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41-討論事項-第3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梓官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41
案件id
MOI通檢高雄市2015112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8月21日第4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3年11月1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53412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召集人)、楊委員龍士、邱前委員英浩、林前委員志明(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王委員靚琇(本部地政司代表)組成專案小組,於103年12月17日召開1次會議後,因邱前委員英浩任期屆滿,經簽奉核可由孔委員憲法接任專案小組成員,復於104年10月6日召開第2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高雄市政府104年11月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4463300號函檢附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內容變更中崙段679、721-1、722-1、874-2地號住宅區為宗教專用區。
3.陳情人依市都委會決議內容修正道路系統調整並經本府交通局104年9月3日高市府交運規字第10436551600號函表示無複審意見後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書,且經本府民政局104年9月10日高市府民宗字第10432091700號函表示該興辦事業同意辦理,故依本市都委會決議本案同意採納並提請貴部委員會討論。
4.附帶條件:考量該道路系統調整後,主要是服務陳情人為主,公眾利益將式微,故變更範圍內之樁位測定費用及公共設施興闢、管理及維護費用,均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道路用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3-2案修正內容(詳表3及圖2)通過:
1.考量整體道路系統之連貫性,建議擬原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範圍東側與住宅區相鄰之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由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再增加變更2公尺寬度為道路用地,合計變更為6公尺道路用地,以利車行順暢。
2.考量該道路系統係因陳情人寺廟擴建而調整,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及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2案中之附帶條件,建請後段修正為「道路用地產權並應無償捐贈予市府,並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否則維持原計畫。」,並將變更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附)刪除,以資妥適。
3.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因變更範圍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請依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並應無償捐贈予市府,且需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載明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一年內完成回饋附帶條件,如未能於時限內完成者,其即失效,並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恢復為原計畫分區。
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表3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3-2案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三-2三-2公兒四南側「存二」保存區(0.37)「宗二」宗教專用區(0.37)為符合都市計畫管制精神,並統一土地使用分區名稱,將碧瑞禪寺所屬之保存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住宅區(0.2617)「宗二」宗教專用區(附)(0.26)1.將屬碧瑞禪寺所有之範圍,依主管機關民政局高市府民宗字第10432091700號函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為維護宗教專用區使用之完整性並考量整體交通系統之串連,故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調整南北向道路系統,並應無償捐贈道路用地予市府。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一年內完成完成捐贈道路用地予市府,未能於時限內完成者,其即失效,並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分區。
備註:
配合公開展覽期間人陳第5案、配合逕向內政部逾期陳情案件第1案辦理。
中崙段679、720(部分)、721-1、722-1、723、723-1、730、730-1、866、867、869、870、871、872、873、873-1、873-2、874-2地號以及梓平段1(部分)、18地號住宅區(0.09)道路用地(附)(0.09)人行步道用地(0.02)宗教專用區(附)(0.02)道路用地(附)(32m2)道路用地(0.07)宗教專用區(附)(0.07)道路用地(附)(55m2)「存二」保存區(0.07)住宅區(0.07)將本街廓內屬私有地、非屬碧瑞禪寺所有之範圍,回復為住宅區,並依本市通案負擔規定,恢復原分區免負擔回饋。
配合公開展覽期間人陳第1案中崙段678地號圖2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3-2案示意圖(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本計畫區迄今尚未制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往係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管制,導致民眾遵循不易,本次通盤檢討配合於細部計畫擬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主要計畫增列細部計畫指導原則乙節,建議除為避免後續執行爭議,特殊情形得依訂定當時之計畫內容辦理外,其餘仍應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外,原則同意。
(六)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變更高雄市梓官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綜合意見]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一)發展定位:建請補充本次通盤檢討之目標、定位,並加強說明與變更內容之關聯性。
本計畫之目標、定位及構想內容與變更案關聯之說明如下:
- 一、計畫區發展定位本計畫區依循本市實際發展,將其定位為休憩(水岸休閒)、居住(中低密度住宅)、防洪蓄水等功能取向的閒適鄉村居住小鎮。
- 二、發展目標依據定位分為三大目標:
(一)提供良好居住環境品質,提升整體都市發展意象梓官都市計畫區發展方向應以成長緩慢且生活愜意的郊區生活為主,現階段保留此鄉村特色,並訂定符合基本居住及使用需求之土地使用強度,四周農業區則為因應未來都市發展之儲備用地。此外並透過梓官入口意象之設置,以強化地區形象。
(二)加強基地保水,落實都市防災透過開放空間及公共設施用地之蓄水、儲水,諸如生態蓄洪及透水性鋪面等措施,再配合現況已有之排水設施降低開發造成之衝擊,並利用非都市發展用地提供涵蓄水源之空間,降低地表逕流提高雨水入滲之能力。
(三)結合區內水文生態,規劃鄰里遊憩據點藉由道路主要綠軸進學路與梓官路與兒童遊樂場、開放空間以及校園綠化等串聯,形成全市性與各活動區內綠帶、公園系統的放射起點,並連結各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開放空間系統,進而架構出連續的全市性的開放空間主軸。並將綠網連接至潭子底排水沿線,形成藍綠串聯網絡。
- 三、與變更內容之關聯「變更高雄市梓官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綜合意見](續1)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二)計畫人口:建請檢視人口成長趨勢及年齡結構重新予以推估,並分析計畫人口是否需檢討調整下修。
以本地區之發展趨勢及現行土地使用計畫,推估115年之人口成長趨勢,作為規劃依據。
本計畫採用算術級數法、幾何級數法、修正冪數曲線法、龔柏茲曲線法及羅吉斯曲線法等統計模型預估本計畫區至計畫年屆滿衍生之人口數。根據預測結果,至115年人口數平均約降至8,894人。
需求面人口成長預測表年度算術級數法幾何級數法修正冪數曲線龔柏茲曲線羅吉斯曲線10310,33410,34410,57710,56610,55510410,20610,22810,45210,43810,42410510,07910,11410,32410,30710,2911069,95110,00110,19310,17410,1551079,8249,88910,06110,03810,0171089,6979,7799,9269,9019,8771099,5699,6699,7889,7619,7351109,4429,5619,6489,6189,5911119,3149,4549,5069,4749,4451129,1879,3499,3619,3279,2961139,0599,2449,2149,1789,1471148,9329,1419,0649,0278,9951158,8059,0398,9118,8748,842平均8,894
- 三、整體檢討梓官都市計畫區現行計畫人口為13,000人,現況人口為10,461人(統計至102年底),人口達成率為80.46%,而依上述人口預測結果得知,需求面人口數於115年將下降至8,894人,故在以現況人口達成90%之目標以及預留人口成長之彈性下,建議計畫人口酌予調降至11,000人,。
「變更高雄市梓官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綜合意見](續2)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公共設施用地:
1.本計畫區經本次檢討後核算,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廣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約0.85%,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請查明是否有同條文但書規定之特殊情形,不足部分應請妥為劃設補充或研提具體因應措施。
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本計畫區檢討前後之成果如下所示:
項目檢討標準所需面積(公頃)現行計畫(公頃)檢討結果(公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檢討標準公園用地閭鄰單位一處,不得小於0.5公頃0.51.591.59綠地依需要-0.000.00廣場用地--0.000.19體育場用地--0.000.00兒童遊樂場用地每處不得小於0.1公頃0.40.790.79都市計畫法第45條檢討標準上述五項佔計畫區總面積比例10%30.222.38(佔計畫區0.78%)2.57(佔計畫區0.85%)依通盤檢討辦法之檢討標準,本計畫區文中、文小用地皆符合通檢標準,顯示本地區公共設施較不足者為公園、兒童遊樂場以及停車場用地為主。
本計畫區公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劃設面積雖未達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計畫區10%之規定,然本計畫區外圍為農業區環繞,面積達178.86公頃,占全計畫區59.18%,故本計畫區其發展性質與一般都會型都市計畫區不同,故公共設施之佈設應妥為考量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者的特殊情形,配合酌予調整,且本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整體檢討後仍有增加,另涉及私有地劃設為公共設施部分,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仍以維持原計畫為原則。
「變更高雄市梓官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綜合意見](續3)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2.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部分,建請納入現況開闢情形,補充相關分析說明。
計畫區內公共設施除兒童遊樂場與停車場等開闢率較低外,其餘公共設施開闢率(如學校用地、機關用地以及排水防洪設施)開闢率皆達100%。
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現況為梓官國小運動設施與遊憩設施使用,並未開闢為停車空間使用,以及兒童遊樂場(遊一、遊二與遊三)現況皆為空地,兒童遊樂場與停車場等鄰里性公共設施開闢率較低。
公共設施用地開闢情形明細表10項目編號面積(公頃)已開闢面積(公頃)開闢率(%)土地權屬現況機關機一0.100.10100梓官區公所區公所機二0.160.16100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警察分駐及戶政事務所機三0.170.17100私人郵局機五0.090.09100梓官國小、私人梓義社區活動中心機六0.030.03100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局機七0.060.06100梓官國小現有梓和社區活動中心合計0.610.61100變電所變0.26350.2635100私人變電所學校文(小)2.742.74100梓官國小梓官國小文(中)3.173.17100梓官國中梓官國中合計5.915.91100公園公一0.840.84100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私人梓平公園公二0.750.75100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私人公園合計1.591.59100兒童遊樂場遊一0.190.000私人空地遊二0.200.000私人空地遊三0.200.000私人空地遊四0.200.20100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梓官區老人兒童活動中心合計0.790.2025.31停車場停一0.220.000梓官國小梓官國小停二0.080.000梓官國小梓官國小合計0.300.000市場市0.270.2177.77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私人梓官區第一公有零售市場加油站加0.120.12100私人台灣中油水溝2.912.91100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抽水站用地抽0.160.000私人農地河道用地河2.14742.1474100經濟部水利署資料來源:本計畫調查,民國104年05月。
「變更高雄市梓官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綜合意見](續4)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交通系統:
1.本次通盤檢討後,已無停車場用地面積,建請補充停車需求分析資料及相關因應配套措施。
經本府交通局針對本計畫區停車需求及分析結果,其結果如下編號都市計畫名總車位數實際停車數需供比17~18時18~19時19~20時平均尖峰52梓官都市計畫2,1601,0761,0921,1800.520.55資料來源:高雄市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含保留地)清查檢討暨改善策略規劃由上表可得知,現況路邊停車所供給之停車位為2,160輛,實際尖峰小時所需求之停車數為1,180輛,平均需供比為0.52,尖峰需供比為0.55。
故在現況兩處停車場用地在尚未開闢之情況下,現況路邊停車已可滿足需求,且整體之需供比為低於1之狀態。故本次通盤檢討後雖無停車場用地後,仍無礙於整體停車需求。故在相關配套措施上,建議未來可以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自行留設停車空間以滿足地方停車需求。
2.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提出擬新增計畫區內4米人行步道全面調整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建請補充人行步道通案性變更原則,並分類說明,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計畫區內之四米人行步道檢討詳附件一,計畫區共計40處四米人行步道,本次通檢建議35處維持通行使用並變更為道路用地,5處建議併鄰近分區變更並依規定予以負擔回饋。
(五)變更原則:建請補充說明變更原則是否為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之通案性原則,並將與本次通盤檢討有關部分摘錄敘明,以加強變更原則與變更內容之關聯性。
本計畫之變更原則經提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5月15日第38次大會報告案,並修正如下:
- 一、學校用地(一)中小學用地部分: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實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1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2.檢討原則:
(1)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以半徑不超過1.5公里,通學時間半小時內為原則估算服務範圍。
(2)服務範圍內現有國民中小學校面積已超過或達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之國中、國小每人樓地板面積服務水準時,服務範圍內之學校用地應依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其中未徵收學校用地、已徵收未開闢學校用地,除教育主管機關有具體之開發財務計畫,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維持原學校用地,否則應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
(3)配合高齡少子女化趨勢及12年國教政策,學校用地之調整應優先採垂直整併方式檢討(如國中小用地、國高中用地)。
(二)高中職及大專院校用地部分:
未徵收及已徵收未開闢之高中(職)用地、大專院校用地均應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如因教育政策之配置需求而需保留時,應由教育主管機關及各需地學校提「變更高雄市梓官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綜合意見](續5)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出具體之開發財務計畫,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保留。
(三)已徵收且已開闢校地,學區重疊或已合併設校、遷校騰空之校地,經主管機關檢討評估後確定不需用並同意變更者,得檢討變更。優先補足當地不足公共設施或調整變更為其他分區,以增加土地活化利用。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 二、停車場用地(一)未徵收之停車場用地應依各該地區都市發展情形,核實檢討其實際停車需求,如無取得計畫或使用需求者,應予以檢討變更。
(二)停車需求較高區位應優先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設置停車場,以及透過各土地使用分區使用管制規定,要求開發者規劃設置足夠之停車空間,以滿足因土地開發所衍生之停車需求。
(三)現有已開闢之停車場如屬閒置或低度利用者,應以多目標使用及都市更新方式活化機能,或考量釋出空間變更為其它使用。
(四)經主管機關就計畫區之停車供給及需求情形(包括公營及民營停車場、路邊停車格及其使用率)調查及分析後,符合以下情形者,得依地方停車空間實際需求檢討變更,並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1.各停車場用地500公尺服務範圍圈內之停車供給無虞,並確定未來毋需使用。
2.開闢為停車場不符成本效益。
(五)依全市負擔回饋規定,變更後回饋取得之停車場用地面積應至少1000平方公尺。
- 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一)未徵收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用地,應依照各該都市計畫地區之特性及人口集居、使用需求及都市發展情形,核實檢討之。例如:風景特定區計畫外圍已有空曠之山林或農地者,即可核實檢討其現況人口集居情形及使用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二)計畫區內有公有地者,優先以公有地取代劃設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用地。
(三)依全市負擔回饋規定,變更後面積符合規定者,如公園達0.5公頃、兒童遊樂場達0.1公頃,優先以市地重劃辦理取得。
- 四、道路用地(一)道路系統之檢討調整應配合交通主管機關之交通建設計畫及預算,調整後應不影響交通系統之完整性。
(二)計畫道路之縮小或撤銷應以無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且不影響建築線之指定者優先處理,有破壞文化資產之虞者,得檢討變更。
(三)整體開發地區周邊之道路用地,應配合整體開發地區道路系統及開發分配建築基地情形,例如部分配回較大建築基地地區,周邊地區之計畫道路如無留設必要者,應予檢討變更。
(四)人行步道:
1.串連學校、公園之人行步道以維持人行步道為原則。
2.人行步道符合下列原則之一者,得檢討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1)經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確無出入通行需要,且不影響防災避難功能。
(2)人行步道尚未開闢且附近有替代道路者,以不影響相鄰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為原則下,得併鄰近分區變更。
「變更高雄市梓官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綜合意見](續6)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3.下列人行步道符合下列原則之一者,以變更為道路用地為原則:
(1)重劃區內「人行步道」依重劃後實際使用地籍範圍(含拓寬部分)變更為「道路用地」。
(2)前述第1、2、3-(1)項以外之人行步道用地。
4.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於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為原則,如無法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捐贈者,方得以代金方式繳交。
(五)依全市負擔回饋規定,變更後回饋取得之停車場用地面積應至少1000平方公尺。
- 五、宗教專用區(一)適用對象:符合下列兩種宗教建築物類型之一者,得申請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未符合者則不在此限。
1.現存之宗教建築物申請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領有合法宗教團體登記,並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之宗教團體。
(2)未領有寺廟登記證,但於民國91年9月30日(內政部最後一次補辦寺廟登記證截止日)以前既存違規事實者且取得本府宗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函件之寺廟。
2.新設或擴大設立之宗教建築物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但不得於保護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申請變更:
(1)領有合法宗教團體登記,並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者。
(2)興辦事業計畫經宗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二)回饋原則及附帶條件規定:
1.屬現存之宗教建築物,由農業區、保護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者,應自願捐贈變更面積之30%之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基地內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或捐贈計畫區內等值之公共設施用地,該用地應考量區位合理性與供公眾使用之情況予以劃設,並以公園、綠地、廣場為優先);如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方得以代金方式繳交,該代金以繳納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2.屬新設或擴大設立之宗教建築物,由農業區申請變更者,應自願捐贈變更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基地內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或捐贈計畫區內等值之公共設施用地,該用地應考量區位合理性與供公眾使用之情況予以劃設,並以公園、綠地、廣場為優先),如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方得以代金方式繳交,該代金以繳納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3.變更範圍內之樁位測定費用及公共設施興闢、管理及維護費用,均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4.經都委會審議同意變更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載明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一年內完成回饋附帶條件,未能於時限內完成者,其即失效,並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分區。
「變更高雄市梓官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綜合意見](續7)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
- 六、其他配合事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檢討變更原則評估後,應提出不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並函詢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意願,供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
另本次檢討針對負擔回饋原則訂定之內容如下:
- 七、負擔回饋原則由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捐贈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其捐贈比例原則依下表規定辦理:
變更後計畫原計畫住宅區公共設施用地35%變更原則與變更內容之對應表格如下表:
變更案變更原則對應編號說明二停車場用地→文小變更原則第四條停車場用地第一點規定三保存區→宗教專用區變更原則第八條宗教專用區第一點規定四遊→兒變更原則第五條其他規定五文小→機關用地變更原則第二條學校用地第一點檢討原則第二項規定規定六道路截角修正變更原則第六條道路用地第一及第二點規定七為塑造梓官入口意象,農→廣變更原則第五條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第二點規定1「變更高雄市梓官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綜合意見](續8)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計畫區迄今尚未制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導致民眾遵循不易,本次通盤檢討配合於細部計畫擬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主要計畫增列細部計畫指導原則乙節,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
1.本計畫區以往係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管制,本次通盤檢討係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擬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請重新檢視前開二細則之差異,並請檢視現況建築物之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等項是否符合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
本次通盤檢討前,計畫區因未制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故管制係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本次通盤檢討為以利後續管制故擬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該擬定之內容係依現行計畫所執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所辦理,惟針對尚未擬定或未規定之項目後續則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現況之使用情形係量測地形圖實際建物使用狀況及土調成果計算其建蔽率與容積率,與本次通盤檢討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原「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對應如下表所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對照表實際使用情形本案之規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之規定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建蔽率(%)容積率(%)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分區建蔽率(%)容積率(%)住宅區7315960150住宅區60150第一種4080第二種50150第三種50240第四種50300第五種60420其他未予再劃分60依都市計畫書商業區7917070210商業區80210第一種40240第二種50300第三種60490第四種60630第五種70840其他未予再劃分80依都市計畫書甲種工業區344570210工業區70210甲種工業區50200乙種工業區71170210乙種工業區60300電信專用區4614950250電信專用區60400電信專用區60400宗教專用區297660160寺廟保存區60160宗教專用區60160機關用地6013560250機關用地60250機關用地60400變電所用地103050250變電所用地60400變電所用地60180學校用地225850150學校用地50150學校用地40不予規定市場用地587380240市場用地80240市場用地70420加油站用地31364080加油站用地40120加油(氣)站用地(專用區)2.有關住宅區容積率規定不得大於150%,如設置雨水貯集、屋頂綠化及太陽光電發電等設施,符合相關「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容積率可提升至不得大於180%乙節,因屬容積獎勵性「變更高雄市梓官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綜合意見](續9)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質,建議予以刪除,後續應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之相關容積獎勵規定辦理。倘本計畫區仍擬引導民眾設置前開相關設施,建議可考量另於適當條文增訂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因應99年12月25日原高雄縣、市已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故本計畫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分別擬定本地區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並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書內容,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有關細部計畫之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辦理,另有關容積率可提升至不得大於180%乙節,係非屬容積獎勵性質,而是考量梓官基本居住需求及整體環境品質,予以檢討,又土管訂定事項屬地方政府權管,後續於細部計畫予以訂定。主要計畫對細部計畫之指導原則如下:
- 一、建蔽率及容積率的訂定需考量基本居住及使用需求,並參考現行規定及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予以制定之。
- 二、各種分區或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需以現行規定為基礎,並參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予以制定之。
- 三、建築退縮所留設之人行步道其設計與營造需考量民眾之使用需求。
- 四、建築基地應強化保水設計,以落實生態城市發展。
- 五、公共設施用地皆應予以退縮建築,且盡量朝向多目標使用,以提升公共服務效能。
- 六、四公尺計畫道路兩側土地應予以訂定退縮規定。
(八)其他:建請補充本案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各項規定之檢討辦理情形對照表,以供審議參考。
遵照辦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各項規定之檢討辦理情形對照如下表所示:
編號法規內容頁碼第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
- 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
詳計畫書第四章P28~32。
- 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詳計畫書第四章P51~53。
- 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詳計畫書第四章P25~27。
- 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詳計畫書第四章P37~41。
- 五、公共設施容受力。詳計畫書第四章P42~46。
- 六、交通運輸。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
詳計畫書第四章P46~51。
第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詳計畫書第八章第六節P81~85。
第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 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
- 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
- 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
- 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
- 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
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二節P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