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51-審議事項-第3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埤頭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51
案件id
JIyxfX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5月22日第21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2年11月28日府建城字第102037360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馨文(召集人)、謝前委員靜琪、邱前委員英浩、林委員秋綿及王前委員銘正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3年1月21日、103年8月7日及104年1月21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以104年10月21日府建城字第104035770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彰化縣政府104年10月21日府建城字第1040357704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4年1月21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埤頭都市計畫行政轄區包括該鄉合興村、平原村、永豐村及崙子村等,東西長約1,500公尺,南北寬1,200公尺,於民國74年8月發布實施,至民國85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本次係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133公頃,計畫年期至民國90年,計畫人口10,000人,居住密度為186人/公頃,本次檢討為配合地方實際發展需要及將現有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經重新測繪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並進行原有計畫之重製展繪及通盤檢討作業,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請彰化縣政府補充說明供審議參考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指導原則:
請彰化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相關上位計畫,對本計畫區之發展定位及構想為何,及如何透過地方資源特色,產業活動,整合各該相關指導建議,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原則。
- 二、都市願景及發展策略構想:
(一)本計畫區呈現人口發展緩慢,整體開發成效不彰,公共設不足,農業發展與鄰近鄉鎮相互競爭等問題,請就上述發展現況遭遇之困境,以及未來可能遭遇之課題,分析檢討,並研提因應對策或發展策略,俾有助引導本計畫區達成發展目標。
(二)為避免本鄉發展與二林、溪湖、溪州、田尾等周邊鄉鎮都市產生競合,故請縣府妥為考量本鄉資源特色、地方產業、區位優勢及相關上位計畫之指導,妥為修正發展定位與構想,以形塑本計畫區都市空間發展自明性。
- 三、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
請彰化縣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交通運輸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並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
- 四、人口組成與經濟活動:
依計畫書載明本計畫區人口呈現外移、年齡結構呈現老化現象,故除請對本區人口成長、組成、結構及變遷進行分析探討外,並詳為說明此次通檢如何藉由發展定位的調整,及誘導產業轉型等規劃手段,以使外移人口回鄉工作與定居,以避免人口逐年下降,並請重新檢討人口推估方法,以為人口調整與否之參據。
- 五、土地使用計畫:
請縣政府依埤頭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都市階層、計畫性質、目前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等,詳為補充說明各使用分區發展課題後研提解決對策,並補充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方案,以落實計畫內容,供審議參考。
- 六、公共設施用地: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除停車場用地上有不足外,公園用地(0.71公頃)、體育場所(0公頃)、廣場(0.43公頃)、綠地(0公頃)及兒童遊樂場(0.27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133.90公頃)約1.05%,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建請妥為調整補充。
(二)本計畫區之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廣場用地等除開闢率低外且部分土地使用計畫與內容不符,建請研擬加速取得及依其原來使用闢建,以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 七、交通運輸部分:
(一)為提供順暢之交通運輸及確保主要聯外幹道之功能,請縣府針對該區地區道路系統、聯外路網、服務水準及停車需求等課題,提出檢討分析,供審議參考。
(二)依中部區域計畫之指導,埤頭屬「一級農業生產區」與「田園生活區」,小鎮休閒氛圍濃厚,故請研提發展綠色運輸(例如:規劃自行車路線)之可行性。
- 八、都市防災計畫:
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針對埤頭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
- 九、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之指導,為因應全球能源危機及溫室氣體效應等議題,故本案規劃應配合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劃,以促進地方永續發展,並為後續生態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外,「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業經內政部100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故請將親山親水計畫,妥為修正以符規定。
- 十、環保設施計畫:
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一、社會福利設施:
依計畫書記載本區老年化指數逐年升高,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目前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符合人性尺度之照顧服務體系。
十二、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十三、計畫圖重製疑義:
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雖然重製,前後面積除農會專用區外面積差異不大,惟能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分類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分類表,並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以利查考。
十四、開發方式:
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彰化縣政府於完成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彰化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十五、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應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劃畫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四)彰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六、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表1。
十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表2。
十八、逕向本會陳情意見:詳表3。
表1:變更內容綜理表: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總面積133.00133.90都市計畫圖重製後,以都市計畫重製圖量測面積修正計畫總面積,重製後總面積為133.69公頃。
照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將計劃面積修正為133.69公頃。
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比例尺一千分之一本次通盤檢討係採都市計畫重製圖,由原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調整為一千分之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內各項分區及用地面積住宅區(51.12)商業區(3.22)農會專用區(1.18)保存區(0.08)電信專用區(0.17)農業區(51.78)機關用地(0.57)學校用地(3.03)社教用地(0.60)市場用地(0.47)停車場用地(0.57)公園用地(0.74)兒童遊樂場用地(0.27)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7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7)道路用地(17.71)人行步道用地(0.00)鐵路用地(0.58)住宅區(50.96)商業區(3.24)農會專用區(1.65)保存區(0.08)電信專用區(0.17)農業區(51.23)機關用地(0.58)學校用地(3.06)社教用地(0.61)市場用地(0.48)停車場用地(0.60)公園用地(0.71)兒童遊樂場用地(0.27)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78)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8)道路用地(18.31)人行步道用地(0.20)鐵路用地(0.58)都市計畫圖重製後,以都市計畫重製圖量測面積修正計畫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面積。
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依實際使用現況將行政區變更為農會專用區、農業區及電信事業用地;而本計畫圖重製係依農會土地權屬範圍劃設農會專用區,故產生農會專用區及農業區與原計畫面積差異較大。
本計畫各項分區及用地面積,請依審決結果,再妥予調整修正。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商業區東北側計畫道路與住宅區交角道路用地(0.00)(11.1㎡)住宅區(0.00)(3.4㎡)商業區(0.00)(7.7㎡)1.依重製研商決議,修正商業區東北側計畫道路與住宅區截角路型不正確之處。
10公尺,以東北側街廓線偏移10公尺為準,修正計畫圖寬度不足處。
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鄰近之商業區建物密集規劃計畫道路確有困難,且目前以既成道路供作內部通行尚屬可行,惟為增進商業區土地利用、確保行車安全及都市防救災功能,請縣府就本商業區既成道路研提具體可行之交通管理措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日後執行依據。
住宅區(0.00)(9.0㎡)商業區(0.00)(2.3㎡)道路用地(0.00)(6.7㎡)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25年原計畫年期(民國90年)已屆,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25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故訂定民國125年為計畫目標年。
配合全國區域計劃之目標年調整為民國115年。
(機一)機關用地北側住宅區住宅區(0.17)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一)(0.17)機(一)機關用地北側現況為鄉公所施設之槌球場,其土地權屬為公有地,故配合使用現況並考量未來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之效益及功能性,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以補充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一)機關用地北側住宅區住宅區(0.06)機關用地(機一)(0.06)1.衛生所現址腹地狹小,原劃設機關用地不敷使用。
2.利用北側公有土地增設機關用地,提供衛生所擴建使用。
有關會中委員所提,建議將「機一」南側公有土地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乙節,參採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考量現況為福德廟屬地方信仰中心,遷移不易且面積狹小,故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合興國小南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二)(0.05)住宅區(0.05)1.考量整體開發區原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過高遂重新調整土地使用配置。
2.整體開發區內公共設施負擔由原56.04%調降為35%。
公共設施比例調整前後之市地重劃開發財務分析詳附錄六。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附圖一)1.案涉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請縣政府將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分析及經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2.市地重劃開發部分,併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點辦理。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鄰公兒一)(0.20)住宅區(0.20)(機二)機關用地西側機關用地(機二)(0.04)第一種保存區(存一)(0.04)1.機(二)機關用地範圍內包含合興宮所屬之土地(平原段1028、1029地號),且現況亦由合興宮作廣場兼停車場使用。
2.調整部分機關用地為第一種保存區,可供節慶時大型廟會活動空間及平時停車需求。
依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合興宮係登記有案之合法寺廟,故採納縣政府於會中所提意見,將合興宮使用範圍,全部予以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外,並請將合法登記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停三)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停三)(0.10)市場用地(市三)(0.10)1.為集中管理文鄉路部分臨時攤販聚集情況及符合現況使用情形。
2.提升市容觀瞻。
參採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變更後將興建立體化市場,並將停車予以內部化,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鐵路用地鐵路用地(0.58)綠地(綠一)(0.58)1.供臺糖小火車行駛及串連綠帶軸線。
2.為增進活化土地利用,並提供民眾休閒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一)學校用地東北側學校用地(文一)(0.15)住宅區(0.15)附帶條件:
1.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2.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3.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並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三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完成(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否則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1.該土地為未徵收之學校用地。
2.學校已無使用開闢計畫。
3.促進都市發展及土地活化利用。
市地重劃開發財務分析詳附錄六。
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開發面積不大,故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附圖二)。
請縣政府將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分析及經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市地重劃開發部分,併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點辦理。
(市一)市場用地市場用地(市一)(0.23)機關用地(機六)(0.23)1.目前鄉公所、代表會、調解委員會因民眾洽公頻繁,現有廳舍土地面積不敷使用且停車空間不足。
2.市(一)市場用地目前已無作市場使用之需求,故變更為機關用地供有關單位使用。
供鄉公所、代表會及調解委員會使用。
採納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公所現有建築物老舊,辦公空間狹窄,且外部停車空間不足,為提升服務品質,有遷建之必要,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增︶(鄰公兒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西側人行步道人行步道用地(0.02)道路用地(0.05)1.符合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原則。
2.現況已供通行,考量西側市(一)市場用地變更為機(六)機關用地後,機關出入及民眾洽公之通行需求,以及北側與南側計畫道路之連通性,故劃設為8公尺計畫道路以符合實際需求,並配合劃設道路截角。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鄰公兒二)(0.03)市場用地(0.00)(7.9㎡)停車場用地(0.00)(7.6㎡)+15(機三)機關用地機關用地(機三)(0.22)住宅區(0.22)附帶條件:
1.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2.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3.(1)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請埤頭鄉公所於完成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再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且應於1.該機關用地部分為未徵收之私有土地。
2.考量公所財政窘困,未來可透過標售土地取得公所遷建財源。
3.活化市中心土地發展,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市地重劃開發財務分析詳附錄六。
採納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公所現有建築物老舊,辦公空間狹窄,且外部停車空間不足,為提升服務品質,有遷建之必要,同時為活化公所遷建後騰餘之土地,並符合計畫區未來發展為居住生活區之定位與構想,故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縣政府將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分析及經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2.市地重劃開發部分,併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點辦理。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發布實施細部畫。否則請埤頭鄉公所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提請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原來使用分區。
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本計畫發布實施後,細部計畫區應於三年內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於細部計畫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逾三年仍未開發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程序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或變更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增訂原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之辦理期限,促使土地所有權人積極辦理,以達土地利用之效益。
案涉細部計畫之執行、變更,係屬縣政府權責,故不予討論。
︵新增︶稻香路及彰水路352巷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52)1.依現有巷道檢討結果增設兩條8公尺計畫道路。
2.因現有巷道涉及部分非都市土地,考量計畫範圍及道路用地之完整性,故納入部分非都市土地,並配合調整計畫範圍及計畫區總面積。
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並請儘速編列預算以利執行開闢。
農業區(0.49)非都市土地(0.12)農業區(0.10)道路用地(0.02)農業區(0.06)非都市土地(0.06)︵新增︶計畫範圍線非都市土地(0.15)農業區(0.15)因計畫範圍南側無明確界線,故依計畫範圍檢討變更原則調整範圍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918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綜理表。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表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
修正法令依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
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工業區依乙種工業區管制,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刪除。本計畫區已無工業區,故刪除原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刪除。本計畫區已無行政區,故刪除原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 四、保存區之管制內容如下:
(一)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二)第一種保存區(存一)除作平面之廣場兼停車場使用外,不得作其他或立體使用。
1.條次調整為第四點。
2.增訂第一種保存區之管制內容。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9案之調整,將本條文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無五、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容許使用項目依「農會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1.新增條文。
2.增訂農會專用區之開發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六、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使用: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
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及其他必要設施。
(二)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室。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1.新增條文。
2.配合「變更埤頭都市計畫(配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發布實施,依據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於本計畫增訂電信專用區之相關內容。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
4.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三)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訊處理服務業。
(四)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通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 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 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國(小)(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 八、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本計畫區已無國中用地,故予以刪除。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 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
- 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超過240%。其中市(三)市場用地開發時應留設完整樓層供做停車場使用。
增訂市(三)市場用地開發時之相關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得於計畫書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十一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行政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
- 十、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不超過基地允建樓地板面積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配合「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已廢止,修正獎勵相關措施內容。
除將「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不超過基地允建樓地板面積之30%為限」乙節,配合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4-3條修正為20%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一、依第十點第一款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下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
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行政區:
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刪除。統一於新條文第十點規定之,故刪除本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十二、依第十點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行政刪除。統一於新條文第十點規定,故刪除本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區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廿五。
無十一、為考量都市發展,訂定退縮標準如下。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一)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新增條文。
2.增訂建築退縮有關條文,俾利塑造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及人行空間。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單位使用之土地,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退縮建築規定: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單位使用之土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
1.臨道路境界線2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其餘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2.退縮建築部份均得計入法定空地。
3.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三)前二款以外地區,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
1.臨道路境界線2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其餘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
2.退縮建築部份均得計入法定空地。
3.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商業區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無十二、為促進建築基地植栽綠化與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達成建築物節約能源目的,以及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有關建築基地綠化、保水、節約能源及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且該空地綠覆率不得低於50%,其餘法定空地之50%,其舖面應以透水性方式施作。
(二)公園用地及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內所留設之人行步道,其舖面應以應以透水性方式施作。
(三)公園用地之綠覆面積不得低於60%,其中有床基之花台面積不得超過綠覆面積10%。公園用地應植生長高度3公尺以上之喬木,面積不得低於15%,且根部應保留適當之透水性表面。應設置適當滯洪沉砂設施,並依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公園用地應留設適當之滯洪設施。
(五)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60%。
(六)整體開發地區之建築物及公眾性建築,扣除屋突及斜屋頂後其餘50%應作屋頂綠美化,且應採用雨水及中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有關雨水及中水回收再利用系統依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1.新增條文。
2.增訂建築基地綠化、涵養、貯留、滲透雨水等相關規定,建立都市綠色空間並節約能源。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無十三、本計畫區內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如下:
(一)都市計畫書圖載明須經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二)自行擬定或依都市計畫之規定擬定細部計畫地區。(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且已完成市地重劃之配地者或不須整體開發者除外。)(三)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四)都市計畫區內公共工程1.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學校等公共設施之開闢基地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2.30公尺寬以上之道路工程案及其他本縣指定為特殊或特定之商業或景觀街道3.經指定之人行陸橋、地下道、高架道路及橋樑。
(五)公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6,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六)前款公有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1.新增條文。
2.增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俾利塑造都市新風貌與地方特色。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刪除。統一於新條文第十二點規定,故刪除本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一般有關法令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一般有關法令辦理。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3: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林慶章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埤頭鄉平原段地號1130-0000)本人位於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埤頭鄉平原段地號1130-0000)土地被規劃為兒童公園保留地已超過30年,遲遲未徵收卻年年要繳稅,懇請政府儘速徵收,若政府確實無法徵收也請政府儘速解編。講白一點這真的是不公不義,棄百姓於不顧,叫我們如何將票投給政府信任政府呢?或是請政府修法制定徵收年限而不是無止境的等待,謝謝。
懇請政府盡速徵收,若無法徵收請政府盡速解編。
擬納入後續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檢研議用地取得策略。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謝金枝埤頭鄉平原段地號363、361、363-21.兒童遊樂場及公園用地允為都市之肺,並為都市居民休閒遊憩之場所,自有其劃定之必要,唯須設置於住宅或商業區塊附近以方便居民使用,但前述土地之劃設卻遠離住宅或商業區,居民使用不便;況其地毗鄰都市外圍之綠地(農業區),綠色植披已甚為廣茅,且面積遼闊,是其劃設之位置實有畫蛇添足未適切之窘;更何況近年來,政府每以財政窘迫,無力徵收為由,致令土地閒置,導致空有劃設而無實際效益,百姓雖有所有權卻又無法充分使用土地,進而侵害人民法益。
2.如仍認須於該位點設置兒童遊樂場及公園用地,則毗鄰之稻香段695、704地號公有土地,係鄰近之位址,既有該兩筆面積甚大之公有土地可供劃設,鈞所何捨棄該位址大面積1.平原段地號363、361、363-2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兒童遊樂場及公園用地,應請變更為住宅區用地。
2.鄰近稻香段695、704之公有土地應優先供作公設保留地使用,陳情土地劃定為兒童遊樂場及公園用地,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擬納入後續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檢研議用地取得策略。
除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外,並請縣政府妥為協助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公有土地,卻執意強奪百姓私有土地劃設為公設保留地?此舉豈非侵害人民而圖利於政府乎?3.況陳情人等另有平原段361-1、363-1、366等地號土地,已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計畫道路用地(本鄉都市計畫3-7號道路等),不日即將闢建,陳情人等所有土地已支離破碎,所剩者僅第一項所列平原段3筆土地而已,如今再被劃為兒童遊樂場及公園用地,情何以堪?又眼見前款稻香段695、704地號之公有土地未優先供作公設保留地使用,於心更有戚戚焉。
附圖一:變更後合興國小南側市地重劃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位置項目面積(公頃)比例(%)合興國小南側之住宅區、廣停(二)、鄰公兒(一)及部分道路用地住宅區0.7765公共設施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二)0.131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鄰公兒一)0.086.4道路0.2117.5小計0.4235合計1.1910/變更後合興國小南側市地重劃區現行計畫示意圖附圖二:變12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學校用地(文一)東北側學校用地(文一)(0.15)綠地(0.05)住宅區(0.10)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開發方式辦理。
1.該土地為未徵收之學校用地。
2.學校已無使用開闢計畫。
3.促進都市發展及土地活化利用。
變12案變更計畫示意圖(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