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71-審議事項-第8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臺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甲種工業區)(配合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71
案件id
7cD4d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2月5日第3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4年4月15日府都規字第104034974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孔委員憲法、施委員鴻志、宋委員立垚、張委員馨文及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孔委員憲法擔任召集人,於104年6月23日召開1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04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4123072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后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4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4123072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有關本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三點部分,仍請臺南市政府正式研擬縣市合併後配合區域計畫(刻正進行中)之產業發展政策(包含現有工業區開闢狀況、工業區個案變更或辦理擴廠之原則等項目),以及因開發造成附近環境影響之相關改善措施,訂定具體工業區變更通則或方案書面資料後提會報告,俾供其餘審議中及後續工業區變更案件之依循。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4年6月23日共召開1次會議)查本案係臺南市政府協助大成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其座落於「高速公路臺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內甲種工業區之廠房,擬利用毗鄰現有廠區之土地作為新設廠房用地,擴建用途係做為製管廠房、戶外半成品暫置區、廠區道路等使用,故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之規定,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期望完成擴建後可提高產能及服務品質。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變更範圍內現況已有部分廠房及倉儲設施,建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是否有違反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情形,以及相關違規查處作為等,以資妥適。
- 二、考量本案係為配合申請人擴廠之需要,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故請市政府將本案擴廠計畫摘要納入計畫書中,另補充擴廠後對周邊環境之影響及改善措施、本計畫區之整體土地使用計畫,以及鄰近工業區土地之使用現況、開闢率及確實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之情形等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考量臺南市政府邇來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之規定,申請變更農業區為工業區辦理擴廠計畫之案例眾多,且變更位置零散座落各個計畫區內,缺乏上位之指導原則,為求審慎,建請市政府研擬一致性變更原則或具體方案,提會說明。
- 四、考量本案係為增加產量故辦理擴廠之需要,請補充擴建完成增加產量後,其年產值變化、產業聚集效應及增加就業機會等項目,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為避免擴廠後因其製程、原物料使用量、廢水量及廢棄物產生之變動,對鄰近農業區產生灌溉排水污染,及對環境造成噪音、安全衝擊影響,故請詳為補充廠區空氣、噪音及污水等公害處理設施之規劃內容後,研提相關解決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為提供安全之生產作業環境及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衝擊,請市府研提於週邊地區劃設隔離綠帶之可行性方案,以及補充景觀計畫等;另為提供安全之生產作業環境及避免緊急危難,請市府將防災計畫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
- 七、回饋計畫:
(一)按「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四點之(一),應至少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本案擬由申請人自擬細部計畫並劃設變更土地總面積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鑒於本次申請變更範圍雖因位於都市計畫區邊緣,公共設施服務效益有限,惟為預留都市擴展之可能性,公共設施用地係維持都市居民生活環境之品質,仍請市政府評估將上述土地使用分區提升至主要計畫並補充該公共設施用地計畫(含留設位置、面積、佔總變更土地面積之比例等內容),並重新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及繪製變更計畫圖說,以資妥適。
(二)如經市政府評估仍以劃設至細部計畫為優先,且未來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權屬,得由申請人以完成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加40%核算代金購回,為杜爭議,建請申請人與市政府應具結保證自行管理維護,且後續並不得向臺南市政府提出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要求,納入協議書中敘明。
(三)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開發方式辦理,有關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為確保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共用途,建議後續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
- 八、其他及後續應辦理事項:
(一)請補充本計畫區歷次變更計畫一覽表(附有變更內容、核定(准)文號、發布日期、文號等),以資完備。
(二)為避免本案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擬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三)本案如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於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