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91-審議事項-第5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91
案件id
DpxRTQ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2年10月15日第813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3年4月18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日,期間共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40件,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前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謝前委員靜琪、蘇委員瑛敏、邱委員裕鈞、王委員靚琇(地政司代表)計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於104年1月21日召開1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並於104年12月7日府都計字第1040297135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即維持原計畫。
)重張瑞鈺,興湧段1195地號1.為何該土地登記謄本未註記有計畫道路之記載,分區證明確有住宅區及道路用地,且面積比率及路寬未標示。
2.為維持社會成本公平正義,減少社會資源浪費,計畫道路應考量現況及社會成本,懇請該土地以(專案變更)另尋其他替代道路。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土地登記謄本並無記載使用分區及路寬,應參閱相關都市計畫圖。
2.陳情土地部分屬計畫道路,該道路於民國75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案」已劃設,路寬為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公尺,考量周邊整體街廓配置,道路用地規劃應屬合理。
重金車股份有限公司,興湧段48~52、55~58、60~66、72~75地號1.陳情20筆地號原係合法工業用地,本公司自信中公司接手至今該廠地均實際供工業生產及推放貨品之用。且依中華民國79年9月27日,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七九建一字第183355號函示:核定金車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工廠設立許可廠地總面積(重測前)為16.054627公頃在案。
2.請依原建設廳核定:金車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工廠設立許可範圍之產權修正工業區計畫範圍線。(即工業區範圍應包含平鎮市興湧段1~2、7、9~20、22、26、29~36、39、41~52、55~58、60~66、72~75等53筆地號,面積合計:16.129070公頃)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本案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3次會議決議意見為不予採納。
2.查本案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89.1.20.第491次會議審決略以:未便採納。理由:現況並無建成之工廠,且據查詢省建設廳第一科該工業用地證明已超過限期開發時效,應已作廢。」有案。
3.本案仍請依照上開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並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或「都市計畫農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循法定程序申請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並請市政府敘明本案當初設立許可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
重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中庸段646、646-1、648~652、656、664地號及平鎮段176、176-2地號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4中央偏西側部分,所增加劃設20公尺寬計畫道路用地,將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廠區一分為二,造成生產製程遭道路阻隔而中斷不連貫,受損權益至鉅,申請人及其股東,對本變更案表達堅決反對之立場。
2.該道路用地並非將新光路聯接至本都市計畫之其他道路,且僅為將新光路聯接至偏僻農業區之無尾道路,顯無劃設之必要。
3.建議維持原計畫,雖須拓寬道路致農田水利會工作站減損部分面積,卻可將新光路聯接至本都市計畫之其他道路,而發揮交通順暢之功能,亦可避免增加劃設3.76公頃之道路用地造成國家資源之浪費並損及申請人等人之權益。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1.考量民眾權益及農業區內既有道路仍具通行功能,目前無劃設為計畫道路之急迫性,建議俟未來辦理農業區整體開發時,再一併調整其路型。
2.依本府工務局103.10.14.桃工土字第1030067879號函表示,目前無編列該項經費,俟未來開發需求,再逐年辦理相關道路之徵收及興闢。
酌予採納(即不增列計畫道路),並請市政府提會說明。
理由:
1.本案涉及本會第813次會議審竣之變更內容新編號14,該決議為請縣政府於核定前檢附交通及農業主管單位同意之文件及具體之事業財務計畫等。
2.惟市政府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考量經費尚無法依規定編列,且民眾現況通行功能並無影響下,該計畫道路無新增之急迫性,可納入未來農業區整體開發時再行考量。
重黃惠宏,中庸段1311~1314地號1.變更編號11案,平鎮變電所南側新劃設8米道路未直線開闢,且僅利用部分舊有道路,未選擇貫穿無建物之農地,反而通過本人土地。
2.本人土地已申請環保資源回收場使用多年,需被分隔而不完整,顯見規劃不當,本人不表贊同。
3.若僅為考量平鎮工業區對外交通聯繫中興路需求,建請利用原已通行多年(聯接工業區與中興路)之南豐路(路寬約7米),截彎取直拓寬為8至10米,即可達到本次變更增設8米道路之目的,也可減少更多徵用民地之範圍,工程也較簡單。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原變更案並未穿越及拆除房屋,後因其使用範圍向東南側擴大而造成分隔其資源回收場區之情形。
2.本府交通局103.7.25.桃交運字第1030017411號函表示該新增道路具有建構平鎮工業區東西向聯外道路之功能;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亦表示現況既有道路蜿蜒,不宜大型車輛通行。
3.考量計畫道路無法依既有道路路型劃設,因此截彎取直增設8公尺計畫道路,有其必要性。
4.依本府工務局103.10.14.桃工土字第1030067879號函表示,目前無編列該項經費,俟未來開發需求,再逐年辦理相關道路之徵收及興闢。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重徐孝銘等8人,南勢段148-1、148-29及南華段1.變更編號第14案,將現有道路三興路47巷規劃為20公尺計畫道路,嚴重影響本人等土地及生存權益。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考量民眾權益及農業區內既有道路仍具通行功能,目前無劃設為計畫道路之急迫性,建議俟未來辦理農業併編號重10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84、1287~1289地號20公尺南側為公地,建請往南側移,已利用公地興闢道路免徵收民地,節省公帑且執行上減少紛爭。
區整體開發時,再一併調整其路型。
2.依本府工務局103.10.14.桃工土字第1030067879號函表示,目前無編列該項經費,俟未來開發需求,再逐年辦理相關道路之徵收及興闢。
重鄧業發,山子頂段237地號1.三興路目前為8~10公尺道路非主要道路,其交通流量小,無須增設為20公尺道路。
2.查增設20公尺道路係以現有道路三興路彎曲路型予以規劃,顯有道路安全堪慮之虞。
3.次查本都市計畫外之三興路(東勢段)尚有600公尺非都市土地道路(即南東橋至台66道路間)未開闢,且該路段兩旁房屋密集,開闢工程費用龐大,無經濟效益。
4.又查縣政府及鄉公所並無本案增設道路開闢工程之具體財務計畫,萬不可潦草規劃。
5.強烈建議俟本都市計畫下次通盤檢討時,一併將三興路兩旁農業區土地整體規劃為住商用地時,再行增設20米道路,以符實際。
建議予以採納。
1.考量民眾權益及農業區內既有道路仍具通行功能,目前無劃設為計畫道路之急迫性,建議俟未來辦理農業區整體開發時,再一併調整其路型。
2.依本府工務局103.10.14.桃工土字第1030067879號函表示,目前無編列該項經費,俟未來開發需求,再逐年辦理相關道路之徵收及興闢。
併編號重10案。
重鄧福平,南華段1522地號重謝禎迪,南華段1558、1566地號重何政昌,山子頂段240、240-1地號重何雪美,山子頂段240、240-1地號重吳世娟,山子頂段240、240-1地號重謝祥屏,南華段1517、1527地號重鄧明敦,南華段1525、山子頂段239-2地號重何松永,山子頂段218、219地號重鄧文森,山子頂段237-6地號重何幸雄,山子頂段218、219地號重何盛興,山子頂段218、219地號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吳秀燕,南華段1325地號1.三興路拓寬工程乃因馬路北邊與農地間有落差3.5公尺左右,一來安全有疑慮,二來工程造價也高,離住家相當近,萬一車子快速行駛衝進房子,後果不堪設想。
2.請往南邊拓寬及截彎取直,因北邊落差大,南邊地形平坦空曠,沒有北邊住家多。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考量民眾權益及農業區內既有道路仍具通行功能,目前無劃設為計畫道路之急迫性,建議俟未來辦理農業區整體開發時,再一併調整其路型。
2.依本府工務局103.10.14.桃工土字第1030067879號函表示,目前無編列該項經費,俟未來開發需求,再逐年辦理相關道路之徵收及興闢。
併編號重10案。
重王火祥,南華段1324地號1.因三興路拓寬工程,依城鄉發展計畫,未考慮此地段地形問題,如按原計畫拓寬,該路段下坡車速快又彎曲,路面與房子有3.5公尺落差,曾有機車騎士摔落,造成重傷,且拓寬後靠近民宅更添加危險,相對拓寬工程也浩大。
2.請截彎取直,勿造成行車危險。
3.請往南拓寬,因南邊地形平坦空曠且沒有住戶,北邊高地落差大,住戶多。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考量民眾權益及農業區內既有道路仍具通行功能,目前無劃設為計畫道路之急迫性,建議俟未來辦理農業區整體開發時,再一併調整其路型。
2.依本府工務局103.10.14.桃工土字第1030067879號函表示,目前無編列該項經費,俟未來開發需求,再逐年辦理相關道路之徵收及興闢。
併編號重10案。
重台灣石門農田水利會,山子頂段239-3等17筆地號本會不同意將陳情土地變更無道路用地,請保留現狀,作為本會南勢支渠用地,以維灌溉管理之權益。
1.山子頂段239-3、239-4、248-3、249-16、249-17、249-18、257-9地號。
2.南華段1328、1345、1347、1350、1353、1356~57、1506~09、1520~21地號。
3.中庸段610、611地號。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1.考量民眾權益及農業區內既有道路仍具通行功能,目前無劃設為計畫道路之急迫性,建議俟未來辦理農業區整體開發時,再一併調整其路型。
2.依本府工務局103.10.14.桃工土字第1030067879號函表示,目前無編列該項經費,俟未來開發需求,再逐年辦理相關道路之徵收及興闢。
併編號重10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湧光禪寺劉秀珠,湧安段952-3號1.道路將寺廟一分為二,無法整體規劃使用,影響寺務運作。
2.交通危險(1)本寺前(湧光路136巷)有雙向轉彎路段,因距離短造成視線不明,此道路與湧光路交叉口正好在本寺門口旁造成危險。
(2)山子頂公園位於自由街與湧光路136巷之間:自由街車流量大,湧光路136巷後段車流量小,若此路一開,增加行人危險,尤其以老人及小孩更甚。亦影響空氣及噪音品質。
3.此路不開並不影響後面住戶,因各有巷道出入湧光路與湧光路136巷皆方便。
4.請將湧安段952-3地號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提高山子頂公園休憩品質及維持本寺整體性,推動社會教化,以達淨化人心之功。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次檢討將部分湧光禪寺之住宅區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湧安段952-3地號維持原計畫8公尺道路用地,產生道路將寺廟一分為二之假象,此說法不合邏輯。
2.該筆地號周邊之住宅區內巷弄道路僅4公尺寬,考量地區整體防災需求及民眾權益,且該路段具有東西向聯接之交通系統需求,應維持原8公尺之計畫道路用地。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重羅秀美,興湧段4、4-1、5、5-1、6-1地號及中庸段1315地號1.陳情之地段位於金車工業區旁,現行使用分區為工業區及農業區,但因地勢較高,無水源可灌溉,且地上皆佈滿石頭,於農地耕種上實屬不便與困難。
2.懇請縣政府有關單位能考慮將陳情土地之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使之能更為妥善運用。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目前並無具體興辦事業計畫,俟未來如有變更需求,再依相關規定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並請市政府修正其理由,以資明確。
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山子頂段384地號1.有關平鎮變電所南側道路原6M新增8M道路需徵用平鎮變電所用地,倘若將變電所圍牆內移1公尺危及變電所設備(69KV匯流排、69KVPT組、69KVSC組、11KV#3SC組、#4SC組及電纜溝內10餘條饋線以上如附件)運轉安全與圍牆安全間距不足,易造成感電事故影響供電穩定,且該所供應平鎮市、龍潭鄉地區及平鎮工業區用電,69KV及11.4KV設備已趨飽和無遷移空間。
2.平鎮變電所供電轄區附近目前無增建變電所之計畫,該所需繼續運轉供電,且原地停車改建又不可行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本府交通局103.7.25.桃交運字第1030017411號函表示該新增道路具有建構平鎮工業區東西向聯外道路之功能;但考量現況既有廠房及變電所已建築營運等安全距離問題,目前實無足夠空間拓寬計畫道路;爰此,除於農業區增設8公尺計畫道路連通南豐路外,原變電所南側之計畫道路則維持6公尺寬。
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涉及本會第813次會議審竣之變更內容新編號11,考量該聯外道路之連貫性,建議仍維持本會第813次會議之決議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權衡之下仍維持現況為宜。
3.建議維持現有6M道路或徵用另一旁土地使用。
(即8公尺計畫道路)。
2.有關台灣電力公司所述問題,請於未來改建、修建或新建時,以設置屋內型變電設施為原則,並配合該計畫道路之拓寬而退縮建築。
重曾素貞等5人,平南段688地號陳情土地由五人共同持有面積為12,325平方公尺,查與山子頂土地重劃連接,但卻未被併入開發,亦無法作他用,建請貴局核定將上開土地併入山子頂土地重劃開發案中,以利土地利用。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地號688面積為31.6平方公尺,屬文中(一)用地,應以徵收方式取得,與重劃無關。
2.該筆地號屬公設保留地,能以容積移轉方式處理。
除理由修正如下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1.平南段688地號屬文中(一)用地,應以徵收方式取得,非屬市地重劃之範圍。
2.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請市政府需地機關依規定加速辦理徵收作業。
重鄧桂珠,有關市地重劃及計畫書相關建議1.變更編號15案新生醫校用地(1.51公頃)為因應遷校事實與避免土地閒置,桃園縣政府同意予以變更為住宅區、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其所負擔之公共設施比例僅1.變12案係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除負擔公園用地外,另捐贈部分可建築用地,總捐贈面積比例為除涉及計畫書圖誤繕部分酌予採納並修正外,其餘請市政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9.8%,變更編號12案公共設施比例為22.5%,相同都市計畫區,後期發展區尚未發展之土地所有權人所負擔之公設比卻高達40.2%,此作法完全違反「平等負擔原則」,不符土地公平正義原則。
40.5%。
2.變15案係依桃園市通案性處理原則,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30%。
3.涉及市地重劃負擔比例部分,由本府地政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府另行函覆陳情人,以資妥適。
2.此次公展計畫有誤:依照第一次通盤檢討書表11之規劃,公園(一)、(四)用地依計畫應由市公所用徵收方式取得,不應納入市地重劃共同負擔。
該二處公園用地係屬後期發展區,應以市地重劃取得,此係屬第一次通盤檢討書圖不符情形,應以計畫圖為準,本次通盤檢討已納入修正。
3.表17及表28兒童遊樂場面積浮報0.02公頃,兒四、兒14~20共計1.37公頃。
4.表14之公園用地面積合計為2.18公頃。
各公設實際面積為以小數點第4位計算,惟計畫書僅標示至小數點第2位之數值(已四捨五入),若僅依計畫書數值加總計算,易產生面積合計尾數不符情形。
經確認後,面積無浮報之問題。表內面積仍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5.文中(三)用地為國中使用地卻兼完全中學使用,同一區已有國有預定地,而高中用地不列入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不應納入市地重劃共同負擔。
文中(三)用地如有兼完全中學使用情形,本質上仍屬文中用地,仍應納入市地重劃共同負擔項目。
6.P2-36頁市地重劃辦理現況文字所述重劃總負擔比介於27.69%~62.3%之間,而表16卻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混淆視聽。
計畫書「重劃負擔」比例敘述有誤,已修正文字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
7.中庸自辦市地重劃區雖有0.2720公頃屬後期發展區外,基於「使用者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也必須共同負擔,其公設負擔比例應為24.48%,而公展所指此區重劃公設負擔比例為62.3%,是否意指0.2720公頃區域內土地所有權人無須負擔公設。
非屬都市計畫變更事項範疇,已函請本府相關單位查明逕復。
8.表13土地使用現況分析表中,住宅區及商業區已發展使用面積與表17後期尚未發展區住宅區和商業區土表13土地使用現況分析表,指計畫範圍內全部住宅區及商業區已發展使用面積,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使用面積合計數字明顯有誤差。表17僅說明後期發展區尚未辦理重劃範圍土地使用面積。
重鄧桂珠,平南段672~674、681~682地號變更編號6無論從第一次通盤檢討或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變更內容中,縣政府從未清楚說明變更了多少面積,如此作法公開不透明,有失政府公信力,對於合法之既成社區,亦顯不公平。請城鄉發展局答覆以下問題:
(1)納入第一期發展區面積?(2)平鎮市平南段672~674、681~682地號面積分別為多少?(3)該建物係都市計畫實施前業已興建之合法建築物,其合法建築面積為多少。
變6案於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已納入第一期發展區,本次通檢僅修正其附帶條件內容,未涉及分區及面積之變更,故計畫書未載明面積。
併編號重32案。
重羅守沐,都市計畫範圍1.都市計畫範圍從1060公頃變為1,000.25公頃原因為何?減少的59.75公頃屬於哪部分?既然範圍並無變更,亦無作計畫面積之變更案檢討,計畫面積就不應隨意更改,以免致土地所有權人遭受不當之損害,此乃主管機關之責。
2.都市計畫範圍內既有北勢川及其附近灌溉渠道和大坑川,面積為多少公頃?1.本計畫範圍面積係依102年10月16日發布實施「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地形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之內容增減。
2.本計畫範圍東西兩側之北勢川及大坑川目前並無治理、釘樁及地籍分割,故其河川及渠道之面積無法量測。
併編號重32案。
重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工業區聯外道路1.有關平鎮工業區聯外道路增設計畫已納入本計畫內(第二次通盤檢討),本區主要幹道南豐路(14米)接連至中興路之車流量現況兩路段中間之連通道路為蜿蜒小路不宜不型車輛通行,屢獲園區廠商及通行民眾普遍反映急需拓寬改善,妥規劃道路以截彎取直及同南豐路路幅寬度之作法以提升用路品質。
2.請協助本案儘速核案以利解決交通問題,並於細部設計能納入周遭居民及園區廠商之意見,俾利提升建設滿意度。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本府交通局103.7.25.桃交運字第1030017411號函表示該新增道路具有建構平鎮工業區東西向聯外道路之功能,建議寬度增加至20公尺以上,避免於本路段造成交通瓶頸。
2.考量現況既有廠房及變電所已建築營運,目前實無足夠空間規劃14公尺寬計畫道路,且計畫道路亦無法依既有道路路型劃設,因此截彎取直增設除理由修正如下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1.本府交通局表示該新增道路具有建構平鎮工業區東西向聯外道路之功能,建議寬度增加至20公尺以上,惟考量現況既有廠房及變電所已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公尺計畫道路,可行性較高。
3.依本府工務局103.10.14.桃工土字第1030067879號函表示,目前無編列該項經費,俟未來開發需求,再逐年辦理相關道路之徵收及興闢。
建築營運,目前實無足夠空間規劃14公尺寬計畫道路,且計畫道路亦無法依既有道路路型劃設,因此僅能配合現況截彎取直增設8公尺計畫道路。
2.依本府工務局表示,目前無編列該項經費,未來在配合台電相關改建時程下,逐年辦理相關道路之徵收及興闢。
重莊敬里辦公處,莊敬段528、529、533、535及540地號1.陳情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地形屬三角形,緊鄰中豐路斜坡地帶,不適建築住宅使用。平鎮市公所已依地形建造為日星公園,供市民休憩休閒場所,已既成事實使用至今,且民眾已有相當程度共識,故陳情保存變更為公園用地,以提升都市生活品質,創造更優質生活環境。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陳情變更為公園用地之範圍內有部分私有土地及既成巷道,現況供附近居民出入通行使用。
2.陳情範圍內公有土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於101年與平鎮市公所簽訂委託管理契約,由公所依約辦理綠美化;國產署103.7.14.台財產署改字第10350005840號函表示違反委託短期管理之原意,故不同意變更。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誼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段987地號1.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編號業區,侷限工業區發展。
有1.5M×2.8M大排水溝通過,工程施作亦較困難。
3.懇請廢除該道路,或由原計畫位置西移至現有道路。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該道路於民國75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案」已劃設,路寬為12公尺,考量周邊整體街廓配置,道路用地規劃應屬合理。
2.西側既有巷道寬度僅7公尺,若拓寬道路至12公尺,將影響其他人民權益,且道路無法與北側8米道路順接。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重東京晴管委會(范姜瑩芝),平鎮市南京路12巷69及71號前方空地1.平鎮市南京路至南平路有大潤發及技嘉科技,新蓋很多大樓,唯獨沒有看到公園綠地。此地段為都市計畫區,這兩年有不少農地被財團及建商收購而變更為建地,蓋了不少大樓,趕工建造下不僅品質粗糙,甚至滯銷,所以希望新的市府團隊能夠為市民著想,多設置些公園綠地及運動休憩場所,以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質,不要再讓這些唯利是圖,不重品質,本地居民覺得不恥的建商再蓋房子了。
2.因此建議平鎮市南京路12巷與南平路交叉路口有塊地,即平鎮市金鍊段375地號前面那兩塊空地可以變更為公園,不要再蓋大樓了,附近新蓋大樓已經有數千戶了,卻連一個給市民運動休憩的公園都沒有,所以本地區住民重申堅決反對再蓋大樓,敬請相關機關察納建言,並把關使政府的聲譽及住民生活品質兩得其利。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陳情變更土地非陳情人所有,若變更為公園用地,將影響他人權益。
2.陳情位置周邊500公尺範圍內共計4處兒童遊樂場用地,其中3處皆未開闢使用,影響現有住戶生活環境品質。
3.前開3處兒童遊樂場用地屬應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主管機關訂有各種用地取得方式,未來應可完成開闢提供使用。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附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