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9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訂正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91
案件id
uMunbY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訂正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前經本會103年6月10日第829次會審議完竣,依決議「一、本案變更內容部分未經公開展覽,請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3年11月6日起30天辦理補辦公開展覽,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件,並經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2月30日第52次會審議後,提出修正變更計畫內容7案,增列變更計畫內容1案,並准該府以104年9月4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41687176函送計畫書面資料到部。
- 三、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召集人)、蘇委員瑛敏、張委員馨文、周委員宜強、林委員信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104年10月28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將案名修正為:「訂正大漢溪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訂正原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外,其餘照准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新北市政府併本會第829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A?e??q @?????)(第一階段)再提會討論案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經本會103年6月10日第82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請新北市政府補充訂正案詳細變更理由及補辦公開展覽,新北市政府針對補充訂正案詳細變更理由及經再詳查有部分訂正案計畫面積、地號、名稱誤繕須予以更正,經補辦公開展覽,期間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案。上開陳情意見案及更正內容7案,經提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2次會議審議通過。
本案陳情意見1案、涉及地號誤繕有補公展編號3.4.5.6.8.12õK÷ @Ü€äD6æ Ö&12、涉及計畫面積修正有補公展編號5õ6õ7;ö"?L|@@AÕÄ‹õÄ’?n?"???L|@@??附表一、訂正新莊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補辦公開展覽陳情意見表編號日期及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新北市政府城鄉局本市新莊區中園段341地號土地坐落「兒童遊戲場用地」(兒二)東側及南側相鄰道路寬度疑義(中原段341地號)1.本案為新莊區中原段341地號土地,現行計畫為緊臨「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東側及南側之道路用地,其道路寬度為8公尺寬。
2.經查歷年都市計畫圖,依都市計畫原意應為5公尺寬之計畫道路,且歷年皆無道路擴增之相關變更案,惟兩側住宅區於95年5月2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含部分頭前地區)(部分農業區、住宅區、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及工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停車場用地兼捷運系統用地、綠地、住宅區及道路用地)(配合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一階段路線)」案」將其「部分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其兒童遊樂場用地未涉及變更,故該段道路為5公尺至8公尺寬之不等寬計畫道路。
3.因於99年10月14日發布實施「變更新莊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誤繪其「道路用地」為8公尺等寬之道路,考量本案係屬書圖轉繪錯誤。
建議將該道路用地由8公尺訂正為5公尺。
照附表及附圖八內容通過。
附表、訂正計畫內容(公頃)原計畫新計畫道路用地(0.0408)兒童遊樂場用地(0.0408)理由:
1.本案為新莊區中原段341地號土地,現行計畫為緊臨「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東側及南側相鄰道路寬度為5公尺,歷年亦無相關變更案。
2.99年10月14日發布實施「變更新莊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誤繪其「道路用地」為8公尺等寬之道路,考量本案係屬書圖轉繪錯誤,故本次一併訂正。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二、訂正新莊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訂正內容綜理表補公展編號新編號訂正案位置訂正內容(公頃)訂正理由本會第829次會議決議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建議修正訂正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後港段690、691、763、769、773、地號公園用地(0.0033)溝渠用地(0.0033)變更新莊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時未調整溝渠用地與周邊相鄰公十五之區界範圍,展套繪時因誤繪將後港段690、691、763、769、773、774地號等6筆土地劃入溝渠用地範圍,故於此次提列訂正。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後通過。
修正訂正案位置為(地號修正):後港段692、688、764、768、769、773及774等7筆地號。(詳附圖一)修正訂正理由為:1.地號誤繕予以更正。
2.「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將「水道用地」名稱統一為「溝渠用地」,其相關變更範圍以水利局實測範圍為準。
惟後續辦理「變更新莊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時未調整溝渠用地與公15區界範圍,於展套繪時將新莊區後港段692、688、764及768等4筆應為「溝渠用地」,部分範圍誤繪為「公園用地」。
3.另同段769、773及774地號等3筆土地,應為「公園用地」,部分範圍誤繪為「溝渠用地」範圍,共計7筆地號土地。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溝渠用地(0.0206)公園用地(0.020646四維段等地號溝渠用地(0.1992)住宅區(0.1992)本案於78年發布實施變更新莊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後並無相關變更,故仍以78年發布實施變更新莊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容為準,並配合河川治理計畫線範圍訂正。(四維段549、550、551、594、598、600、601、872、894、898、934、638、641等13筆由溝渠用地訂正為住宅區;四維段547-1、897-1、897-2、640-1由住宅區訂正為溝渠用地)。
除請補充展套繪錯誤以致誤繪原因及將水利相關單位對該案意見之函文納入計畫書,俾便查考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後通過。
修正後訂正案位置為(地號修正):
新莊區富國段553、550、551、594、598、600、601、547-1、872、894、898、897-1、934、897-2地號等14筆土地及四維段640-1、638、641地號等3筆土地,共計17筆土地。(詳附圖二)修正後理由為:經查新莊區富國段547-1、897-1、897-2及新莊區四維段640-1等4筆地號,案經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103年3月18日及103年4月10日認屬塔寮坑溪排水設施範圍內,故予以訂正為「溝渠用地」,其餘13筆土地則為「住宅區」。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住宅區(0.0067)溝渠用地(0.0067)補公展編號新編號訂正案位置訂正內容(公頃)訂正理由本會第829次會議決議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建議修正訂正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57丹鳳段666、667、668、地號及部分地號溝渠用地(0.0680)住宅區(0.0680)經查表列地號於78年發布實施「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後,後續並無相關之變更,故於此次辦理訂正。
除請補充展套繪錯誤以致誤繪原因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後通過。
1.修正訂正內容為:
修正面積(公頃)原計畫新計畫溝渠用地(0.0182)住宅區(0.0182)(詳附圖三)2.修正訂正位置為(地號修正):新莊區丹鳳段667、668及669地號等3筆土地修正後訂正理由:新莊區丹鳳段667、668及669地號等3筆土地,土地權屬為私有地且現況為住宅使用,惟後續辦理變更新莊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誤繪為「溝渠用地」,經查證實際道路定線、樁位成果、河川治理計畫線與發布實施計畫圖有誤。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8丹鳳段749、750、754、759、760、766、768、769、770、772、775、776、777、地號保護區(0.3068)道路用地(0.3068)經查表列地號於78年發布實施「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後,後續並無相關之變更,故辦理訂正。
除請補充詳細變更理由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後通過。
1.修正後訂正案位置為(地號修正):
丹鳳段749、750、754、786、759、758、769、770、777及776等10筆地號。
2.修正變更內容為:
修正面積(公頃)原計畫新計畫保護區(0.2260)道路用地(0.2260)(詳附圖四)修正後理由:1.新莊區丹鳳段749、750、754、786、759、758、769、770、777及776等10筆地號涉及都市計畫道路寬度,經查該段道路於76年4月27日發布實施「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部分1.部分保護區為道路2.部分住宅區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補公展編號新編號訂正案位置訂正內容(公頃)訂正理由本會第829次會議決議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建議修正訂正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為道路3.部分人行道為道路)」案之變更計畫書及計畫圖附註載明道路寬度應以實際道路定線為準,寬度為25~30公尺,且期間並無變更計畫道路寬度之變更。
配合現況已開闢道路需地主管機關土地權屬範圍調整。
712鴻福段及文明段316-1、345-2、178、部分及地號(思源路與中正路交叉口)道路用地(0.0102)乙種工業區(0.0102)依新莊都市計畫「頭前」工業區細部計畫案(71/5/26)為準,另截角長度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辦理(6公尺),故提列訂正。
除請補充理由係屬展套繪錯誤以致誤繪原因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所提變更內容通過。
修正後通過。
1.修正變更計畫內容為:
修正面積(公頃)原計畫新計畫道路用地(0.0106)乙種工業區(0.0106)乙種工業區(0.0004)道路用地(0.0005)捷運系統用地(0.0001)(詳附圖五)理由:面積誤繕更正。
修正後訂正理由為:1.新莊區思源路及中正路路口,該處道路截角類型及長度不一,歷年建築線指定案依新莊都市計畫「頭前」工業區細部計畫案(標準截角)核發,依細部計畫所展繪標準截角辦理訂正。
2.經查99年10月14日發布實施新莊主要計畫第一階段案未依標準截角展繪,新莊區文明段345、345-2、316、316-1、346地號等5筆土地,及新莊區鴻福段457地號土地,土地權屬皆為私人所有,由「道路用地」訂正為「乙種工業區」;文明段178及228地號等2筆土地,土地權屬為農田水利會及臺北市所有,由「乙種工業區」訂正為「道路用地」。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乙種工業區(0.0004)道路用地(0.0005)捷運系統用地(0.0001)補公展編號新編號訂正案位置訂正內容(公頃)訂正理由本會第829次會議決議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建議修正訂正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813龍鳳段地號公園用地(公17)(0.0251)公園用地(公2)(0.0251)83年重測樁位與新莊二通主計區界線不符,故予以訂正(由公17變更為公2)。
照新北市政府所提變更內容通過。
修正後通過。
1.修正訂正案位置為(修正地號):龍鳳段542、541-2、541-4、541-3及539-1等5筆地號。
(詳附圖六)2.修正後理由為:公園用地」編號(二)及編號(十七)之區界線誤繪,變更新莊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與83年重測樁位展繪成果不同,經查歷年亦無相關變更案。
理由:訂正位置地號誤繕及修正訂正理由。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217和平段地號住宅區(0.0020)溝渠用地(0.0020)84年重測樁位成果內RT3~RT5與新莊二通主計計畫圖不符(最大差距0.77m),地籍已分割。另樁位成果與新莊一通相符。
照新北市政府所提變更內容通過。
修正後通過。
1.修正訂正案位置為(修正地號):和平段1、8、13、833及833-1地號。
2.修正變更內容為:
修正名稱(公頃)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0.0020)溝渠用地(0.0020)溝渠用地(0.0021)住宅區(0.0021)(詳附圖七)修正後訂正理由:本案為住宅區及溝渠用地區界線,經查變更新莊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與84年重測樁位展繪成果不同,另歷年亦無相關變更案。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溝渠用地(0.0021)公園用地(0.0021)附圖訂正新莊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訂正內容示意圖附圖一補公開展覽編號第3案之訂正內容示意圖附圖二補公開展覽編號第4案之訂正內容示意圖附圖三補公開展覽編號第5案之訂正內容示意圖附圖四補公開展覽編號第6案之訂正內容示意圖附圖五訂正案編號第7案之訂正內容示意圖附圖六訂正案編號第8案之訂正內容示意圖附圖七訂正案編號第12案之訂正內容示意圖附圖八訂正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