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71-審議事項-第4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公園用地及綠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71
案件id
DOzvl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8月26日第16屆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桃園縣政府103年10月9日府城綜字第103024813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劉委員玉山、林委員秋綿、邱委員裕鈞、王委員靚琇(地政司代表)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分別於103年12月25日及104年5月12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業於104年11月4日府都綜字第104027946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桃園市政府考量計畫地區中長期產業發展之觀點,協調申請人就下列各點再詳予審慎評估,重新研提具體變更方案並補充書面資料後,再提會討論。
- 一、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應劃設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用地及代用地面積合計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之30%,惟本案僅劃設17%,其餘不足部分擬以代金及區外土地抵充,由於本案變更面積達7.97公頃,仍請市政府協調申請人依規定捐地,以符合本會審議之原則。
- 二、本案擬於計畫區西北側集中留設一處公園用地及劃設部分綠地,惟擬將公園用地設置滯洪池使用及計畫區東南側之農業區缺乏隔離綠帶等議題有欠周詳,故請市政府就公共設施劃設之項目、面積、功能性及區位適宜性等,重新調整變更計畫內容(含繪製變更計畫圖說),併供審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