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91-審議事項-第1案:本會林委員秋綿提案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及個別檢討變更之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事宜」乙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91
案件id
0sSORp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部102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203489291號函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其目的係為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減少民怨,並減輕政府財務負擔,其方式係以辦理跨區整體開發,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用地以50%為上限,亦即政府可取得50%公共設施用地,本部已依上開規定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中。
- 二、目前各地方政府為因應地方發展之需求等相關理由,仍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為可建築用地等,並未依上開作業原則規定之專案通盤檢討作業方式辦理,政府可取得約20%至40%間之公共設施用地,低於上開作業原則規定之50%公共設施用地,是否公平合理及符合上開作業原則規定之意旨與計畫目標,請研提處理意見。
決定:本案請內政部營建署研提處理意見,提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