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61-審議事項-第1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健康養生暨會展園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61
案件id
e3tLbp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第17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102年5月22日府建城字第102008049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及第2項。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前委員英浩(召集人)、賴前委員美蓉、張委員馨文、蔡前委員仁惠、林前委員志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2年10月11日、103年5月8日、103年8月1日、103年12月11日及104年1月5日召開5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
- 七、案經宜蘭縣政府於104年11月26日府建城字第104019892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宜蘭縣政府104年11月26日府建城字第104019892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性規範部分,本計畫各專用區主要及次要容許使用項目及面積限制,同意照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修正內容(如附件),以符合本計畫回饋比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變更商業區之捐贈比例。
- 二、本計畫案宜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附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性規範細部計畫應以下原則性規範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其範圍及使用分區示意如圖所示,茲擬定原則性規範內容如下:
本案細部計畫範圍及使用分區示意圖(一)發展機能各健康休閒專用區之發展機能依發展定位、區位條件及發展構想等因素進行研擬,並為使未來發展符合各專用區定位方向,故將其區分為主要機能及次要機能(詳附表),且主要機能產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開發總樓地板面積之50%ö附表各健康休閒專用區發展機能綜理表發展機能健康一健康二健康三健康四引入之策略性產業公務行政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辦理社會工作服務產業社會服務醫療保健醫療照護產業養生健康產業醫療支援長期照護藝文表演會展產業文創產業展覽銷售觀光旅遊服務觀光旅遊產業休閒服務地區商業服務娛樂產業餐飲產業鄰里商業服務一般服務性產業健康居住住宿產業註:「」:主要機能、「」:次要機能。
(二)容許使用項目細部計畫應依前述各健康休閒專用區之發展機能及產業,依地方特性及需求以正面表列方式研擬容許使用項目,並應標示主要機能產業項目,以利後續開發及總量管制之依循。
(三)使用強度各健康休閒專用區之使用強度應有其一致性,容積率之訂定應參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精神,並不得大於鄰近使用性質相同使用分區商業區之容積率240%ö(四)其他管制內容細部計畫應視區位條件、整體開發精神及都市發展需求,針對開發單元條件、開發單元最小開發規模、建築容積獎勵條件、容積上限及交通影響等內容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規範。另得就該地區環境之需要,訂定都市設計有關規範。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4年1月5日(彙整歷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大會討論。
- 一、本案涉及工業區之變更部分,請依102年7月30日本會808次會議附帶決議及103年2月18日第821次會議決定之內容及事項【請就地區產業政策、工業區變更之定位、目標、方向、轉型策略;整體發展(區域性及小區域)之構想及劃設原則;個別開發之實質內涵(包括社區鄰里關係、交通、動線、如何帶動後期開發及期程…);變更分區用途、功能、使用強度;道路退縮、人行空間、植栽綠化、防災、救災、景觀、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留設;變更後經濟效益評估;變更工業區之替代策略等研提具體工業區變更通則或方案書面資料】辦理,並提會報告。
- 二、本案案名建議修改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配合健康休閒專用區)案」。
- 三、請詳予補充最新交通現況調查分析資料,並檢核相關參數補充停車需求分析資料,另目標年交通需求分析,請補充基地周邊其他重要路口服務水準評估資料,並考量鐵路高架後,火車站前後道路聯通及林森路南北向道路貫通所帶來之旅客出入預測分析及具體交通改善計畫。
- 四、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容許使用項目,請針對發展定位及方向,檢討適合之容許使用項目,並據以研擬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並加強說明各專用區主要及次要容許項目,及面積限制,納入計畫書規定。
- 五、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開發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提出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以建構安全的防災空間,納入計畫書。
- 六、本案擬以市地重劃及開發許可方式開發,請補充詳細劃設範圍,並將兩種開發機制詳予補充必要性及適宜性。
以市地重劃開發方式辦理者,請將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資料(包括重劃範圍、開發主體、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及費用負擔比例情形、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拆遷安置及財務計畫、地區發展現況、及妨礙或影響重劃之因素及解決辦法等)。以開發許可方式辦理者,請補充基地條件、基地開發規模、使用強度、獎勵規定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有關變更回饋計畫,依「都市計畫區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請將具體回饋內容,包括公共設施及可建築用地之位置與面積等,如可建築用地擬與校舍路南側行政院退輔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有之生物醫學產業專用區土地交換,詳予補充並將協議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八、本案採市地重劃辦理者,應參據「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縣政府於完成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宜蘭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 九、本案之開發以捐贈方式辦理應以一次捐贈完成後辦理整體開發,並於計畫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並將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併同第八點一次同時報由內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