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71-審議事項-第5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71
案件id
5jqTR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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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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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2月22日第15屆第22次會及98年1月19日第2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原桃園縣政府以98年4月22日府城規字第0980138847號函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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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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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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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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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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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前委員秀娟(召集人)、陳前委員麗紅、鄒前委員克萬、林委員秋綿、羅前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8年8月19日、99年3月12日及99年7月15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並於第3次小組會議時建議加邀李前委員正庸及周前委員志龍在卷,由於王前委員秀娟、林委員秋綿、陳前委員麗紅、周前委員志龍及羅前委員光宗任期已屆滿,故再另簽請由本會委員蔡前委員淑瑩、李前委員公哲及蕭前委員輔導等3位委員接續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前委員正庸擔任召集人接續審議,經分別於101年1月13日及101年2月9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提本會102年9月10日第811次會審議決議:「參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並考量本案涉及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案之發展構想、定位、目標及辦理本計畫區有關市地重劃執行之可行性,故本案另簽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說明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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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前委員東波(召集人)、楊委員龍士、賴前委員美蓉、林委員秋綿、周前委員志龍、王委員靚琇及林委員信得並加邀施委員鴻志及邱前委員英浩等2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3年4月22日、104年1月23日及104年4月9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桃園市政府104年10月1日府都綜字第1040247770號函及104年10月21日府都綜字第104027159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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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詳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04年10月1日府都綜字第1040247770號函及104年10月21日府都綜字第1040271593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本會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周滿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532-9,532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532-9,532希望併入531-2、532-7、532-6、532-5、531-3、532-8、532-2、532-1、412-5、531-4、531-5、532-3一起開發。
建議不予採納。
所陳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532-9等2筆土地屬本案後期發展地區(市地重劃範圍外),得採個別建築開發。
照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2桃園市政府(104年10月21日府都綜字第1593號函及105年1月8日府都綜字第0369號函)----配合相關規定刪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計畫書內容。
建議事項如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意見對照表」詳附件一。
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2目,有關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部分,應回歸「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相關條文予以刪除。
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3目,有關得採自辦市地重劃開發及獎勵部分,因已屬得個別建築,且類都市更新功能,應回歸「都市更新條例」,相關條文予以刪除。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配合相關規定刪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計畫書內容。
照桃園市政府(105年1月8日府都綜字第號函)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另計畫書中附錄一有關獎勵方式說明內容,僅為補充說明資料無需附於計畫書。
逕3大園區農會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75-2、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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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三和辦事處原位於現在桃園機場內,因徵收分配於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75-2、375-865地號等2筆土地,因當時分配編訂將本會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為行政區(機關用地),使本會土地使用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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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基地長久以來成立信用分部及農民活動中心提供地區農民便利服務,配合政府政策存放農業生產資材及提供倉庫經收公糧稻穀使用,但隨著農會經營與服務之多元化及發展農會更多相關業務,所屬土地的活化利用及增加收入已成為本會整體資產管理中,亟待審慎規劃評估之工作。本會之土地無論是立地條件或周計畫內容:本會之基地位於三石、菓林地區精華地段,如能順利變更為「農會專用區」,本會擬規劃興建旅館發展農業旅遊與農特產品展示中心,販賣全國各農會之優良農產品,頂樓規劃空中景觀咖啡廳,可觀賞機場之飛機起降。桃園航空城之推動將增加外來觀光人數,故本會具有先天發展農業旅遊之優勢。因本會之基地位於桃園機場口,鄰近有竹圍觀光漁港、大園仁壽宮、花卉區、稻米區、乳牛區等各種休閒農業,亦能推動大園地區之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3條:「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但紀念性之建築物與附屬於建築物之車庫及非營業性之招待所,不在此限。」。
由於行政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使農會發展受限,為符合未來農會發展需求,擬同意該農會所屬土地部分變更為「農會專用區」。
增訂「農會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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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農會專照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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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邊服務圈之產業活動能量,皆賦予本基地需重新檢視其發展定位。","三、本會亦屬公益法人社團非政府機構,將本會所屬土地編定為「行政區」機關用地,實屬不合理,現有桃捷計畫、桃園航空城相關計畫,故希望鈞府能將本會土地納入都市計劃通盤檢討,協助本會變更本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德便之處,不勝感荷,至紉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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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及有效靈活運用既有資產,提升資產運用效益,以符合未來農會發展需求。擬請貴府能將本會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75-2、375-865地號土地納入「菓林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農會專用區」以因應會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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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區為供農會相關設施使用而劃定,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農會法之規定使用為原則,供農會及其業務相關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及容積率維持原行政區規定: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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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4桃園市政府本計畫區編號2-1號道路(坑菓路)跨越南崁溪部分--依內政部營建署104年5月4日營授辦審字第1043580298號函檢送初步建議意見之附錄一經濟部水利署意見,有關道路跨越「河川區」時,應依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有關使用分區訂定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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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倘係土地尚未徵收者:如由水利主管機關整治工經查99年3月10日公告實施之「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1-1及2-1號道路拓寬工程)案」,業將部分河川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並由本市大園區公所辦竣一般徵收作業。惟該變更案未考量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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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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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9717001080號函示關於使用分區劃設原則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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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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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程需要變更都計及徵收者,則劃設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如由道路主管機關為設施道路、橋樑工程需要辦理變更都計及徵收者,因仍需受水利相關法規管制,劃設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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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倘係土地已徵收者:其管理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則劃設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如管理機關為道路主管機關,則劃設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倘跨越河道用地時,亦比照前開原則為「河道用地兼供河川使用」或「道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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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17001080號函示關於使用分區劃設原則,故依前開函示原則『…道路主管機關為設施道路、橋樑工程需要辦理變更都計及徵收者,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將本案坑菓路(編號2-1號道路)跨越南崁溪部分由「道路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詳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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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5陳清松先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修正土地分區管制要點二、(二)2.(3)之文字避免于適用法律時與修正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3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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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正土地分區管制要點","二、(二)2.(3)文字內容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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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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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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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所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2目:採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部分,考量現有法令已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範相關執行方式,增加容積計算方式及辦理程序擬修正為參併本會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陳情意見綜理表第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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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照「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並以移轉一次為限。再者,考量原規定無容積獎勵上限規定,探究其規劃原意係與市地重劃範圍之住宅區及商業區予以實施差別容積管制,為符合公平性,其移入容積加計接受基地之基準容積以不超過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訂容積率為原則,乙種工業區則以不超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意見對照表」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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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所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3目:得採自辦市地重劃開發及獎勵部分,因已屬得個別建築,且類都市更新功能,應回歸「都市更新條例」,該條文於本次通盤檢討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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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意見對照表原條文內容(菓林二通)104年4月9日專案小組會議內容桃園市政府104年10月21日號函建議修正條文桃園市政府(105年1月8日府都綜字第1050000369號函)建議新修正條文理由","二、本計畫之住宅區、商業區以及乙種工業區依開發方式之不同,劃設第一種住宅區(住一)、第二種住宅區(住二)及第一種商業區(商一)、第二種商業區(商二)以及乙種工業區,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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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地重劃範圍內(住","二、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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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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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二種住宅區(%)(%)第二種商業區(%)(%)(二)市地重劃範圍外(住","一、、商一、工乙):得採1.個別建","二、本計畫之住宅區、商業區以及乙種工業區依開發方式之不同,劃設第一種住宅區(住一)、第二種住宅區(住二)及第一種商業區(商一)、第二種商業區(商二)以及乙種工業區,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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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地重劃範圍內(住","二、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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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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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二種住宅區(%)(%)第二種商業區(%)(%)(二)市地重劃範圍外(住一、、商一、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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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採1.個別建","二、本計畫之住宅區、商業區以及乙種工業區依開發方式之不同,劃設第一種住宅區(住一)、第二種住宅區(住二)及第一種商業區(商一)、第二種商業區(商二)以及乙種工業區,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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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地重劃範圍內(住","二、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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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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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二種住宅區(%)(%)第二種商業區(%)(%)(二)市地重劃範圍外(住","一、、商一、工乙):得採1.個別建","二、本計畫之住宅區、商業區以及乙種工業區依開發方式之不同,劃設第一種住宅區(住一)、第二種住宅區(住二)及第一種商業區(商一)、第二種商業區(商二)以及乙種工業區,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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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地重劃範圍內(住","二、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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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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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二種住宅區(%)(%)第二種商業區(%)(%)(二)市地重劃範圍外(住","一、、商一、工乙):得採1.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2目,有關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部分,考量現有法令已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範相關執行方式,增加容積計算方式及辦理程序擬修正為參照「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並以移轉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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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考量原規定無容積獎勵上限規定,探究其規劃原意係與市地重劃範圍之住宅區及商業區予以實施差別容積管制,為符合公平性,其移入容積加計接受基地之基準容積以不超過第原條文內容(菓林二通)104年4月9日專案小組會議內容桃園市政府104年10月21日號函建議修正條文桃園市政府(105年1月8日府都綜字第1050000369號函)建議新修正條文理由築、2.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3.自辦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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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個別建築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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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乙種工業區(%)(%)2.採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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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捐獻項目:主要計畫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含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2)捐獻原則:應優先將建築基地鄰接之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納入其整體開發築、2.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3.自辦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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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個別建築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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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乙種工業區(%)(%)2.採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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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捐獻項目:主要計畫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含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2)捐獻原則:應優先將建築基地鄰接之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納入其整體開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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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2.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3.自辦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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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個別建築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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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乙種工業區(%)(%)2.採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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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捐獻項目:主要計畫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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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2)捐獻原則:應優先將建築基地鄰接之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納入其整體開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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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別建築,2.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3.自辦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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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個別建築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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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乙種工業區(%)(%)2.採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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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入容積計算及辦理程序參照「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並以移轉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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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入容積加計接受基地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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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訂容積率為準,乙種工業區則以不超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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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3目,有關得採自辦市地重劃開發及獎勵部分,因已屬得個別建築,且類都市更新功能,應回歸「都市更新條例」,相關條文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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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內容(菓林二通)104年4月9日專案小組會議內容桃園市政府104年10月21日號函建議修正條文桃園市政府(105年1月8日府都綜字第1050000369號函)建議新修正條文理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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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獎勵內容:採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土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除依前述個別建築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外,並可獲得獎勵容積。獎勵方式分為捐獻公共設施及捐獻建設經費兩種,得合併計算,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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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或建設經費予桃園市政府或大園鄉公所,可增加等值土地面積之3倍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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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計算可獎勵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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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捐贈公共設施基地與申請建築基地相毗鄰獎勵增加興(3)獎勵內容:採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土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除依前述個別建築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外,並可獲得獎勵容積。獎勵方式分為捐獻公共設施及捐獻建設經費兩種,得合併計算,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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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或建設經費予桃園市政府或大園鄉公所,可增加等值土地面積之3倍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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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計算可獎勵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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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捐贈公共設施基地與申請建築基地相毗鄰獎勵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所捐(3)獎勵內容:採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土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除依前述個別建築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外,並可獲得獎勵容積。獎勵方式分為捐獻公共設施及捐獻建設經費兩種,得合併計算,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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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或建設經費予桃園市政府或大園鄉公所,可增加等值土地面積之3倍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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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計算可獎勵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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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捐贈公共設施基地與申請建築基地相毗鄰獎勵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所捐贈土地面積之3倍b.捐贈公共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乙種工業區(%)(%)3.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選擇適當範圍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容積率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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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0(1+V1)\/(1-V1)V:獎勵後之容積率V0:基準容積率(住一訂為140%、商一訂為240%、工乙訂為170%)V1:各宗土地實際重劃負擔比例(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及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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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內容(菓林二通)104年4月9日專案小組會議內容桃園市政府104年10月21日號函建議修正條文桃園市政府(105年1月8日府都綜字第1050000369號函)建議新修正條文理由建樓地板面積=所捐贈土地面積之3倍b.捐贈公共設施基地與申請建築基地不毗鄰獎勵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所捐贈土地面積之3倍×(捐贈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申請建築基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c.捐贈建設經費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所捐贈建設經費÷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註:「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係依桃園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當年期之土地徵收贈土地面積之3倍b.捐贈公共設施基地與申請建築基地不毗鄰獎勵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所捐贈土地面積之3倍×(捐贈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申請建築基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c.捐贈建設經費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所捐贈建設經費÷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註:「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係依桃園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當年期之土地徵收加成補償標準加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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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基地與申請建築基地不毗鄰獎勵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所捐贈土地面積之3倍×(捐贈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申請建築基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c.捐贈建設經費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所捐贈建設經費÷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3註:「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係依桃園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當年期之土地徵收加成補償標準加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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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獎勵限制:獎勵容積之接收基地以本計畫區為範圍,送出原條文內容(菓林二通)104年4月9日專案小組會議內容桃園市政府104年10月21日號函建議修正條文桃園市政府(105年1月8日府都綜字第1050000369號函)建議新修正條文理由加成補償標準加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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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獎勵限制:獎勵容積之接收基地以本計畫區為範圍,送出基地以市地重劃以外地區為範圍,且接收基地及其併同捐獻之公共設施用地,其辦理均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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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之建設經費應專款專用,用於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或興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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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選擇適當範圍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容積率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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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4)獎勵限制:獎勵容積之接收基地以本計畫區為範圍,送出基地以市地重劃以外地區為範圍,且接收基地及其併同捐獻之公共設施用地,其辦理均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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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之建設經費應專款專用,用於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或興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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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選擇適當範圍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容積率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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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0(1+V1)\/(1-V1)V:獎勵後之容積率基地以市地重劃以外地區為範圍,且接收基地及其併同捐獻之公共設施用地,其辦理均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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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之建設經費應專款專用,用於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或興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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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選擇適當範圍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容積率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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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0(1+V1)\/(1-V1)V:獎勵後之容積率V0:基準容積率(住一訂為140%、商一訂為240%、工乙訂為170%)V1:各宗土地實際重劃負擔比例原條文內容(菓林二通)104年4月9日專案小組會議內容桃園市政府104年10月21日號函建議修正條文桃園市政府(105年1月8日府都綜字第1050000369號函)建議新修正條文理由V0(1+V1)\/(1-V1)V:獎勵後之容積率V0:基準容積率(住一訂為140%、商一訂為240%、工乙訂為170%)V1:各宗土地實際重劃負擔比例(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及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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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基準容積率(住一訂為140%、商一訂為240%、工乙訂為170%)V1:各宗土地實際重劃負擔比例(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及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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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及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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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意見對照表(新增農會專用區)原條文內容桃園市政府建議新增條文無規定。六、農會專用區為供農會相關設施使用而劃定,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農會法之規定使用為原則,供農會及其業務相關設施使用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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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農會專用區為供農會相關設施使用而劃定,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農會法之規定使用為原則,供農會及其業務相關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及容積率維持原行政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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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編號2-1號道路(坑菓路)跨越南崁溪部分「道路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示意圖"],["【附錄一】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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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有關本會第811次會(102年9月1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召集人:王前委員秀娟及李前委員正庸)之綜合性意見部分(詳如附錄二),請桃園市政府就下列綜合性意見逐點提出處理情形對照表及補充相關資料,並將其內容納入計畫書內一倂修正(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以補強計畫書之完整性,修正計畫書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附錄二】(綜合意見部分):","一、本案桃園縣政府就下列綜合性意見逐點提出處理情形對照表及補充相關資料,並將其內容納入計畫書內一倂修正(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以補強計畫書之完整性,修正計畫書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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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發展構想及總量發展:本計畫係屬於航空城計畫內容之一部分,故請補充有關本計畫整體發展構想之關聯性、土地使用規劃構想及示意圖、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等)、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及位置示意圖、以及本計畫區與中壢市、觀音鄉等周邊鄉鎮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以作為將來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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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請依計畫人口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不足部分,請補充具體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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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經本次檢討核算後,5項公共設施(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7.4公頃)佔計畫總面積(277.43公頃)約2.67%,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請查明是否有同條文除外規定之特殊情形,不足部分應請妥為劃設補充或研提具體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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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濟部水利署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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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述兩都計案擬劃設「河川區」變更部分,涉及桃園縣管河川南崁溪流經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請桃園縣政府應依內政部、經濟部92年12月26日兩部會銜函示原則妥予認定,其認定程序依經濟部97年9月26日經授水字第09720207480號函辦理,倘道路跨越「河川區」時,並請依本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諒悉〉有關使用分區訂定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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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倘係土地尚未徵收者:如由水利主管機關整治工程需要變更都計及徵收者,則劃設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如由道路主管機關為設施道路、橋樑工程需要辦理變更都計及徵收者,因仍需受水利相關法規管制,劃設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
\
(2)倘係土地已徵收者:其管理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則劃設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如管理機關為道路主管機關,則劃設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倘跨越河道用地時,亦比照前開原則為「河道用地兼供河川使用」或「道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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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本署所提意見建請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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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防災計畫:請補充計畫區歷年發展之災害類型、特性、分佈地點等災害史,並請依據地方特性,規劃適當之防、救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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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將計畫區目前及未來開發後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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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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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補充桃園縣各都市計畫區已發布實施之整體開發區面積、執行情形、執行率,尚未執行部分,請補充其未能開發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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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並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
3、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
4、請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將有關本計畫地區之基本環境調查及現況分析,納入計畫書,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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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後續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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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應另行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如有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
2、本案桃園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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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會第811次會後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召集人:何前委員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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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彙整103年4月22日、104年1月23日及104年4月9日)","一、原桃園縣政府103年11月24日府建都字第103290275號函及桃園市政府104年3月31日府城綜字第1040079290號函,依照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部分(詳附件一),請將相關內容納入計畫書內一倂修正(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以資完備。","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附表二)。","四、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三)。","五、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桃園市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六、為未來都市發展考量及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有關本次通盤檢討應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請桃園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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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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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桃園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3.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附件一市地重劃相關調整內容說明:","一、市地重劃範圍調整說明:綜整現行都市計畫、102.9.10第811次大會、前次專案小組及本次調整方案,說明如下:\
\
(一)91.12.19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市地重劃範圍:43.00公頃(二)提102.9.10第811次會之市地重劃範圍:41.34公頃剔除部分道路用地(1.66公頃):因坑菓路已開闢,剔除市地重劃範圍。\
\
(三)第811次大會後(參據原桃園縣政府103年11月24日府建都字第103290275號函及桃園市政府104年3月31日府城綜字第1040079290號函送建議方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市地重劃範圍:44.75公頃(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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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共5.19公頃)(1)納入部分文小(二)用地(2.01公頃):文小(二)用地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評估,同意調整為其他使用分區,其中0.28公頃配合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變更案擬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本計畫暫維持文小(二))。其餘2.01公頃納入市地重劃範圍整體開發。\
\
(2)納入文中(一)用地(2.88公頃):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意見,考量未來就學需求之迫切性,且文中(一)用地無經費以徵收方式取得,納入市地重劃範圍整體開發。\
\
(3)納入東南側部分渠(三)(0.10公頃)及部分道路用地(0.13公頃):考量本計畫東側農業區已於「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已無農業排水需求,因此將毗鄰市地重劃範圍東南側部分渠(三)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納入市地重劃範圍整體開發,渠(三)與文中(一)所夾部分道路用地(0.13公頃)併同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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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納入南側部分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7公頃):配合文中(一)學校用地納入,併同納入南側部分道路用地(人行步道)市地重劃範圍整體開發。\
\
2.剔除市地重劃範圍(共1.78公頃)(1)剔除部分機關用地(一)(0.12公頃)及部分綠化步道用地(0.03公頃):配合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變更案所需一般徵收之捷運系統用地(本次暫維持原使用分區),剔除市地重劃範圍。\
\
(2)剔除部分停(三)(0.12公頃)、綠化步道用地(0.03公頃):上述範圍已納入「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剔除市地重劃範圍。\
\
(3)剔除第一種住宅區(1.48公頃):市地重劃範圍內既有密集社區、聚落,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1.48公頃),剔除市地重劃範圍。","二、土地使用調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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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9.12.19第二次通盤檢討方案項目面積(公頃)比例(%)可建築用地第二種住宅區25.3058.84第二種商業區2.535.88倉儲區1.032.04小計28.8667.12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0.851.98廣場用地0.420.98零售市場用地0.140.33機關用地0.781.81公園用地1.102.56綠地用地0.581.35道路用地9.1921.37綠化步道用地0.250.58兒童遊樂場用地0.831.93小計14.1432.88市地重劃面積43.00100.00(二)102.9.10第811次大會方案因坑菓路已開闢,將其剔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並配合調整周邊土地使用。\
\
項目面積(公頃)比例(%)可建築用地第二種住宅區22.4254.23第二種商業區2.836.85倉儲區1.032.49小計26.2863.57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0.992.39機關用地0.350.85公園用地1.293.11綠地用地1.664.02綠化步道用地0.270.64道路用地9.3022.50兒童遊樂場用地1.202.91小計15.0636.43市地重劃面積41.34100.00(三)102.9.10第811次大會後104.4.9第三次專案小組方案1.配合「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道路系統之銜接,調整土地使用。\
\
2.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G31車站,依TOD理念調整車站周邊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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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納入文中(一)用地,並配合市地重劃可行性調整公共設施及道路系統。\
\
項目面積(公頃)比例(%)可建築用地第二種住宅區21.0547.04第二種商業區6.3714.23小計27.4261.27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0.400.90綠地用地1.072.39綠地兼供綠化步道使用0.250.56道路用地12.3227.53兒童遊樂場用地0.791.77學校用地2.505.59小計17.3338.73市地重劃面積44.75100.00","三、市地重劃及財務綜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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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調整方案市地重劃總負擔44.88%,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共同負擔之土地未超過重劃區總面積45%。","四、訂定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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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過於細分之建築規模造成都市意象混亂,並促進整體開發,訂定市地重劃範圍內最小建築基地開發規模規定。本案最小建築基地開發規模規定考量如下:\
\
(一)商業區及鄰計畫區東側30公尺計畫道路之街廓,訂定其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不得小於500平方公尺。\
\
(二)為避免過於細分之建築規模並考量建築基地完整性,訂定其餘住宅區面寬應不得小於5公尺最小開發規模示意圖"],["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一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0年計畫年期已屆滿,配合台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目標年期,將計畫年期調整為110年,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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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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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2\/9\/10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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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桃5線農業區(4.74)倉儲區(0.74)停車場用地(停三)(0.13)河川區(0.28)排水渠道用地(渠一)(0.08)綠化步道用地(0.02)道路用地(5.99)配合本府「航空城道路系統第二期建設計畫」劃設40公尺寬聯外道路。\
\
參據桃園縣政府100.10.4府城綜字第56號函,本案考量交通部「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尚未提出明確計畫範圍及內容,故維持原計畫。\
\
「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已於103年7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會議審議通過,本案已納入該計畫範圍,惟因航空城計畫未發布實施,建議依102\/9\/10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
本案變更範圍已納入本會第832次會議審議完竣之「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範圍,故維持原計畫,俟該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再配合調整計畫範圍。\
\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台4平行線農業區(4.02)住宅區(住二)(2.52)公園用地(0.46)排水渠道用地(0.01)道路用地(7.01)配合「桃園航空城客貨運園區聯外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劃設40公尺寬聯外道路。\
\
參據桃園縣政府100.10.4府城綜字第56號函,本案交通部目前另規劃興建桃園機場北側聯外高快速道路,將可改善地區南北向交通,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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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表示,配合「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目前已無台四平行線40公尺道路系統之需求。\
\
2.本案南側位於農業區路段已納入部都委會第832次會議審議完竣之「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範圍,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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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餘北側位於市地重劃範圍路段,併變十一案。\
\
照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及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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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4號東側坑菓路住宅區(住二)(0.05)河川區(0.09)商業區(商二)(0.19)機關用地(0.09)公園用地(0.03)道路用地(0.59)配合「桃園都會區捷運路網計畫」捷運A11車站之劃設,拓寬坑菓路為30公尺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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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已於99年3月10日公告實施「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1-1及2-1號道路拓寬工程)」,並已完成工程施作,本項變更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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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2\/9\/10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既已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並公告實施在案,故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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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廣場用地(0.04)零售市場用地(市零一)(0.06)綠化步道用地(0.00)兒十二南側4-28號道路東側住宅區(住一)(0.02)綠化步道用地(0.01)道路用地(0.03)因應菓林社區居民通往台4線道路之需求。\
\
本案考量原有都市計畫道路尚未開闢,且社區居民仍可利用既有道路進出,故維持原計畫。\
\
依102\/9\/10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
\
下崁路西側桃5線道路北側農業區農業區(27.41)產業發展區(一)(27.41)附帶條件:\
\
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其申請變更面積規模應以完整街廓或不小配合桃園航空城計畫,供航空相容產業發展,並因應未來市場需求整體開發,以達成桃園航空城整體開發目標。\
\
本案參據桃園縣政府100.10.4府城綜字第56號函,考量交通部「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尚未提出明確計畫範圍及內「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已於103年7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會議審議通過,本案已納入該計畫範圍,惟因航空城計畫未發布實施,建議依102\/9\/10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
本案變更範圍已納入本會第832次會議審議完竣之「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範圍,故維持原計畫,俟該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再配合調整計畫範圍。\
\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於10公頃為原則,但基地條件特殊,經本縣都委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為原則,其細部計畫如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其他整體開發方式,則不在此限。\
\
容,故維持原計畫。\
\
下崁路東側倉儲區南側停車場用地(0.12)公園用地(0.12)1.現況供菓林社區發展協會槌球場等休閒設施使用。\
\
2.與相鄰之公園用地合併規劃使用,以達整體利用之效益。\
\
本停車場用地緊鄰商業區可提供停車服務及緩衝區隔,取消本項變更,維持原計畫。\
\
依102\/9\/10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
\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下崁路西側商業區之間零售市場用地(0.10)停車場用地(0.10)1.因應地區停車場需求。\
\
2.零售市場用地已無闢建需求考量市場用地得較多元開發使用,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2案陳情反對變更,故維持原計畫。\
\
依102\/9\/10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
維持原計畫,並納入桃園市政府辦理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考量辦理。\
\
台4號道路東側文小二東側零售市場用地(0.30)停車場用地(0.30)1.因應地區停車場需求。\
\
2.零售市場用地已無闢建需求。\
\
本案考量本計畫區零售市場用地區位,故維持原計畫。\
\
依102\/9\/10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
維持原計畫,並納入桃園市政府辦理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考量辦理。\
\
三和社區內市零(三)西側住宅區(住一)(0.11)機關用地(0.11)1.現況供本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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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之土地屬公有土地。\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依102\/9\/10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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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區範圍住宅區(住二)(6.13)商業區(商二)(0.77)機關用地(0.41)公園用住宅區(住二)(5.07)商業區(商二)(1.11)公園用地(0.95)綠地用地(1.32)兒童遊樂場用地市地重劃地區調整道路系統、公共設施用地及使用分區,降低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促進市地重劃開發。\
\
考量市地重劃之可行性及開發期程,本案將變更內容修正【如附件一】,並為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增列附帶條1.市地重劃範圍調整(1)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共2.07公頃)-納入部分文小(二)用地(2.01公頃):文小(二)用地經桃園縣政府教育局評估,同意調整為其他使用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104年3月31日府都規字第1040079290號函補充內容及處理情形通過(修正後之變更內容及變更計畫示意圖,詳附表四及圖一)。\
\
1.為健全文中小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地(0.17)綠地用地(0.002)兒童遊樂場用地(0.65)廣場用地(0.55)零售市場用地(0.11)停車場用地(0.085)人行步道用地(0.23)溝渠用地(0.005)道路用地(4.45)(0.95)停車場用地(0.18)道路用地(3.98)件:\
\
1.請桃園縣政府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
2.本案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桃園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開發期程。\
\
3.本案於委員會審分區,其中0.28公頃配合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變更案擬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本計畫暫維持文小(二))。\
\
其餘2.01公頃納入市地重劃範圍整體開發。\
\
-納入東南側部分渠(三)(0.06公頃):考量本計畫東側農業區已於「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已無農業排水需求,因此將毗鄰市地重劃範圍東南側部分渠(三)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並納入市地重劃範圍整體開發。\
\
(2)剔除市地重劃範圍(共1.78公頃)-剔除部分機關用地(一)(0.12公頃)及部分綠化步道用地(0.03公頃):\
\
配合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用地周邊道路系統,同照意市政府意見,將文中小用地西側4公尺寬計畫道路一併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
2.請將本案係依原大園菓林都市計畫調整市地重劃範圍,分別劃設第一種住宅區與第二種住宅區,實施差別容積之規劃原意,並將重劃範圍內既有合法建築密集地區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剔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之理由及原則,補充納入計畫書內說明,以資完備。\
\
3.請將經地政單位評估可行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計畫書,以作為執行之依據。\
\
4.本案變更內容之原計畫與新計畫,請將各分區與面積一併臚列,俾利變更前、後重劃範圍與計畫內容之調整情形。\
\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維持原計畫或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其他適宜土地使用分區。\
\
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變更案一般徵收之捷運系統用地(本次暫維持原使用分區),剔除市地重劃範圍。\
\
-剔除部分停(三)(0.12公頃)、綠化步道用地(0.03公頃):上述範圍已納入「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剔除市地重劃範圍。\
\
-剔除第一種住宅區(1.48公頃):市地重劃範圍內既有密集社區、聚落,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1.48公頃),剔除市地重劃範圍。\
\
2.本次調整方案(1)配合「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道路系統之銜接,調整土地使用計畫。\
\
(2)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G31車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站,依TOD理念調整車站周邊土地使用。\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詳檢討後之計畫內容「九」)參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對照表」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對照表」避免過於細分之建築基地規模造成都市意象混亂,並促進整體開發,於土管第十一條訂定市地重劃範圍內最小建築基地開發規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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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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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台四線西側桃5線南側農業區農業區(58.20)產業發展區(一)(58.20)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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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其申請變更面積規模應以完整街廓或不小於10公頃為原則,但基地條件特殊,經本縣都委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配合桃園航空城計畫,供航空相容產業發展,並因應未來市場需求整體開發,以達成桃園航空城整體開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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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參據桃園縣政府99.11.15府城規字第825號函,考量交通部「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尚未提出明確計畫範圍及內容,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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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已於103年7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會議審議通過,惟因航空城計畫未發布實施,建議依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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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變更範圍已納入本會第832次會議審議完竣之「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範圍,故維持原計畫,俟該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再配合調整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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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限。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為原則,其細部計畫如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其他整體開發方式,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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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台四線西側桃5線南側農業區農業區(2.42)道路用地(2.42)配合桃園航空城計畫及因應產業發展需求,新增一30公尺寬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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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參據桃園縣政府99.11.15府城規字第825號函,考量交通部「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尚未提出明確計畫範圍及內容,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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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已於103年7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會議審議通過,本案已納入該計畫範圍,惟因航空城計畫未發布實施,建議依102\/9\/10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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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變更範圍已納入本會第832次會議審議完竣之「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範圍,故維持原計畫,俟該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再配合調整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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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台四線東側排水渠道用地(渠三)南側農業區農業區(43.86)產業發展區(一)(43.86)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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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其申請變更面積規模應以完整街廓或不小於10公頃為原則,但基地條件特殊,經本縣都委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為原則,其細部計畫如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報經配合桃園航空城計畫,供航空相容產業發展,並因應未來市場需求整體開發,以達成桃園航空城整體開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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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參據桃園縣政府99.11.15府城規字第825號函,考量交通部「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尚未提出明確計畫範圍及內容,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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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已於103年7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會議審議通過,本案已納入該計畫範圍,惟因航空城計畫未發布實施,建議依102\/9\/10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
本案變更範圍已納入本會第832次會議審議完竣之「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範圍,故維持原計畫,俟該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再配合調整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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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主管機關同意之其他整體開發方式,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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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台四線東側排水渠道用地(渠三)南側農業區農業區(4.53)排水渠道用地(渠三)(0.01)道路用地(4.54)配合桃園航空城計畫及因應產業發展需求,新增20公尺寬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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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參據桃園縣政府99.11.15府城規字第825號函,考量交通部「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尚未提出明確計畫範圍及內容,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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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已於103年7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會議審議通過,本案已納入該計畫範圍,惟因航空城計畫未發布實施,建議依102\/9\/10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
本案變更範圍已納入本會第832次會議審議完竣之「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範圍,故維持原計畫,俟該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再配合調整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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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台四線東側排水渠道用地(渠三)南側農業區農業區(10.82)產業發展區(二)(10.82)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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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其申配合桃園航空城計畫,供航空相容產業發展,並因應未來市場需求整體開發,以達成桃園航空城整體開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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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參據桃園縣政府99.11.15府城規字第825號函,考量交通部「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已於103年7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會議審議通過,本案已納入該計畫範圍,惟因航空城計畫未發布實施,建議依102\/9\/10第811次會專本案變更範圍已納入本會第832次會議審議完竣之「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範圍,故維持原計畫,俟該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再配合調整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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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請變更面積規模應以不小於3公頃為原則,但基地條件特殊,經本縣都委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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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為原則,其細部計畫如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其他整體開發方式,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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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特定區計畫」尚未提出明確計畫範圍及內容,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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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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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台四線東側市地重劃區北側農業區農業區(1.26)倉儲區(1.26)附帶條件:倉儲區應擬定細部計畫辦理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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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農業區位處交通樞紐位置,配合桃園航空城計畫變更為倉儲區,供倉儲物流使用,並應本案參據桃園縣政府99.11.15府城規字第825號函,考量交通部「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已於103年7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會議審議通過,本案已納入該計畫範圍,惟本案變更範圍已納入本會第832次會議審議完竣之「擬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範圍,故維持原計畫,俟該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再配合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辦理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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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尚未提出明確計畫範圍及內容,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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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航空城計畫未發布實施,建議依102\/9\/10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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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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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文小(二)文小(二)(2.29)文中(一)(2.29)文小(一)已開闢現為菓林國小,考量求學連續性,及區位集中性,將文中(一)與文小(二)對調,調整至鄰近文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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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增加學校用地使用之彈性,將文小(二)用地調整為文中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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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調整(0.28公頃)為捷運系統用地。(本計畫暫維持原使用分區)2.其餘(2.01公頃)納入本案市地重劃範圍並調整為適當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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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桃園市政府104年3月31日府城綜字第1040079290號函送建議方案及研析意見通過,納入重劃範圍後併變更內容明細表11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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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文中(一)文中(一)(2.88)文小(二)(2.88)文小(一)已開闢現為菓林國小,考量求學連續性,及區位集中性,將文中(一)與文小(二)對調,調考量增加學校用地使用之彈性,將文中(一)用地調整為文中小用地。\
\
依102\/9\/10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採納桃園市政府104年3月31日府城綜字第1040079290號函送建議方案,納入重劃範圍後併變更內容明細表11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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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整至鄰近文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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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四線東側公園用地(一)公園用地(一)(0.04)綠化步道(0.00)註:55平方公尺道路用地(0.04)考量「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道路系統劃設,配合變更部分公(一)為計畫道路,銜接至三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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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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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四線東側都市發展用地與農業區邊界部分排水渠道用地(三)(0.16)道路用地(0.16)考量本計畫東側農業區已於「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已無農業排水需求,變更排水渠道用地(三)為道路用地。\
\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表十","三、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主辦單位縣政府桃園市政府或市地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考量後續市地重劃辦理彈性,建議修正主辦單位為桃園市政府或市地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
\
----考量都市計畫採市地重劃開發之一致性,故修正為:「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內容檢討後條文(桃園市政府104年3月31日府城綜字第1040079290號函送建議方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
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二、本計畫之住宅區、商業區以及乙種工業區依開發方式之不同,劃設第一種住宅區(住一)、第二種住宅區(住二)及第一種商業區(商一)、第二種商業區(商二)以及乙種工業區,其內容如下:\
\
(一)市地重劃範圍內(住二、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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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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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二種住宅區60(%)200(%)第二種商業區80(%)300(%)(二)市地重劃範圍外(住一、、商一、工乙):得採1.個別建築、2.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3.自辦市地重劃。\
\
1.採個別建築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
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住宅區60(%)140(%)第一種商業區80(%)240(%)乙種工業區70(%)170(%)2.採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
\
(1)捐獻項目:主要計畫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含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2)捐獻原則:應優先將建築基地鄰接之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納入其整體開發範圍。\
\
(3)獎勵內容:採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土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除依前述個別建築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外,並可獲得獎勵容積。\
\
獎勵方式分為捐獻公共設施及捐獻建設經費兩種,得合併計算,分述如","二、本計畫之住宅區、商業區以及乙種工業區依開發方式之不同,第一種住宅區(住一)、第二種住宅區(住二)及第一種商業區(商一)、第二種商業區(商二)以及乙種工業區,其內容如下:\
\
(一)市地重劃範圍內(住二、商二):依原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
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二種住宅區60(%)200(%)第二種商業區80(%)300(%)(二)市地重劃範圍外(住一、商","一、工乙):得採1.個別建築、2.自辦市地重劃。\
\
1.採個別建築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
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住宅區60(%)140(%)第一種商業區80(%)240(%)乙種工業區70(%)170(%)2.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選擇適當範圍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容積率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發建築:\
\
V=V0(1+V1)\/(1-V1)V:獎勵後之容積率V0:基準容積率(住一訂為140%、商一訂為240%、工乙訂為170%)V1:各宗土地實際重劃負擔比例(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及費用負擔比例)。\
\
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
現行計畫條文內容檢討後條文(桃園市政府104年3月31日府城綜字第1040079290號函送建議方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下:\
\
A.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或建設經費予桃園縣政府或大園鄉公所,可增加等值土地面積之3倍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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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計算可獎勵面積:\
\
a.捐贈公共設施基地與申請建築基地相毗鄰獎勵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所捐贈土地面積之3倍b.捐贈公共設施基地與申請建築基地不毗鄰獎勵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所捐贈土地面積之3倍×(捐贈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申請建築基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c.捐贈建設經費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所捐贈建設經費÷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3註:「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係依桃園縣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當年期之土地徵收加成補償標準加成計算。\
\
(4)獎勵限制:獎勵容積之接收基地以本計畫區為範圍,送出基地以市地重劃以外地區為範圍,且接收基地及其併同捐獻之公共設施用地,其辦理均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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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之建設經費應專款專用,用於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或興闢。\
\
3.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選擇適當範圍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容積率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發建築:\
\
V=V0(1+V1)\/(1-V1)V:獎勵後之容積率V0:基準容積率(住一訂為140%、商一訂為240%、工乙訂為170%)V1:各宗土地實際重劃負擔比例(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及費用負擔比例)。","三、乙種工業區為提高綠覆率,凡建刪除條文照市府研析現行計畫條文內容檢討後條文(桃園市政府104年3月31日府城綜字第1040079290號函送建議方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蔽率低於70﹪者,均可獲得獎勵容積,每降低建蔽率1﹪可獲得獎勵容積2﹪。\
\
意見刪除。","四、倉儲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惟為提高綠覆率,凡建蔽率低於70﹪者,均可獲得獎勵容積,每降低建蔽率1﹪可獲得獎勵容積2﹪。","三、倉儲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
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五、行政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四、行政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六、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五、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七、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六、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八、零售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七、零售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九、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八、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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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十、建築基地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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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條文照市府研析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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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除農業區以外),鄰接計畫道路寬度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鄰接計畫道路寬度15公尺(含)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十、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不含綠化步道)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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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
未訂定十一、為避免過於細分之建築規模造成都市意象混亂,並促進整體開發,訂定市地重劃範圍內最小建築基地開發規模規定;任一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如造成鄰地因未達前述規定無法開發之情形,應加以合併共同開發。\
\
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
現行計畫條文內容檢討後條文(桃園市政府104年3月31日府城綜字第1040079290號函送建議方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街廓編號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1街廓編號C1~C10之建築基地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應不得小於1000平方公尺,且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之最小面寬應不得小於2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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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街廓編號R1~R17之建築基地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應不得小於500平方公尺。\
\
3街廓編號R18~R39之建築基地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之最小面寬應不得小於5公尺。\
\
十二、本計畫區內之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
\
十二、本計畫區內之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
\
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
未訂定十三、本計畫區30公尺寬以上之計畫道路兩側應留設至少2公尺寬作為自行車道使用;15至30公尺寬以上之計畫道路單側應留設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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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計畫條文內容檢討後條文(桃園市政府104年3月31日府城綜字第1040079290號函送建議方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至少2公尺寬作為自行車道使用。\
\
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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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為原則,且實設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保有雨水滲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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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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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區建築高度應受航空安全高度限制及建築最大高度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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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區建築高度應受航空安全高度限制及建築最大高度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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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
十五、本計畫區應依據民用航空法及其相關規定外,並應禁止一切會對飛航安全產生不利影響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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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區應依據民用航空法及其相關規定外,並應禁止一切會對飛航安全產生不利影響之活動。\
\
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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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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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附表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1.本會第811次會之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11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顏輝林大園鄉竹圍段拔仔林小段355-7及356-3等二筆土地(兒十四用地)本計畫區隸屬「桃園航空城計畫」與「桃園縣重點發展地區」範圍,除配合航空城發展計畫外,更應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提升生活機能,以建構整體航空城發展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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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檢討後除兒十一(面積約0.14公頃)及兒十四(面積約0.15公頃)等合計面積約0.48公頃之兒童遊樂場用地係採一般徵收(價構)方式取得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