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91-討論事項-第1案:桃園市政府函為「桃園縣工業區策略規劃暨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原則報告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91
案件id
MOI桃園工業區201622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本會103年2月18日第821次會審議報告案件第1案決定二辦理。
- 二、本會103年2月18日第821次會審議報告案件第1案「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案。決定二略以:「請新北市政府一併納入考量,以及該府目前審議中及後續工業區變更案件,應依本會決定之本案說明內容及事項重新檢視辦理外,另由本部函送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供目前審議中及後續工業區變更案件參考辦理。」…。
- 三、案經原桃園縣政府依照上開決定以103年12月9日府城都字第1030303953號函送「桃園縣工業區策略規劃暨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原則報告案」相關資料報部。
- 四、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前委員東波(召集人)、劉委員玉山、賴前委員美蓉、張委員馨文、高委員惠雪、王委員靚琇、林前委員志明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104年1月29日及104年11月24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桃園市政府業於105年1月21日府都計字第105001232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定:
- 一、洽悉。
- 二、請桃園市政府就桃園市區域計畫及未來國土計畫法等擬訂之桃園市產業政策與發展目標等關聯性、政府已編定開發之工業區不應再納入工業區轉型之地區、產業用地需求大於供給之地區等工業區避免個案零星方式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變更之工業區土地回饋部分仍以捐地為主,不宜以代金取代等,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供爾後工業區變更案件之參考辦理。
- 三、有關桃園市政府函報本部審議中及後續之工業區變更案件,請該府重新檢其變更內容,並依本案決定作為辦理依據。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含彙整104年1月29日及104年11月24日之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請桃園市政府詳予補充資料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並修正相關內容後,供審議之參考。
- 一、本案建議修正為「桃園市產業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策略」,並請市政府配合名稱修正及補充相關內容。
- 二、請市政府參酌目前提出之「北臺區域整體產業空間發展定位」及「桃園市產業結構發展藍圖」,補充桃園市整體工業發展目標、方向與策略,進一步分析未來具競爭力之產業類別、用地需求與供給、產業類別、可能發展之空間佈局及後續補充工業發展用地等機制,以作為後續工業區調整變更之指導。
- 三、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提出之意見,建議市政府就上述未來之發展藍圖,再從工業用地實際之供給與未來需求情形,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規劃變更原則,以避免工業區用地之流失;必要之工業區及需求大於供給地區,不建議工業區採個案變更方式變更為其他分區,除已提出相關替代方案或其他因應措施者除外。
- 四、有關市政府所提適宜轉型發展地區或優先轉型發展地區等原則,建議加入其他篩選條件,如車站或重要節點之服務半徑、各轄區不同之發展機能定位及重點培植之工業類型,以補充納入轉型地區之合理性,並強化居住與產業空間結構合理性。
- 五、有關工業區檢討策略,市政府應將目前作住宅使用或其他使用之工業區類型納入考量,並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妥為研擬或訂定差異性之處理原則與規範,以正視其問題。
- 六、交通運輸部分:
(一)位於沿海西側之工業發展軸帶,請補充未來交通系統之聯繫網絡及改善之交通措施等資料,供審議之參考。
(二)有關毗鄰捷運車站周邊地區是否納入優先轉型發展地區,請詳予就不同捷運路線、車站及其發展現況,重新檢視其合理性與必要性。
- 七、有關工業區變更之通案性原則與規範,請市政府重新依上述意見調整、補充或增修,對於已明訂各都市計畫區轉型工業區之數量及面積等資料建議無需納入,本案僅作為市政府日後辦理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之指導性原則。
- 九、臨時動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