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01-討論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01
案件id
MOI通檢多里地20163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1月28日第3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3年1月28日北府城都字第1030183707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召集人)、賴前委員美蓉、施委員鴻志、邱前委員英浩、蘇委員瑛敏、林委員信得、王委員靚琇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3年5月21日、103年9月3日、104年1月22日及104年9月10日等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以104年12月21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4239803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併變更住宅區,並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依內政部83.9.23.臺內營字第8388384號函訂頒之「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原二通變4案)4.工業區西南側道路系統配合現況酌予調整。(原二通變4案)5.變更範圍南側適當規劃公路客運轉運站,以應實際需要。(原二通變4案)機五周邊整體開發地區附帶條件(附1):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涉及擬變更農業區為可建築用地者,應確實依照行政院核示「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規定之開發方式辦理。
3.原農業區內之零星工業區同意照改制前臺北縣都委會決議一併變更住宅區,並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
1.「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業經內政部多次修訂,故刪除原發布日期文號。
2.本次檢討已配合現況及未來都市發展需求,調整變更計畫道路系統,故刪除原條文第4點。
3.依據本府94.10.06.召開公共設施用地協調會暨規劃座談會及公共設施規劃座談會之討論事項(第一項),臺灣汽車客運公司表示目前無公路客運轉運站之使用需求。
備註:合併二通變4及變7案。
併變更內容第14案。
表一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43工興街東側整體開發地區(附帶條件)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涉及擬變更農業區為可建築用地者,應確實依照行政院核示「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規定之開發方式辦理。
工興街東側整體開發地區附帶條件(附2):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涉及擬變更保護區為可建築用地者,應確實依照行政院核示「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規定之開發方式辦理。
工興街東側土地於第二次通盤檢討前為保護區,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變更附帶條件誤植為農業區,爰予以更正。
併變更內容第37案。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表內面積應依核定圖辦理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裕茂隆有限公司等4人,樹林區圳民段496地號等7筆土地1.陳情土地(樹林區圳民段496、496-1、497~501共7筆土地)位於樹林區(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內,原圳岸腳牧場登記之土地房舍、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2.陳情土地正面為樹林區俊英街219巷50米水溝道路,左側及後方兩面為交通部北區監理所包圍,右側全部為工廠(零星工業區),因此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並不妨礙都市計畫之進行。
3.82年獲得牧場登記證書,足認定其已具備建築執造之要件,96年申請撤銷違建,准許。
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陳情內容係屬區段徵收相關事宜,非屬都市計畫範疇。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逕2許添地等7人,新莊區新樹段116地號及樹林區圳福段673地號1.陳情土地劃設迄今已逾35年,政府並未有任何徵收興建計畫,亦未指定用途且無需地機關。
2.經查,陳情土地周邊已於民國90年間因都市計畫變更新闢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873公頃及廣場用地0.3763公頃,已充分提供周邊地區休憩使用,有效提升三多里地區之公共設施品質。
3.現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擬將該機關用地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此舉嚴重影響所有權人之權利,且新樹路699巷底尚有未開闢之公兒(三)用地,實無再行劃設公兒用地之必要。
4.建議配合新北市政府公共設施保留地減半徵收之政策,將機關用地之50%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剩餘之50%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該陳情土地位於本次主、細分離之「擬定樹林(三多里地區)細部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本府將納入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辦理。
本案理由修正為:「本府將納入全市性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辦理。」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3張馨月等7人,武林段1114、1115、1168、1169地號1.私有土地因地政機關逕為分割線與都市計畫樁位不符,造成現有道路與計畫道路產生嚴重偏差,嚴重損害民眾權益。茲經陳情貴府建請檢討變更,業經都委會審議通過,將保安街2段107巷之現有道路邊界線作為都市計畫道路邊線調整都市計畫道路。
2.不料,貴府養工處卻通知(武林段1173、1174地號占用)繳納使用補償金(348,806元),惠請貴府斟酌原徵收道路用地勢必廢止之情況下,准予免繳該使用償金,以補償陳情人之損害為荷。
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該陳情建議事項係屬占用公有土地應繳納使用補償金事宜,無涉都市計畫範疇。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逕4余忠河等20人,機五整開地區之文高用地陳情人等所有合法房屋,希望維持現狀,反對變更為文高用地,惠請採納民意,以為權益。
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該陳情位置屬機五附近整體開發地區,考量該區變更內容及開發可行性等涉及層面甚廣之因素,本府擬納入本次通檢案第二階段再行辦理,以免延宕本次通檢其他內容之實施,故建議於該階段再予併案考量。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並併綜合意見十六辦理。
逕5簡佩瓊等5人,福興段698、699地號(文專西北側整開地區)1.民國87年第2次三多都市計畫文專西北地區通盤檢討,因為綠地、住宅區及公共設施、三俊街道路及工興街道路全面打通;通行完整。反觀104年第3次三多都市計畫文專西北側地區通盤檢討,犧牲大部分平地仍為保護區不得納入三多都市計畫區段徵收內,實在糟蹋幾代人守地的苦心。
2.本人原來土地在民國87年第2次三多都市計畫文專西北側通盤檢討中,全部被納入區段徵收中,為何在第3次通盤檢討予以排除一半,嚴重侵害本人權益,影響政府威信,請回復原計畫,保障本人權益。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本案係考量整體開發之可行性及未來開發建築及居住之安全,修正整體開發範圍。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併變37案及變43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過去實施區段徵收之案例而言,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均不超過60%,本案之公設比例高達73.15%,顯已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54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向下調整公共設施負擔率,方向固然正確,但仍應兼顧整體開發範圍之全體地主權益,始臻合理。
4.據悉係以坡度超過30度以上為排除之標準,固然山坡地之開發建築,基於安全考量,坡度陡峭者不可開發建築,是以開發區域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30%者,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但無論是都市計畫區內或非都市土地之山坡地開發許可之相關規定。土地坡度超過30度,仍可計入開發基地範圍,超過40度以上,除依一定比例應維持現有地形地貌外,其餘仍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乃一般計畫變更或開發許可之通例。
5.坡度30度以上只是不得為建築基地,仍可納入整體開發範圍,請重新斟酌准予維持第2次通盤檢討之範圍,並縮減公共設施用地,以利開發並維護陳情人合法權益為荷。
逕6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處,LG19車站範圍內部分文高用地及停車場用地1.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以下簡稱捷運萬大線)業經行政院於99年2月12日核定。
2.經查貴局刻正辦理「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經綜整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意見,為避免捷運用地取得因區段徵收實施期程之不確定而受影響,且避免於區段徵收作業辦竣後再辦個案變更為捷運用地,致生未依徵收計畫使用公共設施用地爭議引發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反彈。
3.故惠請貴局請將捷運萬大線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該陳情位置屬機五附近整體開發地區,本府擬納入本次通檢案第二階段再行辦理,故建議可於該階段再予併案考量。
2.若有急迫性之用地需求,建議併同該路線其他場站,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LG19站車站用地範圍內部分文高用地及停車場用地變更為捷運用地,並得以大眾捷運法規定辦理土地開發案,應納入「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至紉公誼。
逕7南亞塑膠公司,變36案--計畫區東南側停車場用地及周邊地區(人陳逾19)本公司因應現況設施除引水設備(電動抽水機、泵浦區、設備倉庫等)外,尚有水處理設備(初濾器、沉澱池、過濾池、沈砂池、壓濾機、藥劑儲槽區、設備倉庫等)及相關附屬設施(電氣盤室、人員操作室、辦公室、休息室與宿舍等)需配合設置,故建議前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改為「產業專用區(二)附帶條件第2點增列本產業專用區僅供作引水設施、水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使用,不得為其他使用…。」以免後續於建造申請時產生認定疑義,惠請委員會參酌採納為禱。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避免後續產生引水設施及設備認定疑義,建議附帶條件第2點修正為:「…僅供作引水設施、水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使用,不得為其他使用。」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併變36案)逕8台灣電力公司,細變6案—機五整開地區之電路鐵塔用地及道路用地兼供電路鐵塔使用1.有關通盤檢討案內因配合萬大-樹林捷運線LG19車站區,重新規劃潭底溝兩側路網,如照案通過,將會造成本公司必須於開發時配合都市計畫將部分電力設施拆遷與地下化。
2.樹德變電所內主變壓器及電容器等相關設備之遷移,其預算編列及工程施工期程約3年可完成。
3.輸電線路鐵塔遷移及地下化部分,原則可配合都市計畫執行,惟須請新北市政府協助連接站用地之取得和在地民眾未有抗爭情況下,其工程施工期程約3年可完成。
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該陳情位置屬機五附近整體開發地區,考量該區變更內容及開發可行性等涉及層面甚廣之因素,本府擬納入本次通檢案第二階段再行辦理,以免延宕本次通檢其他內容之實施,故建議於該階段再予併案考量。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