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71-討論事項-第7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玉井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71
案件id
MOI通檢臺南市20161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6月13日第2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3年1月17日府建都字第1030007670號函送計畫書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蘇委員瑛敏(召集人)、楊委員龍士、邱前委員英浩、張委員馨文及王前委員銘正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3年3月20日、103年9月1日及104年2月3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以104年10月19日府都規字第104102507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4年10月19日府都規字第1041025076號函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3案:採納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目前正對其轄下行政區域進行調整,俟確定後再予以檢討,以符實際需要,故維持原計畫。
- 二、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見表1本會決議欄。
表1: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江景偉玉井區中正段729地號請臺南市政府體恤農民43年來土地無法使用損失之無奈,發揮公平正義的力量,爭取農民最大利益,積極辦理「玉井區中正段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以促進地方發展建設,鼓勵離家遊子回鄉定居。
1.本人土地坐落在玉井區中正段729地號,經查原土地地號為玉井鄉竹圍段81-9地號,於民國61年4月20日因都市計畫被劃設為公共設施(道路及市場)用地,該地號被分割後新增81-23、81-24、81-25及81-45等地號。所以在80年1月7日台南縣政府(80)府地用字第519號函,以辦理都市計畫「人行廣場」(三)工程需要為由,強制徵收道路用地土地81-25、81-45兩筆地號。因歷經85年3月20日台南縣政府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通知,將竹圍段81-9、81-23、81-24、81-25及81-45等地號變更為中正段729、725、732、730、731等地號,所以道路用地現今之地號改為730、731等兩筆土地。
2.本人自民國100年繼承父親祖產土地以來,發現被強制徵收的道路用地至今天已有24年3個月,為什麼到現在道路還未開闢,政府就這樣任其荒廢,不管農民土地因被強制徵收的權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有關「人行廣場」已徵收未開闢事宜,非屬都市計畫實質變更範疇,已另轉知工務局妥處。
有關市場用地「市三」經101年3月、6月及11月地主意願調查及說明會,因同意開發之土地所有權人比例36%,面積比例為31.2%,考量地主開發意願偏低,故仍維持原計畫。
本府刻正辦理全市性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將錄案另納供該案研議檢討。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益損失,而違背當初強制徵收土地開闢道路建設地方發展之需求,這樣難道沒有違背土地徵收條例因徵收土地開發年限之規定嗎?政府怎麼可以這樣違背對人民的誠信呢?這樣對得起人民(農民)嗎?本人亦找到當年縣政府(80年3月25日80府地用字第33545號函)回覆我父親在80年2月2日申請撤銷徵收土地之陳情書,如今事隔24年了,政府如此對得起被強制徵收土地的農民嗎?建請臺南市政府能積極爭取經費開闢已被徵收24年的道路用地,促進地方建設發展,給地方百姓一個希望的未來。
3.有關玉井區中正段729地號在民國61年4月20日因都市計畫被劃設為公共設施(市場)用地,農民也因被限建土地無法開發使用,歷經至今已有43年了,損失無法估算,已嚴重影響國家憲法賦予人民的生存使用權利。本人誠懇建請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人員持著同理心,發揮公平正義的力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量,為(被剝奪43年土地的農民)爭取最大利益。
4.本人同意整體開發,但期望原為公共設施用地(市場用地)使用,其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變更住宅區應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能調整為10%,以彌補農民這43年來的損失。給地方百姓一個希望的未來,百姓將無限感激政府的努力。
逕林令照玉井區玉成段349地號玉成段349地號為都市計劃市場用地,請求政府將之解編,變更為住宅或商業用地。
1.誠實納稅近35年(地價稅:每年18028元,政府視那稅人為芻狗?),土地未見開發為市場,而台南市玉井區人口嚴重外流自3萬人減至目前約1.5萬人,玉井現為水源保護區,人口回流無望。
2.市場用地開發遙遙無期,亦未見政府有相關配套措施,實有違地盡其利之政策。與349相距不到500公尺,更有玉井區農會生鮮超市,以及全聯生鮮超市,顯見再增一公有市場已無需求。
3.徒有土地無法使用,又須納稅,民怨豈能不起,在此陳情政府明察未來地方發展性與實際需求,玉井現存公有市場地下室亦未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考量市場用地已無開發需求,且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配合鄰近土地使用予以變更。
附帶條件為:應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兒)用地。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使用,如地方無發展遠景,請求將玉成段349市場預定地解編,以符合本人之訴求及實際現況與民情。
逕廖宏修佛聖段地號356、356-1、356-2、341共4筆因基地位置面臨綠地規劃線,以至美其名工業地無法指定建築線之實。故使土地所有權人心血白費,造成嚴重的損失,更枉繳土地稅額,確不能地盡其利。
建議變更為廣場用地,或能綠地貫穿之便,以利指定建築線。
盼政府體恤民需,造福鄉里,促使地方繁榮考量。或能謀求可解套之方案。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有鑑於工業區現況仍有工廠營運,本次維持工業區使用,故該案業於102年1月28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次專案小組決議:「該綠地尚有隔離必要性,建議維持原計畫。」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4年2月3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玉井區位處臺南市東方,北鄰楠西區,東接南化區,西與大內山上兩區為鄰,南毗鄰左鎮區,境內有曾文溪貫穿,玉井都市計畫自民國61年4月發布實施迄今,期間曾辦理3次通盤檢討及1次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分別於66年4月、73年8月、92年4月及80年2月發布實施,本次通盤檢討以現有之玉井都市計畫區為範圍,計畫面積366.73公頃,計畫年期至民國100年,計畫人口24,000人,居住密度為250人/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指導原則:
請臺南市政府詳為補充說明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發展定位及構想之指導,及如何透過地方資源特色,產業活動,整合各該相關指導建議,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原則。
- 二、發展定位與目標:
玉井位屬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內,經省道台84線及台3線串聯區內之曾文水庫遊憩系統,為遊客往台南路段必定造訪之地,請市政府針對本區良好交通區位、特有之產業文化、經濟活動,詳為補充說明如何透過本次檢討,利用優質休閒服務理念,提高觀光發展品質,促進產業轉型,建構環境永續之城鎮,以引導本計畫區達成上開功能定位與發展目標外,另因應縣市合併玉井區為臺南市山系重要入口區域位置,未來玉井區與臺南市之間整體發展及空間結構等,應一併納入考量。
- 三、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
請臺南市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交通運輸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並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另有關人口現況、產業等相關資料,請更新至最新資料。
- 四、計畫人口:
本計畫區人口呈現負成長趨勢,惟為提升計畫區生活品質,以促進人口回流,本次檢討並未調整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飽和人口、遊憩人口推估等六項計畫人口供需面進行分析探討,以為本次檢討之基礎。
- 五、土地使用計畫:
請市政府依玉井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都市階層、計畫性質、相關產業用地需求、目前發展現況、未來發展需求及配合產業文化觀光活動,常態性活動所需空間等,詳為補充說明各使用分區發展課題後研提解決對策,並補充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方案,以落實計畫內容。
- 六、公共設施計畫:
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4,000人核算:
(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3公頃外,又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廣場及體育場用地面積,未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請臺南市政府研提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補充處理方案,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二)另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9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公共設施檢討部分,應考量與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之一致性。
- 七、交通運輸計畫:
(一)本區位居臺南山城中心,為玉井次生活圈交通運輸樞紐,由於鄰近曾文水庫、梅嶺風景區,有助觀光產業及地方產業的蓬勃發展,為確保其交通區位之優勢,請市府針對該區地區道路系統、聯外路網、服務水準、停車需求及大眾運輸等課題,提出檢討分析後,納入計畫書妥予敘明。
(二)考量鄰接囊底路之土地所有權人建築權益及實際通行需要,本次檢討市府對區內現有巷道及囊底路進行全面清查,應請將其檢討變更原則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以資完備。
- 八、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為將大自然、循環平衡的機制導入都市內,以解決都市消耗大於再生,污染大於容受的嚴重課題,故請配合玉井當地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劃,以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 九、都市防災計畫:
為因應高雄石化管線氣爆新型態之都市災害類型,應請依「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及下列各點妥予規劃及檢討。
(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市政府針對玉井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
(二)玉井地區歷年發生災害潛勢大致區分為地震、颱風、水災、環境敏感地區及市區排水,為避免相關災害對地區造成重大危害,請及早建置相關防減災計劃及系統,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 十、環保設施計畫:
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一、社會福利設施:
依計畫書記載本區老年化指數逐年升高,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目前請市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十二、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
(一)為避免民眾對上開變更內容產生誤解,建議於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欄載明變更後仍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亦請於變更計畫圖加註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名稱,並請於主要計畫圖封面載明都市計畫執行應以細部計畫內容為準等說明,以資明確。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將其中屬原則性規範,納入主要計畫書,以資完備。
十三、事業及財務計畫:
計畫區內停車場用地、廣(停)用地及綠地等公共設施尚未開闢,為增益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請臺南市政府妥為編列本計畫區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並核實修正完成期限,以循序發展實施興闢。
十四、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河川區之認定應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二)本計畫區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開發行為請妥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密募集範圍認定標準」辦理。
(三)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四)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五)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六)本次通盤檢討,工業區雖未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惟仍應針對工業區未來如何與玉井地區之觀光及產業做結合,研提具體解決方案,以利閒置空間之活化利用,並引進新的發展契機。
十五、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表1。
十六、逕向本部陳情部份:詳表2。
表1:變更玉井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部都委會編號市都委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與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0年配合「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計畫年期訂定之。
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將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115年訂定。
22「市五」市場用地市場用地(1.66公頃)住宅區(附)(1.16公頃)「市五」市場用地自民國73年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部分原「文(小)二」為果菜市場用地,作為批發及專業市場使用,迄今未徵收且未開發,且目前無開發需求,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配合鄰近土地使用予以變更。
應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並應劃設土地總面積至少30%之公共設施(含公園用地、道路用地)。
採納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附帶條件修正通過(詳附圖一)。
修正事項:
本案附帶條件修正為:「應採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並應劃設變更土地總面積30%之公共設施(含公園用地、道路用地)。」修正理由:
1.經地主列席表示仍有開發意願。
2.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未開闢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應回饋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為30%。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公(兒)二】(附)(0.37公頃)道路用地(附)(0.13公頃)33「文(小)二」學校用地學校用地(2.20公頃)「機六」機關用地(2.20公頃)配合現況部分已作為圖書館(481.46m2)及綜合體育館使用(1,486.09m2),剩餘土地未來將規劃作為區公所遷建之用,故為俾後續街廓整體利用,爰將「文(小)二」變更為機關用地。
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本案現況部分已為圖書館及綜合體育館使用,且未來土地將規劃作為區公所遷建之用,另市政府教育局亦表示無設校需求,惟因學校用地業已徵收,若變更為機關用地是否面臨撤銷徵收之問題,應請市府地政單位確實查明後,提大會報告。
部都委會編號市都委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與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44「市三」市場用地市場用地(0.14公頃)住宅區(0.14公頃)1.「市三」市場用地於民國61年玉井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時劃設,迄今未徵收且未開闢,且目前無開發需求,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爰予調整變更為住宅區,並以附帶條件方式整體開發。
2.考量玉井都市發展及區位條件,不及都會型都市計畫區有發展利基,為促進偏遠地區之都市發展並經地主意願調查及說明會後,酌予調降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比例為10%,另因提供之公共設施面積狹小難以利用,爰以代金繳交。
應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3年內繳納完畢(至多可分三期繳納,並以繳納第一期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金額計算需繳納總金額)後,始得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後實施。
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考量地主開發意願偏低,故維持原計畫外,並請納入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通盤考量,以確保土地有效利用。
部都委會編號市都委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與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5-15保存區保存區(0.0555公頃)「宗專一」宗教專用區(0.0555公頃)1.考量玉井北極殿為宗教寺廟建築,且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爰修正名稱為宗教專用區,另有關宗教專用區之變更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所規定之內容精神辦理。
2.查寺廟登記證所載地段號為玉中段249號(重測前為玉井段299號),惟原保存區部分非屬寺廟登記證所載範圍且權屬為玉井北極殿所有,故扣除所載範圍內道路用地並將部分住宅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另原保存區大於寺廟登記證所載範圍部分,考量權屬為廟方所有且現況已為北極殿使用,爰配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1.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皆屬合法寺廟,為符合實際使用,故除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外,請依寺廟名稱分別予以編號,以資明確。並將合法寺廟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2.另請將「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相關內容納入變更理由敘明。(詳附圖2)。
商業區(0.0017公頃)「宗專一」宗教專用區(0.0017公頃)5-2保存區(0.0306公頃)「宗專二」宗教專用區(0.0283公頃)1.考量後旦仔福德爺廟為宗教寺廟建築,且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爰修正名稱為宗教專用區,另有關宗教專用區之變更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所規定之內容精神辦理。
2.查寺廟登記證所載地段號為福德段170號(重測前為竹圍段207號),惟原保存區部分非屬寺廟登記證所載範圍且權屬為後旦仔福德爺廟所有,故將所載範圍內部分住宅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另原保存區內部分私人土地,考量地主權益,爰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3.考量保存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其變更土地多為畸零地且面積狹小,爰免以回饋。
住宅區(0.0023公頃)住宅區(0.0350公頃)「宗專二」宗教專用區(0.0350公頃)部都委會編號市都委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與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5-35保存區保存區(0.0450公頃)「宗專三」宗教專用區(0.0450公頃)1.考量新天宮為宗教寺廟建築,且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爰修正名稱為宗教專用區,另有關宗教專用區之變更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所規定之內容精神辦理。
2.查寺廟登記證所載地段號為福德段518號(重測前為竹圍段136、136-1號),惟原保存區部分非屬寺廟登記證所載範圍且權屬為新天宮所有,故將所載範圍內部分住宅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住宅區(0.0074公頃)「宗專三」宗教專用區(0.0074公頃)5-4保存區(0.1968公頃)「宗專四」宗教專用區(0.1778公頃)1.考量天主堂為宗教寺廟建築,且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爰修正名稱為宗教專用區,另有關宗教專用區之變更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所規定之內容精神辦理。
2.查原保存區內有部分私人土地,考量地主權益,爰配合鄰近分區變更調整為商業區。另保存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其變更土地多為畸零地且面積狹小,爰免以回饋。
商業區(0.0190公頃)5-5保存區(0.14公頃)「宗專五」宗教專用區(0.14公頃)1.考量基督教會為宗教寺廟建築,且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爰修正名稱為宗教專用區,另有關宗教專用區之變更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所規定之內容精神辦理。
2.考量原保存區內權屬皆為基督教會所有,爰予以調整分區為宗教專用區。
部都委會編號市都委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與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5-6保存區(0.0158公頃)「宗專六」宗教專用區(0.0079公頃)1.考量太子廟為宗教寺廟建築,且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爰修正名稱為宗教專用區,另有關宗教專用區之變更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所規定之內容精神辦理。
2.查寺廟登記證所載地段號為玉中段497、496、655號,惟原保存區部分非屬寺廟登記證所載範圍且權屬為太子廟所有,故將所載範圍內部分住宅區變更為宗教專用。
3.另原保存區內有部分私人及國有財產屬土地,考量地主權益,爰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另保存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其變更土地多為畸零地且面積狹小,爰免以回饋。
住宅區(0.0079公頃)住宅區(0.0206公頃)「宗專六」宗教專用區(0.0206公頃)66「商一」中心商業區北側住宅區(附)(0.34公頃)鄰里公園兼作兒童遊戲場用地【公(兒)三】(0.34公頃)經地主意願調查及說明會後,考量實際地形之高差不利開發,且地主開發意願低,爰恢復為鄰里公園兼作兒童遊戲場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7「停三」停車場用地西側綠地(0.05公頃)廣場用地(0.05公頃)經清查地籍權屬,住宅區與綠地多屬不同人所有,為免住宅區因臨接綠地致無法指定建築線,爰將綠地變更廣場使用,以利建築線指定。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部都委會編號市都委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與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88文小(一)西側住宅區綠地(0.0673公頃)廣場用地(附)(0.0673公頃)該住宅區西側臨接綠地致無法指定建築線,為維護民眾建築權益,將綠地變更廣場用地,以利建築線指定。並新增附帶條件規定。
本次變更範圍除供設置汽、機車出入口外,其餘僅得作為植栽綠化與人行步道使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每一建築基地汽、機車出入口寬度規定以不超過8公尺為原則。
本案依下列意見修正後通過。
1.住宅區東側綠地緊鄰接玉井國小部分,查該綠地兩側權屬均為臺南市所有,尚無指定建築線問題,故維持原計畫。
2.住宅區西側綠地考量指定建築線問題,原則同意變更為廣場用地(附),以維護民眾權益。(詳附圖3)99玉井都市計畫區內曾文溪水系支流後堀溪及後旦溪河川區域公告治理範圍農業區(3.71公頃)河川區(3.71公頃)配合經濟部100年11月10日經授水字第10020213750號函公告之曾文溪水系支流後堀溪及後旦溪河川區域公告治理範圍予以變更。
1.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有關河川區之認定,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一)點。
道路用地(0.08公頃)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8公頃)水溝用地(0.001公頃)河川區(0.001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用地(0.050公頃)河川區(0.050公頃)部都委會編號市都委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與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010玉井都市計畫區文小三西側道路道路用地(0.11公頃)文小用地【文小(三)】(0.05公頃)1.該道路已於81年辦理土地徵收,並於82年及83年間開闢完成。
2.於84年辦理地籍重測時,提出都市計畫樁位偏差疑義研討,依會議結論應依都市計畫圖修測樁位成果,並於85年重新辦理樁位公告。3.查現況道路開闢與地籍圖一致,惟與都市計畫圖及樁位成果不符,為免撤銷徵收、補徵收徒增作業程序及影響民眾權益。爰配合道路現況予以變更。
1.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則同意,惟請市府重新補充變更理由,並查明變更後是否影響民眾指定建築線權益。
2.有關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其回饋併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三)點,如不予以回饋應將免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詳附圖4)住宅區(0.06公頃)住宅區(0.11公頃)道路用地(0.11公頃)1111市一南側住宅區住宅區(0.01公頃)水溝用地(0.01公頃)1.現況水溝係座落於機關用地,其區位於61年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未曾變動,惟地籍重測致產生誤差,另水利局表示該地區歷年無淹水情形。
2.陳情人已於69年取得合法建築執照,為維護民眾權益,爰配合水溝實地現況予以變更。
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內屬合法建物,為維護民眾權益,故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詳附圖5)水溝用地(0.05公頃)住宅區(0.05公頃)機關用地(0.05公頃)水溝用地(0.03公頃)住宅區(0.02公頃)1212工一乙種工業區北側道路用地(0.04公頃)住宅區(0.04公頃)現況多為農地及空地使用,經權屬清查,地主雖屬不同人所有,惟廢除囊底路不影響地主興建權益,有利地區發展,爰予以變更。
應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3年內繳納完畢(至多可分三期繳納,並以繳納第一期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金額計算需繳納總金額)後,始得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後實施。
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廢除囊底路不影響地主興建權益,有利地區發展,故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有關回饋部分,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三)點。
部都委會編號市都委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與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313工一乙種工業區西側道路用地(0.06公頃)住宅區(0.06公頃)現況多為農業用地使用,經權屬清查除部分為國有土地外,私有地主多屬同一人所有,考量廢除囊底路不影響地主興建權益,有利地區發展,爰予以變更。
應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3年內繳納完畢(至多可分三期繳納,並以繳納第一期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金額計算需繳納總金額)後,始得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後實施。
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廢除囊底路不影響地主興建權益,有利地區發展,故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有關回饋部分,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三)點。
1414加油站專用區西側道路用地(0.04公頃)住宅區(0.04公頃)現況多為農業用地使用,經權屬清查地主為同一人所有,考量廢除囊底路不影響地主興建權益,有利地區發展,爰予以變更。
應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3年內繳納完畢(至多可分三期繳納,並以繳納第一期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金額計算需繳納總金額)後,始得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後實施。
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廢除囊底路不影響地主興建權益,有利地區發展,故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有關回饋部分,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三)點。
部都委會編號市都委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與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515文高學校用地東側道路用地(0.04公頃)住宅區(0.04公頃)現況多為農業用地使用,經權屬清查地主多屬同一人所有,考量廢除囊底路不影響地主興建權益,有利地區發展,爰予以變更。
應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3年內繳納完畢(至多可分三期繳納,並以繳納第一期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金額計算需繳納總金額)後,始得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後實施。
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廢除囊底路不影響地主興建權益,有利地區發展,故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有關回饋部分,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三)點。
1616北極殿旁中正路,計畫道路Ⅲ-1未訂定書圖不符部分訂正。
1.有關計畫道路Ⅲ-1目前於都市計畫書內為全線12米道路,但目前於北極殿中正路道路實際寬度為8米。
2.經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圖判讀,計畫道路Ⅲ-1於中正路100巷及中華路口一帶該路段為計畫道路寬度為10米,其於皆為12米,爰調整書圖不符部分。
採納市政府列席人說明,除將變更理由修正為考量都市計畫書圖不符及計畫道路劃設原意,爰配合計畫圖修正計畫書不符部分,新增中正路100巷及中華路口之都市計畫道路編號外,且將該路段計畫路寬訂正為10公尺。
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詳附圖6)。
1717全計畫區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另訂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因現行都市計畫法已將細部計畫審議核定權責交予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配合相關法令建立計畫管制層級,爰於本次通盤檢討將主要計畫內原屬細部計畫內容者予以刪除,並另訂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以為執行依據。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二點。
1818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增訂。
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九點外,部分地區未納入防災避難圈,應請重新檢視,以資完備。
部都委會編號市都委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與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919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計畫年期之延長,計畫內容之調正變更等,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以供開發建設之參考。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三點2020公共設施用地指定得作多目標使用刪除配合已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免特別予以訂定,故刪除公共設施皆指定得作多目標使用之規定內容。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表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楊O男玉南段422、422-2、422-7等多筆土地依據陳情位置422-2農業區、422-5鐵路、422-7鐵路,茲民國76年鐵路停駛改為貨運,到民國83年臺糖廠停止營運迄今,民國96年已分割為道路用地事實上未完成變更為道路使用。已經20多年因為鐵路、綠地妨礙地方發展。經查臺糖土地目前已無作鐵路使用,現況部分約9-10米道路使用,其餘為閒置空地,故民國87年取得善化糖廠同意變更為都市計畫道路,並於民國99年取得臺南縣玉井鄉公所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變更。經臺南市政府相關單位委員初步現勘調查,本案陳情人於現場說明該位置變更為道路用地之必須重要性,表示因應當地居民的需求,該位置之前為臺糖司用地無道路地目名稱,於民國100年-101年期間因後旦溪河川環境管理工程運輸使砂石車多次輾壓造成路面損壞,其損壞位置卻因不是都市計畫道路而無法向政府請求補助修繕。此案陳情目標就是提供居民行的安全,有效解決農產品損害和運輸便利進而造福全區鄉民。
建議將422-5、422-7等多筆土地變更為農業區;422等多筆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依102年6月13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6次會議決議。
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民眾指定建築線權益有其急迫需要,故同意變更綠地為廣場用地使用,以維護民眾權益外,經查玉井糖廠目前尚有租賃契約,且臺糖鐵路雖已無運輸功能,惟依玉井現況發展尚無開發使用需求,故維持原計畫,並俟後續有發展需求時,再另依法定程序辦理。(詳附圖7)部人蘇O河玉南段691地號民無得學苑,申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土地座落:臺南市玉井區玉南段691等一筆土地)。基地目前全部為寺廟使用,宣揚佛教真諦,教化眾生,使冥頑者峻悔向上,化暴戾為祥和,並為貫徹實行。廣為佈施,救助貧困艱難之民眾,安置孤苦生黎,以及各種急難救助及其他本寺財力所得以為之一切社會慈善工作。以建立正信佛教並培養弘揚佛教真理人才,淨化人心改善社會風氣,並興辦公義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
擬申請原使用分區: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懇請貴府惠予納入玉井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感德便。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該寺廟未取得寺廟登記證,不符「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第六條規定。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部人朱O得、朱O遠玉田段673、674、675、676地號本筆土地原計畫道路彎曲,多崎零土地無利用價值將原計畫道路彎曲取直,連接南方計畫道路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通暢性及避免影響道路兩側地主指定建築線權益。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蔡○錡玉田段381、343、430等地號同一塊土地由於道路徵收,從中間切8米道路,民國64年至今尚未徵收,目前只有鐵皮居住無法整建。
8米計畫道路若不徵收,建議合併週邊土地開發使用。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通暢性及避免影響道路兩側地主指定建築線權益。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部人陳○文玉田段201地號土地係位於都市計畫區商業區內,惟該地與中正路聯繫道路卻全靠一條僅能容納一輛機車寬度之巷道,不僅無為商業使用之可能,就一般房屋之整修、興建,亦有困難。且因位屬商業區,至其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偏高以致本人需繳納較高之地價稅與增值稅,影響本人權益至巨,請貴所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就該適當範圍內之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分區,以符實際。
請變更商業區為住宅區或其他分區用地,以符實際。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考量陳情位置位於玉井老街(中正路)北側,屬玉井都市計畫區內重要商業發展區,且部分土地已做商業使用。另有鑑於現況已有數棟建築物且地籍分割紊亂權屬複雜,若新增劃設計畫道路,恐涉及影響周邊地主權益。
2.考量舊巷弄防救災需求,於都市計畫防災計畫新增舊巷弄防災計畫。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附圖1變2案修正方案變更示意圖變更案5-1附圖2變5案修正方案變更示意圖變更案5-2附圖2變5案修正方案變更示意圖變更案5-3附圖2變5案修正方案變更示意圖變更案5-4附圖2變5案修正方案變更示意圖變更案5-5附圖2變5案修正方案變更示意圖變更案5-6附圖2變5案修正方案變更示意圖附圖3變8案修正方案變更示意圖附圖4變10案修正方案變更示意圖附圖5變11案修正方案變更示意圖附圖6變16案修正方案變更示意圖附圖7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編號部人1案變更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