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71-討論事項-第1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羅東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商業區及廣場用地)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71
案件id
MOI宜蘭商業區20161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6月6日第18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103年7月24日府建城字第103011223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同法第27條第2項。
- 三、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前委員美蓉、林委員秋綿、邱前委員英浩、邱委員裕鈞、王委員秀時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前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於103年9月30日、104年1月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提本會第853次會議決議:「本案請宜蘭縣政府考量都市整體發展,就本計畫區商業需求、交通衝擊、停車需求、公共設施劃設區位、避免零星開發等,重新研提本計畫整體規劃變更方案。另本案涉及宜蘭農田水利會土地,並請宜蘭縣政府與該會妥為協商後,再提會討論。」。
- 四、案經宜蘭縣政府104年10月26日府建城字第1040178240號函送依上開決議補充書面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宜蘭縣政府104年10月26日府建城字第1040178240號函送依本會第853次會決議修正計畫內容通過(另詳如附圖、表),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圖、變更計畫圖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羅東都市計畫中心位置,由公正路、興東路、公正街與天津街包圍之街廓;地籍範圍為宜蘭縣羅東鎮興東段329、335地號。
機關用地(0.6675)商業區(0.4285)廣場用地(0.2390)1.第二行政中心以便民為首要考量,其設立將可減少民眾奔波於各行政機關間之旅次,有效減少對市中心之交通衝擊,提升整體都市發展效能,第二行政中心之建設公共利益明確。
2.本案係將原機關遷建後之位址,基於區域整體發展狀況、縫合周邊土地使用、補助公共設施需求及挹助行攻中心建設財源效益等因素,將機關用地(機一)變更為商業區及廣場用地。工乙文二工乙機一廣【附錄】變更羅東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商業區及廣場用地)案本會專案小組(彙整103年9月30日及104年1月6日)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資料後,俾供委員會審議。
- 一、本計畫機關用地計畫面積0.6675公頃,土地權屬部分其中0.0699公頃屬宜蘭農田水利會所有外,其餘皆屬宜蘭縣政府管有土地。宜蘭縣政府考量原機關用地其機能已不符使用,有遷建之必要、為提昇羅東地區商業機能及配合縣政府第二行政中心計畫建設財源需要,擬變更機關用地(面積0.6675公頃)為商業區(面積0.4285公頃)及廣場用地(面積0.239公頃),似不符公地公用原則,請補充本計畫案之必要性、公益性及合理性。
- 二、羅東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核算,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約4.52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僅佔全部計畫面積3.5%,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本計畫於公共設施嚴重不足情況下,為挹注宜蘭縣第二行政中心建設財源及提升地區商業區機能為由,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及廣場用地,將衍生交通量及停車需求,故請詳予補充公共設施分析及解決方案、地區交通分析與推估及改善方案。
- 三、本案請以整體都市發展觀點,考量整體商業區供需、公共設施容受力、交通衝擊、停車需求、公地公用原則等,提出本計畫最佳規劃方案,供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