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41-討論事項-第1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配合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湳雅院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41
案件id
MOI新竹雅院區2015112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9月23日第24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103年10月15日府都規字第103018592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彭前委員光輝、邱委員裕鈞、蘇委員瑛敏、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103年11月26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後,因彭前委員光輝任期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由宋委員立垚接續擔任專案小組成員,於104年7月21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新竹市政府104年10月14日府都規字第104015506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附錄】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3)之負擔為50~52%(領回地48%~50%),可見變2案之土地所有權人負擔高得離譜,而所獲得的是一小條不具意義之綠地(市3地主也用不到)及文大用地,即使文大用地用來興闢台大醫院有其公共利益,也不應該僅僅由倒楣被市府選到的市2及市3地主來負擔。
- 三、「區段徵收」手段多用於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區域,因為新闢區內諸多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故由區段徵收範圍內所有地主共同負擔,包括貴府回覆說明所舉之「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亦屬此情形,像本次變2案這樣把臨路可多目標開發利用之私有市場用地,硬和原夾雜在公園及文高3用地中央無法利用狹長型水利會土地綁在一起辦理區段徵收之案例,真是前所未見。再者,依據「辦理跨區市地重劃及跨區區段徵收作業規範」第2點規定,辦跨區區段徵收地區,應考量區內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加成補償地價差距,但查變2案之水利會土地公告現值僅約42977元/㎡,但市2土地公告現值最高為93700元/㎡,市3土地公告現值最高為69136元/㎡,貴府卻把所有土地當成等值在計算,簡直不把人民財產當回事,也顯見變2案之規劃非常粗糙,強取民地之手段粗暴。
- 四、貴府官員於公開說明會明確表示變2案係因市府沒錢,換句話說,市府想要以買空賣空方式取得文大用地,就硬弄出個跨區區段徵收案,將原本應要由市府徵收取得之狹長型水利會土地,轉而由市場用地之私人地主來負擔,為何不拿現況閒置荒廢之東門市場、南門市場及北門市場等公有土地去交換?根本就不公不義,只知逢迎大醫院,確強取豪奪老百姓身家財產,本人勢將反對並抗爭到底,望貴府勿一意孤行,以免民怨沸騰。
理跨區整體開發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用地以50%為上限,以公平負擔開發後之公共設施用地。
3.所陳有關台大醫院用地興闢負擔事宜,本案跨區區段徵收精神乃是將三處公共設施用地劃定為一整體開發區,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應負擔回饋部分,在本計畫內為文大用地及綠地用地,並非如陳情人所述,將公共利益(臺大醫院)加諸於市場用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合先敘明;此外,區段徵收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被徵收土地面積」計算應領地價補償費金額;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須按應領地價補償費金額及領回抵價地位置之地價計算,上述採行之方式可反映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價值不一之情形,維護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之土地權利價值。
(二)部分說明如下1.本案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於民國103年8月18日至民國103年9月16日期間公告公開展覽30天,且於民國103年8月18日刊登於中國時報E2版、民國103年8月19日刊登於聯合報E2版、民國103年8月20日刊登於自由時報G6版,並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辦理公開展覽說明會;後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3年9月23日第242次會議審議通過。另本府為瞭解土地所有權人對本案區段徵收相關意見,業於民國103年8月13日至民國103年8月29日期間針對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案區段徵收範圍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問卷調查。
2.有關跨區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地價補償費部分,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略以):「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本案辦理係依循上述法令規定,並非陳情人所指視為等值計算。
區段徵收,又要負擔跨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公共設施用(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土地),市二用地土地所有權雖然複雜,我們已整合完成並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未來將以多目標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我們不反對興建臺大醫院新竹分院湳雅院區,而是反對利用私有土地補償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如此嚴重影響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利,建議不要將市二用地納入跨區區段徵收範圍。
2.同意採納劉謙儒先生、劉謙澤先生及盧歆亞女士陳情意見,維持市二用地不納入跨區區段徵收範圍。
3.同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區區段徵收範圍。
附件一、臺大醫院新竹分院湳雅院區緊急災害應變內容(資料來源: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 一、緊急災害應變處理流程本院緊急災害應變處理流程,係依照災害範圍進行第一階段現場搶救,若災害無法控制,則展開第二階段搶救,啟動全院性緊急應變計畫:
(一)災害發生1.第一階段搶救:
(1)經由偵測器或目擊者察覺災害並確認災害己發生,目擊者馬上按下消防栓上的火警警報鈴,並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執行救災行動。
(2)總機(通訊組)迅速聯繫警察、消防、衛生及其他有關機關,即時支援搶救。
(3)現場通訊組同仁通報值班主管擔任現場指揮,進行「第一階段搶救」。
2.第二階段搶救:
(1)如果事故於第一階段無法立即控制,且事故災害有蔓延之態,現場指揮官則立即通知指揮中心,發佈全院警報,執行「第二階段」全院之緊急應變計畫。
(2)總指揮官啟動緊急疏散作業,立即疏散人員及病患。
(3)總機(通訊組)連絡各組任務組長,各組組長依其事故種類不同判斷,分別召回所屬組員應變之。
(二)緊急疏散作業1.配合緊急應變計畫展開,由指揮中心通知急診開始啟動,派遣醫師及護理人員至重置區開始進行重置作業。
2.本院原則上選擇以步行或徒手搬運可以到達的地方為重置區,該區域必須不會立即有健康或生命上的危害,也最好可以接近車輛可以到達、接運病人的地方,故會以湳雅院區一樓大廳作為重置區域。
3.各科醫院或消防局派遣前來支援的救護車,將會在建築外指定地點集結,並且由本院交通管制人員控制,以召喚救護車到指定地點接運。
(三)病患緊急重置作業1.將參考病人醫療之需求,決定接收的醫療單位。原則上必須是與病人先前所住的病房性質為原則(如病房轉病房、加護病房轉加護病房)。
2.如果沒有適合的單位,在考慮以能提供同樣醫療水準能力的單位收容(例如以手術室的恢復室暫時收容加護病房的疏散病人)。
3.如果需要轉其他醫院,原則上優先考慮鄰近的急救責任醫院,並接受新竹市衛生局的安排。
- 二、緊急災害應變標準規範
- 三、緊急及災難事件病患緊急重置作業附件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04年10月13日運計字第10405008600號函及意見有關新竹市臺大醫院湳雅院區交通分析之意見1、本案中武陵路196巷兩側、水田街及湳雅路均利用基地建物退縮空間提供公眾通行,以增加本地區道路系統負擔能力,惟該土地區位非計畫道路用地,未來在維護及管理上如何確保其通行功能,請市府再說明。
2、武陵路196巷北側商業區基地內留設之8米聯絡66號計畫道路之通道,具紓解台大醫院及北側商業區進出車流效益,惟建議留設10米,以因應臨時停車等可能發生之短暫因素所造成的交通妨礙。又因該通道非計畫道路,未來如何確保該通路存在及公共通行功能,請市府再說明。
3、本案開發務求其停車問題不可外溢,同時盡可能協助解決附近地區之停車空間供給不足問題。
4、大型醫院之緊急避難與疏散功能關乎病患安全至為重要,請補充台大醫院湳雅院區對應緊急事件之緊急疏散與交通應變計畫,並納入本計畫書中。
5、本案經本計畫各項改善措施後,交通狀況雖見舒緩(表6-8),但武陵路、湳雅街、水田街等之交通負荷仍大,建議新竹市府應針對較大區域性之整體交通問題進行檢討改善,以謀地區長期性交通問題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