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81-審議事項-第1案:新北市政府函為「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板橋都市計畫古蹟保存區(板橋區府中段1686地號等3筆土地)移轉至新店都市計畫住宅區(新店區寶橋段685地號等2筆土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81
案件id
hXtir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08月20日第57次會及104年09月25日第58次會議審查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4年11月5日新北府城開字第104207090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5條。
- 三、申請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申請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蘇委員瑛敏(召集人)、劉委員玉山、楊委員龍士、劉委員小蘭、林委員信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104年12月03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新北市政府依上開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後於105年1月20日北府城開字第1050075435號函送回應補充書面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請新北市政府依法規規定確認及有關涉及回饋部分,請新北市政府與申請人簽訂同意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5年1月20日北府城開字第1050075435號函送補充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4年12月03日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請新北市政府就下列各點詳予補充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內政部頒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4條之規定,請詳予補充為辦理容積移轉,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又該府所訂定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暨本案誇區容積移轉必要性及適宜性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請詳予補充送出基地,其基準容積之計算及可容積移轉之容積計算方式及計算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請詳予補充接收基地都市計畫區其環境容受力(人口、土地使用、公共設施等),本次容積移轉後對於接收基地計畫區發展之影響,納入畫書敘明。
- 四、請補充本案接收基地容積移轉後,衍生交通所造成交通衝擊分析,及因應之交通改善措施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請補充本案送出基地,有關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林本源額外承諾之八千萬預備金,係供往後緊急情況及大規模整修使用,而日常管理維護等費用仍持續負擔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本案有關回饋提出之多功能展演空間,為避免後續爭議,請新北市政府與申請人研議持續提供之確保機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本案請新北市政府於接收基地將來建築時,於都市設計審查應詳加考量與周邊環境之相容性及增加更為友善設計元素(如日照、採光、通風等),納入計畫書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