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31-審議事項-第7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南頭份都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逾22)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31
案件id
Se66q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04年9月15日府商都字第1040193605號函辦理。
- 二、本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1月2日第742次會審議決議:「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文高一用地,現階段尚無徵收及設校計劃,且原高中學區未來可由大同國中及建國國中慈暉分班改制或增設為完全中學予以取代,故本案暫予保留,俟縣政府提出具體可行之規劃方案後,再提請大會討論決定。」在案。
- 三、案經苗栗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辦理後,以102年1月16日府商都字第1020012017號函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到部,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金前委員家禾(召集人)、陳前委員榮村、謝前委員靜琪、蘇委員瑛敏及王前委員銘正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102年4月3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後,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8月13日第809次會審議決議:「本案係屬公共設施用地變更,且土地所有權人對開發內容及開發方式存有疑義尚待釐清,故本案暫予保留並請苗栗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妥為溝通協調,並詳加整體考量分區用途、開發方式、公共設施劃設比例等,研提具體可行變更方案後再議;或納入本部『推動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計畫』通盤考量辦理。」。
- 四、苗栗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辦理後,再以上開號函送相關變更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採納頭份鎮公所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之開發內容、方式已與土地所有權人充分說明、溝通、協調,請將其說明情形內容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二、請將本案不納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全盤考量之理由、本案開發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等,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以資妥適。
- 三、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附圖)。
附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243?L|@@?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請詳為調查補充頭份地區產業發展現況及人口成長之相關推估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本案劃設住宅區之参據。
- 二、經查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區內計有3處文高用地,何以優先調整變更文高一用地,又其變更後對原學區服務範圍有何影響等,應請納入計畫書內,補充敘明。
- 三、為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故請縣政府妥將細部計畫公共設施適度提升至主要計畫,以資妥適(詳如附圖一)。
- 四、本案變更學校用地為住宅區,請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單位意見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 五、本案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計畫書附錄四)中,有關工程費用之概估,應請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1條相關規定,妥為修正。
- 六、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苗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苗栗縣政府於完成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 七、本案如經審竣應請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八、逕向本會陳情意見部份:
表一: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公所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陳情人:黃信淵
- 一、99年2月分代表人黃信銘曾因頭份警察局預定地以解編之理由,申請其它剩餘土地一同解編開放為建地一案遭到駁回,請問為何允許---正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進行土地重劃案件?
- 二、原有土地重劃之地主同意書為同意開放解編為由所立下,現今原申請代表於101年9月5日發
- 一、有關台端所提及黃信銘等人申請擬定細部計畫乙案,本所業於101年10月2日頭鎮建字第3號函及101年11月12日頭鎮建字第4號函同意所請,並檢還原檢送之計畫書、圖等相建議交由未來細部計畫擬定機關(頭份鎮公所)及市地重劃主管機關(本府地政處)參酌。
理由:
陳情事項無涉本案變更主要計畫內容。
- 一、經查本案係為本府100年8月26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竹南頭份都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之暫予保留案件編號逾22案,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42次會議決議:「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文高一用地,現階段尚無徵收及設校計劃,且原高中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公所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文內政部營造署及都市計畫委員會、苗栗縣政府、頭份鎮公所等處聲明一切相關文件資料…等立即作廢以及撤案且不可另做沿用,既然如此,現今由正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主導土地重劃案之正當性是否有檢討之必要?
- 三、近期政府積極計畫推動開放全國鄉鎮公設保留地(如附件),又為何需要在此時同意民間機構申請重劃一案?當知土地重劃後每位地主損失約55%~60%的土地面積及不確定的座落位置,如果重劃案過關的同時,地主們於電視上看到或聽到政府正式宣布土地全面關文件在案。
- 二、本所刻正辦理之「變更竹南頭份都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逾22案】)」屬主要計畫性質,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3條規定,主要計畫擬定機關係為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規定擬定之,先予敘明。
- 三、前述主要計畫報請內政部審議通過後,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按都市計畫學區未來可由大同國中及建國國中慈暉分班改制或增設為完全中學予以取代,故本案暫予保留,俟縣政府提出具體可行之規劃方案後,再提請大會討論決定。」,故擬定機關(頭份鎮公所)後續須依前述會議決議製具「主要計畫」書、圖送由本府報請內政部排會審議,仍未定案,先予敘明。
- 二、次查依上揭說明所述,本案須先經頭份鎮公所製具主要計畫書、圖送由本府報請內政部審議通過後,始得據以核辦細部計畫,視內政部都委會審定內容,土地權利關係人後續得按都市計畫法第24條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自行擬定該細部計畫;目前該主要計畫案經本縣101年9月13日第241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略以:「...請頭份鎮公所就下列事項補充修正後通過,並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公所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開放之當下,相信必會造成相當大的民怨。
- 四、有鑑於此,希望政府相關單位能於此重劃案上多加慎重考量。
- 五、本人(黃信淵)在此申明從來沒有在所有相關重劃案文件上簽署同意書,也不同意土地於現今做不確定規劃。
法第24條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台端陳情事項係屬後續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細部計畫之範疇,並無涉目前辦理之變更主要計畫內容,故建議後續辦理細部計畫時,將相關陳情意見納入參酌。
請頭份鎮公所修正後函送本府轉請內政部排會審議...」,經頭份鎮公所102年1月11日函送計畫書圖到府,本府並於同年1月16日報請內政部審議,尚未定案,故所陳有關由民間機構進行土地重劃及不同意簽署同意書等情,係屬前揭所述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按相關法令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之範疇,惟仍須俟內政部都委會審定主要計畫後,始得據以核辦,且本府並未收迄相關單位申請擬定該細部計畫之相關書、件,故自無陳情人所陳情事。
附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