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61-審議事項-第5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文大用地為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及保護區、部分青年活動中心區及公園用地為保護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61
案件id
8baRu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8月28日第4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4年10月1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4009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林委員秋綿、孔委員憲法、林委員信得(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王委員秀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表)組成專案小組,於104年11月20日召開1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納入本會目前正審議中之「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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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O?L|??"???????????O5??`N/?qy?i????6:W?ni|V5?(一)建請補充說明澄清湖特定區之觀光發展定位及相關發展策略,並請說明與本案文大用地擬變更為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之關聯性、急迫性,及無法納入全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內辦理之原因。
(二)依本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之規定,跨區整體開發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用地以50%為上限,也就是至少仍保留5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建請補充說明本案文大用地擬變更為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部分,是否依前開原則規定辦理,並建議仍應將變更後擬劃設之公共設施比例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本案因青年活動中心區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擬將其變更為保護區部分,建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查青年活動中心區自80年變更後,在土地使用上似無執行疑義,建請補充說明擬變更為保護區之理由,並請補充說明變更前後之土地使用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是否有差異。
2、建請查明本案範圍是否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四)本案文大用地原係配合中山大學設置分校需求,建請補充中山大學已無使用需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文大用地內擬變更為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部分之國有土地,其管理機關仍為中山大學,建議如中山大學確無使用需求,應先請依相關法規規定申請變更為非公用土地,後續才可進行相關處分行為。
(六)本案文大用地內擬變更為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部分之私有土地,擬納入毗鄰74期重劃區辦理市地重劃,建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建請補充說明本案私有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由文大用地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後,辦理跨區辦理市地重劃之適法性、合理性。
2、倘經高雄市政府補充資料後,仍擬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建請補充經市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含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供審議參考。
(七)本案實施進度及經費,其開發方式部分建議將「依土地法第25條及國有財產法第47條之規定」修正為「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辦理」,以增加後續開發方式選用之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