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91-審議事項-第4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三芝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91
案件id
QMUrE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9月25日第4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3年12月30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3248547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玉山(召集人)、林委員秋綿、邱委員裕鈞、蘇委員瑛敏、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4年03月26日及104年08月14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以104年11月17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4218078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內涵暨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訂定。
併綜合意見九。
7變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增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訂定併綜合意見八。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8變都市設計計畫-增訂都市設計計畫為提升生活環境品質,達到發展定位及目標增訂之建議照新北市政府函報計畫審議,並依審議結果修正。
9變實施進度與經費-增訂實施進度與經費配合主要計畫書圖製作相關法令規定加以檢討修訂,以符實際並便於執行。
請依審議結果修正。
10變增(修)訂道路編號詳見計畫書第二章表2-4詳見計畫書第六章表6-3修訂道路編號及針對現行計畫部分道路系統尚未編號者,予以編號請配合綜合意見十二辦理後,重新編號,並納入計畫書章節敘明。
11變全計畫區含細部計畫內容另擬細部計畫1.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辦理,且現行都市現行三芝都市計畫將細部計畫內容合併於主要計畫,致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耗時費力,故為利於都市計畫作業之推展,考量計畫主從特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管制之。有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拆離原則如下2.計畫書內容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3.計畫圖內容(1)全市性機關用地(國防需求、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警察分局及消防大隊以上層級、區域醫院以上層級及全市性公設)、變電所、自來水事業用地、環保設施用地、大於1公頃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等全區性或區域性公共設施列於主要計畫。
(2)國中及國小用地、零售市場用地、小於1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鄰里性機關用地(郵局、派出所、消防分隊、衛生所、地區醫院以下層級、衛生所、里民活動中心、地方型圖書館及非全市性公設)等鄰里性公共設施及面積未滿0.5公頃之停車場用地列為細部計畫公共設施。
(3)12公尺(含)以上與具重要連通功能之計畫道路劃歸為主要計畫層級;未達12公尺道路、人行步道及非屬串連重要幹道之道路,皆列為細部計畫道路用地。
(4)前述列入細部計畫公共設施及道路者,於主要計畫書圖係歸屬毗鄰土地使用分區。
併綜合意見十二辦理。
道路用地(2.7437)住宅區(2.7437)人行步道用地(0.7504)住宅區(0.7504)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9405)住宅區(0.9405)學校用地(2.0061)住宅區(2.0061)停車場用地(0.1737)住宅區(0.1737)機關用地(0.0696)住宅區(0.0696)人行步道用地(0.0787)商業區(0.0787)道路用地(0.0717)商業區(0.0717)市場用地(0.1526)商業區(0.1526)停車用地(0.2064)商業區(0.2064)學校用地(3.1235)農業區(3.1235)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2變中油三芝站加油站用地(0.0998)加油站專用區(0.1078)1.配合公用事業民營化政策,變更加油站用地為加油站專用區。
2.參酌人民陳情意見(人陳2),依據地籍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加油站專用區。
3.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明訂加油站專用區除得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外,不得另作商業使用。
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核定前提出環境改造方案。
備註:配合中油陳情範圍舊小基隆段埔頭小段80-5、80-22、80-23地號變更。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將變更理由3.「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文字刪除,以避免爭議。
農業區(0.0080)表一變更三芝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續)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3變機南側農業區(3.0164)環保設施用地(供污水處理及活動中心使用)(3.0164)1.本都市計畫區為三芝區人口聚居地,目前家庭廢污水未經處理即排入八連溪等溪流且直接入海,區域水資源品質受影響。
2.為妥善處理廢污水,管理及維護河川水質,利用本區地勢低窪、近八連溪出海口之部分農業區土地,並納入古庄福德宮活動中心,劃設環保設施用地(供污水處理及活動中心使用)3.污水處理廠未來應朝向生態、環保方式處理,並配合下水道系統及周邊作整體規劃備註:變更範圍包括舊小基隆段茂興店小段12-1、14-1、86、87、88、88-1、88-3、88-4、部分13-9及部分13-10地號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4變福成宮及智成忠義宮寺廟保存區(0.2459)宗教專用區(0.2459)1.福成宮及智成忠義宮係於民國62年三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時,依使用現況及權屬範圍,劃設為保存區。
2.經查福成宮及智成忠義宮均為非法定古蹟,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保存區」一詞混淆,並為統一名詞,宜予以變更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5變仙宮農業區(0.2116)宗教專用區(0.2116)1.參酌人民陳情意見(人陳3)。
2.經查明該寺廟已於82年辦理寺廟登記在案,為符合實際使用現況,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附帶條件:
(1)應回饋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改以變更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2)變更回饋部分,倘以繳交代金方式應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繳交回饋金;採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納入細部計畫辦理,加註供公共開放使用,並規定由開發者負責興建、管理、維護工作。
(3)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前取取得產權登記為廟方所有,並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
(4)必須完成附帶條件之規定後,始同意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使用及核發相關建築及使用執照。.備註:變更範圍包括新小基隆段番社后小段7-1地號全部、8部分、8-1部分、9部分地號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除附帶條件照新北市政府於會中所提出之修正內容通過外,其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附帶條件:
1.應回饋30%作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加註供公共開放使用及納入細部計畫辦理,並規定由開發者負責興建’管理及維護。
2.應於核定前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回饋協議書。
否則維持原計畫。
表一變更三芝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續)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6變連溪流域行水區(5.7072)河川區(10.4721)1.依「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即因而因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予以劃定為使用分區,名稱統一為「河川區」。本次通盤檢討依該原則變更「行水區」為「河川區」。
2.配合「縣管河川八連溪排水系統規劃」治理計畫公告之用地範圍線,調整河川區範圍;用地範圍線以外原計畫行水區,除三棧橋西側道路橋台部分(舊小基隆段四棧橋小段部分67-19地號)維持河川區外,餘皆配合鄰近使用分區予以變更。
3.鄰接三芝都市計畫區西側之八連溪公告用地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本次檢討一併納入本計畫區範圍並調整為河川區,另遇道路穿越部分則調整為道路用地。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有關河川區之認定請依下列程序辦理,請市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號及台內營字第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以及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農業區(2.1148)工業區(0.1183)非都市土地(2.5318)行水區(2.6530)農業區(2.7974)非都市土地(0.1444)行水區(0.0317)非都市土地(0.0317)非都市土地(0.0331)道路用地(0.0331)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7無停用地與北側商業區開發方式:
停二連同北側商業區,須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開發方式:
停二用地解除整體開發方式,商業區以附帶條件開發1.原計畫規定停二用地(0.2064公頃)連同北側商業區(0.1405公頃),面積共0.3469公頃,須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2.停二用地部分,目前已開闢完成且取得土地,已不符合市地重劃辦理精神,應解除整體開發方式,並維持原計畫使用。
3.商業區部份(原為停車場用地),配合解除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後,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商業區附帶條件:土地所有權人應捐贈變更範圍內50%(依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檢討變更作業要點規定)之土地或代金(代金的計算為申請建照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或市價計算,二項取其高者,但不得低於申請建照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代金市價計算方式參考工業區變更之捐獻代金規定)本案請新北市政府先行補辦公開展覽,再交由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提請大會討論。
表一變更三芝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續)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8無市連同西面毗鄰之商業區、道路開發方式:
市一連同西面毗鄰之商業區、道路用地須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開發方式:
市一及道路用地解除整體開發方式,商業區以附帶條件開發1.原計畫規定市一(0.1526公頃)連同西面毗鄰面積商業區(0.3841公頃)與10公尺寬計畫道路(0.0717公頃)為整體開發範圍,面積共0.6084公頃,須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2.市一及道路用地部分,目前市場開闢完成且已取得建築土地,已不符合市地重劃辦理精神,故市一及道路用地應解除整體開發方式,並維持原計畫使用。
3.商業區部份(原為市場用地),配合解除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後,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商業區附帶條件:土地所有權人應捐贈變更範圍內50%(依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檢討變更作業要點規定)之土地或代金(代金的計算為申請建照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或市價計算,二項取其高者,但不得低於申請建照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代金市價計算方式參考工業區變更之捐獻代金規定),但若持有本案商業區東側之市一及道路用地者,應指定優先捐贈,完成捐贈後始得發照建築。
本案請新北市政府先行補辦公開展覽,再交由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提請大會討論。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9無公(遊)連同東、北、南面住宅區、人行步道開發方式:
公(遊)三連同東、北、南面住宅區及人行步道,須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開發方式:
公(遊)三及其南面人行步道解除整體開發方式,住宅區以附帶條件開發1.原計畫規定公(遊)三連同東、北、南面面積0.4104公頃之住宅區,與其南面面積0.0062公頃之人行步道,為整體開發範圍(面積共0.8849公頃),須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2.公(遊)三及人行步道部分,目前公(遊)三開闢完成且已取得用地,已不符合市地重劃辦理精神,故公(遊)三及人行步道應解除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並維持原計畫使用。
3.住宅區部分(原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配合解除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後,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住宅區附帶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應捐贈變更範圍內50%(依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檢討變更作業要點規定)之土地或代金(代金的計算為申請建照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或市價計算,二項取其高者,但不得低於申請建照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代金市價計算方式參考工業區變更之捐獻代金規定),但若持有本案南側旁之人行步道者,應指定優先捐贈,完成捐贈後始得發照建築。
本案請新北市政府先行補辦公開展覽,再交由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提請大會討論。
20無公(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7157)公園用地(1.7157)公(遊)四現為三芝遊客中心暨名人文物館使用,因土地規模大於1公頃,且具服務都會區域之社區公園性質,建議納入主要計畫並變更名稱為公園用地,以符合實際使用現況。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表二、變更三芝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市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陳許鐘裕舊小基隆段埔頭小段209、209-1、209-2、210、210-2、209-3、209-4、209-5、210-1、210-3地號等10筆土地1.是否可列入通盤檢討,分區使用證明更正明確,八連溪農地重劃應該可以造福鄉民,並帶動觀光。
2.愚土地座落(詳陳情位置),土地部分流失,現況護岸已施作完成,原有河道也回歸原來河道位置,希望使用分區能更正都市計畫內非行水區,懇請縣府及相關單位給予俾便辦理。
1.陳情內容列入通盤檢討範圍。
2.陳情範圍內使用分區更正為非行水區。
未便採納。
1.經查陳情範圍包括部分行水區、部分農業區、部分非都市土地。
2.屬非都市土地部分,非本次通盤檢討範圍不納入檢討。
3.屬行水區土地,經查仍位於「縣管河川八連溪排水系統規劃」治理計畫公告之用地範圍內;考量都市排水功能、水利蓄洪、水災防護等因素,維持原使用分區劃設。
未便採納。
理由:
1.非都市土地部分,納入區域計畫檢討規劃參考。
2.三芝都市計畫區範圍內土地,為維持河川排水及防洪功能,除配合「縣管河川八蓮溪排水系統規劃」治理計畫公告之用地範圍調整為「河川區」外,其餘均維持原計畫。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6案。
理由:已納入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6案辦理。
人陳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舊小基隆段埔頭小段80-5地號部分土地本公司所有三芝鄉舊小基隆段埔頭小段80-5地號部分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農業區」,該土地為本公司三芝加油站使用,為符合該加油站使用及不影響未來營運,惠請於此次三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納入審議,並予以變更。
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予以採納。
1.請陳情人提供明確變更土地範圍。
2.併變12案。
併變12案。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2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市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陳仙宮新小基隆段番社后小段9、9-2、9-3地號等3筆土地1.申請人於民國93年取得台北縣政府核發之寺廟登記證,並備註「應行補正事項」包含未合使用分區規定等。
2.陳情土地現為八仙宮之寺廟建築物、盥洗室及花圃….等宗教用途使用;寺齡35年,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提供給八仙宮使用。
3.敬請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通盤檢討」之規定,以及內政部規定,將以上土地儘早由「三芝都市計畫區」的「農業區」通盤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利申請人得以補正「補辦寺廟登記」之應行補辦事項、申辦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工作。
由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酌予採納。
1.經查八仙宮已於82年辦理寺廟登記在案,且其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定之保存區。
2.請陳請人篩選該寺實際使用範圍,並提供適當回饋措施,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後予以變更。
3.請陳請人提供土地所有權人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同意書證明文件。
4.納入變15案。
併變15案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5案。
人陳台灣北基農田水利會計畫書內容第三章第十節1.本會土地非屬土地法第4條所定義之公有土地。
2.旨揭計畫案之主要計畫書第三章第十節,該內容將本會所有權之土地列屬公有土地,嚴重侵害本會財產權。爰旨揭計畫凡涉及本會土地產權之計畫內容,函請辦理變更。
涉及本會土地產權之計畫內容變更修正予以採納。
凡本計畫書涉及台灣北基農田水利會土地之產權內容皆配合修正,且不納入公有土地範疇。
依法辦理。同意採納,並請新北市政府配合修正計畫書文字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