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01-審議事項-第3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東埔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01
案件id
9poGY8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3月27日第229次會議及102年8月1日第24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102年10月31日府建都字第102021620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前委員東波、彭前委員光輝、林委員秋綿、郭前委員瓊瑩、林前委員志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前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102年12月9日、103年7月2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因郭前委員瓊瑩、彭前委員光輝任期屆滿,經再簽奉核可增加周委員宜強、宋委員立垚為專案小組成員,復於104年7月24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南投縣政府105年2月4日府建都字第1050028118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680、696-1地號等。)696-1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青年活動中心區」,依東埔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8點:「青年活動中心區係為提供青少年活動即其設施之使用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物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二、本區內得興建活動中心、住宿餐飲服務設施,戶外活動、交誼設施、教育設施及其有關管理設施」,依據本點規定,該區現況可興建住宿餐飲服務設施。3.本會為提升東埔活動中心之營運效能,刻正透過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模式進行資產活化,未來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2巷第4款以ROT之方式進行星級旅館之開發,冀望配合內政部營建署規劃之新中橫觀光軸東埔地區再造計畫,推動東埔地區成為中台灣溫泉魅力核心,促進南投縣生態觀光事業之推展,提升城鄉競爭力。4.東埔活動中心轉型為旅館,係前揭資產活化之核心事項,惟東埔活動中心之土地使用為「青年活動中心區」,無法辦理旅館業登記。查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明定應完成旅館業登記始能經營旅館業;另依同法第70之2條規定:「於本條例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使得繼續營業。」依據上開規定,東埔活動中心至遲應於10年內完成旅館業登記。
5.依據「東埔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8點規定,東埔活動中心暨位於東埔風景特定區計畫之青年活動中心區,本可興建住宿餐飲服務設施,本會訂定之「東埔青年活動中心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之收費項目包括住宿費及清潔維護費,故在該中心設施老舊暫停營運前,實際上已依上開規定興建住宿設施,提供各界住宿服務,故東埔活動中心座落地區土地分區變更為旅館區或甲種旅館區,完全符合土地現階段使用現況及目的。
種旅館區,符合現行土地使用現況及目的,完成變更後東埔活動中心即可辦理旅館業登記,並由本會透過ROT招商推動再造與活化,對於東埔地區乃至於南投縣之觀光旅遊發展,當有重大助益。適逢南投縣政府辦理「東埔風景特定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敬請將東埔活動中心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納入通盤檢討中辦理。
委會審議之參考,並備文函復本部營建署。
點「青年活動中心區」修正為「旅遊專用區」,其餘皆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為提供旅遊設施之使用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物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60%。(2)本區內得興建活動中心、住宿餐飲服務設施、戶外運動、交誼設施、教育設施及其他有關管理設施。3.基於土地使用管制內容維持原土地使用強度及項目,請縣府依通案性回饋原則辦理,妥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商,並將同意書,納入計畫書,再報本部核定。備註: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列席代表表示:
1.青年活動中心區,無法辦理旅館登記,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規定,應完成旅館業登記始能經營旅館業。
2.發展觀光條例第70之2條「本條例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使得繼續營業」故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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