬保護區,緊鄰大漢溪東側坡崁,因面積狹長且腹地小,為維持保護區之完整性及考量地形狀況,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全計畫區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
註:1.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以原計畫為準。
2.表內面積應依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條文新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維持原條文。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維持原條文。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
維持原條文。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乙種工業區(包括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 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修正文字,因本計畫區已無零星工業區。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倉儲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維持原條文。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農會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基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限制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1.新增條文。
2.依88.01.12發布之「變更大溪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農會專用區)案」納入。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水利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新增條文涉及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十一,依審議結果配合訂定。
- 八、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新增條文除考量增列建築物退縮及高度限制之規定外,其餘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車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 九、車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並得與鄰近之機關用地辦理聯合開發。
配合變9案修正名稱。
涉及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九,依審議結果配合訂定。。
- 六、零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 十、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十一、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十二、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其容積率不得大於下列之規定:
學校等級最大容積率國中以下百分之一百五十私立至善工商學校百分之二百十三、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其容積率不得大於下列之規定:
學校等級最大容積率國中以下百分之一百五十文高用地百分之二百私立至善高中百分之二百
- 一、新增條文
- 二、配合大溪高中設校,增列文高用地規定。
除「私立至善高中」用地名稱請再檢討修正外,其餘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為鼓勵整體更新,對於依都市計畫法第六十六條辦理舊市區更新者,得視實際需要及發展情形酌予調整容積率。其調整後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所訂容積率之平均值以不超過依第二點及第—刪除原條文,將原鼓勵整體更新之內容另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點規定核算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為限。
十一、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為維護老街氛圍,大溪鎮和平路(自康莊路至普濟路段)及中山路(自中央路至登龍路段)兩側多為歷史性建築物,該道路兩側建築基地剔除於本項退縮規定範圍外十四、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為維護老街氛圍,大溪鎮和平路(自康莊路至普濟路段)及中山路(自中央路至登龍路段)兩側多為歷史性建築物,該道路兩側建築基地剔除於本項退縮規定範圍外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依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修正如下:
另宗教專用區增列建築物高度限制為二層樓或七公尺以下。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從其規定。
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十五、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依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條文建議刪除。
理由:本條文訂定多年來未有申請案件,配合實際情形予以刪除。
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四、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十六、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依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增加如下:
大溪鎮和平路(自康莊路至普濟路段)、中山路(自中央路至登龍路段)及中央路(自和平路至康莊路段)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免設置停車空間。
十七、本計畫區西南側整體開發地區內其建築基地,應於發照前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變更建造執照時亦同,但未變更外觀、建築配置及建築面積者不在此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得依本管制要點精神另訂詳細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作為審議依據。
1.新增條文2.為型塑整體開發地區整體意象及環境景觀,新增都市設計之規定,以透過都市設計審議機制予以管制。
依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修正如下:
十六、本計畫區西南側整體開發地區內其建築基地,應於發照前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變更建造執照時亦同,但未變更外觀、建築配置及建築面積者不在此限。都市設計審議必要時得依本管制要點精神另訂詳細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作為審議依據。
十八、為維護大溪老城區之歷史風貌,大溪老城區範圍一切建築行為,應於發照前應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照執照,變更建照執照時亦同,但未變更外依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修正如下:
十七、為維護大溪老城區之歷史風貌,大溪老城區範圍一切建築行為,應於發照前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照執照,變更建照執照時亦同。
觀、建築配置及建築面積者不在此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得依本管制要點精神另訂詳確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以為審議時之依據。
十九、公告為歷史建築物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維護保存。
為確保歷史建築物保存,增訂管制條文規定。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調整條文為十八。
十六、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為原則。
二十、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為原則。
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調整條文為十九。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調整條文為二十。
註:本表原條文依據桃園縣政府98年1月8日府城規字第097104437341號函發布實施「變更大溪都市計畫(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修正。
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期人陳靜修寺(大溪鎮一心里29鄰田心子46號)大溪鎮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土地上之建物係為寺廟建築,位於大溪鎮中華路旁,於民國71年興建完成後即為從事宗教活動之場所,並於民國92年取得寺廟登記證。建議將該三筆土地列入大溪鎮都市計畫土地通盤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1.維持原計畫2.理由:
本案已於102年5月16日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本案非合法登記之寺廟,且變更地點位於農業區中央,四周無計畫道路可供出入,基於土地使用之完整性,建議維持原計畫。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三。
逾期人陳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普濟路及中正路交叉口)大溪鎮和平段787地號及788、789等3筆地號,面積1829㎡,為達歷史建物保存再利用及計畫與實際使用合一,應予以變更為「文化設施用地」供木藝生態博物館使用。
為大溪歷建保存及管用合一,建議變更為「文化設施用地」。
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並請縣政府依綜合意見第五點意見予以補足,以解決都市計畫區內停車場用地不足之情形。
附圖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十二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西側、計畫範圍邊界保護區(0.14)宗教專用區(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