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61-審議事項-第3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訂正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廣6用地為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61
案件id
QAuBwg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11月26日第5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4年11月30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26995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訂正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訂正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ㄧ、計畫案名修正為「訂正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廣場用地【廣6】為道路用地)案」,以符實際。
- 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案件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建國段四小段50-2地號1.本公司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向以尊重台中市地方歷史紋理發展,針對交通部及貴府「愛台十二項建設」整體規劃,本公司願意全力配合貴府有關廣6用地都市計畫政策,以開發現代化臺中門戶新風貌,俾期能持續與貴府共創地方發展,此合先陳明。
2.查本公司位於廣6用地上所持有之臺中市中區1.請貴府同意將前揭本公司持有地號之現有樓地板面積,交換移轉至「台中轉運站」同坪數樓地板面積,供本公司後續服務地方大眾運輸使用。
2.請貴府於廣6用地工程施作期間,無償暫時提供臺中市東區練武段990、990-1、990-2、991、991-2、991-建議不予討論,有關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建議事項,後續由本府相關單位持續與該公司協商。
理由:
陳情事項與本案訂正內容無直接關係,且非屬都市計畫管制範疇,故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不予討論,並請臺中市政府相關單位酌處。
建國段四小段50-2地號,土地計約248.4坪,因仍需持續服務地方大眾運輸,謹提陳兩點意見,敬請貴府卓參。
5、991-7、991-8地號共8筆土地,做為該公司臨時性轉乘車站,直至搬遷至「臺中轉運站」內營運止。
建議不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