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41-討論事項-第2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4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5112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9月27日第3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3年1月1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6069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前委員靜琪、郭前委員瓊瑩、彭前委員光輝、林委員秋綿、張委員馨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謝前委員靜琪擔任召集人,於103年2月18日、103年5月29日、103年9月16日、103年10月14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後,因謝前委員靜琪、郭前委員瓊瑩、彭前委員光輝、任期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林委員秋綿接續擔任召集人,並增加劉委員玉山、宋委員立垚、孔委員憲法為專案小組成員,於104年1月28日、104年6月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3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39808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四)有關「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案」計畫書敘明之其他事項,建議依下表辦理。
依據內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案計畫書載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
- 一、本特定區與茄萣都市計畫交界範圍線或道路中心樁應以先依法核定之茄萣都市計畫範圍界樁或中心樁為準。
- 二、本次檢討計畫圖上註有「附」字者,其附帶條件另詳本計畫書表五備註欄。
1.同意採納第1次專案小組回應資料,本次通盤檢討因尚未進行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俟下次通盤檢討時進行重製作業時,再妥為處理,請將前述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
2.附帶條件處理情形部分,併同本次檢討案內相關變更案檢討。
1.其他事項內容敘明於計畫書第十章第二節其他事項10-1頁。
2.相關變更案詳計畫書第七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五案、第十八案、第十九案。
- 三、原有近海漁港區內所排出之廢污水量,請高雄縣政府於擴大案規劃時一併納入考量。
同意採納第1次專案小組回應資料,本辦理事項已於「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因考量計畫區之廢污水處理需求,故劃設兩處污水處理廠,污一位於東側遠洋漁港區,供其產業發展需求劃設,並應加強至三級處理標準;遠洋漁港周邊則劃設一處污二,處理港區及社區之各種廢水,兩處面積合計5.87公頃。
-
- 四、為因應地方實際需要,請高雄縣政府儘速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
- 五、為落實「城鄉景觀風貌改造運動」實施計畫,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及漁業專用區之興建、修建、增建、改建時,應妥予整體規劃設計,加強漁業休閒遊憩及環境美化、綠化等功能,以提高計畫品質,塑造興達港獨特之魚港景觀風貌。
為型塑優良景觀風貌,並創造優良觀光環境,請研提如何維護及塑造本風景特定區之整體景觀風貌意象之都市設計準則,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以作為後續都市設計之指導方向。
都市設計基準內容納入細部計畫書。
主要計畫對細部計畫指導原則詳10-1頁第十章第二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