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51-審議事項-第1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51
案件id
bPPaOC
概要說明
- 說明:本案建築基地座落於宜蘭縣五結鄉三結段262地號,申請建築執照,地上十一層、地下二層集合住宅案。
惠請貴局同意建築物六層以上集合住宅免受建築物屋頂斜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五,覆蓋面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限制。
未便採納。
理由:
1.請依宜蘭縣「宜蘭縣政府獎勵縣內建築物採斜式屋頂實施要點」及斜屋頂相關規定辦理。
2.如有未盡理想之處逕請宜蘭縣主管單位檢討。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104.02.0黃一峰羅東鎮竹林一段79地號及80地號通訊地址:宜蘭縣五結鄉四結村和平路21巷23號(03)9558319前五結鄉學進區都計擴延至羅東鎮竹林一段如附件(紅色部分)為公設道路用地。面積比現行仁愛路(附件綠色)還寬廣,實缺情理。
如相關長官無考慮改善,對本區之規劃有所影響。
請相關長官考量,以現行仁愛路(附件綠色)為主道,未來如須拓寬按實須量保留作規則,讓紅色部分縮減,有助本區未來之發展。
1.併變24案討論。
2.陳情人土地(羅東鎮竹林一段79及80地號)與鄰近竹林一段86地號非屬同一所有權人。
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附表五變更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都委會第三次小組會議決議逕簡汝育99.10.20建請儘速通盤檢討學進都市計畫,將台九線省道東邊及宜25線南邊之農業區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以促進區域發展。
如陳情理由。併鄉都委會人陳編號7、8,未便採納。
理由:
101年8月商業區開闢率59%住宅區開闢率64%,商業區與住宅區尚有發展空間。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簡汝育99.10.20建請變更學進國小預定地東邊省道旁三角形私有地為住宅區(五結鄉學進段370、371、372、373、375、376地號),以建築物阻擋省道車水馬龍之噪音,使學生有一個安全之求學環境。
如陳情理由。併鄉都委會人陳編號6,酌予採納。
理由:
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區學校用地檢討,學校目前尚未使用,且無使用之必要性,故該用地之需求降低,同意變更學校用地為住宅區。
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宜蘭縣政府104年12月01日府建城字第104020036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9部分,詳附表A本會決議欄。
- 二、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條文案,詳附表B本會決議欄。
附表A、變更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莊俊明五結鄉和平段196、197、198、199地號地址:宜蘭縣五結鄉四結村中正路二段6號電話:
03-9653303-9657963、為申請坐落:宜蘭縣五結鄉和平段196、197、198、199地號等4筆土地,建地目(如附地籍圖謄本),於農地重劃及學進都市計畫皆無規劃進出道路,已影響救援居安、生活機能及土地資源開發之聯外通道甚鉅,有必須儘快劃設一條安全回家進出的道路,因此;建請宜蘭縣政府以現行所有坐落:宜蘭縣五結鄉和平段186地號土地,道地目,茲已廢棄不具通行功能,未來貴府若能辦理公告招標拍賣時,應先以交換、地抵地或移設擇一之行政指導調整劃設寬6公尺道路,便宜解決陳痾難辦的通行道路,彰顯施政兼顧人民福祉之利益,化除久日徵事,找回幸福宜蘭,赫赫澤庇,以信公昭,實感德便,懇請核復。
1.基地依航圖顯示陳情人基地已有便道通行至南側計畫道路2.至提出186地號係屬鄉公所所有,如提換地方案請逕洽鄉公所。
3.五結學進有關陳情基地位於住宅區交通連繫問題應整合周邊其他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取得同意後規劃同意後規劃交通路線。
為解決地區居民通行及救災問題。請縣政府與陳情人及周邊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提出具體可行方案,提請大會討論。
未便採納。
理由:
陳情座落:五結鄉和平段196、197、198、199地號。
經查和平段196地號與和平段187、188、189、190地號係屬同一所有權人,另和平段199地號與195地號係屬同一所有權人,並無隔有他人土地,無臨接計畫道路之疑義。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附表B、變更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縣政府列席代表提(增)修條文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會審定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政府列席代表會中所提(增)修條文本會決議無無十二、批發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理由:1.新增條文。
2.依103年1月3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辦理。
照縣政府列席代表會中所提(增)修條文通過。
無二十、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訂定騎樓、退縮建築及停車設置規定如下:
(一)除特殊分區或重要道路將另訂退縮規定外,建築基地面臨道路未達8公尺者,應自建築線退縮2公尺以上建築;面臨8公尺以上道路者,除依規定指定應留設騎樓之路段外,應自建築線退縮3.64公尺以上建築;對於基地兩側臨接道路之角地,如無法依合理使用機能配置建築者,以個案提請大會審查。依都市功能之需要並配合轄區公所建議,指定留設騎樓之道路如附圖一。
(二)建築高度部分配合容積管制實施,不再訂定。
(三)停車規定:
1.住宅區每戶需設一部停車位。
2.商業區及工商綜合專用區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每1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其餘分區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訂定騎樓、退縮建築及停車設置規定如下:
(一)除特殊分區或重要道路將另訂退縮規定外,建築基地面臨道路未達8公尺者,應自建築線退縮2公尺以上建築;面臨8公尺以上道路者,除依規定指定應留設騎樓之路段外,應自建築線退縮3.64公尺以上建築;對於基地兩側臨接道路之角地,如無法依合理使用機能配置建築者,以個案提請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依都市功能之需要並配合轄區公所建議,指定留設騎樓之道路如附圖一。
(二)停車規定:
1.商業區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每1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2.住宅區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且每戶至少需設置一部停車空間。
修正理由:
1.建築高度未管制無須說明照縣政府列席代表會中所提(增)修條文通過。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會審定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政府列席代表會中所提(增)修條文本會決議車空間。
3.機車停車位設置需達相法令規定標準二倍以上。
。
2.住宅區每戶設置一停車位可能產生大面積住宅僅設置一部停車位之不合理情形。
3.避免農業區、農會專用區、工業區、倉儲區等大面積建築物設置過多非必要車位情形。
備註:新增條文。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4.3.3(彙整歷次103.2.25、103.10.17、104.3.3)初步建議意見:
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於民國70年發布實施,並於民國81年發布實施「變更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本次進行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為441.50公頃,計畫人口為23,000人,本次檢討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併同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全面性通盤檢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上位計畫指導計畫:請宜蘭縣政府詳為補充本計畫區上位計畫發展構想及區域機能方針,與發展之相關重大建設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分派之指導。
- 二、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請宜蘭縣政府詳補充計畫區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商業經濟規模、交通運輸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
- 三、發展定位與發展願景:本計畫區位於宜蘭縣中央偏東側地帶,北臨蘭陽溪接宜蘭市,南接羅東都市計畫,西臨羅東溪與三星鄉為鄰,東臨太平洋,位於宜蘭市及羅東鎮兩大市鎮中心位置,富川河、海自然生態景觀之美,區內藝術人文資源豐富,極具觀光遊憩價值,故請詳予補充本計畫區功能定位與發展願景構想等,納入計畫書敘明,供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指引。
- 四、計畫人口:請補充本計畫區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飽和人口及觀光人口等六項計畫人口供需面進行分析探討,並詳予補充本次通盤檢討維持目標年計畫人口23,000人之理由及依據,納入計畫書。
- 五、公共設施:本次通盤檢討後目標年計畫人口23,000人,計畫區劃設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用地面積,合計5.89公頃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約1.34%,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為解決日常生活問題,提高居住環境品質,美化都市景觀,請宜蘭縣政府妥為調整土地使用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機能的適當安排調整,對都市居住、工作、休憩與交通,及未來發展願景目標,有密不可分之關聯性,故請宜蘭縣政府依據本計畫地區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預計未來發展需求等,提出各使用分區發展現況課題分析及解決對策,納入計畫書,供研提具體可行檢討方案。
- 七、交通計畫:計畫區位於宜蘭縣宜蘭市及羅東鎮兩大市鎮中心位置,花東公路省道台九線貫穿本計畫區,為因應田園風光、休閒悠遊漫活觀光都市發展型態,交通計畫至為重要,故請補充現況交通調查分析及整體交通改善計畫,並針對人行空間系統及自行車道系統規劃,列入重要課題,並研提具體對策,納入畫書敘明。
- 八、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國際環保及能源衝擊等議題,請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8條有關都市應朝向生態、永續、節能等方向規劃之策略,請詳為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建構節能減碳、風貌獨特、永續發展之生態城市。
- 九、都市防災計畫: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宜蘭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參照台灣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及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就防災避難場所與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畫書敘明,以為執行之依據。
- 十、環保設施計畫: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十一、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透過通盤檢討效益評估指標,除讓民眾充分了解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產生之實質效益外,並有助日後計畫之執行,故請縣政府透過不同類別之比較、歸納、整理,並與相關法規之比值妥予連結,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建構完整之評估指標。
(二)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三)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8年5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外,縣政府建議解除附帶條應整體開發地區之限制條件,除考量整體開發可行性,並應對其都市環境品質及公共利益可能造成之衝擊影響,研擬相關因應策略,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本次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本案核定後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將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五)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六)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七)宜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表一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
十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附表三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
十四、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詳表四、表五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附表一、變更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主細合併新編號原主或細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主計變本計畫計畫年期民國90年計畫年期民國110年計畫年期已屆,配合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調整計畫年期。
修正為115年。
理由:配合全國區域計畫調整為115年。
二之主計變保存區(二結王公廟)及其附近地區保存區(0.18)住宅區(0.41)道路用地(0.05)宗教專用區(0.64)現況作寺廟(二結王公廟)使用,屬依法登記有案之合法寺廟,因非屬文化資產保護法指定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道路用地為廣場用地(0.0096公頃),維持原計畫道路用地。
2.變更道路用地為宗教專用區(0.04公頃),為考量道路系統,維持原計畫道路用地。
3.變更道路用地為廣場用地(0.01公頃),維持原計畫道路用地。
保存區(0.01)道路用地(0.01)之保存區,為符實際使用性質並統一分區名稱,以配合土地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1)廣場用地(0.03)使用現況與取得產權之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配合劃設廣場用地。
二之主計變保存區(二結王公廟)及其附近地區農業區(0.24)道路用地(0.24)為維持道路系統完整性及當地居民通行權益。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之主計變保存區(二結王公廟)及其附近地區住宅區(0.19)保存區(0.19)南側因舊廟已列入準古蹟等級,變更為保存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主細合併新編號原主或細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二之主計變保存區(二結王公廟)及其附近地區住宅區(0.28)河道(溝渠)用地(0.14)人行步道用地(0.11)綠地(0.03)1.考量社區生活品質與安全、保存區的整體規劃以及砂石專用道與宜25線交叉路口之交通環境,其變更住宅區為宗教專用區、人行步道、溝渠;宗教區出入道路,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
2.配合學進地區排水與灌溉系統,變更農業區、住宅區為溝渠用地。
3.變更後不影響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住宅區為人行步道用地(0.11公頃),修正為變更住宅區為廣場用地。
2.變更道路用地為人行步道用地(0.05公頃)部分,為維持道路系統之完整性。維持原計畫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12)河道(溝渠)用地(32m2)綠地(0.01)住宅區(0.06)人行步道用地(0.05)三主計宜五二結排水溝、萬長春灌溉圳路、四結排水溝及中竹林排水溝行經農業區部分農業區(3.45)住宅區(0.03)河道(溝渠)用地(3.48)配合學進地區排水與灌溉系統,延續水與綠生態鄉街都市空間目標,將農業區中灌溉水圳與排水溝流經都市計畫區部分規劃為都市親水空間,以保留原有上下游排水灌溉系統並增添社區休閒場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主計變機三西側之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0.22)加油站專用區(0.22)1.統一名稱及配合加油站民營化。
2.配合該事業單位實際使用性質調整變更。
維持原計畫。
理由:採納土地所有權人中油公司函文表示,不同意變更。
主細合併新編號原主或細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主計變計畫區西南側、十五號道路北側四結福德廟農業區(0.47)宗教專用區(0.47)附帶條件:
應維持原有既成道路之通行功能。
1.現況作寺廟(四結福德廟)使用,屬依法登記有案之合法寺廟。
2.配合土地使用現況與取得產權之土地變更,以符實際使用需求。
備註:變更範圍:百福段610、611、612、855、880、881、882、883地號等8筆土地全部與869、870地號等2筆土地部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1.本案應捐贈回饋變更範圍除地目屬建地目及祠地目外,50%土地,劃設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0.17公頃)與宜蘭縣政府,並應由廟(堂)方負責管理及維護。
2.本案應於本通盤檢討案核定前,完成同意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修正後變更內容詳附表二及附圖一。
六主計變十五號道路北側路段農業區(0.08)道路用地(0.08)1.依都市計畫圖轉繪疑義會議之決議辦理。
2.配合開闢現況及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7)農業區(0.07)七主計宜二結火車站附近地區道路用地(0.88)住宅區(1.19)商業區(1.65)工業區(0.94)倉儲區(0.90)停車場用地(0.30)綠地(0.09)工商綜合專用區(5.95)1.縣府提案配合學進地區省道兩側現況發展,將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倉儲區及停車場、綠地變更為工商綜合專用區。
2.配合二結車站實際地籍權屬將住宅維持原計畫。
理由:
1.經縣政府重新檢討後認為工商綜合專用區之需求及未來開發之可行性仍有疑議。
2.另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台鐵局表示目主細合併新編號原主或細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住宅區(0.01)商業區(17m2)倉儲區(0.04)鐵路用地(4.83)道路用地(0.31)車站專用區(5.19)區、商業區、倉儲區及鐵路用地、道路用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
3.配合主、細計合併調整部分變更面積。
前無規劃及使用需求。
道路用地(0.03)河道(溝渠)用地(0.03)附帶條件:
工商綜合專用區開發應依「變更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工商綜合專用區整體開發作業要點」辦理,參見附錄五。
主細合併新編號原主或細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八主計及細計四宜鐵路東側、二結穀倉鄰近地區保存區(0.16)農業區(0.02)鐵路用地(0.55)文化專用區(0.73)1.將鐵路局部分關於二結穀倉周邊土地變更為文化專用區。
2.配合溝渠水圳變更農業區、住宅區及道路用地為河道(溝渠)用地。
3.配合主、細計合併調整部分變更面積。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修正後計畫詳附表二及附圖三。
1.有關變更文化專用區部分:其變更範圍依台灣鐵路管理局、宜蘭縣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權屬範圍劃設。另有關將來經營管理部分,請縣府文化局與台鐵局協調經營合作方式。
2.變更道路用地為河道(溝渠)用地(0.02公頃),修正為變更為道路兼溝渠用地。
農業區(0.03)鐵路用地(0.05)道路用地(0.08)住宅區(0.51)農業區(0.29)道路用地(0.02)河道(溝渠)用地(0.82)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05)河道(溝渠)用地(0.01)九主計宜中興紙廠南側,監理所南側、中興路(三號道路)以北工業區(0.97)園區事業專用區(2.02)農業區(2.77)機關用地(0.53)道路用地(6.29)1.配合宜蘭縣重大交通建設─東西向二結聯絡道,將原十四號道路路線周邊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變更。
2.配合「變更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五結中興基地)案」,調整部分變更面積。
3.考量變更後使用連通性,將鐵路用地變更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維持原計畫。
理由;同意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涉及二結連絡道開闢計畫,業另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故維持原計畫。
鐵路用地(0.16)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6)主細合併新編號原主或細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十主計宜中興紙廠南側,臨鐵路東側銜接八號道路至羅東工業區(0.18)農業區(0.51)道路用地(0.69)規劃鐵路東側聯外道路,延續八號計畫道路至羅東地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主計變計畫區東南側(正勉堂)農業區(0.25)宗教專用區(0.25)1.現況作寺廟(正勉堂)使用,屬依法登記有案之合法寺廟。
2.配合土地使用現況與取得產權之土地變更,以符實際使用需求。
3.變更後不影響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
備註:
變更範圍:
中里段724、727、728地號等3筆土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附帶條件通過。
附帶條件:本案變更範圍除地目屬建地目及祠地目外,應回饋50%土地價值折算代金與宜蘭縣政府,並於本通盤檢討案核定前,完成同意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理由:1.本變更範圍已無土地可捐贈回饋。2.本案廟方於相臨羅東都市計畫提出變更案中,已回饋道路及廣場用地。
十二主計縣人陳5計畫區東北側(福連堂)農業區(0.09)宗教專用區(0.09)1.現況作寺廟(福連堂)使用,屬依法登記有案之合法寺廟。
2.配合土地使用現況變更,以符實際使用需。
3.變更後不影響鄰近本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1.本案應捐贈回饋變更範圍面積50%土地,劃設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0.045公頃)與宜蘭主細合併新編號原主或細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
備註:
變更範圍:
三興段274地號土地。
縣政府,並應由廟(堂)方負責管理及維護。
2.本案應於本通盤檢討案核定前,完成同意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修正後變更內容詳附表二及附圖二。
十三細計保四-1宜學進國小西南側、停二所在地停車場用地(0.22)商業區(0.0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5)附帶條件:
依94年11月9日縣都委會第132次會議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辦理,詳註3。
1.配合公共設施土地取得及周邊區位問題,將停車場(二)變更為商業區,以提高土地利用效能。
2.廣場採多目標設施,設置地下停車場,以解決社區周邊公共設施需求問題。
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部正推動各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目前縣政府正配合辦理中,故本案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十四細計保四-2宜學進國小西南側、市商業區(0.03)綠地(7m2)兒童遊樂場用地(0.03)1.考量地籍分布及公共設施土地取得問題,將商業區與綠地變更為兒童遊樂場,以提高土地利用效能。
2.配合社會型態變遷將市場用地廢除。
3.考量周邊發展現況,將其市場(一)部分變更為商業區。
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部正推動各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目前縣政府正配合辦理中,故本案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所在地零售市場用地(0.14)商業區(0.09)兒童遊樂場用地(0.05)主細合併新編號原主或細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附帶條件:
依94年11月9日縣都委會第132次會議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辦理,詳註3。
十五細計保四-3宜學進國小南側、公園所在地公園(1.02)住宅區(0.89)道路用地(0.13)1.配合公園附近原有道路系統發展,將商業區東側劃設道路。
2.公園採多目標設施,設置地下停車場。
3.考量公共設施土地取得問題,公園用地規定整體開發(無償捐贈50%土地或繳納代金),其餘變更地區申請人需捐贈土地相鄰公共設施用地。
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部正推動各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目前縣政府正配合辦理中,故本案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住宅區(0.09)商業區(85m2)道路用地(0.09)商業區(0.13)住宅區(0.05)道路用地(0.08)道路用地(0.31)住宅區(0.19)商業區(0.12)附帶條件:
依94年11月9日縣都委會第132次會議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辦理,詳註3。
十六細計保四-4宜興中國中西側、兒兒童遊樂場用地(0.06)住宅區(0.06)配合地籍分布及鄰近公共設施區位予以調整變更。
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部正推動各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目前縣政府正配合所在地人行步道用地(0.03)住宅區(0.03)主細合併新編號原主或細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1)兒童遊樂場用地(0.01)辦理中,故本案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附帶條件:
需與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土地整體開發並無償捐獻公共設施用地。
十七細計保四-6宜計畫區西南側,停
- 四、市三及兒六所在地住宅區(0.06)道路用地(0.06)1.配合社會型態變遷及地籍分布將市場用地變更為兒童遊樂場、道路、人行步道等不同公共設施,以提高土地效能。
2.考量社區鄰里單元將停車場、兒童遊樂場變更為公園、兒童遊樂場,並規定設置地下停車場,以解決社區周邊公共設施需求問題。
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部正推動各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目前縣政府正配合辦理中,故本案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道路用地(0.05)兒童遊樂場用地(0.10)住宅區(0.15)停車場用地(0.22)住宅區(0.11)兒童遊樂場用地(0.10)人行步道用地(0.01)人行步道用地(0.05)住宅區(0.02)兒童遊樂場用地(0.03)零售市場用地(0.19)住宅區(0.15)兒童遊樂場用地(0.04)人行步道用地(69m2)附帶條件:
依94年11月9日縣都委會第132次會議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辦理,詳註3。
主細合併新編號原主或細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十八細計保四-5宜中興紙廠南側,兒三所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0.10)住宅區(0.10)附帶條件:
1.兒三用地範圍50%土地應無償捐獻後,其餘同意變更為住宅區。
2.依94年11月9日縣都委會第132次會議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辦理,詳註3。
配合地籍分布及鄰近公共設施區位予以調整變更。
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部正推動各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目前縣政府正配合辦理中,故本案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十九細計保四-7宜中興紙廠南側,市二所在地人行步道(0.02)住宅區(0.0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1)1.配合社會型態變遷及地籍分布將市場用地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以提高土地效能。
2.廣場採多目標設施,設置地下停車場,以解決社區周邊公共設施需求問題。
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部正推動各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目前縣政府正配合辦理中,故本案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零售市場用地(0.14)住宅區(0.0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7)主細合併新編號原主或細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附帶條件:
依94年11月9日縣都委會第132次會議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辦理,詳註3。
二十細計保四-8宜中興紙廠南側,停三所在地停車場用地(0.15)住宅區(0.0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8)附帶條件:
依94年11月9日縣都委會第132次會議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辦理,詳註3。
1.配合地籍分布及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調整變更。
2.廣場採多目標設施,設置地下停車場,以解決社區周邊公共設施需求問題。
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部正推動各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目前縣政府正配合辦理中,故本案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細計保二宜監理所東側、台九省道西側住宅區(0.3)兒童遊樂場用地(0.29)道路(0.01)配合地籍分布及考量兒童遊樂場區位予以調整變更。
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部正推動各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目前縣政府正配合辦理中,故本案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兒童遊樂場用地(0.21)道路用地(0.08)住宅區(0.29)主細合併新編號原主或細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鄉人陳2兒一西側道路用地(0.08)住宅區(0.08)附帶條件:
依94年11月9日縣都委會第132次會議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辦理,詳註3。
陳情道路現況未開闢,不影響道路系統完整性及民眾通行權益。
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部正推動各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目前縣政府正配合辦理中,故本案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縣人陳6鄉人陳4兒一東北側農業區(0.92)住宅區(0.92)附帶條件:
依94年11月9日縣都委會第132次會議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辦理,詳註3。
1.申請範圍四周為鐵路及道路用地環繞,已形成一獨立街廓。灌溉排水不易,已不適作農業使用。
2.現況並未作農業使用,並另就其區位與鄰近土地使用發展現況分析,本處以變更為住宅區較為適宜。
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案因住宅區使用率僅達64%,故維持原計畫。
鄉人陳十五號道路西北側農業區(7m2)道路用地(0.57)道路用地(7m2)住宅區(0.57)附帶條件:
依94年11月9日縣都委會第132次會議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辦理,詳註3。
1.現況道路業已開闢,寬度為10-12公尺。
2.統一十五號道路寬度為12公尺,以符道路設計規範,及維護民眾通行安全。3.考量鄰近分區使用相容性,變更為住宅區。
本部正推動各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目前縣政府正配合辦理中,故本案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縣人陳9主細合併新編號原主或細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宜修訂「變更五結(學進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確保本計畫範圍土地資源合理利用。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計畫圖比例尺1/3000計畫圖比例尺1/10001.依都市計畫定通辦法第46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及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無法適用者辦理。
2.原計畫圖比例尺為1/3000,且使用時間久遠,與發展現況不符,故於檢討進行重製,採用民國87年4月完成新測比例尺1/1000數值地形圖(二度分帶座標)為規劃基本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應以原計畫為準。
2.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3.附帶條件:依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應無償捐贈50%土地為公共設施。餘50%得循法定程序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且該土地現階段仍以原公共設施劃設,並註記得附帶條件變更。
俟計畫發布實施後,暫不予測定可變更範圍,並以整體開發後捐贈土地為準。
4.變十三至變二十一案均為94.11.09宜蘭縣都委會第132次大會,宜蘭縣政府提案審議通過,因應本次主、細計合併重新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中。
5.變二十二至變二十四案均為鄉、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因應本次主、細計合併重新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中。
附圖一附圖二、新編號第五案修正後計畫示意圖附圖二、新編號第十二案修正後計畫示意圖附圖三新編號第八案修正後計畫示意圖附圖二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回饋廣停用地示意圖(2/2)附表二、專案小組後修正計畫內容明細表主細合併新編號原主或細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主計變計畫區西南側、十五號道路北側四結福德廟農業區(0.47)宗教專用區(0.4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7)附帶條件:
1.應維持原有既成道路之通行功能。
2.本案應捐贈回饋變更範圍除地目屬建地目及祠地目外,50%土地,劃設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0.17公頃)與宜蘭縣政府,並應由廟(堂)方負責管理及維護。
3.本案應於本通盤檢討案核定前,完成同意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1.現況作寺廟(四結福德廟)使用,屬依法登記有案之合法寺廟。
2.配合土地使用現況與取得產權之土地變更,以符實際使用需求。
備註:變更範圍:百福段610、611、612、855、880、881、882、883地號等8筆土地全部與869、870地號等2筆土地部分。
主計縣人陳計畫區東北側(福連堂)農業區(0.09)宗教專用區(0.04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45)附帶條件:
1.本案應捐贈回饋變更範圍50%土地,劃設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0.045公頃)與宜蘭縣政府,並應由廟(堂)方負責管理及維護。
2.本案應於本通盤檢討案核定前,完成同意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1.現況作寺廟(福連堂)使用,屬依法登記有案之合法寺廟。
2.配合土地使用現況變更,以符實際使用需。
3.變更後不影響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
備註:變更範圍:三興段274地號土地。
八主計及細計四宜鐵路東側、二結穀倉鄰近地區保存區(0.16)農業區(0.07)鐵路用地(0.6)文化專用區(0.83)1.為活化及保存穀倉古蹟,依鐵路局及縣府之權屬及配合文化局委託「大二結文教基金會」經營管理穀倉古蹟,變更鐵路用地為文化專用區。
鐵路用地(8.68㎡)道路用地(8.68㎡)住宅區(0.51)農業區(0.29)溝渠用地(0.8)主細合併新編號原主或細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道路用地(0.03)道路兼溝渠用地(0.03)2.為維護現有水圳系統之完整性,配合溝渠水圳現況,變更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溝渠用地及變更農業區、住宅區為溝渠用地。
附表三、變更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會審定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三及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備註1.修訂條文2.配合內政部91年1月23日修訂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備註1.修訂條文2.配合都市發展等級修正。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備註1.修訂條文2.配合都市發展等級修正。
- 四、工業區分為乙種工業區及甲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 四、工業區分為乙種工業區及甲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備註1.修訂條文2.配合都市發展等級修正。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會審定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五、中興基地個變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允許使用項目(一)園區事業專用區1.廠房。
2.專業辦公大樓。
3.研發、推廣及服務設施。
4.試驗研究設施。
5.倉庫、運輸倉儲、轉運設施。
6.訓練房舍。
7.單身員工宿舍:宿舍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園區事業使用項目之總樓地板面積10%。宿舍建築應與園區事業建築區隔,其區隔之鄰棟間隔至少十五公尺以上。
8.安全衛生及福利設施。
9.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10.防治公害設備。
11.環境保護及景觀維護設施。
12.高壓氣體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
13.變電設備。
14.行政管理中心暨專業辦公大樓。
15.金融、保險分支機構。
16.產品展示陳列設施、圖書館。
17.集會堂、會議設施。
18.職業訓練教育設施。
19.創業輔導設施。
20.通訊設施、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21.公用事業設施、營業處所。
22.招待所、員工活動中心。
23.轉運設施及停車場。
24.餐飲及零售服務業。
25.其他經管理局同意設置者。
容許使用項目別14-24,不得超過本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10%。
(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提供戶外聚集、休憩活動使用,並得兼為停車場使用;刪除。
理由:有關中興基地,已另依個案變更程序辨理中,故予以刪除。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會審定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其供停車場使用之面積應不超過該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40%(三)公園用地1.社教設施。
2.戶外遊樂設施及運動設施。
3.灌溉、排水、防洪設施、滯洪池、沉砂池。
4.綠化景觀及水土保持設施。
5.其他經管理局同意設置之公用服務設施。
(四)綠地1.隔離綠帶、景觀綠帶。
2.指示服務設施。
3.人行步道、自行車道。
4.埋設公用事業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5.灌溉及水利溝渠。
(五)道路用地除依市區道路管制使用,得依管理局之營運需要,設置管制哨及其附屬設施。
(六)中興基地個變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開發強度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建蔽率容積率園區事業專用區60%240%公共設施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5%30%公園用地15%30%道路用地-(註)-(註)註:管制哨得不予計算建蔽率及容積率備註1.新增條文2.配合「變更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五結中興基地)案」增訂。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會審定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五、倉儲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本要點刪除。維持原計畫。
理由: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七案意見保留條文。(已建議維持原計畫。)備註1.刪除條文2.本次檢討已無劃設倉儲區。
- 七、文化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為:
- 六、文化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文化專用區允許使用項目如下:
(1)展演場所(2)附屬設施(餐飲、零售與其他營業項目等)使用,惟比例不得超過20%。
(3)其他經文化主管機關同意設置。
備註:新增條文。理由:同意縣政府所提意見,增列文化專用區允許使用項目,以利管制及執行。
- 八、工商綜合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刪除。
理由: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七案意見刪除。
(已建議維持原計畫。)備註:新增條文。
- 九、車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
刪除。
理由: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七案意見刪除。(已建議維持原計畫。)備註:新增條文。
- 六、農會專用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以供農會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 十、農會專用區以供農會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作為農產品廢棄物再生利用廠使用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備註:1.修訂條文。2.配合都市發展等級,專案變更修正。
十一、宗教專用區以供宗教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地目為建地者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非屬建地目者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申請建築時均應先經宜蘭縣都市設計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為:
- 八、宗教專用區以供宗教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使用。
1.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的超過120%。
2.申請建築時均應先經宜蘭縣都市設計委員會(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會審定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後始得發照建築。或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備註:新增條文。備註:同意縣政府所提意見,修正宗教專用區使用強度。
十二、加油站專用區以供加、儲油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刪除。
理由: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四案意見刪除。(已建議維持原計畫。)備註:新增條文。
十三、公園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3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備註:新增條文。
- 七、零售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零售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若依「都市計畫多目標使用辦法」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備註:新增條文。
- 八、保存區以供宗教建築及其相關設施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十五、保存區以供宗教建築及其相關設施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申請建築時均應先經宜蘭縣都市設計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備註:1.修訂條文。2.配合現有寺廟,提高建蔽率。
- 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十六、機關用地之管制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機四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四周應規劃留設10公尺作隔離帶;地下室附設之停車空間應開放供公眾使用。
(二)其餘機關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備註:1.修訂條文。2.配合82.5.22發布實施之「變更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道路、農業區為機關用地、道路用地)」案有關規定辦理。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會審定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十七、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中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國小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備註:1.修訂條文。2.配合都市發展等級修正。
十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備註:增訂條文十一、屠宰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十九、屠宰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備註:調整條文順序二十、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訂定騎樓、退縮建築及停車設置規定如下:
(一)除特殊分區或重要道路將另訂退縮規定外,建築基地面臨道路未達8公尺者,應自建築線退縮2公尺以上建築;面臨8公尺以上道路者,除依規定指定應留設騎樓之路段外,應自建築線退縮3.64公尺以上建築;對於基地兩側臨接道路之角地,如無法依合理使用機能配置建築者,以個案提請大會審查。依都市功能之需要並配合轄區公所建議,指定留設騎樓之道路如附圖一。
(二)建築高度部分配合容積管制實施,不再訂定。
(三)停車規定:
1.住宅區每戶需設一部停車位。
2.商業區及工商綜合專用區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每1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其餘分區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會審定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3.機車停車位設置需達相法令規定標準二倍以上。
備註:新增條文。
十二、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二十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其綠覆率不得小於5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備註:修訂條文。
十三、本計畫區除停車場、工業區外建築物屋頂斜率不得少於25%、覆蓋面積不得少於1/2。
二十二、依本縣屋頂斜率檢討標準檢討。
(一)建築物高度16公尺以下部分應設置斜屋頂,斜屋頂之覆蓋面積不得小於該建築物二分之一,其斜率不得小於25%。
(二)基地使用容積未達法定容積三分之二者,其屋頂形式得不受限制。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備註:依本縣檢討標準檢討,修訂條文。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二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備註:調整條文順序。
附表四、變更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日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五結鄉公所宜25線以南、台9線以東鐵路以西、中興紙廠以北地區為促進區域發展,建設成二結新市區。
台九線省道東面、宜25線南面路邊40米內變更商業區或住宅區。
併鄉都委會人陳編號7、8,未便採納。
理由:101年8月商業區開闢率59%住宅區開闢率64%,商業區與住宅區尚有發展空間。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100.04.0莊朝富等人、五結鄉民代表會第19屆第2次定期會代表提案宜24線中興路與仁愛路二段銜接仁愛路一段路口該路段縮減(臨工業區部分都市計畫樁位R56-R57間),造成往來車輛交通意外多,影響民眾通行安全之權益,建請專案辦理通檢該計畫道路寬度,以減少車禍發生。
修正R56-R57都市計畫樁位,從R53-R55連接R56-C157間,以維持道路寬度一致,避免曲折不當,以維護民眾通行安全。
酌予採納。
1.經查中興路、仁愛路一及二段,現況道路業已開闢,寬度為10-12公尺。
2.統一十五號道路寬度為12公尺,以符道路設計規範,及維護民眾通行安全。
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逾100.08.1洪圳福等6人興中國中北側學校用地(文祥段359、360、363、364、369、370、373、374、377、378、381等11筆地號土地)(359為人行步道,餘為學校用地)陳情11筆地號土地於民國60年間劃設為興中國中學校用地預定地,迄今尚未完成徵收,建請解編並予變更地目,以維陳情人權利。
如陳情理由。酌予採納。
理由:
1.縣府教育處表示因應少子化趨勢,各校設校面積均已達標準規定,故陳情地號土地已無使用需求。
2.恢復學校用地為農業區,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逾101.03.2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創價學會(鎮安段50、54、55、56、57、57-1、82、154-1、156等9筆地號土地)陳情9筆地號土地擬申請變更為宗教用地。
如陳情理由。未便採納。
經查詢本陳情案非為縣府合法寺廟輔導對象。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日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01.04.游祥華、張阿草(隆昌段231、232、235、236、239、240等6筆地號土地)陳情6筆地號土地於70年遭劃設為學校用地,惟已逾31年仍未辦理徵收抑或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如陳情理由。酌予採納。
理由:
1.縣府教育處表示因應少子化趨勢,各校設校面積均已達標準規定,故陳情地號土地已無使用需求。
2.應無償捐贈50%以上土地作為負擔回饋。
3.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請納入宜蘭縣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逾102.02.吳鴻烈等三人綠地(和平段643、644、664地號)70年因和平段665、669、670地號劃為乙種工業區,為隔離住宅區及工業區將和平段664、643、644地號劃設為公園綠地。
現況工廠已拆遷停止營業,公園綠地設置理由消失。
變更公園綠地為道路用地。
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綠地係屬原計畫配合劃設工業區隔離住宅之用,如工業區未來使用有變,應考量工業區檢討,整體調整使用分區。
2.如綠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將衝擊中正路、文昌路及中興路之路口附近交通,破壞原有交通系統。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101.10.1王立富文昌路重新檢討五結鄉四結村文昌路之居住道路以現有道路(包括水溝蓋區域)為中心,向兩旁均等拓寬如陳情理由。未便採納。
理由:
1.都市計畫規劃為8米寬道路,經查後未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樁位位置未變動。
2.為維持都市發展,故維持原計畫道路之寬度。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103.03.0103.03.06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擬變更「羅東加油站」加油站用地為「加油站專用區」計畫一案,本公司不同意變更,懇請維持原使用分區「加油站用地」。
如陳情理由變更加油站用地為加油站專用區,中油公司函文不進行變更,建議尊重中油公司陳情意見維持原計畫。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日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03.04.1莊俊明五結鄉和平段196、197、198、199地號地址:宜蘭縣五結鄉四結村中正路二段6號電話:
03-965334403-9657963、為申請坐落:宜蘭縣五結鄉和平段196、197、198、199地號等4筆土地,建地目(如附地籍圖謄本),於農地重劃及學進都市計畫皆無規劃進出道路,已影響救援居安、生活機能及土地資源開發之聯外通道甚鉅,有必須儘快劃設一條安全回家進出的道路,因此;建請宜蘭縣政府以現行所有坐落:宜蘭縣五結鄉和平段186地號土地,道地目,茲已廢棄不具通行功能,未來貴府若能辦理公告招標拍賣時,應先以交換、地抵地或移設擇一之行政指導調整劃設寬6公尺道路,便宜解決陳痾難辦的通行道路,彰顯施政兼顧人民福祉之利益,化除久日徵事,找回幸福宜蘭,赫赫澤庇,以信公昭,實感德便,懇請核復。
4.基地依航圖顯示陳情人基地已有便道通行至南側計畫道路5.至提出186地號係屬鄉公所所有,如提換地方案請逕洽鄉公所。
6.五結學進有關陳情基地位於住宅區交通連繫問題應整合周邊其他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取得同意後規劃同意後規劃交通路線。
為解決地區居民通行及救災問題。請縣政府與陳情人及周邊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提出具體可行方案,提請大會討論。
編號日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03.04.2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三點建築物屋頂斜率主旨:惠請貴局同意六層以上集合住宅免受81.03.21府建都字26386號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三點:…建築物屋頂斜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五,覆蓋面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限制,請惠允賜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