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41-審議事項-第9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41
案件id
EJVDZx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2月30日第19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3年4月9日屏府城都字第103099904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謝前委員靜琪、張委員馨文、邱前委員英浩、林前委員志明及王委員靚琇等6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分於103年7月1日、103年11月20日及104年5月15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04年10月14日屏府城都字第104726336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重新修正後,納入計畫書中。
第二十二點本計畫區另訂都市設計事項。
--增訂條文。
為落實生態城市理念,並達到防減災之功效,故增訂都市設計事項。
本條文建議刪除,請縣政府於計畫書中另選適合章節載明相關文字。
第二十三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第十三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配合調整項次。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件
- 附表一:人行步道檢討變更原則表項目檢討變更原則維持既有人行步道功能(維持原計畫)(1)兩側建築基地僅基地一側鄰接人行步道,另一側鄰接道路(2)臨接學校、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3)與既有人行空間、步道系統動線配置構成完整系統檢討變更為廣場用地或其他兼供行人及車輛通行之開放空間(變更為道路用地)(1)現況已成為既有道路或連接既有道路供車輛通行使用者(2)兩側或一側之街廓深度達70公尺以上,須以該人行步道用地指定建築線並留設停車空間(3)兩側或一側可建築土地,須以該人行步道用地指定建築線並留設停車空間附圖一:人行步道經檢討後仍維持原計畫示意圖附圖二:人行步道檢討變更為道路用地(未編號有註明寬度)示意圖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修正內容一覽表原條文(現行計畫)新條文(依專案小組審議修正)專案小組後縣府建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第四點農業區內土地之開發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第一種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相關法定規定使用。
2.第二種農業區除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相關法定規定使用外,本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得研提「產業轉型示範計畫」書、圖,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作下列各項設施使用:
(1)餐飲設施。
(2)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3)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
(4)門票收費設施。
(5)警衛設施。
(6)涼亭(棚)設施。
(7)眺望設施。
第四點農業區內土地之開發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
2.農業區(配合養水種電計畫)除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外,本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得研提「產業轉型示範計畫」書、圖,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作下列各項設施使用:
A.環境設施類(不得大於基地面積70%)(1)再生能源設施。
(2)衛生設施。
(3)資材室。
(4)安全防護設施。
(5)平面停車場。
(6)景觀設施。
配合屏東縣政府推動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產業轉型示範計畫,增列經審查核准設置之其他設施。
原條文(現行計畫)新條文(依專案小組審議修正)專案小組後縣府建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8)衛生設施。
(9)農業體驗設施。
(10)生態體驗設施。
(11)安全防護設施。
(12)平面停車場。
(13)標示解說設施。
(14)露營設施。
(15)休閒步道。
(16)水土保持設施。
(17)環境保護設施。
(18)農路。
(19)景觀設施。
(20)管理中心。
(21)資材室。
(22)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23)高腳屋或浮動屋示範設施。
(24)再生能源設施。
(25)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准之產業轉型相關設施。
3.建築基地內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前項各項設施,其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60﹪,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4層或14公尺。
B.觀光休閒設施類(不得大於基地面積20%)(1)餐飲設施。
(2)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3)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
(4)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5)涼亭(棚)設施。
(6)農業體驗設施。
(7)生態體驗設施。
(8)管理中心。
(9)露營設施。
(10)高腳屋或浮動屋示範設施C.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准之產業轉型相關設施(不得大於基地面積10%)。
3.建築基地內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前項各項設施,其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60%,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4層或14公尺。
- 附表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6點修正內容一覽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第六點宗教專用區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停車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團體有關之建築物所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第六點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配合調整項次及明訂容許使用項目。
- 附表四: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1屏東縣政府機三用地查林邊都市計畫區內「機三」機關用地目前規劃係「現有分駐所、戶政事務所及供興建社區活動中心、鄉活動中心等使用」,後因東港戶政事務所林邊辦公室裁撤後,縣府社會處擬使用原戶政事務所建築物增設「身心障礙資源中心」,並考量增加未來各單位之使用彈性,爰擬變更本機關用地使用用途為「供屏東縣政府所屬機關或林邊鄉公所所屬單位使用」。
建議事項:
變更機三用地使用用途為「供屏東縣政府所屬機關或林邊鄉公所所屬單位使用」。
為增加機關用地使用彈性,建請內政部都委會採納本府陳情建議意見。
同意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3年7月1日、103年11月20日及104年5月15日共召開3次會議)(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附表一:「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新計畫1計畫年期民國94年民國115年配合上位計畫「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指導,調整至民國115年。
除變更理由修正為「參考全國區域計畫目標年調整」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都市計畫圖比例尺:
三千分之比例尺:
一千分之一1.原都市計畫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精度無法符合目前規劃需求,其地形地物與現況已不符,無法反應都市發展現況。
2.本次檢討採用民國100年新測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為基本圖轉繪都市計畫內容,並依屏東縣政府重製轉繪研商會議,以更新都市計畫圖。
照縣政核議意見通過。
※全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計畫總面積334.62公頃重製後計畫總面積339.86公頃重製後計畫圖為後續土地管理之參據基礎,故依重製後計畫圖所得之計畫總面積及各項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面積辦理調整面積。
各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計畫參見表五、表三十九。
本案除變更理由增列重製轉繪過程、相關研商會議紀錄列入計畫書及併綜合意見第六點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詳計畫區變更位置示意圖住宅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配合重製疑義提列變更共8處,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規定,依都市計畫展繪線展繪,並參酌地籍及現況提列變更。
本案除併綜合意見第六點將八處變更位置及變更內容詳實載入計畫書,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計畫區東側農業區(0.03公頃)運動公園用地(0.03公頃)變更範圍之農業區無農業利用之價值且土地為公有地,為配合整體鄰近運動公園用地使用之完整性,擬變更為運動公園用地。
本案除請縣政府確認本案土地權屬及管理機關,以及土地取得方式等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新計畫※計畫區東側農業區(0.03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0.03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東側及運動公園用地西側所挾之農業區,已無農業利用價值,且土地權屬為自來水公司所有,考量使用之完整性,故配合毗鄰用地擬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台17線沿線,郵政專用區西側市場用地(市三)(0.17公頃)商業區(附)(0.17公頃)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市場應依據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林邊地區既有已設立之市一、市二足敷當地需求,因此可參採民眾陳情,檢討市三用地。
2.市一及市二均已開闢使用,面積0.35公頃,且二者之服務半徑500公尺範圍內已含括市三,足敷當地居民需求;再者,考量市三設置迄今未能開發,影響居民權益,故以提供公共設施限期捐贈之附帶條件之方式變更。並依據屏東縣政府變更回饋比例規定,回饋40%之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本案應負擔40%公共設施用地或等值代金,於發布實施2年內完成全區捐贈使得發照建築,否則於下次通檢時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1.考量本案土地產權複雜且涉及回饋議題,為避免整合過程及協議書簽訂事宜,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議將新計畫「商業區(附)」恢復為「市場用地(附)」,俟完成公共設施捐贈或等值代金繳納完成後,即同意變更為商業區(附),惟涉及回饋部分,仍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中再報部核定,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另請縣政府將等值代金計算規定載明於計畫書中,以資完妥。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新計畫8計畫區全區4公尺人行步道(道路廣場用地)共50處道路用地依內政部90.02.06台九十內營字第9082373號函示: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出入通行使用,與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建築基地需留設停車空間,二者產生衝突,為提供車輛進出,故予以調整變更。
1.本案請縣政府參考嘉義縣訂定之「嘉義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及相關案例,就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時效、縣政府財政現況,仍請縣政府依土地權屬、實際發展現況及需求、交通系統及鄰近道路寬度、人行步道鄰近使用分區或用地、人行步道劃設情形是否影響兩側建築基地車輛出入通行等項目,逐案檢討各項變更內容後,提出變更原則及具體可行變更方案,必要時得將相關規定增列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並將上開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2.本案變更內容部分亦請縣政府參考本會103年10月14日第837次會審議「變更高樹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決議重新修正繪製圖說,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新計畫9現林邊火車站位置及其周邊範圍鐵路用地(3.01公頃)車站專用區(一)(附)(1.82公頃)配合林邊火車站鐵路高架化,原鐵路用地及其周邊地區作整體規劃及變更,並針對車站專用區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規定。
【附帶條件】本案係參考「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於基地內配置25%公共設施用地。
1.參採縣政府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目前無立即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必要性,且周邊住商發展未達預期水準,故維持原計畫,未來如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評估有另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必要性,為利車站專用區整體開發,建議就變更內容、容許使用項目簡化或分類、具體開發構想、與觀光及交通連結性及專用區功能定位明確性、變更範圍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含建蔽、容積及容許使用項目等)、具體開發構想、與觀光及交通連結性,以及專用區功能定位等項目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再行辦理,以資妥適。
2.另請縣政府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完妥。
車站專用區(二)(附)(0.36公頃)10計畫區全區現林邊火車站道路廣場用地(23.58公頃)車站專用區(一)(兼供道路使用)(附)1.原道路廣場用地(含廣場)區分為道路用地及廣場用地。
2.配合林邊火車站鐵路高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係配合現況辦理變更,故建議照縣政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新計畫位置北側及東北側(0.08公頃)架化之鐵路用地整體規劃及變更。
3.其中一處廣場兼具停車場功能,提供站前旅客接送停等之空間。
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取得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完妥。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75公頃)道路用地(23.42公頃)廣場用地(0.05公頃)11現林邊火車站位置東北側住宅區(0.07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7公頃)配合林邊火車站鐵路高架化之鐵路用地整體規劃,將公有土地之住宅區部分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符實際發展需求。
變更住宅區部分屬公有土地者為塭岸段7、8、9、10、11及12等6筆地號,其土地所有權人皆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皆為臺灣鐵路局。
併編號第9案辦理。
12現林邊火車站位置南側及十三號道路住宅區(0.03公頃)道路用地(0.18公頃)1.配合林邊火車站鐵路高架化之鐵路用地整體規劃及變更,以縫合現有林邊火車站架下空間及前、後站之聯通,使交通系統得以更健全。
2.配合十三號道路(屏128鄉道)為計畫區內聯外道路(可連接至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且現況道路也已拓寬至12公尺,調整後之道路系統延長至站前。
原十三號道路路寬10公尺考量現況已做為道路使用,本案有其變更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取得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完妥。
農業區(0.15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新計畫13現林邊抽水站西側農業區(0.16公頃)抽水站用地(0.16公頃)配合林邊鄉公所之評估研究,擴大現有林邊抽水站之用地範圍。
1.變更地號:
光林段10、18、26地號等3筆土地。
2.本變更案之事業及財務計畫開發主體為林邊鄉公所。
涉及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9部分,參採林邊鄉公所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變更範圍配合抽水站實際施工範圍,同意僅變更光林段10地號為抽水站用地,另光林段18、26號等2筆則維持原計畫。
14現林邊運動公園西側農業區(0.09公頃)溝渠用地(0.09公頃)1.內政部營建署100年補助屏東縣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計畫-加速都市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並已完成林邊D幹線第一期雨水下水道工程。
2.依據林邊鄉公所相關之評估,為利後續工程之施作,及為將私有土地之徵收面積減至最小爰提出D幹線改道建議。
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目前無辦理之必要性,故同意維持原計畫。
15現臺灣電力公司林邊服務所變電所用地(附)附帶條件為:
1.以興建屋內型為限。
2.將來建築時,四周應自產權境界線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變電所用地原計畫附帶條件係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內容範疇,故取消變電所用地之附帶條件,並將原附帶條件內容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於變電所用地之規定中。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新計畫法定空地,但須植喬木予以綠化。
16仁和國小北側住宅區(附)(0.14公頃)住宅區(附)(0.14公頃)為督促該附帶條件變更案之開發,增訂限期開發規定。
【附帶條件】1.本變更案之公共設施用地,由變更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
2.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至下次通盤檢討前,若仍未開發,則檢討變更其他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本案除新計畫:住宅區(附)、兒童遊樂場用地(附)恢復為文小(附),並加註附帶條件為: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2年內,未完成變更或開發者,即恢復成學校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06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06公頃)17林邊國小西側住宅區(0.10公頃)宗教專用區(0.10公頃)1.配合現況三山國王廟(忠福宮)之廟前廣場,為使鄉民便於宗教活動進行,配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979地號為公有地,符合公地公用原則。
1.變更地號:
東林段979、981、985-1、986及地號等4筆土地。
2.已取得979地號及981地號同意變更宗教專用區及取得981地號所有權人忠福宮同意書及寺廟登記證影本。
參採縣政府及林邊鄉公所列席代表於本案第3次小組會議上之說明,因本案涉及國有及鄉公所管有土地之處分問題,惟私人土地部分現況已開闢為忠福宮所使用,故東林段981地號部分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東林段979、985-1及986地號則維持原計畫,另請縣政府確定未來忠福宮於辦理建築物重建時,無指定建築線之疑慮,並將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內,以資完妥。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新計畫18計畫區全區農業區(205.19公頃)第一種農業區(136.43公頃)林邊火車站南側農業區八八風災後為受創最嚴重的地區之一,因魚塭沖毀、魚苗流失或淤泥堆積,現地復原不易,而多呈閒置荒廢的停養型態,屏東縣政府於此陸續推動綜合治水、產業調整與養水種電等計畫,未來更將推動高腳屋、浮動屋等新式建築概念,落實都市防災、災後重建、產業轉型、土地使用轉型、環境修復、生態保育、觀光遊憩等,爰此,針對林邊都市計畫農業區導入農業轉型與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契機,故針對本計畫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第3項規定增列經審查核准設置之其他設施。
詳參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
1.併綜合意見第五點之(四)辦理。
2.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變更案係為活化閒置農業區並配合縣政府刻正推動之「養水種電」計畫,惟本案允許使用項目種類甚多,為符實際使用需求及相關法令規定,建議「第一種農業區」維持原計畫(即「農業區」)。
3.另「第二種農業區」調整為「農業區(配合養水種電計畫)」部分,請縣政府提出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並配合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提大會說明。
林邊火車站南側第二種農業區(68.76公頃)19都市防災計畫僅河川個變局部訂定增修訂1.依據「災害防救方案」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2.因應生態城市理念及為強化防災功能,增修訂都市防災計畫。
併綜合意見第九點辦理。
20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未訂定增訂為使計畫區能合理與循序發展,配合實際發展趨勢、情形及地方財力負擔,訂定分期分區計畫,以為後續開發之參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新計畫21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1.因應生態城市理念,強化防災功能。
2.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及維護生活環境品質。
修訂內容參見附錄四。
併綜合意見第十三點辦理。
22都市設計未訂定增訂1.因應生態城市理念及為強化防災功能,增訂都市設計事項。
2.計畫區內建築物或公共工程依循本次檢討防災理念與策略,進行有效規範與管制。
增訂內容參見附錄五。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3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法規規定,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為實施進度及經費。
本案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之(三)辦理外,請縣政府妥為編列各項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並研定興闢時程。
- 附表二: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綜理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鍵議意見第一點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點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二點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第二點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三點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第三點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四點農業區內土地之開發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第一種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相關法定規定使用。
2.第二種農業區除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相關法定規定使用外,本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得研提「產業轉型示範計畫」書、圖,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作下列各項設施使用:
(1)餐飲設施。
(2)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3)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
(4)門票收費設施。
(5)警衛設施。
(6)涼亭(棚)設施。
(7)眺望設施。
(8)衛生設施。
(9)農業體驗設施。
(10)生態體驗設施。
(11)安全防護設施。
(12)平面停車場。
(13)標示解說設施。
(14)露營設施。
(15)休閒步道。
(16)水土保持設施。
(17)環境保護設施。
(18)農路。
(19)景觀設施。
(20)管理中心。
(21)資材室。
(22)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23)高腳屋或浮動屋示範設施。
(24)再生能源設施。
--配合屏東縣政府推動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產業轉型示範計畫,增列經審查核准設置之其他設施。
併變更內容編號第18案辦理。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鍵議意見(25)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准之產業轉型相關設施。
3.建築基地內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前項各項設施,其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60﹪,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4層或14公尺。
第五點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電信專用區(電專)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路線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鐵塔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它必須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室)等。
(4)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料處理服務。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電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電信專用區(電專)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路線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鐵塔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它必須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室)等。
(4)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配合99.12.29發布實施之專案變更,並調整項次。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資料處理服務。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電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第六點宗教專用區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停車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團體有關之建築物所第六點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配合調整項次及明訂容許使用項目。
本案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依本會104.4.21第849次會審議「變更內埔(豐田地區)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鍵議意見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決議辦理後,提大會說明。
第七點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僅供加油站本業使用。
--原計畫未訂定,本次檢討增訂條文內容並配合調整項次。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八點車站專用區內土地之開發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土地使用強度(1)車站專用區(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2)車站專用區(二)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
(3)臺鐵車站外之路線設施構造物不予計入建蔽率。
(4)得適度供做人工地盤。(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過者,得不計入建蔽率)2.車站專用區(一)容許使用項目(1)鐵路車站(供台鐵及車站之站體與路軌及必要之安全、服務相關設施)。
(2)電動巴士站、轉乘設施、公共停車場、人行廣場。
(3)污水處理及相關環保、再生能源設施。
(4)供平面、高架及地下穿越道路使用。
(5)得供附屬事業使用,其項目包括商業設施、旅館設施、會議及工商展覽中心、娛樂事業(不得經營特種服務)、餐飲業、百貨零售業、金融服務業、一般服務業、通訊服務業、運輸服務業、旅遊服務業、辦公室。
(6)其他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核配合本次檢討增訂車站專用區相關規範。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9案辦理。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鍵議意見准,為配合林邊車站發展需要使用之相關設施。
3.車站專用區(二)容許使用項目(1)鐵路運輸業、汽車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陸上運輸輔助業(不包括民間救護車經營業)。
(2)旅行業、旅遊諮詢服務業、觀光遊樂業。
(3)其他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准,為配合林邊車站發展需要使用之相關設施。
4.車站專用區之開發及變更使用均應由開發單位研擬整體開發計畫,提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包括:
(1)整體規劃構想。
(2)土地使用計畫。
(3)開發建築計畫。
(4)交通運輸計畫。
(5)必要性服務設施計畫(6)事業及財務計畫(7)經營管理計畫(8)其他相關配合計畫前項整體開發計畫,應符合下列原則:
(1)必要性服務設施應能滿足區內之需求。
(2)應避免對外部環境造成負面衝擊。
(3)規劃配置須與外部土地使用相容,並與之配合整體規劃設計。
第九點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第四點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配合調整項次。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點零售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第七點零售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其中「市三」市場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做立體多目標使用。
配合「市三」用地檢討調整內容,並配合調整項次。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鍵議意見第十一點國中、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第八點國中、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配合調整項次。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二點電力事業用地、郵政事業用地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第九點電信事業用地、電力事業用地、郵政事業用地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配合調整項次,並配合99.12.29中華電信專案通盤檢討刪除電信事業用地之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三點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其範圍內之建築開發應符合以下規定:
1.以興建屋內型為限。
2.將來建築時,四周應自產權境界線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須植喬木予以綠化。
第十點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四點河道用地內得為排水幹線整治工程、防汛道路及依「水利法」規定之相關水利設施使用。
河道用地內得為排水幹線整治工程、防汛道路及依「水利法」規定之相關水利設施使用。
配合並納入100.6.21發布實施之個案變更之內容。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五點道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內除維持原道路通行功能外,並得兼做排水幹線整治工程及依「水利法」規定之相關水利設施使用。
道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內除維持原道路通行功能外,並得兼做排水幹線整治工程及依「水利法」規定之相關水利設施使用。
配合並納入100.6.21發布實施之個案變更之內容。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六點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1.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2.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30%為限。
第五點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1.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2.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30%為配合調整項次及文詞調整。
本案除參照本部103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號令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三、第四十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鍵議意見(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條」之規定,將容積上限修正為20%為限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七點訂定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1.退縮建築部分於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第十一點訂定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1.退縮建築部分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1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2.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1.配合調整項次。
2.因本計畫區內無實施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地區,且無劃設工業區;為符合地方特性及因地制宜之需求,故刪除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開發方式之內容,並刪除工業區道路退縮建築之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及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
1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2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道路退縮。
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鍵議意見2.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於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1部超過250至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超過400至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類推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註: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及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
1.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道路退縮。
第十八點建築基地內300平方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第十二點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1.配合調整項次。
2.修正為建築基地內300平方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才需符合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鍵議意見第十九點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建蔽率。
--增訂條文。
為達防災及減災功效,新增地下開挖率之上限。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二十點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之建築物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之二條文規定辦理(高腳屋建築)。
前項適用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部分空間得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規定。
--增訂條文。
配合縣府鼓勵設置高腳屋建築政策,增訂相關規範。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二十一點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透水率不得低於最小透水率,最小透水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最小透水率=(1-建蔽率)×50%。
前項所指最小透水率係指「垂直地面下無任何人工構造物之面積於法定空地面積百分比」。
--增訂條文。
因應地區災害特性為易淹水地區,為達防災及減災功效,明訂本計畫區之透水率下限。
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為全縣透水率規定一致性,故參照業經本會103.10.14第837次會審議「變更高樹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 附表三: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黃崑源林邊鄉老林段386號及18號請將林邊鄉老林段386號及18號兩筆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本人願將老林段396號土地面積485.77平方公尺無償提供給政府。
1.林邊鄉老林段386號土地在林邊鄉未實施都市計畫以前已是住宅(即是建地),林邊鄉實施都市計畫後第一次檢討,會本人申請將老林段386號土地以建地住宅為由變更為「住宅區」,結果順利通過(當時建設廳廳長林洋港先生、屏東縣長柯文福先生)在案,但林邊鄉公所未遵照省政府建設廳指示(建地部分可劃入住宅區)不勝遺憾。
2.老林段18號土地位於林邊鄉5號(12米)公路旁,依地政事務所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為地盡其利、地方發展及地方政府財源收入,敬請亦列入「住宅區」實感德便。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林邊鄉及林邊都市計畫區近年人口呈現負成長。
2.林邊鄉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不適宜再變更農業區增加住宅區使用面積。
本案除林邊鄉光林段18地號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3案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即未便採納)。
2-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現林邊火車站位置及其周邊範圍案由一(編號9):本局經管鐵路用地3.01公頃擬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建議維持現況使用。
理由:林邊鐵路高架化及站體已興建完成,現行規劃多屬鐵路旅運設施及行旅穿越動線,並無商業使用需求及計畫;又依據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車站專用區之建蔽率(車專一:60%;車專二:10%)及容積率(車專一:120%;車專二:
20%)使用強度低,綜上所述,變更為車站專用於本局無實質利益可言,卻需負擔於基地內配置25%公共設施用地,嚴重損及本局權益。且所指定捐贈之0.75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範圍內尚有本局道班房及材料與搶修工具置場,為該路段主要維護搶修基地,亦事涉行車安全,爰本局不同意變更。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配合林邊火車站鐵路高架化,原鐵路用地及其周邊地區作整體規劃及變更。
2.考量縣府未來5年內將陸續於林邊地區投入多項重大建設,包括「光彩林邊」、「養水種電」、「電動巴士轉運站」..等建設計畫,且本區鄰近大鵬灣風景特定區,林邊未來應有極大發展潛力,為因應未來可能衍生之商業服務需求。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9案辦理。
2-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現林邊火車站位置北側及東本局經管道路廣場用地0.16公頃擬分為廣場用地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建議維持現況使用。
理由:倘須變更,請落實執行,在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配合林邊火車站鐵路高架化之鐵路用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9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理局北側依法有償撥用本局土地前,不得開闢興建,以免發生機關占用之情事。
地整體規劃及變更,以符合實際發展需求。
2.考量縣府未來5年內將陸續於林邊地區投入多項重大建設,包括「光彩林邊」、「養水種電」、「電動巴士轉運站」..等建設計畫,且本區鄰近大鵬灣風景特定區,林邊未來應有極大發展潛力,為因應未來可能衍生之觀光需求,提供站前旅客接送停等之空間。
2-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現林邊火車站位置東北側案由三(編號11):本局經管住宅區0.07公頃擬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建議維持現況使用。
理由:本案變更理由為符實際發展需求,惟現行林邊車站高架下方已劃設之停車位已敷當地停車需求;且本住宅區已列入標售計畫,倘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嚴重損及本局權益,爰本局不同意變更。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配合林邊火車站鐵路高架化之鐵路用地整體規劃及變更,以符合實際發展需求。
2.考量縣府未來5年內將陸續於林邊地區投入多項重大建設,包括「光彩林邊」、「養水種電」、「電動巴士轉運站」..等建設計畫,且本區鄰近大鵬灣風景特定區,林邊未來應有極大發展潛力,為因應未來可能衍生之觀光需求,提供站前旅客接送停等之空間。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9案辦理。
3曹美枝等19人仁和段602、603、539、555、542地號等5本人座落於本鄉仁和段602、603、539、555、542地號等之土地,在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劃為道路用地,影響所有權人地盡其利及權利甚鉅,建請能變更為住宅區,方符合實際用地需求及保障民眾之權利。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1.高架鐵路兩側鐵兼道用地已開闢完成,該四米道路用地已無需求。
2.變更範圍內土地所為避免本案完成變更後,影響鄰近土地所有權人未來辦理重建時,面臨無法指定建築線之困境,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筆土地該用地使用分區上被規劃為4米道路用地已近20年載,但截至目前還尚未開闢,其當初乃鐵道位於地面上,阻隔道路通行,為都市計畫產業經濟上、通行聯絡道路需求而規劃為道路用地(範園為和平路至仁愛路區段),但時代變迭,鐵道已高架化,其道路已無開闢需要為將來地區之發展,應檢討變更該用地使用分區。
自土地被規劃道路用地後,閒置擱置至今,一直不能充分利用,影響其權利甚鉅,且林邊鐵道早已高架化,橋下也開闢聯絡道路,供民眾通行使用,原分區規劃道路用地,功能上早已不符實際需求、通行之必要,應回歸實際用地需要,期望政府能苦民所苦、體恤百姓創業艱難、生活不易苦楚,變更為住宅用地,以感政府德政。
有權人應依本縣變更回饋原則表回饋35﹪代金,並於本案報內政部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
以致其權益受損,建請縣政府協助陳情人與毗鄰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協商,俟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後,始納入都市計畫變更內容。
4高水順東林段322、324、325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