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41-討論事項-第9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41
案件id
MOI通檢重建專2015112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2月30日第19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3年4月9日屏府城都字第103099904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謝前委員靜琪、張委員馨文、邱前委員英浩、林前委員志明及王委員靚琇等6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分於103年7月1日、103年11月20日及104年5月15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04年10月14日屏府城都字第104726336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重新修正後,納入計畫書中。
第二十二點本計畫區另訂都市設計事項。
--增訂條文。
為落實生態城市理念,並達到防減災之功效,故增訂都市設計事項。
本條文建議刪除,請縣政府於計畫書中另選適合章節載明相關文字。
第二十三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第十三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配合調整項次。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件
- 附表三: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黃崑源林邊鄉老林段386號及18號請將林邊鄉老林段386號及18號兩筆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本人願將老林段396號土地面積485.77平方公尺無償提供給政府。
1.林邊鄉老林段386號土地在林邊鄉未實施都市計畫以前已是住宅(即是建地),林邊鄉實施都市計畫後第一次檢討,會本人申請將老林段386號土地以建地住宅為由變更為「住宅區」,結果順利通過(當時建設廳廳長林洋港先生、屏東縣長柯文福先生)在案,但林邊鄉公所未遵照省政府建設廳指示(建地部分可劃入住宅區)不勝遺憾。
2.老林段18號土地位於林邊鄉5號(12米)公路旁,依地政事務所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為地盡其利、地方發展及地方政府財源收入,敬請亦列入「住宅區」實感德便。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林邊鄉及林邊都市計畫區近年人口呈現負成長。
2.林邊鄉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不適宜再變更農業區增加住宅區使用面積。
本案除林邊鄉光林段18地號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3案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即未便採納)。
2-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現林邊火車站位置及其周邊範圍案由一(編號9):本局經管鐵路用地3.01公頃擬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建議維持現況使用。
理由:林邊鐵路高架化及站體已興建完成,現行規劃多屬鐵路旅運設施及行旅穿越動線,並無商業使用需求及計畫;又依據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車站專用區之建蔽率(車專一:60%;車專二:10%)及容積率(車專一:120%;車專二:
20%)使用強度低,綜上所述,變更為車站專用於本局無實質利益可言,卻需負擔於基地內配置25%公共設施用地,嚴重損及本局權益。且所指定捐贈之0.75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範圍內尚有本局道班房及材料與搶修工具置場,為該路段主要維護搶修基地,亦事涉行車安全,爰本局不同意變更。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配合林邊火車站鐵路高架化,原鐵路用地及其周邊地區作整體規劃及變更。
2.考量縣府未來5年內將陸續於林邊地區投入多項重大建設,包括「光彩林邊」、「養水種電」、「電動巴士轉運站」..等建設計畫,且本區鄰近大鵬灣風景特定區,林邊未來應有極大發展潛力,為因應未來可能衍生之商業服務需求。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9案辦理。
2-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現林邊火車站位置北側及東本局經管道路廣場用地0.16公頃擬分為廣場用地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建議維持現況使用。
理由:倘須變更,請落實執行,在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配合林邊火車站鐵路高架化之鐵路用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9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理局北側依法有償撥用本局土地前,不得開闢興建,以免發生機關占用之情事。
地整體規劃及變更,以符合實際發展需求。
2.考量縣府未來5年內將陸續於林邊地區投入多項重大建設,包括「光彩林邊」、「養水種電」、「電動巴士轉運站」..等建設計畫,且本區鄰近大鵬灣風景特定區,林邊未來應有極大發展潛力,為因應未來可能衍生之觀光需求,提供站前旅客接送停等之空間。
2-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現林邊火車站位置東北側案由三(編號11):本局經管住宅區0.07公頃擬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建議維持現況使用。
理由:本案變更理由為符實際發展需求,惟現行林邊車站高架下方已劃設之停車位已敷當地停車需求;且本住宅區已列入標售計畫,倘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嚴重損及本局權益,爰本局不同意變更。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配合林邊火車站鐵路高架化之鐵路用地整體規劃及變更,以符合實際發展需求。
2.考量縣府未來5年內將陸續於林邊地區投入多項重大建設,包括「光彩林邊」、「養水種電」、「電動巴士轉運站」..等建設計畫,且本區鄰近大鵬灣風景特定區,林邊未來應有極大發展潛力,為因應未來可能衍生之觀光需求,提供站前旅客接送停等之空間。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9案辦理。
3曹美枝等19人仁和段602、603、539、555、542地號等5本人座落於本鄉仁和段602、603、539、555、542地號等之土地,在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劃為道路用地,影響所有權人地盡其利及權利甚鉅,建請能變更為住宅區,方符合實際用地需求及保障民眾之權利。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1.高架鐵路兩側鐵兼道用地已開闢完成,該四米道路用地已無需求。
2.變更範圍內土地所為避免本案完成變更後,影響鄰近土地所有權人未來辦理重建時,面臨無法指定建築線之困境,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筆土地該用地使用分區上被規劃為4米道路用地已近20年載,但截至目前還尚未開闢,其當初乃鐵道位於地面上,阻隔道路通行,為都市計畫產業經濟上、通行聯絡道路需求而規劃為道路用地(範園為和平路至仁愛路區段),但時代變迭,鐵道已高架化,其道路已無開闢需要為將來地區之發展,應檢討變更該用地使用分區。
自土地被規劃道路用地後,閒置擱置至今,一直不能充分利用,影響其權利甚鉅,且林邊鐵道早已高架化,橋下也開闢聯絡道路,供民眾通行使用,原分區規劃道路用地,功能上早已不符實際需求、通行之必要,應回歸實際用地需要,期望政府能苦民所苦、體恤百姓創業艱難、生活不易苦楚,變更為住宅用地,以感政府德政。
有權人應依本縣變更回饋原則表回饋35﹪代金,並於本案報內政部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
以致其權益受損,建請縣政府協助陳情人與毗鄰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協商,俟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後,始納入都市計畫變更內容。
4高水順東林段322、324、325地號
- 一、林邊鄉東林段322、324、325地號土地已提供道路使用多年,迄未辦理補償。
- 二、鈞府102年12月31日自「屏府工土字第10279439400號」函案,其中林邊鄉中林段322號公設既成道路用地並非通案是(個案);因都市計畫法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第42條:規定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如附件),該林邊鄉中林段322號公設既成道路用地相臨有舊水溝用地,都市計畫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均已讓售與出租;敬請查明並更正。
- 三、國地使用情況:屏東縣政府103年3月10日「屏府工土字第10306099700號」函,紅色內部為舊水溝國地,以當時公告現值三倍價讓售(土地重測、合併於地權相同地主土地內);尚存水溝國地359、360已出租(聽說每筆月租2000),349、363、194三筆國地尚未出租,323、348二比國地為道路用地,該舊水溝國地可能連接忠孝路。「有錯誤當改」。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陳情人所陳土地現況已為道路使用,考量道路系統的完整性,不宜變更。建請公所儘速編列預算辦理徵收,以維護所有權人之權益。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即未便採納),惟請林邊鄉公所儘速辦理徵收作業,以保障民眾權益。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四、都市計畫法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懇請屏東縣政府辦理30年以上公共設施用用地徵收,對本案應以「個案」優先處理,勿以「通案」處理。
5屏東縣林邊鄉公所中林段379及380地號本鄉公有零售市場於79年底興建完成,曾在80年代短暫營業使用,後因時代轉變商業機能不在及其它種種採購因素未在營業,而低密度使用至今,為改善環境空間,活絡產業經濟發展,將目前使用分區一市場用地及商業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公共場所使用,以符合使用之目的,活化市場機能。
建議予以採納理由:為改善環境空間與公共設施用地閒置情形,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公共建設使用,並達到活化公共設施用地機能之目的。
參採林邊鄉公所列席代表之意見,本案陳情原意係為活化現有市場用地及提供鄰近村里使用,惟經鄉公所評估後,本案尚待慎重規劃研處,故同意維持原計畫。
6屏東縣林邊鄉公所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4案係林邊鄉公所為辦理林邊鄉D幹線雨水下水道工程,提案變更農業區(0.09公頃)為溝渠用地(0.09公頃),今林邊鄉公所因另有替代方案,擬撤回本案。
- 二、本所於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所提配合林邊D幹線兩水下水道工程,陳情將東林段951地號部分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溝渠用地乙案,因另有替代方案,故撤回變更陳情。
建議予以採納理由:考量林邊鄉公所另有替代方案,其變更原意消失,故予以撤回變更。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4案辦理。
7屏東縣政府消防局機八用地
- 一、本局林邊消防分隊自75年興建迄今約28年,除廳舍老舊外,基地面積不敷人員使用及車輛器材放置,嚴重影響救災救護效能;現配合林邊鄉公所等相關單位搬遷至新建行政中心,為使救災行政資源集中,以利分隊充份發揮救災救護能量,本局將規劃於林邊鄉塭岸段420-3地號新建消防廳舍,適逢鈞府近期正辦理第三次林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爰惠請鈞府將該計畫內之機八機關用地指定用途變更為「供屏東縣政府所屬機關或林邊鄉公所所屬單位使用」,俾利本局日後辦理撥用。
- 二、林邊鄉公所業已同意林邊都市計建議予以採納理由:經查林邊都市計畫區內「機八」機關用地目前規劃係供林邊鄉公所等單位遷建使用,考量相關單位針對機八用地之使用用途,故予以採納變更用途,以符合用地使用需求。
本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即予以採納),並請縣政府併入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九點,增列「機八」機關用地之允許使用項目。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畫編號機八之機關用地指定用途變更為「供屏東縣政府所屬機關或林邊鄉公所所屬單位使用」。
8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東林段985-1、986地號本案國有土地貴府考量現況已作為忠福宮廟埕及部分道路使用,爰擬由住宅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惟查忠福宮並無土地合法使用權源,且該等國有土地均位屬行政院核定「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規定重建規劃分區內第2A類策略分區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依規定應優先作為保育用途,並禁止處分、出租或放租,故倘變更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除限縮該等國有土地使用用途外,亦無法與忠福宮建立合法使用關係,本署不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建議予以採納理由:依土地所有權人意見辦理。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7案辦理。
9屏東縣林邊鄉公所光林段10、18、26地號等3筆土地經鈞府水利處104年1月29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用地取得會議研商結果,光林段18、26號等2筆土地確無抽水站用地需求,爰此為免影響既有民有地使用權益,陳請鈞府同意光林段18、26號等地撤除變更,光林段10號保留原案續辦變更。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考量光林段18、26號等2筆土地確無抽水站用地需求,其變更原意消失,故建議予以撤回變更。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3案辦理。
10屏東縣林邊鄉公所東林段979地號有關編號17「住宅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案,為應本所興建村辦公處及集會所需求,擬維持原住宅區,陳請均府同意撤銷東林段979地號變更案。
考量林邊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為林邊鄉公所,且陳情土地所有權人亦為公所。本府尊重林邊鄉公所對於整體規劃之意見,惟公所應再補充陳情理由,並於委員會上詳細說明,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7案辦理。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