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01-討論事項-第1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學校用地【文小11】為國家檔案館及其附屬使用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01
案件id
MOI內政特定區20163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深化國家記憶第1期計畫」,推動國家檔案館建設用地需要,辦理個案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案准該分署105年1月27日城規字第105100017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由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104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30日止,於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104年12月9日假新北市林口里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新北市刊登中國時報104年12月1、2、3日等3天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本特定區計畫擬定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名稱,不宜將特定行政單位列入,本案使用性質應屬機關用地,故將其名稱修正為「機關用地(供國家檔案相關設施使用)」,以符實際。
- 二、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本案無須特別訂定,如有其他配合附屬設施及允許使用項目之需要,由該機關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認定後辦理,以資妥適。
- 三、計畫書開發方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新北市政府無償撥用」等文字,修正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依法辦理撥用」。
-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摘要規劃單位研析處理情形本會決議1林芝伃變更範圍1.不同意也不贊成綠地建設成「文史館」,台灣所剩的綠地真的很少了!別再蓋無用的「蚊子館」好嗎?2.保留綠地→文化森林公園。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係配合103年10月9日行政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第18次會議」決議,由國有財產署於103年11月28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館用地協調事宜」會議,調配文小十一用地予檔案管理局,爰變更文小十一用地為國家檔案館及其附屬使用用地。
2.本案變更後使用強度係參照現行林口特定區機關用地管制規定: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250%;該案「國家檔案局館整體建設計畫(民國105至109年)(草案)」亦載明將透過強化開放空間之景觀設計(景觀工程規劃、基地綠化、植栽規劃)達成景觀協調,並供訪客及社區民眾休憩使用。
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2楊蓉昌變更範圍1.世大運選手村將有大量市民移入以及學童就學。
2.保留為學校用地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經新北市政府104年1月7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32498916號函表示「經查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摘要規劃單位研析處理情形本會決議。臨近林口區文小11國小預定地上有文小5、文小15兩處國小預定地及麗園國小,該校目前尚有多餘空間可滿足部分文小11地區學童就學需求」。
案未便採納。
3陳榮祥變更範圍1.反對「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因為公園路這一帶及運動公園附近,大多綠地被變更為世大運用地,綠地減少,因此不宜再過度變更。
2.以綠化再利用為設計目標,跟相鄰的運動公園連成一氣,成為林口區的「大安森林公園」讓林口人有大片的綠色公園可以使用。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同人陳1理由。
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4蘇金鑾-保留綠地森林公園,「國家檔案館及其附屬使用用地」應擇較隱密處建設為宜。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同人陳1理由。
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5黃慧美--未提列陳情內容,不予討論。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6陳旭國--未提列陳情內容,不予討論。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7林憲群--未提列陳情內容,不予討論。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