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61-審議事項-第2案:內政部為「擬定暨擴大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第三期灰塘工程調整部分都市計畫範圍)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61
案件id
c4zGD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4年11月13日城規字第104001285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12條及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104年8月25日起至104年9月23日止,於新北市政府及林口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104年9月9日假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新北市刊登中國時報104年8月25、26、27日等三天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本特定區計畫擬定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ㄧ、本案業經行政院核屬重大建設計畫,符合「全國區域計畫」有關海岸地區土地使用指導之規定,應依下列辦理,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ㄧ)本案海岸侵蝕或淤積影響部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理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妥予規劃,以利後續遵循辦理。
(二)本計畫後續開發時應依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海岸管理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 二、公開展覽期間(含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摘要規劃單位研析處理情形本會決議陳文立/林口區政顧問、下福漁民第1、2、3期灰塘,淡水漁會簡易碼頭反對台電擬定暨擴大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第三期灰塘工程調整部份都市計畫範圍)專案之設立案意見如下:
1.緣林口電廠第一、二期灰塘使用三十餘年期間,因大面積裸露,每逢吹西北風向時造成滿天粉塵風暴,人畜無法張眼呼吸困難,路旁山草樹等受嚴重污,致圈養家畜家牧皆有戴奧辛毒素,新北市政府曾賠償在案。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為減少林口電廠灰塘對鄰近區域環境之影響,於規劃第一、二與三灰塘填灰作業時,均已考量相對應之汙染防制對策,以密閉式之輸灰管線水力運送至灰塘區填築,並無散佈汙染之可能,且灰塘填灰初期,煤灰均位於水面之下,故無風揚之問題。灰塘填灰末期,煤灰回填浮出水面後,亦採用灑水、卡車滾壓及覆土之方式以控制煤灰風揚之問題。相關處理措施均通過環評審查,台電公司均依環評規定辦理灰塘填灰工作。
2.至於2006年期間台北縣八里、林口鄉發生戴奧辛污染事件,經環保局地毯式搜索後,採集八里焚化廠及林口電廠煙道,以及五十幾處環境介質樣品的分析,並透過環保署協助擴散模式的模擬,已排除八里焚化廠及林口電廠是可能的污染源。環保局證實八里牧場部分初步指向鋁二級冶煉廠污染,林口牧場則是多年前在該處設立的一處非法焚化廠,此焚化廠雖然已經關閉,但污染物繼續殘留,且透過牧草及環境造成戴奧辛污染。
3.另林口電廠更新機組煙囪高度約160公尺,較舊機組120公尺更高出40公尺,若吹西北風時氣流擴散面積將更寬廣,且本廠採用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更新機組計畫案之環評承諾將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降至可行之最低排放值,不影響附近居民之生活環境衛生品質。
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2.申請基地系本區小南灣段海口處,因小南灣地段地勢成袋形山谷狀,倘若吹西北風時氣流向小南灣內吹,下福里人口密集住宅區勢必影響生活環境衛生品質。本案有違環境影響評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摘要規劃單位研析處理情形本會決議3.下寮安檢所前方淡水漁會簡易碼頭工程,因台電錯誤回饋政策,設計不良工程延宕至今無法使用。漁民們望天幹譙,怒目吶喊中央來來!更糟殃!盼請台電善盡關懷精神與責任併案納入「林口電廠更新擴建畫」案整體規畫及執行。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項意見所稱簡易碼頭,應係台電公司興建林口電廠二期灰塘工程時,與淡水區漁會達成協議,台電公司以回饋方式補助該漁會興建「台北縣林口漁筏簡易碼頭興建工程」,由淡水區漁會自行規劃與發包,惟該漁會因故未能完成,於97年8月間向台電公司辦理結算核銷及繳回協助金剩餘款,迄今淡水區漁會未再繼續辦理該簡易碼頭興建工程。
2.有關併案納入「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意見,因計畫已奉行政院核定在案,其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亦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通過,與計畫無關之設施無法任意增建。台電公司曾分別於98年4月3日函復內政部轉臺北縣林口鄉公所民代表會提案,內政部於98.4.10據以回復林口鄉公所,以及於103年1月22日函復新北市政府轉林口區公所函、103年11月19日回復漁民陳情書時,均已表達上述立場。
林口區興福社區發展協會第1、2、3期灰塘,淡水漁會簡易碼頭1.林口發電廠先興建第2期灰塘之施工前說明會允諾興建頂寮漁港,迄今尚未完成,形同騙局一般。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同人陳1-3理由。
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2.擬定之第3期灰塘興建之位址乃是原有近海採集漁業之石滬遺址,雖於興建頂寮漁港時遭受部份之破壞,但復原尚有希望。本會於林口發電廠擴建計劃施工說明會時即提出林口發電廠使用海水電解及次氯酸納進行進出水循環系統清理作業,導致潮間帶採集漁獲大量減少的部份應對社區居民進行補償作業,卻未獲善意回應。(每戶每天50元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林口電廠3期灰塘為該計畫所規劃之重要設施,其施工及營運所占海域範圍,經濟部業於100年9月15經營字第09902645670號函刊登行政院公告在案(同時協請漁業署通報當地漁會)。
2.考量該工程之興建橫跨淡水與桃園漁民傳統漁撈作業區內,恐影響漁民漁撈作業造成漁業經濟損失,台電公司曾委請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進行評估,並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漁業權補償基準」公式計算漁業救濟金額,歷經與淡水區漁會、桃園區漁會多次協商,並請漁會提供漁獲量數據(包含鰻魚苗)資料,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協助協調後,台電公司與前述2漁會達成漁業經濟救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摘要規劃單位研析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可採價值*100天/年可採天數*47年民國57年迄今)。
金額協議,已分別於101年10月29日、11月26日簽屬漁業救濟金協議書,台電公司並已分別撥付該救濟金予該2漁會,故前述救濟金額已包括鰻魚苗之漁獲量損失補償。
3.另依上述農委會公式已將漁業資源及生態復育所需經費,納入計算救濟金額,由漁會協調辦理。
4.林口發電廠所產生之作業廢水,依廢水性質設置有數個廢水處理廠(例如:綜合廢水處理廠、排煙脫硫廢水處理廠、含油廢水處理廠及生活廢水處理廠等),所有的作業廢水均會進入廢水處理廠處理至符合法規標準才予以排放,不會有排放不合格廢水情形發生,此外林口發電廠受環保局嚴密監督且經常不定時蒞廠查核及檢測,每季須依法定期委託合法之檢測機構進行各個排放口之放流水採樣檢測並將檢測結果申報環保局。
5.鄰近林口發電廠的漁港包括新北市淡水漁港及桃園竹圍漁港,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民國94~103年漁業統計年報資料,前述兩漁港之歷年漁獲量及漁獲獲利情形如圖1、2所示。由其歷年統計資料顯示,林口發電廠第二期灰塘自98年開始營運迄今,鄰近漁港之漁獲量尚無因營運行為而出現明顯減少之情形。
圖1、竹圍漁港歷年漁獲量及漁獲獲利統計圖圖2、淡水漁港歷年漁獲量及漁獲獲利統計圖0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94年95年96年97年98年99年100年101年102年103年漁獲量漁獲金額竹圍漁港林口電廠第二期灰塘營運營運前營運後漁獲量(公噸)漁獲獲利(仟元)030,00060,00090,000120,000150,000180,000210,000240,000270,000300,00094年95年96年97年98年99年100年101年102年103年漁獲量漁獲金額淡水漁港營運前營運後林口電廠第二期灰塘營運漁獲量(公噸)漁獲獲利(仟元)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摘要規劃單位研析處理情形本會決議3.以第1期及第2期灰塘所造成之飛灰嚴重影響附近居民之呼吸及動植物生長甚劇,形同荒漠一般,根本無法可治。然第3期灰塘之位址無論西南風或東北季風將對下福居民造成嚴重之傷害,人畜及農作物將無一倖免於難。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同人陳1-1、1-2理由。
4.採集漁業非漁會所轄,但新機組開發時未做好環境基礎調查導致居民影響甚大,如冬季鰻魚苗,社區民眾捕撈是許多家庭生計重要來源,卻未列環評之內對社區生計影響甚大。牡蠣貝類近海定置網皆為社區內民生之所依,請長官務必嚴加督處台電社區居民爭取最大生活保障與安全。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同人陳2-2理由。
本會並非反對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唯林口發電廠擴建計劃未善盡應付之社會責任,導致所在地社區居民健康及生計受影響,經多次抗議皆未實質之回應,第3期灰塘擬定之位址實屬不適合應另覓他處為首善。若林口發電廠執意孤行,本會誓將發起正式之抗爭行動以衛社區居民之生活權益。
在地漁民意見書第1、2、3期灰塘1.林口發電廠興建第1期及第2期灰塘對近海漁場已產生重大街擊,漁獲大量減少,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同人陳2-2理由。
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摘要規劃單位研析處理情形本會決議鰻魚苗數量年年遞減。導致從事近海漁業之漁民們生活困頓無法生存,經多次抗議皆未受重視及適當補償。現今又擬定再興建第3期灰塘,豈不雪上加霜。
採納。
2.林口發電應對近海漁業付出補償之責任。針對第1期灰塘開始興建起算至今之期間,依照全國漁民之平均漁獲所得進行補償,否則應進行收購漁船及漁具等並輔導漁民們轉業,善盡應付之社會責任。
3.倘若林口發電廠執意孤行,視漁民生計於不顧,漁民將堅決反對第3期灰塘之興建,並擇期申請發動抗爭,誓死保衛漁民的生存權益。
4陳文立/林口區政顧問、下福漁民洪福宮周邊圍牆新建工程案有關台電林口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中「洪福宮周邊圍牆新建」工程案,期望共同擘建「洪福文化園區」景觀公共藝術創作,詳如說明:
1.有關貴公司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正值執行中,其行政生活區部分既將完竣。惟毗鄰洪福宮既有圍牆亦需新建之,盼請關懷地方共同擘劃「洪福文化園區」案,俾利在地未來繁榮之願景及永續發展。
2.洪福文化園區系法定開放空間,已於99年間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該陳情案所述「洪福宮周邊圍牆新建」工程案非屬本計畫第三期灰塘工程範疇,合先敘明。
2.該陳情案台電公司已多次拜會陳情人陳文立先生表示,因廠區圍牆已於100.06.29經新北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備查,故需依已核定之都審報告施作,台電公司將持續與陳情人溝通協調。
3.另本案更新擴建計畫為回饋地方,已規劃將廠區東南側做為開放綠地,供民眾使用,並已於104年度完成第一期下福里風貌營造工程,協助美化在地景觀。
4.有關林口區公所規劃興建「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民俗文藝館」供當地南管樂團日常練習與民眾活動場所,亦為台電公司積極向政府爭取補助金,做為興建經費來源,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摘要規劃單位研析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完成洪福景觀停車場工程,又於104年3月30日回饋新北市政府辦理「下福里市民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唯剩旨案工程未施作,其間歷經貴我雙方多次協商、會議在案。理應與前項工程洪福景觀停車場工程案同採生態工法,需以堆砌安山岩原石(1:0.3坡度)植生綠化,正殿後方至廁所段採石雕文化走廊等。以達聖地景觀公共藝術創作詣境,融入林口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超零界整體開發之意象。
3.建請旨案應優先併同「林口電廠所在地-下福村風貌計畫」案中執行之,以深植人心,以達回饋地方之精神與目的,並可既刻提昇台電公司企業形象。
以達回饋地方之精神與目的。
- 三、有關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屬國家重大建設,原則予以支持,惟本建設工程對地方周圍環境影響甚鉅,建請本案開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妥予當地居民溝通協調並做好敦親睦鄰工作乙節,請開發單位審慎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