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71-討論事項-第6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水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保留案第一案)(部分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道路用地及綠地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71
案件id
MOI通檢住宅區20161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水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會94年5月24日第609次會審議通過,並經南投縣政府96年1月30日公告實施,其中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4案(變更理由:就地政事務所實際使用範圍及未來發展需要外之部分機關用地(四)變更為住宅區,面積0.3364公頃)之決議:「為避免零星變更影響日後整體規劃,故暫予保留,俟縣政府提出具體可行之方案後,再另案辦理。」在案,本案經南投縣政府及水里鄉公所考量地方發展需要與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照本會第609次會決議,研擬變更方案並提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9月24日第233次會及102年11月25日第24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103年12月9日府建都字第1030240645號函號函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1.都市計畫法第26條。
2.本會94年5月24日第609次會決議。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林委員秋綿、李委員素馨、孔委員憲法及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104年4月24日召開會議聽取南投縣政府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南投縣政府104年11月13日府建都字第104022642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照南投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變更內容暨變更計畫圖(如附表、圖)通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南投縣政府104年11月13日府建都字第1040226427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部分機關(機四)用地機關用地(0.4719)住宅區(0.3303)廣場用地(0.1416)
- 一、本變更範圍現行計畫為機關用地,自58年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即劃設為機關用地,除水里地政事務所辦公廳舍所使用土地已取得及開闢外,其餘部分多為私有土地,至今仍未依法辦理徵收。該等土地目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除臨時性使用外,不得為其他用途及開發,嚴重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 二、本案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94年5月24日第609次會議決議:「為避免零星變更影響日後整體規劃,故暫予保留,俟縣政府提出具體可行之方案後,再另案辦理」。
爰此,縣政府及水里鄉公所積極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並取得同意辦理本案變更及遵守相關回饋規定。
附圖變更計畫示意圖變更計畫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機關用地(0.4719)住宅區(0.3303)廣場用地(0.1416)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4.4.24】:
本案原則同意,惟請南投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詳為補充後,提會報告。
- 一、本案擬「變更機關用地(面積:0.4693公頃)為住宅區」案,係依據本會94年5月24日第609次會決議:「為避免零星變更影響日後整體規劃,故暫予保留,俟縣政府提出具體可行之方案後,再另案辦理。」(詳如附表一)而辦理檢討變更,故請縣政府將本案之變更面積由0.3364公頃增加至0.4693公頃之緣由,詳予補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1月25日第242次會審議通過,惟經核變更後東南側留有畸零不整之機關用地且擬將毗臨西南側原計畫之住宅區作為本案道路用地之截角,恐影響他人之權益,故請依照現有機關用地(地政事務所實際使用範圍及未來發展需要)整體規劃、配合現有道路之交通系統及預留水里國小學生上、下學之安全考量為原則,重新調整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並繪圖。
- 三、本案之實施進度及經費中有關主辦單位(水里鄉公所)欄位,請依審議結果及相關規定予以修正或調整,以資適法。
- 四、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南投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惟若以無償捐贈方式辦理者,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 五、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六、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時,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附表一變更水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94年5月24日第609次會決議原計畫新計畫原部分機(四)用地機關用地0.3364公頃住宅區0.3364公頃就地政事務所實際使用範圍及未來發展需要外之部份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附帶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之日起二年內,按當地當期公告現值之三十五%繳交回饋代金予鄉公所,若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於期限內全部繳交,則本案撤銷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上述回饋代金繳交及管理辦法,由鄉公所依法另訂之。
為避免零星變更影響日後整體規劃,故暫予保留,俟縣政府提出具體可行之方案後,再另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