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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rrorEx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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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Pipeline->Illuminate\Routing\{closure}(object(Request))in TransformsRequest.php (line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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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Pipeline->Illuminate\Routing\{closure}(object(Request))in TransformsRequest.php (line 30)
at TransformsRequest->handle(object(Request), object(Closure))in Pipeline.php (line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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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Pipeline->Illuminate\Routing\{closure}(object(Request))in ValidatePostSize.php (line 27)
at ValidatePostSize->handle(object(Request), object(Closure))in Pipeline.php (line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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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Pipeline->Illuminate\Routing\{closure}(object(Request))in CheckForMaintenanceMode.php (line 46)
at CheckForMaintenanceMode->handle(object(Request), object(Closure))in Pipeline.php (line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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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rrorEx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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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HandleExceptions->handleError(2, 'Invalid argument supplied for foreach()', '/home/urbancod/commission.urbancode.tw/storage/framework/views/9706df30d3129f2de2c6eb76b79ea06bc5bcd492.php', 107, array('__path' => '/home/urbancod/commission.urbancode.tw/storage/framework/views/9706df30d3129f2de2c6eb76b79ea06bc5bcd492.php', '__data' => array('__env' => object(Factory), 'app' => object(Application), 'errors' => object(ViewErrorBag), 'admin' => 'MOI', 'period' => 'O', 'session' => '871', 'round' => '1', 'caseId' => 'MOI新竹艦園區2016322'), 'obLevel' => 1, '__env' => object(Factory), 'app' => object(Application), 'errors' => object(ViewErrorBag), 'admin' => 'MOI', 'period' => 'O', 'session' => '871', 'round' => '1', 'caseId' => 'MOI新竹艦園區2016322', 'url' => 'commission.urbancode.tw/api/minutes/MOI-O-871-1/cases/MOI%e6%96%b0%e7%ab%b9%e8%89%a6%e5%9c%92%e5%8d%802016322', 'query' => '{"minute_id":"MOIO8711","type":"4","case_title":["第6案:新竹縣政府函為「新訂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案」。"],"case_id":"MOI新竹艦園區2016322","description":null,"committee_speak":"","response":null,"adhoc":null,"resolution":["決議:本案經贊成與反對相關公民或團體於會中陳述意見,以及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請新竹縣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研擬具體建議意見,再行提會討論。","一、依據行政院93年4月8日院臺科字第0930017126號函及104年5月8日院臺經字第1040021099A號函示,本案應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配合國家重大建設所需之142公頃土地,並請內政部就整體性、可行性及必要性審議確定計畫範圍。準此,本案目前縣府研擬之都市計畫面積約447公頃,規模過大,應以取得上開142公頃土地為基礎,反推合理之區段徵收範圍,建請新竹縣政府重新檢討縮小都市計畫範圍,修正主要計畫內容,以及詳細說明實際發展需求。","二、為維護希望繼續務農及反對開發者之權益,新竹縣政府應重新設計問卷,妥善調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務農意願與需求,並持續與竹北璞玉自救會溝通協調。對於位於計畫區邊界之反對開發者土地,請劃出計畫範圍。","三、本案開發規模較大,不宜以一次全部開發,應改以分期分區方式開發,以同時解決反對開發者所提出之訴求。","四、有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及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等相關議題,請縣府研提具體說明,以杜紛爭。\\\\r\\\\n-12-附表1104年12月2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次專案小組會議處理情形對照表(新竹縣政府105年2月25日府產城字第1050027313號函)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辦理情形案經新竹縣政府依第5至8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修正(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4年12月4日府產城字第1040189217號函送計畫書、圖,建請縣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相關資料【必要時檢送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2份、計畫圖2份】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r\\\\n-(一)計畫範圍有關監察院102年6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21930591號函為「截至民國100年底我國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約為1,870萬人,計畫人口約為2,510萬人,現況人口與計畫人口相差約640萬人,顯示地方政府規劃都市發展用地供給過量,致都市計畫區域規模不當擴張,不僅耗費行政資源以及公共設施經費,內政部未能嚴予審核與管控,更造成國土資源不當開發並扭曲社經資源配置,均有違失」一案,糾正本部及相關地方政府。本案計畫面積約447公頃,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為取得行政院核示重大建設所需之產業專區、文大用地及國際示範村共142公頃土地外,其餘尚規劃305公頃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與周邊都市發展關係密切。又行政院於104年5月8日核定本案屬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4項之重大建設所需,惟計畫範圍應由本部依相關法令規定逕予審議確定。準此,基於都市發展總量、計畫合理性,以及配合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等因素,研擬下列替選方案,請新竹縣政府以計畫整體性、可行性及必要性等為評估因子,列表分析其優劣,並建議最佳方案,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r\\\\n1.方案一(計畫範圍修正為142公頃):有關本案劃設之305公頃之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係新竹縣政府為取得行政院認定為國家重大建設之產業專區、交大研究校區及國際示範村用地(面積合計142公頃),依區段徵收之相關規定配合劃1.經本府以整體性、可行性、必要性為評估因子分析優劣後(優劣評估表參見附表一),本案擬維持447公頃方案,最能兼顧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計畫合理性、地方發展的需求及絕大多數地主的權益。\\\\r\\\\n2.另就法定審議作業而言,本府推動迄今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係屬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之作業要點,本案既經93年4月8日行政院函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案,復經104年5月8日行政院函確認係屬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並無爭議;且於96年12月27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21次會議審議,同意本案申請新訂都市計畫,再經98年12月8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會議審決主要計畫,業經確認本案有實施都市計畫之必要性,相關法定程序已趨完備。基於政策之連貫性及一致性,本案計畫範圍以維持447公頃為宜。\\\\r\\\\n3.有關方案二都市計畫人口發展率應達80%議題,茲說明本案不適用該規定之法令依據及迫切性如下:\\\\r\\\\n(1)本案係屬行政院93年4月8日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不受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80%以上之限制。\\\\r\\\\n(2)就區域發展策略而言,本案為高鐵場站空間轉型及竹科升級計畫,涉及人口發展-13-設。倘新竹縣政府能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逕行取得上開142公頃國家重大建設用地,則請新竹縣政府審慎考量修正本案特定區計畫草案。\\\\r\\\\n2.方案二(計畫範圍維持447公頃):依本會98年12月8日第720次會議決議,計畫範圍建議維持447公頃,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惟考量都市發展總量及計畫合理性,本案仍應符合「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有關規定,即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該申請範圍所在之鄉(鎮、市、區)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80%以上。\\\\r\\\\n壓力、空間規劃、土地利用、住宅政策、節能減碳、產業群聚以及基礎公共建設的投入等,均屬跨行政區的治理課題,非芎林、竹北鄉鎮級地方政府所能獨自應對,未來新竹地區的發展必須打破鄉鎮以及縣市等行政區界的限制,依生活圈、空間治理、住宅需求、產業發展等實務,強化及鏈結高鐵場站與在地產業發展的能量,建立區域發展的合作平台,有效提升跨域規劃及資源運用的效益,以發揮新竹地區的特色及城市競爭力。\\\\r\\\\n(3)就區域治理實務而言,新竹縣市僅一溪之隔,兩岸現有八條橋樑連接,係一完整生活圈,自設立竹科迄今人口增加逾30萬人,此為六都以外全國之冠,已達百萬城市之規模,城市空間治理應以縣市為一體,人口發展率已達80.5%,僅次於新北市、桃園市及彰化縣,居全國第4位;就人口成長率而言,新竹縣的人口成長率13.47‰,高居全國(不含離島)第一,新竹市8.18‰次之,一般生育率分別居全國第一及第三名,顯見新竹地區人口持續成長的壓力。\\\\r\\\\n(4)前述新竹地區人口成長又以竹科及高鐵車站周邊腹地的發展壓力最大,都市的成長具有高度的地緣性,提供竹科員工及在地民眾良好的居住及生活環境,其中新竹市東區人口約21萬人,竹北市人口約17萬人,這兩個次行政轄區的人口均已超越新竹舊市區(北區)的人口數(約14萬人),本案新設都市地區區位的選擇已充分地考量高鐵設站地方實質發展的趨勢。\\\\r\\\\n(5)若退一步僅就竹北地區而言,過去30年來,從縣治一期延伸至高鐵特定區,係由西向東有機連續的成長,具有不可分割之整體性,至104年底為止,竹北都市計畫及新竹高鐵特定區計畫之計畫人口達成率為76.6%,竹北市近10年設籍人口以年均約6,000人的速度穩定成長;芎林都市計畫人口達成率亦達78.2%,這些數字與台北市的人口達成率(78%)相近,尚不包括許多家庭在台北或台中,而平時因工作住在竹北的非設籍人口,具有良好居住及生活環境的高度需求,而新設都市地區開發建設非一蹴可幾,在實務上,宜預為長遠發展的準備。\\\\r\\\\n-14-(6)迫於竹科帶來的人口成長,初期利用山坡地開發新社區的案例多到不勝枚舉,近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集村農舍的申請案,新竹縣皆高居全國第一,均占約全國案件之半數,而本案基地緊臨高鐵新竹車站,迄今仍屬非都市土地,惟現住戶已逾2,300戶,人口數約8,000人,空間嚴重失序發展,顯示新竹地區都市土地供應不足,以致產生嚴重的人口外溢及蛙躍發展現象。因此都市計畫必須因時因地制宜,充分考慮人口的消長及分佈,分別就通盤及個案進行分析檢討,以切合社會變遷及實際發展的需求,亦即監察院102年6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21930591號函所述全國都市發展用地供給過量等情節,並不適用於新竹地區之發展實務。\\\\r\\\\n(二)實質計畫內容前項建議意見提請委員會討論後,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一,請新竹縣政府修正本特定區計畫草案,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重新報核;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二,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104年12月4日府產城字第1040189217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r\\\\n遵照委員會決議辦理。\\\\r\\\\n1.農業區規劃需求:\\\\r\\\\n(1)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大部分為特定農業區,為維護相關地主繼續務農之意願,縣府已規劃3.8公頃農業區,惟竹北璞玉自救會於會中表達不同意見。依據竹北璞玉自救會手中握有之約300份相關地主問卷調查資料,建請竹北璞玉自救會將農業區需求總面積提供本署或新竹縣政府,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決定,以確定本案應規劃農業區之總面積。必要時,請縣府主動向竹北璞玉自救會瞭解農業區規劃需求。\\\\r\\\\n1.為審慎及周延起見,本府於105年1月11日向本計畫範圍內全數土地所有權人以雙掛號方式告知本府農業區規劃原則及規劃方案,並請有需求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辦理書面預告登記,以利本府統計農業專用區需求總面積,本次調查新增辦理預告登記農地需求面積者共0.22公頃。\\\\r\\\\n2.針對本府105年1月11日的調查,竹北璞玉自救會曾於105年1月19日來函重申反對徵收、維持現狀、原地務農等訴求,惟未提出農耕需求總面積及辦理預告登記事宜。本府再於105年2月3日及5日發函請自救會於105年2月22日前提出農耕需求總面積,自救會於105年2月19日來函重申反對徵收、維持現狀、原地務農等訴求,仍未提出農耕需求總面積及辦理預告登記事宜;至期限屆滿為止,自救會未向本府提出需求面積。\\\\r\\\\n3.本府辦理本案迄今,針對相關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共9次的意願調查,本次新增辦理-15-預告登記面積共0.22公頃,累計歷次調查農業用地需求面積總計為0.92公頃。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審定方案,本府已劃設3.8公頃農業專用區,足供配售,相關內容修正於計畫書P.59。\\\\r\\\\n(2)後續於擬定細部計畫或區段徵收階段,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如仍有要求劃設農業區之意見,請縣府依其意願規劃適當面積之農業區。\\\\r\\\\n遵照辦理。\\\\r\\\\n2.計畫書應修正事項:\\\\r\\\\n(1)本案於核定主要計畫時,本計畫範圍內所轄之竹北市及芎林鄉既有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占計畫人口【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人口為137,000人,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人口為45,000人,芎林都市計畫人口為9,000人】之比例,應分別達80%以上。\\\\r\\\\n1.本案係屬行政院93年4月8日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不受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80%以上之限制。\\\\r\\\\n2.有關人口達成率說明修正於P.2,人口達成率更新於計畫書P.53。\\\\r\\\\n(2)為確切瞭解縣府最近1次問卷調查尚未表達意見之地主意願,本專案小組第8次會議中建議竹北璞玉自救會協助相關地主於104年10月底前明確表達意願,惟迄今尚未收到相關陳情書,請將第8次專案小組會議有關農業區規劃第2、3點意見之縣府處理情形,請納入計畫書敘明。\\\\r\\\\n遵照辦理,本府處理情形修正於計畫書P.59。\\\\r\\\\n(3)本部104年1月7日台內營字第1030815487號函提供意見,請納入計畫書敘明。\\\\r\\\\n遵照辦理,104年1月7日函補充於計畫書附錄九。\\\\r\\\\n3.區段徵收:本案未來如經本會審決通過,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確實可行。\\\\r\\\\n(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微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新竹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r\\\\n遵照辦理。\\\\r\\\\n(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非都市土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r\\\\n遵照辦理。\\\\r\\\\n-16-(三)再公開展覽期問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r\\\\n1.本案相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與本主要計畫案有直接關係者,經新竹縣政府重新過濾後,詳如附表一、二,並經縣府列席代表表示,相關陳情人已於新竹縣都委會容議及本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時列席說明。\\\\r\\\\n遵照辦理。\\\\r\\\\n2.與本主要計畫案有直接關係者之陳情意見,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一,有關陳情意見請縣府納入重新修正計畫草案內參考辦理;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二,則建議依縣府研析意見辦理。\\\\r\\\\n遵照辦理。\\\\r\\\\n3.與主要計畫內容無直接關係之陳情意見,則請新竹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r\\\\n遵照辦理。\\\\r\\\\n(四)其他:\\\\r\\\\n1.本案相關公民或團體認為陳情意見有遺漏,或列席說明內容必須提供委員會審議參考者,請以書面方式載明姓名、地址及具體陳情內容函送新竹縣政府或本著,並請新竹縣政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敘明採納與否,彙整成陳情意見綜理表(包括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等欄位),供審議參考。\\\\r\\\\n遵照辦理。\\\\r\\\\n2.本案專案小組成員已充分瞭解反對與贊成雙方陳情人之陳情意見,有關反對與贊成雙方陳情人,方令、復續開會時,如認為有繼續列席說明之必要者,請最多各推派5位代表與會說明,且雙方說明總時問以各10分鐘為限,以利會議之進行。\\\\r\\\\n遵照辦理。\\\\r\\\\n(五)建議事項:按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需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所稱有爭議,指建設計畫於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後,經需用土地人以書面通知計畫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列入徵收,而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所有之農牧用地列入徵收計畫範圍之必要性提出異議時,經興辦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詳實說明後,仍有異議者。本案建設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請新竹縣政府應以書面通知計畫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列入徵收。\\\\r\\\\n遵照辦理。\\\\r\\\\n-17-附表2方案優劣評估表(新竹縣政府105年2月25日府產城字第1050027313號函)評估因子方案一:142公頃方案二:447公頃必要性本方案僅為建構專業網絡型的產學研合作平台,促進產業升級與轉型之所必要。說明如下:\\\\r\\\\n1.新竹地區擁有完整的產學研聚落,奠定半導體、電腦、通訊、光電、精密機械、自動化與生物科技的深厚基礎,提供14萬的工作機會,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命脈及全球高科技產業的重鎮。然而新竹地區高科技業用地難求,竹科廠商外溢現象至為嚴重,聯發科等部分科技廠商礙於情勢而進駐高鐵特定區之商業區。本方案可疏解新竹地區高科技產業用地難求的困境2.因應全球產業生態快速的變遷,竹科產業必須配合升級與轉型,從代工及製造轉型為以創意研發及加值服務為經濟發展的主軸,積極推動新興知識經濟產業,以提升國家的競爭力。然而高科技產業升級與轉型之實現,並非僅止於取得產業用地,更有賴落實本方案的計畫目標,結合研究型大學的研發能量及國際示範村的優質居住環境,建構完整的專業網絡型產學研合作平台,以符合全球高科技產業發展的潮流。\\\\r\\\\n本方案兼顧高鐵站周邊空間轉型及產業升級,並落實都市成長管理之所必要。說明如下:\\\\r\\\\n1.本方案於96年12月27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21次會議審議通過新訂都市計畫申請案,再經98年12月8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會議審決主要計畫,在相關的審議過程中,業經再三確認本案有實施都市計畫之必要性,先予敘明。\\\\r\\\\n2.本方案涉及高鐵新竹車站周邊空間的轉型,迄今計畫基地仍為非都市土地,現有住戶2,300戶,居民約8,000人,住宅與工廠交錯在農田裡,生活、工業與農業等環境相互干擾,面臨都市蔓延及空間失序發展的壓力,早日實施都市計畫確有其迫切性。\\\\r\\\\n3.本方案係為實施都市計畫,辦理區段徵收,遏止基地內空間及使用失序蔓延,並完備公共設施,改善社區生活及居住環境品質,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增進公共利益及福祉,並且落實以建構專業網絡型產學研合作平台,促進產業的升級與轉型的計畫目標。\\\\r\\\\n整體性本方案如以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142公頃用地,僅解決產業用地需求,未能兼顧居民生活空間需求,缺乏整體性,說明如下:\\\\r\\\\n1.本方案開發142公頃之產業用地、交大研究校區及國際示範村用地,僅解決產業發展用地的問題,淪為以經濟發展為單一目的的開發案。\\\\r\\\\n2.未來本方案基地周邊仍屬非都市土地,為都市計畫三不管地帶,未能解決高鐵通車後周邊地區快速發展及空間失序蔓延發展的問題。\\\\r\\\\n3.本案的盲點在於忽略在地居民及未來園區員工居住及生活環境的本方案以都市計畫營造生產、生活及生態永續經營的空間,提供環境空間全面解決方案,深具整體發展之意義。說明如下:\\\\r\\\\n1.本方案經行政院於93年4月8日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由本府為開發主體,負責區段徵收作業,計畫面積為450公頃為一整體不可分割基地。\\\\r\\\\n2.本方案延續「新竹科學城發展計畫」,以結合生產、生活、生態的概念型塑整體空間,兼顧經濟發展、社會變遷、地方發展、居民生活及自然生態之需要。\\\\r\\\\n3.依據行政院核定的「國土空間發展-18-評估因子方案一:142公頃方案二:447公頃需要,亦不符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原核定意旨,推翻歷年都市計畫層層審查之決議,缺乏政策的連貫性及整體性。\\\\r\\\\n策略計畫」,本方案旨在落實大眾運輸導向的發展,以高鐵為連結的交通工具,讓本方案基地成為北部區域的新成長核及台灣西部走廊創意研發的基地。\\\\r\\\\n可行性在財務及民意等層面皆不具有可行性,無法落實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目標。說明如下:\\\\r\\\\n1.本方案以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142公頃用地,預計用地取得及公共工程開發經費約500億,中央與地方政府均無法支應預算,不具財務可行性。\\\\r\\\\n2.本方案未考慮在地居民及地方發展所需之住商用地及相關公共設施,違背絕大多數民意,民眾阻力大,實務上完全不具可實踐性。\\\\r\\\\n3.本方案實乃慷全體納稅人之慨,滿足經濟發展的單一目的,造成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特別犧牲,卻成就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製造社區內部及外部的不公平。\\\\r\\\\n4.在都市計畫確有其必要性之前提下,本方案以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142公頃用地,違反司法院第732號釋憲案最小侵害原則,以減少地主損失之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因此本案當以區段徵收創造多贏的方案。\\\\r\\\\n在財務及民意等層面皆具有可行性,可落實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目標,說明如下:\\\\r\\\\n1.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447公頃,政府可取得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用地及都市發展必要之公共設施,地主可獲得合理補償,並可選擇領取抵價地共享開發成果,保障地主的基本權益。\\\\r\\\\n2.區段徵收既能保障地主權益,亦能提供完整的公共設施,兼顧公共環境品質,此為竹北都市發展的成功案例。大多數地主認同區段徵收為都市計畫公平、合理、適當而有效的實施工具,因此本方案絕大多數(約90%)地主表達贊成的態度,態度尚有保留的地主大多希望能夠提高配地比例及拆遷補償。\\\\r\\\\n3.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447公頃用地,經確認區段徵收財務可自償,得以落實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目標,並兼顧地主權益(參見主要計畫書P.173-P.176)。\\\\r\\\\n總評1.方案一以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142公頃用地,造成地主特別犧牲,亦無益於高鐵周邊整體空間發展,市價徵收僅地價補償即高達400億元以上,財務不具可行性,且違背絕大多數民意,違反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原核定函意旨,推翻歷年都市計畫層層審查之決議,無法落實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目標。\\\\r\\\\n2.方案二兼顧高鐵站周邊空間轉型及產業升級,以高鐵新竹車站為成長的核心,擬訂都市計畫營造生產、生活及生態永續經營的空間,建構專業網絡型的產學研合作平台,促進產業的升級與轉型,提供環境空間全面解決方案,並配合未來都市空間的再結構,進行空間環境整體規劃,建立土地合理的使用模式,落實都市成長管理的目標,在財務及民意等層面皆具有可行性。\\\\r\\\\n3.基於上述理由,本府所提「擬定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確有其整體性及必要性,竹北發展的經驗亦顯示區段徵收為都市計畫公平、合理、適當而有效的實施工具。總之,本案應維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會議決議之447公頃方案。\\\\r\\\\n-19-"],"add_resolution":"","attached":"[\\"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r\\\\\\\\n案經新竹縣政府依第5至8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修正(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4年12月4日府產城字第1040189217號函送計畫書、圖,建請縣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相關資料【必要時檢送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2份、計畫圖2份】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r\\\\\\\\n(一)計畫範圍:有關監察院102年6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21930591號函為「截至民國100年底我國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約為1,870萬人,計畫人口約為2,510萬人,現況人口與計畫人口相差約640萬人,顯示地方政府規劃都市發展用地供給過量,致都市計畫區域規模不當擴張,不僅耗費行政資源以及公共設施經費,內政部未能嚴予審核與管控,更造成國土資源不當開發並扭曲社經資源配置,均有違失」一案,糾正本部及相關地方政府。本案計畫面積約447公頃,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為取得行政院核示重大建設所需之產業專區、文大用地及國際示範村共142公頃土地外,其餘尚規劃305公頃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與周邊都市發展關係密切。又行政院於104年5月8日核定本案屬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4項之重大建設所需,惟計畫範圍應由本部依相關法令規定逕予審議確定。準此,基於都市發展總量、計畫合理性,以及配合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等因素,研擬下列替選方案,請新竹縣政府以計畫整體性、可行性及必要性等為評估因子,列表分析其優劣,並建議最佳方案,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r\\\\\\\\n1、方案一(計畫範圍修正為142公頃):有關本案劃設之-20-305公頃之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係新竹縣政府為取得行政院認定為國家重大建設之產業專區、交大研究校區及國際示範村用地(面積合計142公頃),依區段徵收之相關規定配合劃設。倘新竹縣政府能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逕行取得上開142公頃國家重大建設用地,則請新竹縣政府審慎考量修正本案特定區計畫草案。\\\\\\\\r\\\\\\\\n2、方案二(計畫範圍維持447公頃):依本會98年12月8日第720次會議決議,計畫範圍建議維持447公頃,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惟考量都市發展總量及計畫合理性,本案仍應符合「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有關規定,即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該申請範圍所在之鄉(鎮、市、區)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80%以上。\\\\\\\\r\\\\\\\\n(二)實質計畫內容:前項建議意見提請委員會討論後,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一,請新竹縣政府修正本特定區計畫草案,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重新報核;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二,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104年12月4日府產城字第1040189217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r\\\\\\\\n1、農業區規劃需求:\\\\\\\\r\\\\\\\\n(1)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大部分為特定農業區,為維護相關地主繼續務農之意願,縣府已規劃3.8公頃農業區,惟竹北璞玉自救會於會中表達不同意見。依據竹北璞玉自救會手中握有之約300份相關地主問卷調查資料,建請竹北璞玉自救會將農業區需求總面積提供本署或新竹縣政府,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決定,以確定本案應規劃農業區之總面積。必要時,請縣府主動向竹北璞玉自救會瞭解農業區規劃需-21-求。\\\\\\\\r\\\\\\\\n(2)後續於擬定細部計畫或區段徵收階段,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如仍有要求劃設農業區之意見,請縣府依其意願規劃適當面積之農業區。\\\\\\\\r\\\\\\\\n2、計畫書應修正事項:\\\\\\\\r\\\\\\\\n(1)本案於核定主要計畫時,本計畫範圍內所轄之竹北市及芎林鄉既有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占計畫人口【(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人口為137,000人,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人口為45,000人,芎林都市計畫人口為9,000人】之比例,應分別達80%以上。\\\\\\\\r\\\\\\\\n(2)為確切瞭解縣府最近1次問卷調查尚未表達意見之地主意願,本專案小組第8次會議中建議竹北璞玉自救會協助相關地主於104年10月底前明確表達意願,惟迄今尚未收到相關陳情書,請將第8次專案小組會議有關農業區規劃第2、3點意見之縣府處理情形,請納入計畫書敘明。\\\\\\\\r\\\\\\\\n(3)本部104年1月7日台內營字第1030815487號函提供意見,請納入計畫書敘明。\\\\\\\\r\\\\\\\\n3、區段徵收:本案未來如經本會審決通過,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確實可行。\\\\\\\\r\\\\\\\\n(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新竹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22-期程。\\\\\\\\r\\\\\\\\n(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非都市土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r\\\\\\\\n(三)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r\\\\\\\\n1、本案相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與本主要計畫案有直接關係者,經新竹縣政府重新過濾後,詳如附表一、二,並經縣府列席代表表示,相關陳情人已於新竹縣都委會審議及本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時列席說明。\\\\\\\\r\\\\\\\\n2、與本主要計畫案有直接關係者之陳情意見,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一,有關陳情意見請縣府納入重新修正計畫草案內參考辦理;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二,則建議依縣府研析意見辦理。\\\\\\\\r\\\\\\\\n3、與主要計畫內容無直接關係之陳情意見,則請新竹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r\\\\\\\\n(四)其他:\\\\\\\\r\\\\\\\\n1、本案相關公民或團體認為陳情意見有遺漏,或列席說明內容必須提供委員會審議參考者,請以書面方式載明姓名、地址及具體陳情內容函送新竹縣政府或本署,並請新竹縣政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敘明採納與否,彙整成陳情意見綜理表(包括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等欄位),供審議參考。\\\\\\\\r\\\\\\\\n2、本案專案小組成員已充分瞭解反對與贊成雙方陳情人之陳情意見,有關反對與贊成雙方陳情人,於後續開會時,如認為有繼續列席說明之必要者,請最多各推派5位代表與會說明,且雙方說明總時間以各10分鐘為限,以利會議之進行。\\\\\\\\r\\\\\\\\n-23-(五)建議事項:按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需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所稱有爭議,指建設計畫於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後,經需用土地人以書面通知計畫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列入徵收,而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所有之農牧用地列入徵收計畫範圍之必要性提出異議時,經興辦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詳實說明後,仍有異議者。本案建設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請新竹縣政府應以書面通知計畫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列入徵收。\\\\\\\\r\\\\\\\\n-24-附表一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新竹縣政府104年12月15日府產城字第1040197808號函)編號陳情人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1田正祿申請列席三崁店段三崁店小段82-35地號1.本計畫區已改變「天然河道」。務必規劃防洪公園、農田,位於計畫區東側及西側,西側山邊易淹水區規劃住宅區、國小,為不妥。\\\\\\\\r\\\\\\\\n2.申請計畫中之「水圳用地」於實質發展計畫中予以排除。原有舊港圳之生態,灌溉防洪功能及居民情感,廢之不用,實為可惜。\\\\\\\\r\\\\\\\\n3.污水處理廠位於南側(高鐵維修廠)邊,頭前溪攔河堰上游,排放流是否影響新竹市自來水廠之取水?計畫區西側民生污水如何低往高排至污水處理廠?1.規劃防洪公園、防洪農田,防水患。\\\\\\\\r\\\\\\\\n2.規劃生態親水功能水圳,一舉數得。\\\\\\\\r\\\\\\\\n3.污水處理廠另擇他處,少紛爭。\\\\\\\\r\\\\\\\\n1.有關建議事項1、2,原案已有妥善規劃,包括(1)舊港圳的妥善保存及整治;(2)文大用地設置景觀滯洪池及溼地,提升全區防洪頻率至100年標準。\\\\\\\\r\\\\\\\\n2.有關建議事項3,變更污水處理廠位置,未便採納,理由說明如下:(1)本案污水處理後,專管排放於湳雅取水口下游400公尺處,不致於影響自來水水源;(2)本案已考量高程因素,文大以西納入竹北市現行污水下水道處理系統,文大東南側區域由新設污水處理廠達三級污水處理標準。\\\\\\\\r\\\\\\\\n2鄭香洲等31人申請列席缺我們是居住於東興路規劃在交通大學校區的沿線住戶。這樣的規劃讓我們覺得只是仲介業者連結學術單位,用不實的資料(謂:99.8﹪的居民贊成只有兩戶反對)用危言聳聽的手段(謂:生醫園區北側即縣120沿線,因生醫園區營運時產生毒氣,危及住戶不適宜居住等等…)恐嚇百姓手段卑劣欺瞞政府。而地方政府亦枉顧民意,產官學勾串併連,以遂竊民地之實,真是地方父母官有權可割地,而百姓卻無力回天申訴無門,何其無奈,何其悲哀。\\\\\\\\r\\\\\\\\n在規劃區內有一鄭氏祠堂,其建築歷史超過兩百年,年代久遠,完整保護,不輸六家林家祠堂,目前竹北地區碩果僅存,最為完整的四合院建築是一個最珍貴的文化遺產(其照片目前展示在高雄客家文物館)如附件,棄現存之珍寶於不顧,將毀於一旦,而奢言建設,豈不是貽笑大方。\\\\\\\\r\\\\\\\\n我們沿線住戶強烈要求,原地原配,比照嘉興路沿線一百公尺保留不動,並請妥慎保留古蹟(東興路北側規劃裡的南側另行規劃),請交大後移至規劃路北側,審慎規劃,以民意依歸為主,建設為輔,創造雙贏,豈不是皆大歡喜?1.有關建議事項所提東興路(縣120線)住宅區或文大用地上現住戶拆遷保留議題,部分酌予採納,其他不予採納,說明如下:\\\\\\\\r\\\\\\\\n(1)本案於97年12月29日~98年1月27日原公開展覽方案中,東興路(縣120)規劃拓寬為60米道路。\\\\\\\\r\\\\\\\\n(2)經公展後人民陳情及98年4月13日新竹縣第二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道路系統修正為東興路(縣120)維持原路線、寬度,新增南北兩條40米園道,文大用地街廓範圍及面積配合北側40米園道路線調整,面積由40公頃修正為33公頃。\\\\\\\\r\\\\\\\\n(3)陳情人之合法建物位於住宅區者,依「新竹縣區段徵收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要點」,可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請,經審核,在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之前提下,原則可予原位置保留分配。若建物位於公共設施(如道路、文大、體育場、公園綠地等)用地上,則須配附件六-25-編號陳情人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合拆遷。\\\\\\\\r\\\\\\\\n(4)本府推動公辦或自辦協力造屋,透過住宅單元整體開發(PUD),以社區營造的理念,協助現住戶完成住宅更新,營造生態、綠建築、智慧示範社區,重建客家新聚落,落實「保證先建後拆、輕鬆無縫接軌」的目標,公辦協力造屋將以拆遷補償重建成本價格專案讓售予安置戶及弱勢住戶,並保留一定比例的社會住宅,免除地主自行拆遷重建之苦,並創造社區居民最大的福祉。\\\\\\\\r\\\\\\\\n(5)本陳情地段屬高公告現值路線價,按目前公告現值換算權利價值,配地比平均值為136%,遠高於本案整體抵價地比例40%,決非30坪配回只剩下12坪;而且符合安置戶資格者,未來可參與前述之公辦或自辦協力造屋,享有住宅更新利得,是以路線價地段地主參加區段徵收相對其他地主有利,鼓勵陳情人依據充分而正確的資訊,權衡利弊得失,選擇對本身最有利的方案。\\\\\\\\r\\\\\\\\n2.有關建議事項所提縣120文大用地區位及變更為住宅區,未便採納,理由說明如下:\\\\\\\\r\\\\\\\\n(1)經查本地已有抗爭P3實驗室前例,以致疾病管制局無法進駐生醫園區,避免類似鄰避抗爭事件重現,造成兩敗俱傷的後果,住宅區與生醫園區宜保持適當距離;(2)陳情人所提高鐵新竹車站特定區嘉興路住宅原地保留乙節,先前該路段未能配合區段徵收辦理住宅更新,既有老舊住宅已不符合現代衛生、安全、便利及舒適的標準,以致該路段之實質環境與新社區的反差日漸擴大,而衍生社區發展遲滯的後遺症,有違現代化福利國家之理念。\\\\\\\\r\\\\\\\\n-26-編號陳情人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3.縣120文大用地上現住戶於內政部都委會第八次專案小組會議上,由劉金逢先生等代表提出陳情建議如下:\\\\\\\\r\\\\\\\\n(1)新竹縣府宜協調縣120線文大用地上現住戶參加公辦協力造屋,並予以優先安置。\\\\\\\\r\\\\\\\\n(2)新竹縣政府同意縣120線文大用地上現住戶選擇毗鄰住宅區街廓,採住宅單元整體開發方式重建住宅,做為現住戶協力造屋的示範案例。\\\\\\\\r\\\\\\\\n本府將採納這兩點陳情意見辦理,妥善安置縣120文大用地上的現住戶。\\\\\\\\r\\\\\\\\n4.有關陳情理由所提之鄭氏祠堂(滎陽堂),本案已於都市計畫書內敘明保留於公共設施用地(文大三)內,未來將配合文大校園規劃整體設計,並得供作公眾活動使用場所。\\\\\\\\r\\\\\\\\n3鄭香洲等36人申請列席缺1.有關於璞玉計畫案中竹北市東興路一段路邊居住房屋拆遷案,計畫時並未經全民討論,取得共識,即展開設計,造成人民損失,居民恐慌,生活上極大困擾。\\\\\\\\r\\\\\\\\n2.東興路居民,在10年前政府高鐵計畫拆遷時,已經歷一段拆房、租房、建房之苦,為何政府相關單位在做計畫時未考慮住戶權益,而一再與百姓爭地,政府此舉是否有違民意,更違現有領導人馬總統常說道’苦民所苦’之要求,而造成民怨,吳行政院長所述之民怨,即為如此。\\\\\\\\r\\\\\\\\n3.東興路一段(縣120)為20米寬之公路,為何又要將路邊民宅拆遷,而重新規劃設計,此舉不僅浪費國家資源、社會資源,所造成之拆遷費用、拆遷污染、重建費用,政府不是一直強調節能減碳,此舉是否違背要求。\\\\\\\\r\\\\\\\\n4.東興路居民都是世代居1.有關陳情理由1、2、3、4、7所提東興路(縣120)沿線住戶拆遷保留,併研析意見2-1回復。\\\\\\\\r\\\\\\\\n2.有關陳情理由5所提維持現狀,建議未便採納,考量在高鐵通車後,鄰近地區面臨重大的社會變遷及迅速發展的壓力,尤以本案緊鄰高鐵新竹站,仍屬非都市土地,現有住戶2,300戶,人口8,000人,現況已非想像中的良田,生活與農業生產環境嚴重相互干擾,基地內兩處公墓與高鐵特定區僅一街之隔,已面臨社會快速變遷及發展的壓力,本計畫以完備公共設施、充實生活機能、提高地區環境品質與土地利用價值,其出發點完全基於地區整體發展的迫切必要性。\\\\\\\\r\\\\\\\\n3.有關陳情理由6所提改造為高經濟農業區,建議未便採納,本計畫規劃期間針對計畫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辦理8次民意調查,合計表達務農意願者共6人,農業區需求面積約0.7公頃,本案為維護希望永續務農地主之權益,兼顧農耕範圍集中規劃之原則,劃設約-27-編號陳情人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住於此,政府為何未體諒居民之心,房屋住家是百姓最基本要求,任何一位政府人員若碰到此問題必會要求保留,不同意拆遷之意,希望政府官員能有同理心,協助處理解決此案件,降低人民抗爭,降低社會成本。\\\\\\\\r\\\\\\\\n5.璞玉計畫區內,均為良田、綠地,建議政府維持現狀,依計畫可看出政府是向百姓搶地,將最佳地塊讓與財團,對平民百姓而言,情何6.以堪,希望政府能將此區域改造為高經濟農業區,讓後代子孫能在綠色大地成長,而非在高樓大廈中成長,產業區規劃儘可能到較偏遠城鄉區,使城鄉發展得到平均、拉近城鄉距離。\\\\\\\\r\\\\\\\\n7.附件連名書中有85﹪以上居民(東興路)都反對拆遷,政府官員應順從民意,聽聽民眾聲音,降低民怨,政府教育中不是教導要保家衛國,為何還要拆百姓之家呢,是否另有所圖,政府是否應立即處理此案,儘早使百姓安心生活。\\\\\\\\r\\\\\\\\n3.8公頃「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提供地主於未來選地之用。實際範圍及面積,於辦理區段徵收時,確定相關地主領回該專用區之意願而定。\\\\\\\\r\\\\\\\\n4鄭香洲鄭香廷鄭家榮鄭香松吳雙田楊德賢楊德旺張秉富張秀雲鍾鄭貴冬申請列席東海窟段旱坑子小段4,4-3,4-4,4-6,4-9,4-10地號;東海窟段東海窟小段21,87-1,87-3,84-1地號。\\\\\\\\r\\\\\\\\n縣120不拓寬,請還給住戶權利,保留不徵收,反對交大在縣120設校,嚴重抗議,黃金地段都被政府霸佔。\\\\\\\\r\\\\\\\\n反對配地不公平。\\\\\\\\r\\\\\\\\n1.有關陳情理由所提縣120不拓寬,業經第720次會議決議通過;有關拆遷保留問題,經查本案陳情地號東海窟段東海窟小段21地號部分為停車場用地、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為商業區,其餘位於文大用地,未便予以保留,並併研析意見2-1回復。\\\\\\\\r\\\\\\\\n2.有關陳情理由所提交大區位問題,建議未便採納,併研析意見2-2回復。\\\\\\\\r\\\\\\\\n5郭清泉申請列席東海窟段旱坑子小段5-1地號\\",\\"一、縣120既成道路合法農舍,為何要拆我們合法農舍。區段徵收要拆就整線拆,我們沒話說。\\",\\"二、縣120東興路一段生物園區對面既成道路為何未列入住宅區。\\",\\"一、希望交大校區能將新路線邊的(住二),挪到縣120旁為住宅區。\\",\\"二、一來交大校區又四方,二來1.有關陳情理由1~4及建議事項1、2所提縣120交大區位問題,建議未便採納,併研析意見2-2回復。\\\\\\\\r\\\\\\\\n2.有關陳情理由5所提縣120住戶拆遷保留議題,經查本案陳情地號於都市計畫實施後-28-編號陳情人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三、為何縣120其他路段兩旁都列入為住宅或商業區。\\",\\"四、為公平起見,希望上級能將交大校區內縣120既成道路旁能列為住宅區,到時本區住戶願意配合。\\",\\"五、如上級無法給住戶接受,到時本區住戶絕對堅持保留抗爭到底。\\\\\\\\r\\\\\\\\n生醫對面住戶免搬遷,又可省下補償費。\\\\\\\\r\\\\\\\\n部分為住宅區,部分為文大用地、部分為道路用地,合法建物如位於住宅區,可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r\\\\\\\\n6郭聰偉郭正平黃明女劉金逢鄭書銓郭劉秋妹、林李新妹申請列席東海窟段東海窟小段84-5地號東海窟段旱坑子小段4-5、5-1、8地號反對徵收拆房,反對交大在縣120設校1.有關陳情理由所提縣120住戶拆遷保留議題,經查本案陳情地號東海窟段旱坑子小段8地號位於住宅區用地,合法建物可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其餘部分位於文大用地、部分位於道路用地,未便予以保留,並併研析意見2-1處理。\\\\\\\\r\\\\\\\\n2.有關陳情理由所提交大區位問題,建議未便採納,併研析意見2-2回復。\\\\\\\\r\\\\\\\\n7周品嬋申請列席東海窟段旱坑子小段4-8地號反對徵收,縣120道路住戶,堅持保留交通大學設在縣120住戶後面,設圍牆最好的意見1.有關陳情理由所提縣120住戶拆遷保留問題,經查本案陳情地號位於文大用地,未便予以保留,並併研析意見2-1處理。\\\\\\\\r\\\\\\\\n3.有關陳情理由所提交大區位問題,建議未便採納,併研析意見2-2回復。\\\\\\\\r\\\\\\\\n8鄭煥林申請列席東海窟段東海窟小段84,84-3地號縣120邊現在房子有些可以保留,為何我們這段要拆,縣120邊要拆就整線拆。\\\\\\\\r\\\\\\\\n為了交大而犧牲我們,太沒公平。如要犧牲我們,我們全體定抗爭到底,可流血爭取我們的權益。\\\\\\\\r\\\\\\\\n交大校區中間一段大馬路,很奇妙。如能靠縣120交大土地旁住宅區交換,交大土地成長方形很完整。縣120旁的現有住宅就可不必拆。大多數人會贊成。我們全體住戶願配合現有房子規劃及改建。大家皆大歡喜。\\\\\\\\r\\\\\\\\n1.有關建議事項所提縣120交大區段劃設為住宅區,建議未便採納,併研析意見2-2回復。\\\\\\\\r\\\\\\\\n2.有關建議事項所提縣120住戶拆遷保留問題,經查本案陳情地號位於文大用地,未便予以保留,並併研析意見2-1處理。\\\\\\\\r\\\\\\\\n9黃木田莊秋霖申請列席東海窟段東海窟小段87-1、87-3、84-1地號1.縣120不同意拆移,應保留原狀,乞丐不能趕廟公。\\\\\\\\r\\\\\\\\n2.同是縣120,前不拆,後不動,絕對不贊成那有選擇性的奉送於人1.縣120邊就與規劃之住宅區對調2.整個規劃並不利民,而且山邊區塊並未納入,應再考量,依目前規劃,只有利於財團,此規1.有關陳情理由1、2所提縣120住戶拆遷保留問題,經查本案陳情地號位於文大用地,未便予以保留,並併研析意見2-1回復。\\\\\\\\r\\\\\\\\n2.有關建議事項1所提縣120交大區段劃設為住宅區,建議未便採納,併研析意見2-2回復。\\\\\\\\r\\\\\\\\n-29-編號陳情人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劃是最低級,不知為何政府官員,如此無能。\\\\\\\\r\\\\\\\\n3.若要規劃,希望能把此區規劃成為農業經濟區,讓此區域變成一個綠能區,降低污染。\\\\\\\\r\\\\\\\\n4.可移往峨嵋、北埔帶動區域發展,拉近城鄉差距。\\\\\\\\r\\\\\\\\n3.有關建議事項2、3、4所提擴大計畫範圍、規劃農業經濟區、區位移往峨嵋等建議,本案計畫範圍於96年12月26日既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在案,開發規模為446公頃,並於98年12月8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主要計畫在案,計畫範圍為447公頃,故不予採納。\\\\\\\\r\\\\\\\\n10洪東元楊秀春洪盛房申請列席東海窟段東海窟小段87-21地號土地為自有,房屋為自有,堅持反對拆遷,保留現狀,政府要為人民著想,尊重民意,不可有搶匪之行為。\\\\\\\\r\\\\\\\\n1.縣120東興路邊房屋不同意拆遷,只要保留即可。\\\\\\\\r\\\\\\\\n2.讓現有區域復耕,保留綠地,政府輔導人民讓農業更精緻。\\\\\\\\r\\\\\\\\n1.有關建議事項1所提縣120住戶拆遷保留問題,經查本案陳情地號位於文大用地,未便予以保留,並併研析意見2-1回復。\\\\\\\\r\\\\\\\\n2.有關建議事項2有關規劃農業區問題,併研析意見3-3回復。\\\\\\\\r\\\\\\\\n11謝昌德羅今足羅世棟林彩珠羅慧綸羅宇智東海窟段旱坑子小段74-22、74-23、75地號我家的房屋已經因道路拓寬,用地徵收二次,請政府體諒(東興路縣120)申請原屋保留有關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所提縣120住戶拆遷保留問題,經查本案陳情地號位於道路用地,未便予以保留,並併研析意見2-1回復。\\\\\\\\r\\\\\\\\n12陳徐瑞嬌陳佳奇陳志仁陳國禎李金城東海窟段旱子坑小段35-1、35-2、35-3、35-4、36-1地號;東海窟段東海窟小段84-4地號1.反對縣120交大預定區拆除房屋。這裡是黃金地段,大學城勿規劃本地段。\\\\\\\\r\\\\\\\\n交大應退到山區或墳墓邊,不要搶百姓的土地。\\\\\\\\r\\\\\\\\n2.反對竹縣府圖利交大無償奉獻土地給交大,勞民傷財事。交大用地非公共使用,應向縣府價購(至少以公告地價價購)。\\\\\\\\r\\\\\\\\n3.新竹生物醫學園區,高速鐵路新竹站自民國87年起至民國99年止,整整11年對原地人才、地主無任何就業機會,明顯賣土地,殘害後代生計。\\\\\\\\r\\\\\\\\n4.新竹縣政府勿再官商勾結,危害民眾。\\\\\\\\r\\\\\\\\n1.縣120道路用地應徵收,提高公告現值,參與配地。\\\\\\\\r\\\\\\\\n2.本人所有道路用地係屬繼承所有,自87年後即未有調整現值,如有徵收權益即會受損,故建請徵收前應調整道路用地公告現值。\\\\\\\\r\\\\\\\\n3.縣120道沿線房屋可以不拆,大學用地後縮。\\\\\\\\r\\\\\\\\n4.現蓋房子市價一坪6、7萬元,政府補償一坪才三萬多元,合理嗎?請做官的想一想。\\\\\\\\r\\\\\\\\n1.有關建議事項1、2、4所提區段徵收補償配地作業之相關意見,如配地比例、公告現值調整、保留戶安置作業等等,本府將相關意見彙整後轉區段徵收作業單位處理。\\\\\\\\r\\\\\\\\n2.有關陳情理由2所提交大取得校地方式說明如下:\\\\\\\\r\\\\\\\\n(1)本計畫範圍內約有80公頃公有地,這些公有地依規定必須參加區段徵收,並得優先指配為交大竹北校區用地。按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第1項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配回之土地應以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優先」。\\\\\\\\r\\\\\\\\n(2)交大竹北校區用地為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30-編號陳情人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2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內政部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2條解釋:「都市計畫規劃之大學用地或文大用地,應屬公共設施。」且未來交大竹北校區用地登記為國有,屬公用財產,其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得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n(3)交大竹北校區用地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由新竹縣政府依財務計畫於徵收計畫書載明無償撥供交大,或由配回之公有土地先行指配無償撥供交大竹北校區使用,以促進高等教育以及科技文明之長遠發展。\\\\\\\\r\\\\\\\\n(4)本案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抵價地為40%,此為縣治一期、二期、高鐵特定區、縣治三期等類案之通例,交大竹北校區用地並不影響抵價地之比例及地主的權益。若非指配為大學用地,公有地參加區段徵收,將可配回住商用地,辨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無可避免地陷入房地產的迷思,無益於地區公共環境品質的提升。\\\\\\\\r\\\\\\\\n(5)交大校地由公有地優先指配,所有權登記為國有,做跨校際教學研究以及產學合作使用,並負有下列公共環境責任,符合「公地公用」之原則:(1)校園不設圍牆,資源與社區共享;(2)開放空間集中留設,形成約15公頃之都會公園;(3)規劃滯洪池及溼地,防洪頻率從20年提升至100年的標準;(4)做為都市緊急避難空間。\\\\\\\\r\\\\\\\\n3.有關建議事項3所提交大區位問題,建議未便採納,併研析意見2-2回復。\\\\\\\\r\\\\\\\\n4.有關建議事項3所提縣120住戶拆遷保留問題,經查本案-31-編號陳情人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陳情地號部分位於既有道路上;東海窟段東海窟小段84-4號位於文大用地,未便予以保留,並併研析意見2-1回復。\\\\\\\\r\\\\\\\\n13徐以如東海窟段旱坑子小段68地號同2-211.土地配回應比照其他縣市。\\\\\\\\r\\\\\\\\n2.房屋拆遷費及租屋津貼,應比照高鐵。\\\\\\\\r\\\\\\\\n3.有屋無地,應優先安置。\\\\\\\\r\\\\\\\\n4.縣120沿線房屋將優先安置並且強烈原地保留。\\\\\\\\r\\\\\\\\n1.有關建議事項1、2、3所提區段徵收補償、安置、配地作業之相關意見,併研析意見12-1回復。\\\\\\\\r\\\\\\\\n2.有關建議事項4所提縣120住戶拆遷保留問題,經查本案陳情地號部分位於住宅區用地、部分位於道路用地、部分位於產業專用區,符合土地使用分區部分可提出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併研析意見2-1回復。\\\\\\\\r\\\\\\\\n14莊棋本莊瑞炎申請列席東海窟段旱坑子小段76-1地號住房為私人所有堅決反對拆遷1.縣120反對徵收,公廳宗祠所在不能動。\\\\\\\\r\\\\\\\\n5.有”莊氏公廳”公祠及祖先神位,如無合理反映,則反對徵收。\\\\\\\\r\\\\\\\\n1.有關建議事項1所提縣120拆遷保留問題,經查本案陳情地號位於文大用地,未便予以保留,並併研析意見2-1回復。\\\\\\\\r\\\\\\\\n2.有關建議事項2所提公廳,本案於規劃之初,即進行人文地景的田野調查,列有老屋、伯公、水圳等保存計畫,惟本案陳情所提之公廳未列入保存計畫內,未便予以保留。\\\\\\\\r\\\\\\\\n15陳姵璇申請列席三崁店段水坑口小段160-10地號1.交大用地移到現有東海一街以東,學校需要安靜的環境,不要靠近高鐵站,高鐵週邊多些商業區。\\\\\\\\r\\\\\\\\n2.商業區太少,現有東海一街以西多些商業區,將來也可為縣府帶來可觀稅收,及市民工作機會。\\\\\\\\r\\\\\\\\n1.有關陳情理由1所提文大區位問題,建議未便採納,併研析意見2-2回復。\\\\\\\\r\\\\\\\\n2.有關陳情理由2所提增加商業區面積,建議未便採納。本計畫劃設商業區面積係依照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符合整體開發比例,並經內政部都委會審定在案。\\\\\\\\r\\\\\\\\n16張春然金獅段124、124-1地號請主管機關體諒市井小民生活,留給本人一條生路,能夠養活家人最基本生活,因我只能利用其耕田來養活,請勿徵收。\\\\\\\\r\\\\\\\\n反對徵收本人土地。\\\\\\\\r\\\\\\\\n原位置保留農地建議未便採納。\\\\\\\\r\\\\\\\\n1.經查陳情地號位於計畫區東側住宅區內,為避免土地使用互相衝突,未便予以保留。\\\\\\\\r\\\\\\\\n2.本計畫為維護希望繼續務農地主之權益,兼顧農耕範圍集中規劃之原則,劃設約3.8公頃「農業區」,提供地主於未來選配。實際範圍及面積,於辦理區段徵收時,確定相關地主領回該專用區之意願而定。\\\\\\\\r\\\\\\\\n17張劉有妹三崁店段三崁店小段86-6地號因需利用此田,做為耕種,賴以維生,請勿徵收此田,以利本人能生活。\\\\\\\\r\\\\\\\\n反對徵收土地。原位置保留農地建議未便採納。\\\\\\\\r\\\\\\\\n1.經查陳情地號位於計畫區東側住宅區及園道用地,為避免土地使用互相衝突,未便予以保留。\\\\\\\\r\\\\\\\\n2.本計畫為維護希望繼續務農-32-編號陳情人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地主之權益,兼顧農耕範圍集中規劃之原則,劃設約3.8公頃「農業專用區」,提供地主於未來選配。實際範圍及面積,於辦理區段徵收時,確定相關地主領回該專用區之意願而定。\\\\\\\\r\\\\\\\\n-33-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新竹縣政府104年12月15日府產城字第1040197808號函)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縣府研析意見1台灣知識經濟園區自救會聯絡人謝見祥君等監察院100年7月20日院台內字第1001930580號函有關台灣知識經濟園區自救會聯絡人謝見祥君等續訴:新竹縣政府無視居民反對意見,仍於100年4月27日通過都委會決議將「臺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報請本部審議等情案,檢附審核意見略以:\\\\\\\\r\\\\\\\\n經核,新竹縣政府擬定「臺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係緣於該府為配合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之開發建設,整合地區高科技產業升級與轉型,吸引高科技人才進駐等為目的,與交通大學簽訂協議推動璞玉發展計畫,該計畫之產業內容係以IC\\\\/SOC及相關研發設計展示為主,並配合交通大學竹北校區,建立產學合作機制,培育高科技人才,爰經該府報請行政院同意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由新竹縣政府擬定該特定區計畫,採區段徵收開發後無償撥供40公頃予交通大學設置該校竹北校區使用。\\\\\\\\r\\\\\\\\n惟查新竹縣政府擬定「臺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之過程中,迭遭當地民眾反對,並提出該計畫係犧牲優良農地,破壞環境及生態保育;產業內容是否符合國家重大建設之政策方向及能確實據以執行招商,難免令人質疑,且計劃目標及實質內容亦顯空泛;僅以交通大學所提璞玉計畫作為推動執行主力,似亦顯薄弱乏力,因未與政府重大經建或科技計畫配合支持,計畫成敗也無人可以負責,難免令人憂心;新竹縣內都市土地(生醫園區、各大學校地)已大量閒置,若該計畫再通過,將使閒置土地大增;無償提供交通大學竹北校區土地,嚴重影響計畫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未依「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之規定,以郵寄方式通知該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召開公聽會等。本案擬定「臺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現由新竹縣政府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會議審議決議,重新辦理該計畫主要計畫再公開展覽及細部計畫公開展覽、暨公開說明會,於計劃任務及時效上似已無迫切性。鑑於反對該特定區計畫者仍眾,又該開發案係將特定農業區變更為其他產業使用,是否符合憲法明文揭示之經濟及科技產業發展,應與國土規劃、糧食安全、環境與生態保育兼籌並顧為最高準則等,均容有疑義。是以,擬定該都市計畫之必要性,應審慎考量。\\\\\\\\r\\\\\\\\n1.陳情所提變更特定農業區相關意見,說明如下:\\\\\\\\r\\\\\\\\n(1)本案基地緊臨竹北高鐵站,仍屬非都市土地,現有住戶2,300戶,人口8,000人,生活與農業生產環境嚴重相互干擾,基地內兩處公墓與高鐵特定區僅一街之隔,現況實已面臨社會快速變遷及發展的壓力。\\\\\\\\r\\\\\\\\n(2)以區位而言,本計畫範圍有其不可替代性,竹北高鐵站區是進出新竹的門戶,未來新竹縣市的首善之區,北台灣核心生活圈之一。\\\\\\\\r\\\\\\\\n為避免公共設施匱乏,生活環境品質惡化,造成土地資源的錯置與浪費,遏止空間失序的蔓延,其周邊應盡速實施都市計畫,並採綠色大眾運輸導向(GreenTOD)發展理念,以竹北高鐵站為新成長中心(growthpole),以高標準進行城市建設,做為台灣西部走廊發展帶之發展核心。\\\\\\\\r\\\\\\\\n2.陳情所提產業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方向相關意見,本案計畫目標與實質內容說明如下:\\\\\\\\r\\\\\\\\n(1)我國擁有高科技產業完整的上中下游垂直分工,產業規模持續穩定擴大,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對國家經濟發展及科技文明做出更大的貢獻,重要的里程碑包括1994年竹科年產值突破1,000億元,2004年半導體與光電產業年產值雙雙超過1兆元,2007年半導體年產值超過1.5兆,2011年半導體年產值超過1.8兆。其中半導體產業的晶團代工、封裝、測試產業居全球第一,IC設計為全球第二。\\\\\\\\r\\\\\\\\n(2)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行政院99年2月22日院臺建字第0990002926號函核定)指出高鐵通車後應以高鐵沿線車站地區為核心,做為新的區域發展節點,將臺灣西部發展建設成為「產業創新走廊」,引進以研發與技術人才為核心的研發與創新產業。\\\\\\\\r\\\\\\\\n(3)本案基地緊臨竹北高鐵站,其產業專區、交大竹北校區與高鐵特定區內之「新竹生物醫學園區」連結,形成完整的產學研聚落,做為專業網絡型的產學研合作平台,促進高科技產業之升級與轉型,帶動知識經濟產業的發展,符合國家重大建設之政策方向。\\\\\\\\r\\\\\\\\n(4)高科技產業投資環境瞬息萬變,產業用地需求多考量進駐確切時程,計畫相關單位實宜加速計畫推動時程,協助廠商盡速取得用地,以留住人才、技術及資本。\\\\\\\\r\\\\\\\\n(5)本案於98年辦理產業用地需求意向調查,用-34-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地需求面積共約40~86公頃,其中超過八成廠商反應希望於1~3年內進駐。\\\\\\\\r\\\\\\\\n(6)依據100年本府調查廠商擴廠需求,用地需求面積達1227.6公頃,其中符合本案產業專區進駐產業之類別包括綠能光電、文創產業、物流、精緻農業及生技醫療,需求面積達238.3公頃,顯見產業用地需求迫切。\\\\\\\\r\\\\\\\\n(7)迄今已有華邦電子、晶焱科技及聯發科等電子龍頭開始進駐高鐵特定區之商業區。反映新竹地區科技產業用地難求的困境。\\\\\\\\r\\\\\\\\n(8)有關本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認定,本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以104年3月24日函將審查結果報行政院核處,行政院於104年5月8日院臺經字第1040021099A號函附國家發展委員會104年4月17日發產字第1041000533號函確認,本案前經行政院93年原則同意列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政策方向在案,性質上屬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並無爭議。\\\\\\\\r\\\\\\\\n(9)為落實產業專用區規劃目的,本案產業專用區開發主體為本府,以標售或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廠商進駐,並成立經營管理委員會。\\\\\\\\r\\\\\\\\n產業專用區於細部計畫訂定最小開發規模及允許進駐產業別,申請進駐廠商應提具土地使用及投資計畫書、具體開發時程,不依核定計畫使用者,為避免取得土地廠商轉售圖利做不合目的之使用,得由主管機關照原購價格買回,以貫徹產業專用區設置目的。\\\\\\\\r\\\\\\\\n3.陳情所提有關計畫推動主體相關意見,說明如下:\\\\\\\\r\\\\\\\\n(1)本府於88年建於高速鐵路於六家設站,預見高鐵通車及場站開發後,帶來對北台灣及新竹地區發展的重大衝擊,高鐵站周邊勢必面臨發展的壓力,宜未雨綢繆預為因應,擬訂及實施都市計畫,將位於高鐵車站附近竹北、芎林等鄰近都市計畫區域的非都市土地,進行整體規劃,做合理的土地利用,建設架構完整之道路交通系統。\\\\\\\\r\\\\\\\\n(2)考量新竹科學城的發展,全球科技產業發展的趨勢,迎接知識經濟時代的挑戰,宜進一步強化以竹科、清大、交大及工研院為核心之既有發展優勢,建構以科技產業、人才導向之知識經濟產業聚落,形成專業網絡型的產學研合作平台,以促進高科技產業的升級與轉型,吸引高科技人才進駐。\\\\\\\\r\\\\\\\\n(3)本府於91年底向行政院提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申請案,全區計畫面積1,235公頃,採取分期分區開發策略,「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35-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區」為第一期優先發展區,用地約450公頃,包括82公頃的產業專區,40公頃園區化大學,328公頃優質生活區,結合西側38公頃的高鐵產業專區,建構成為488公頃機能完整之產業園區,做為新興高科技及知識產業發展的主要腹地。\\\\\\\\r\\\\\\\\n(4)行政院93年4月8日院臺科字第0930017126號函(參見附錄一),據前述申請書內容,以該案符合國家發展政策方向,原則同意列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並明訂產業專區、交大研究校區及國際示範村等面積上限計為142公頃,其中國際示範村面積以不超過20公頃為原則,請本府全權負責推動。由本府擔任開發主體,負責區段徵收作業、土地使用變更及財務籌措等事宜,並述明本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案雖由本府擔任開發主體,仍請中央部會全力提供必要協助。並且行政院請本府基於配合國家重大經濟發展及創造地方最大福祉之立場,積極全力推動。\\\\\\\\r\\\\\\\\n4.陳情所提有關新竹縣都市土地發展現況相關意見,說明如下:\\\\\\\\r\\\\\\\\n(1)竹科、竹工、台元、公道五、埔頂路、交大、清大、工研院等25萬員工,具有完整的產學研聚落,產業及住商用地需求迫切,竹北地區因新訂都市計畫辦理區段徵收,公共設施及生活機能完整,而成為新興宜居的城市,能夠吸引產業及科技人才進駐。本案產業專區與竹科分居頭前溪南北兩岸,亦可達到均衡發展的目標。\\\\\\\\r\\\\\\\\n(2)在過去15年,竹北市人口平均年增長5千人,現有人口數約15萬人,以縣級行政轄區為單位,竹北市人口增長率居全國之冠,預計在20年內,竹北將達到25萬人口的規模。\\\\\\\\r\\\\\\\\n都市計畫應有前瞻及遠見,竹北高鐵站周邊尤應以高標準進行城市建設,以做為台灣西部走廊發展帶之發展核心,並做科學城生活機能應有的配套方案。\\\\\\\\r\\\\\\\\n(3)竹北地區近年透過漸次的都市計畫規劃,分期引進不同的重大建設,包括縣政特區、台大、台科大、高鐵等,土地及人口均發展迅速,已逐漸成為新竹縣新興都會核心。依本府整理歷年區段徵收發展率情形,縣治一期住商用地發展率已達97﹪、縣治二期發展率達83﹪,民國93年完成配地之高鐵特定區開發率達73﹪,97年完成配地之台科大都市計畫開發率亦已達58%,俟本案完成配地可供建築使用,本地區鄰近都市計畫區土地使用將可依都市計畫規劃期程完成開發,預估未來持續發展應屬合理。\\\\\\\\r\\\\\\\\n-36-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縣府研析意見5.陳情所提交通大學竹北校區用地取得方式及區位合理性相關意見,說明如下:\\\\\\\\r\\\\\\\\n(1)本計畫範圍內約有80公頃公有地,這些公有地依規定必須參加區段徵收,並得優先指配為交大竹北校區用地。按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第1項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配回之土地應以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優先」。\\\\\\\\r\\\\\\\\n(2)交大竹北校區用地為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內政部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2條解釋:「都市計畫規劃之大學用地或文大用地,應屬公共設施。\\\\\\\\r\\\\\\\\n」且未來交大竹北校區用地登記為國有,屬公用財產,其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得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n(3)交大竹北校區用地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由新竹縣政府依財務計畫於徵收計畫書載明無償撥供交大,或由配回之公有土地先行指配無償撥供交大竹北校區使用,以促進高等教育以及科技文明之長遠發展。\\\\\\\\r\\\\\\\\n(4)本案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抵價地為40%,此為縣治一期、二期、高鐵特定區、縣治三期等類案之通例,交大竹北校區用地並不影響抵價地之比例及地主的權益。若非指配為大學用地,公有地參加區段徵收,將可配回住商用地,辨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無可避免地陷入房地產的迷思,無益於地區公共環境品質的提升。\\\\\\\\r\\\\\\\\n(5)交大校地由公有地優先指配,所有權登記為國有,做跨校際教學研究以及產學合作使用,並負有下列公共環境責任,符合「公地公用」之原則:(1)校園不設圍牆,資源與社區共享;(2)開放空間集中留設,形成約15公頃之都會公園;(3)規劃滯洪池及溼地,防洪頻率從20年提升至100年的標準;(4)做為都市緊急避難空間。\\\\\\\\r\\\\\\\\n(6)未來交大校區以產學研合作為核心價值,建構專業網絡型的產學研合作平台,發展尖端應用科技,培育研發設計人才,共同成立實驗室、創新育成中心、鼓勵師生校友創業、扶植新興的產業,促進產業的升級與轉型,強化國家的競爭力。全球知名大學已有類似的案例,包括劍橋大學、史丹福大學、麻省理工學院、舊金山加州大學、北京大學、清-37-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縣府研析意見華大學(北京)、上海交通大學等。它將是一個創新的跨校際的研究校區或園區。\\\\\\\\r\\\\\\\\n6.陳情所提未依「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以郵寄方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說明如下:\\\\\\\\r\\\\\\\\n(1)本案擬訂都市計畫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既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於97年12月29日~98年1月27日公開展覽公告周知,並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審定主要計畫後,於99年6月1日~6月30日辦理再公開展覽,並以郵寄方式通知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公民團體均可透過法定管道提出意見,提供委員會審議。\\\\\\\\r\\\\\\\\n(2)本案目前仍於都市計畫擬定及審議階段,俟都市計畫審定後進入區段徵收作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需辦理徵收者,若仍有爭議,本府當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r\\\\\\\\n7.陳情所提本案都市計畫審議過程相關意見,說明如下:\\\\\\\\r\\\\\\\\n(1)本案於93年4月8日經行政院以「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其產業專區、交大研究校區及國際示範村等,符合國家發展方向,同意列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詳見院台科字第0930017126號函)。\\\\\\\\r\\\\\\\\n(2)本案於97年7月24日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辦理新訂都市計畫,並於98年12月8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本案有其開發必要性,通過主要計畫。\\\\\\\\r\\\\\\\\n(3)本案從民國89年開始研議迄今逾16年,歷經行政院經建會、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本縣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嚴格審查,出席者有跨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規劃內容符合各項審查標準。\\\\\\\\r\\\\\\\\n(4)以新竹縣都市計畫現況而言,各項都市計畫指標落後,例如計畫面積5,429公頃,居島內倒數第二;人均都市計畫面積約101.3m2\\\\/人,和台北市並列倒數最後一名;都市計畫人口涵蓋率僅55%。就新竹縣市整體考量而言,過去30年,人口增加約30萬,在六都之外居首位,計畫人口達成率已達約80.5%,僅次於新北市(90.7%)、桃園市(82.2%)及彰化縣(81.5%);計畫區人口密度(7,865人\\\\/km2)與現況人口密度(6,328人\\\\/km2)皆居全國第3位,僅次於北高兩市;都市土地供給不足,以致新竹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集村農舍的申請案皆已高居全國第一,均占約全國案件之半數。\\\\\\\\r\\\\\\\\n-38-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縣府研析意見(5)以計畫範圍現況而言,本計畫範圍內約有2,300餘戶,人口數超過8,000人,農舍、集合住宅與違規工廠交錯其間,顯已面臨都市嚴重失序蔓延與快速發展的壓力。\\\\\\\\r\\\\\\\\n(6)高鐵場站週遭實施都市計畫,可以完備公共設施,改善生活環境品質,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增進公共利益及人民福祉。\\\\\\\\r\\\\\\\\n(7)司法院釋字第336號:依都市計畫法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用地,以為都市發展之支柱。…都市計畫之實施,則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23條及第143條並無牴觸。\\\\\\\\r\\\\\\\\n(8)全國糧食問題非屬本府權責範圍,建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共同研擬對策。\\\\\\\\r\\\\\\\\n2邱鴻鈞君監察院100年9月13日院台內字第1001930720號函有關邱鴻鈞君等陳訴:交通大學為了擴校,假借「臺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區為國家經濟重大建設之名,欲以公權力違法取得新竹縣竹北市40公頃土地等情案,有關邱鴻鈞君等陳情本案不具徵收必要性及公益性、新竹縣都委會第255次會議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計畫中所提「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根本是詐騙居民的手段,以及新竹縣政府未落實通知人民到場陳述意見之程序,且對於在地居民所提出85%以上居民反對強制拆遷現有房屋的連名書與相關意見,未進行實質的討論等意見,經監察院檢附審核意見略以:\\\\\\\\r\\\\\\\\n經核,新竹縣政府擬定「臺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係緣於該府為配合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之開發建設,整合地區高科技產業升級與轉型,吸引高科技人才進駐等為目的,與交通大學簽訂協議推動璞玉發展計畫,該計畫之產業內容係以IC\\\\/SOC及相關研發設計展示為主,並配合交通大學竹北校區,建立產學合作機制,培育高科技人才,爰經該府報請行政院同意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由新竹縣政府擬定該特定區計畫,採區段徵收開發後無償撥供40公頃予交通大學設置該校竹北校區使用。惟查新竹縣政府擬定「臺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之過程中,迭遭當地民眾反對,並提出土地徵收係本於合法、合理之都市計畫而來,都市計畫尤為土地徵收有無具備公益性之擔保,因此必先有合法、合理之都市計畫,始得啟動正當之土地徵收,然本案似以不切實際之「臺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名稱,而行土地徵收之嫌,與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用地之內涵及土地徵收條例之公益目的,未1.陳情所提變更特定農業區相關意見,併研析意見1-1回復。\\\\\\\\r\\\\\\\\n2.陳情所提產業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方向相關意見,併研析意見1-2回復。\\\\\\\\r\\\\\\\\n3.陳情所提計畫推動主體相關意見,併研析意見1-3回復。\\\\\\\\r\\\\\\\\n4.陳情所提新竹縣都市土地發展現況相關意見,併研析意見1-4回復。\\\\\\\\r\\\\\\\\n5.陳情所提交通大學竹北校區用地取得方式及區位合理性相關意見,併研析意見1-5回復6.陳情所提本案審議過程相關意見,併研析意見1-7回復。\\\\\\\\r\\\\\\\\n7.陳情所提本案土地徵收是否具備公益性及必要性,說明如下:\\\\\\\\r\\\\\\\\n(1)配合高鐵場站設置,促進台灣高科技產業升級與轉型:台灣高科技產業發展至今,已面臨第二次產業升級與轉型為附加價值高的知識經濟產業,創新設計與技術研發為未來高科技產業推動的關鍵因素,新竹地區有全國最完整的高科技產業基礎、產學研聚落的區域優勢,並落實國家發展高科技政策,填補竹科、新竹生醫園區發展腹地之不足,同時配合高鐵新竹站通車帶來的地方發展壓力,行政院於93年4月8日院臺科字第0930017126號函核定本案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配合高鐵新竹站及新竹生醫園區之設置,結合機能完善的產業專區及基礎研發能量豐沛的研究型大學,以既有半導體產業升級為建構知識經濟體的主力,以新興策略性產業為轉型目標,強化產學研合作,培育高科技人才,推動新興產業的創新研發與應用育成,共同創造產值,增加就業機會,尤以-39-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盡切合;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似不具合理關聯性,及用地勘選範圍有其他可替代地區等,是否符合徵收之必要性,亦屬可議;本案於2度公開展覽期間,仍有很多民眾陳情表達不贊成之意見,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會議應再審議,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55次會議之合法性容有疑義;該計畫係犧牲優良農地,破壞環境及生態保育;產業內容是否真正符合國家重大建設之政策方向及能確實據以執行招商,難免令人質疑,且計畫目標及實質內容亦顯空泛,企圖以「重大經濟旗艦計畫」之美名,而實際疑有炒作農地及交通大學無償取得40公頃土地之實;僅以交通大學所提璞玉計畫作為推動執行主力,似亦顯薄弱乏力,未與政府重大經建或科技計畫配合支持,計畫成敗恐無人可以負責,難免令人憂心;交大璞玉計畫占地40公頃,且位據全區最精華地段,似無此必要,因此授人以柄;另新竹縣內都市土地(生醫園區、各大學校地)已大量閒置,若該計畫再通過,將使閒置土地大增;無償提供交通大學竹北校區土地,嚴重影響計畫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本案鑑於反對該特定區計畫者仍眾,又該開發案係將特定農業區變更為其他產業使用,是否符合憲法明文揭示之經濟及科技產業發展,應與國土規劃、糧食安全、環境與生態保育兼籌並顧為最高準則等,均容有疑義。是以,擬定該都市計畫是否合法、合理,又土地徵收是否具備公益性及必要性,均應審慎考量。\\\\\\\\r\\\\\\\\n毗鄰高鐵車站與新竹生醫園區,可連結科學城軸線,具備深厚發展潛力,可建構產業升級與轉型所需的優質就業及生活環境,留住人才,帶動臺灣整體高科技產業躍升。\\\\\\\\r\\\\\\\\n(2)符合國土規劃之內涵:本案實施都市計畫可以落實「台灣國土及區域發展實施方案」,亦即竹竹苗都會區之頭前溪兩岸已面臨開發壓力,應儘速規劃為兼顧河川景觀生態之高品質發展區,高鐵新市鎮尤應以高標準進行城市建設,以作為西部發展帶之發展核心;而科學園區周邊機能亦有配套方案,重新建構新竹科學城的基礎建設,落實「新竹科學城發展計畫」。\\\\\\\\r\\\\\\\\n(3)依循都市計畫有機成長的紋理:竹北市都市發展循序漸進,由西向東形成連續性的有機成長,符合都市發展紋理,依據住商用地使用現況估計,縣治一期、二期、高鐵特定區、縣治三期開發率依序達97%(78年配地)、83%(91年配地)、73%(93年配地)及58%(98年配地),可見本案確有其開發之必要性及急迫性。\\\\\\\\r\\\\\\\\n(4)遏止空間失序蔓延發展:高鐵通車後,竹北地區發展迅速,尤以高鐵周邊為甚,本計畫區緊鄰高鐵新竹站,基地內現約有2,300餘戶,人口處超過8,000人,住宅與工廠交錯在農田裡,生活、工業與農業等環境相互干擾,已面臨都市嚴重失序蔓延與快速發展壓力,本案實施都市計畫,辦理區段徵收,旨在於進行整體規劃及開發,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不僅可遏止基地內空間及使用失序蔓延,並完備公共設施,改善環境品質,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增進公共利益及福祉。\\\\\\\\r\\\\\\\\n(5)本案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於102年4月24日提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102年12月2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0005復函准予備查。\\\\\\\\r\\\\\\\\n3竹北璞玉自救會、農村陣線聯盟(104年9月8日)\\",\\"一、什麼是「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前身為新竹縣「璞玉計畫」,包含竹北與竹東1200餘公頃土地面積,後轉型為「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編定面積447公頃。「台知園區」計畫於2004年4月由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但計畫內容僅包含產業專區(82公頃)、交大研究校區(40公頃)、國際示範村(20公頃),核定之計畫面積上限為142公頃。但新竹縣政府欲進行更大面積的區段徵收,以獲得更多的土地進行住宅區與商業區開發獲利,於是違背國際示範村面積不得超過20公頃的1.陳情事項一所提本計畫規劃內容,說明如下:\\\\\\\\r\\\\\\\\n(1)行政院於93年4月8日核定本案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核定計畫面積自始為450公頃,相關的發展構想、水電需求、計畫人口、經濟效益、開發方式、財務試算等皆以計畫面積450公頃為評估基準。申請書核定版摘錄如下:\\\\\\\\r\\\\\\\\n「『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計畫面積約450公頃,包括82公頃的產業專區,40公頃園區化大學,328公頃優質生活區,結合西側38公頃的高鐵產業專區,建構成為488公頃機能完整之產業園區,做為新興高科技及知識產業發展的主要腹地。」-40-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核定原則,將之擴編為328公頃的優質人文生活社區(已踰越核定面積上限),並再度報請行政院核定該新訂都市計畫全區(447公頃)為國家重大建設。\\",\\"二、為什麼「台知園區」計畫是浮濫徵收?本案預計徵收447.43公頃土地,其中94%約420公頃左右的土地,是屬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款明定為優良農地的特定農業區;但真正規劃為知識產業用途,預計編定為產業用地的,只有61.4公頃,僅佔全區13.73%。反觀住商用地卻高達179.05公頃,佔40.02%。而其所謂預計引進的「知識產業」,也不過就是IC\\\\/SOC相關設計研發與生技,多數僅需仰賴樓地板空間即可營運,根本不需要大面積的園區土地;且其周邊以發展相同產業為目的所設置之矽導研發中心與台元科技園區,迄今仍有逾60公頃的閒置面積及尚未開發利用的園區土地,可見此案道地是一典型掛羊頭賣狗肉的炒地皮計畫。\\",\\"三、為什麼「台知園區」不是國家重大建設?「台知園區」計畫本質上是一個由地方主導、地方提出的「都市計畫」案,中央對本案根本沒有任何國家層級的政策想像,目前在經濟部工業局的審議,只是由於2011年底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後,第3-1條第4項規定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不得徵收,惟國家重大建設不在此限。為了避免因涉及徵收大面積特農區而被撤案以遂行不當徵收,新竹縣政府於是提起將所有都市計畫面積都納入國家重大建設計劃,因此所謂「國家重大建設」審議程序充其量只是新竹縣政府為了規避法律保護優良農地之精神而採行的一種取巧措施,並非本案真正具有國家重大建設之地位。更荒唐的是,負責召開審議會議的經濟部並沒有國家重大建設的審議機制,也沒有審查的法令依據與原則規範,換言之,國家重大建設究竟由誰審查、到底如何審查,完全沒有任何可依循的法制基礎。此外,經濟部6月23日的研商會議,雖宣稱廣納各部會意見,以及傾聽民眾團體心聲,但9月25日的審查會議,開發單位(新竹縣府)並未依據研商會議各單位所提意見補充資料,卻仍可召開會議進行審查。\\",\\"四、為什麼經濟部不具備審查「台知園區」是否為國家重大建設之資格?由新竹縣政府所提供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補充說明書」可知,本案係依《都市計畫法(2)本案係高鐵新竹車站周邊新訂都市計畫,以區段徵收辦理整體開發,開發規模並非僅限於產業專區、交大研究校區及國際示範村合計142公頃。若本案僅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142公頃用地,則行政院核定函當無指示新竹縣政府負責辦理區段徵收作業等用語。\\\\\\\\r\\\\\\\\n(3)依93年行政院核定函,新竹縣政府完成新訂都市計畫的相關程序如下:內政部96年12月27日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21次會議審查同意新訂都市計畫申請案,內政部98年12月8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會議審決特定區計畫。99年6月1-30日辦理第二次公開展覽後,循法定程序報請內政部核定中。距離目標僅剩下最後一哩路。\\\\\\\\r\\\\\\\\n(4)本案既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卻一審再審,遲遲未能定案,推動時程都未受到嚴加管控,反覆做政策上的辯論及細節上的操作,其結果將流於千古笑談。\\\\\\\\r\\\\\\\\n2.陳情事項二所提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相關意見,說明如下:\\\\\\\\r\\\\\\\\n(1)本案回溯至1999年,林光華擔任新竹縣長,委託台大城鄉所擬訂「新竹縣綜合發展計畫」,有鑒於高鐵在六家設站,台大規劃團隊建議縣政府必須未雨綢繆,高鐵車站周邊都市計畫的三不管地帶,宜納入新訂都市計畫範圍,以避免因人口接續成長,不斷零星開發,缺乏公共設施,降低環境品質,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r\\\\\\\\n(2)本案呼應高鐵設站都市空間的再結構,整合不同時代背景、主政時期及邏輯思考所擬訂的都市計畫,併同毗鄰的新竹生物醫學園區,建構完整的公共設施、道路交通及醫療服務系統,計畫目標包括建設高鐵新都心,營造生態城市,規劃產業專區、文大用地及國際示範村,形成專業網絡型的產學研合作平台,促進產業的升級與轉型。\\\\\\\\r\\\\\\\\n(3)換言之,本案開發模式與科學園區開發模式思維不同,後者以經濟發展為名,用一般徵收取得產業用地,地主受到特別犧牲。本案則兼顧社會變遷及經濟發展,透過都市計畫落實生活、生產及生態等三生的永續發展理念,促進土地利用,保障地主權益,增進公共利益,並平衡因使用分區所產生之不公平。\\\\\\\\r\\\\\\\\n(4)新竹地區高科技產業聚落包括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生醫園區、新竹工業區、台元科技園區等。頃於2011年啟用之新竹生醫園區使用-41-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第12條規定所擬定,並非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所申請設置,因此,性質上本案之中央主管機關係屬內政部而非經濟部,行政院指定由經濟部擔任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本不具有法律的正當性,更是完全扭曲行政體制的正常運作。經濟部99年11月9日經授工字第09920419020號函,亦明白指出上情,並認為該計畫之審查及核定均非屬經濟部權責。且經濟部曾多次表示,即使硬要劃分,己身權責也僅及於全案中佔13.73%面積之產專區,其他部分無論如何不屬經濟部主管。\\\\\\\\r\\\\\\\\n然而如今經濟部要負責審定的卻是全部447公頃的開發面積,就其無權責部分經濟部根本沒有審查的權力。\\",\\"五、為什麼竹北市不需要新訂都市計畫?本案產專區面積僅佔全區之13.37%,顯見本案是假藉「產業型」都市計畫之名,行偷渡人口成長型都市計畫之實。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資料(2012年)顯示,新竹縣的都市計畫人口有42萬3700人,而都市現況人口只有29萬7088人,既有都市計畫之人口達成率僅為70.1%,人口缺口有12萬6612人。其次,9月25日審查會議中,新竹縣政府之簡報資料亦明確顯示,本案鄰近都市計畫發展率皆低,其中高鐵特定區發展率為73.3%、台科大案為70.41%、縣治三期僅56.23%,皆未達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所要求之最低80%的水準。此外,依據2013年10月內政部公告的《全國區域計畫》,新竹縣之住宅數為16萬0,362宅,其中空閒住宅有2萬6,890宅,空閒住宅率達16.8%(全國平均10.6%)。顯然地,新竹縣市發展用地早已供過於求,並無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必要。目前竹北人口成長的假象,主要原因來自於新竹縣政府遷往該地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發展所帶來的人口平移,而非當地居住人口生育率特別高所致。\\\\\\\\r\\\\\\\\n如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發展已驅飽和,新竹縣政府遷入已久,能再新增效益有限。因此,應該優先考慮從新竹市老舊社區的活化更新以及便捷的大眾運輸加以替代,在在無開發利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必要。至於新竹縣府不斷強調本案範圍的發展「蔓延失序」,必須以「計畫」規範,這其實是一個嚴重失職、政府失責的遁詞。如上所述,新竹並沒有都市發展的壓力,在此情況下,卻仍有蔓延失序的建物,可見該地區面對的是土地炒作的壓力。新訂都市計畫不但無法解決土地炒作蔓延的現象,反而會讓失序的蔓延現象合法化,也讓炒作集團確定有利可圖而率近六成,其餘大部分用地已指定為醫學中心用途,其他園區的發展率均超過9成以上,已趨飽和狀態,長期以來,產業用地一地難求,鄰近地區亦沒有適合使用的產學研聚落之閒置用地。\\\\\\\\r\\\\\\\\n(5)本案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於102年4月24日提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102年12月2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0005復函准予備查。\\\\\\\\r\\\\\\\\n3.陳情事項三所提有關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認定相關意見,說明如下:\\\\\\\\r\\\\\\\\n(1)本計畫涉及數個行政院核定的計畫,包括新","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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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及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等相關議題,請縣府研提具體說明,以杜紛爭。\\r\\n-12-附表1104年12月2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次專案小組會議處理情形對照表(新竹縣政府105年2月25日府產城字第1050027313號函)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辦理情形案經新竹縣政府依第5至8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修正(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4年12月4日府產城字第1040189217號函送計畫書、圖,建請縣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相關資料【必要時檢送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2份、計畫圖2份】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r\\n-(一)計畫範圍有關監察院102年6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21930591號函為「截至民國100年底我國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約為1,870萬人,計畫人口約為2,510萬人,現況人口與計畫人口相差約640萬人,顯示地方政府規劃都市發展用地供給過量,致都市計畫區域規模不當擴張,不僅耗費行政資源以及公共設施經費,內政部未能嚴予審核與管控,更造成國土資源不當開發並扭曲社經資源配置,均有違失」一案,糾正本部及相關地方政府。本案計畫面積約447公頃,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為取得行政院核示重大建設所需之產業專區、文大用地及國際示範村共142公頃土地外,其餘尚規劃305公頃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與周邊都市發展關係密切。又行政院於104年5月8日核定本案屬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4項之重大建設所需,惟計畫範圍應由本部依相關法令規定逕予審議確定。準此,基於都市發展總量、計畫合理性,以及配合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等因素,研擬下列替選方案,請新竹縣政府以計畫整體性、可行性及必要性等為評估因子,列表分析其優劣,並建議最佳方案,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r\\n1.方案一(計畫範圍修正為142公頃):有關本案劃設之305公頃之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係新竹縣政府為取得行政院認定為國家重大建設之產業專區、交大研究校區及國際示範村用地(面積合計142公頃),依區段徵收之相關規定配合劃1.經本府以整體性、可行性、必要性為評估因子分析優劣後(優劣評估表參見附表一),本案擬維持447公頃方案,最能兼顧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計畫合理性、地方發展的需求及絕大多數地主的權益。\\r\\n2.另就法定審議作業而言,本府推動迄今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係屬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之作業要點,本案既經93年4月8日行政院函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案,復經104年5月8日行政院函確認係屬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並無爭議;且於96年12月27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21次會議審議,同意本案申請新訂都市計畫,再經98年12月8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會議審決主要計畫,業經確認本案有實施都市計畫之必要性,相關法定程序已趨完備。基於政策之連貫性及一致性,本案計畫範圍以維持447公頃為宜。\\r\\n3.有關方案二都市計畫人口發展率應達80%議題,茲說明本案不適用該規定之法令依據及迫切性如下:\\r\\n(1)本案係屬行政院93年4月8日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不受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80%以上之限制。\\r\\n(2)就區域發展策略而言,本案為高鐵場站空間轉型及竹科升級計畫,涉及人口發展-13-設。倘新竹縣政府能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逕行取得上開142公頃國家重大建設用地,則請新竹縣政府審慎考量修正本案特定區計畫草案。\\r\\n2.方案二(計畫範圍維持447公頃):依本會98年12月8日第720次會議決議,計畫範圍建議維持447公頃,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惟考量都市發展總量及計畫合理性,本案仍應符合「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有關規定,即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該申請範圍所在之鄉(鎮、市、區)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80%以上。\\r\\n壓力、空間規劃、土地利用、住宅政策、節能減碳、產業群聚以及基礎公共建設的投入等,均屬跨行政區的治理課題,非芎林、竹北鄉鎮級地方政府所能獨自應對,未來新竹地區的發展必須打破鄉鎮以及縣市等行政區界的限制,依生活圈、空間治理、住宅需求、產業發展等實務,強化及鏈結高鐵場站與在地產業發展的能量,建立區域發展的合作平台,有效提升跨域規劃及資源運用的效益,以發揮新竹地區的特色及城市競爭力。\\r\\n(3)就區域治理實務而言,新竹縣市僅一溪之隔,兩岸現有八條橋樑連接,係一完整生活圈,自設立竹科迄今人口增加逾30萬人,此為六都以外全國之冠,已達百萬城市之規模,城市空間治理應以縣市為一體,人口發展率已達80.5%,僅次於新北市、桃園市及彰化縣,居全國第4位;就人口成長率而言,新竹縣的人口成長率13.47‰,高居全國(不含離島)第一,新竹市8.18‰次之,一般生育率分別居全國第一及第三名,顯見新竹地區人口持續成長的壓力。\\r\\n(4)前述新竹地區人口成長又以竹科及高鐵車站周邊腹地的發展壓力最大,都市的成長具有高度的地緣性,提供竹科員工及在地民眾良好的居住及生活環境,其中新竹市東區人口約21萬人,竹北市人口約17萬人,這兩個次行政轄區的人口均已超越新竹舊市區(北區)的人口數(約14萬人),本案新設都市地區區位的選擇已充分地考量高鐵設站地方實質發展的趨勢。\\r\\n(5)若退一步僅就竹北地區而言,過去30年來,從縣治一期延伸至高鐵特定區,係由西向東有機連續的成長,具有不可分割之整體性,至104年底為止,竹北都市計畫及新竹高鐵特定區計畫之計畫人口達成率為76.6%,竹北市近10年設籍人口以年均約6,000人的速度穩定成長;芎林都市計畫人口達成率亦達78.2%,這些數字與台北市的人口達成率(78%)相近,尚不包括許多家庭在台北或台中,而平時因工作住在竹北的非設籍人口,具有良好居住及生活環境的高度需求,而新設都市地區開發建設非一蹴可幾,在實務上,宜預為長遠發展的準備。\\r\\n-14-(6)迫於竹科帶來的人口成長,初期利用山坡地開發新社區的案例多到不勝枚舉,近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集村農舍的申請案,新竹縣皆高居全國第一,均占約全國案件之半數,而本案基地緊臨高鐵新竹車站,迄今仍屬非都市土地,惟現住戶已逾2,300戶,人口數約8,000人,空間嚴重失序發展,顯示新竹地區都市土地供應不足,以致產生嚴重的人口外溢及蛙躍發展現象。因此都市計畫必須因時因地制宜,充分考慮人口的消長及分佈,分別就通盤及個案進行分析檢討,以切合社會變遷及實際發展的需求,亦即監察院102年6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21930591號函所述全國都市發展用地供給過量等情節,並不適用於新竹地區之發展實務。\\r\\n(二)實質計畫內容前項建議意見提請委員會討論後,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一,請新竹縣政府修正本特定區計畫草案,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重新報核;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二,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104年12月4日府產城字第1040189217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r\\n遵照委員會決議辦理。\\r\\n1.農業區規劃需求:\\r\\n(1)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大部分為特定農業區,為維護相關地主繼續務農之意願,縣府已規劃3.8公頃農業區,惟竹北璞玉自救會於會中表達不同意見。依據竹北璞玉自救會手中握有之約300份相關地主問卷調查資料,建請竹北璞玉自救會將農業區需求總面積提供本署或新竹縣政府,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決定,以確定本案應規劃農業區之總面積。必要時,請縣府主動向竹北璞玉自救會瞭解農業區規劃需求。\\r\\n1.為審慎及周延起見,本府於105年1月11日向本計畫範圍內全數土地所有權人以雙掛號方式告知本府農業區規劃原則及規劃方案,並請有需求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辦理書面預告登記,以利本府統計農業專用區需求總面積,本次調查新增辦理預告登記農地需求面積者共0.22公頃。\\r\\n2.針對本府105年1月11日的調查,竹北璞玉自救會曾於105年1月19日來函重申反對徵收、維持現狀、原地務農等訴求,惟未提出農耕需求總面積及辦理預告登記事宜。本府再於105年2月3日及5日發函請自救會於105年2月22日前提出農耕需求總面積,自救會於105年2月19日來函重申反對徵收、維持現狀、原地務農等訴求,仍未提出農耕需求總面積及辦理預告登記事宜;至期限屆滿為止,自救會未向本府提出需求面積。\\r\\n3.本府辦理本案迄今,針對相關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共9次的意願調查,本次新增辦理-15-預告登記面積共0.22公頃,累計歷次調查農業用地需求面積總計為0.92公頃。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審定方案,本府已劃設3.8公頃農業專用區,足供配售,相關內容修正於計畫書P.59。\\r\\n(2)後續於擬定細部計畫或區段徵收階段,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如仍有要求劃設農業區之意見,請縣府依其意願規劃適當面積之農業區。\\r\\n遵照辦理。\\r\\n2.計畫書應修正事項:\\r\\n(1)本案於核定主要計畫時,本計畫範圍內所轄之竹北市及芎林鄉既有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占計畫人口【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人口為137,000人,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人口為45,000人,芎林都市計畫人口為9,000人】之比例,應分別達80%以上。\\r\\n1.本案係屬行政院93年4月8日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不受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80%以上之限制。\\r\\n2.有關人口達成率說明修正於P.2,人口達成率更新於計畫書P.53。\\r\\n(2)為確切瞭解縣府最近1次問卷調查尚未表達意見之地主意願,本專案小組第8次會議中建議竹北璞玉自救會協助相關地主於104年10月底前明確表達意願,惟迄今尚未收到相關陳情書,請將第8次專案小組會議有關農業區規劃第2、3點意見之縣府處理情形,請納入計畫書敘明。\\r\\n遵照辦理,本府處理情形修正於計畫書P.59。\\r\\n(3)本部104年1月7日台內營字第1030815487號函提供意見,請納入計畫書敘明。\\r\\n遵照辦理,104年1月7日函補充於計畫書附錄九。\\r\\n3.區段徵收:本案未來如經本會審決通過,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確實可行。\\r\\n(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微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新竹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r\\n遵照辦理。\\r\\n(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非都市土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r\\n遵照辦理。\\r\\n-16-(三)再公開展覽期問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r\\n1.本案相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與本主要計畫案有直接關係者,經新竹縣政府重新過濾後,詳如附表一、二,並經縣府列席代表表示,相關陳情人已於新竹縣都委會容議及本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時列席說明。\\r\\n遵照辦理。\\r\\n2.與本主要計畫案有直接關係者之陳情意見,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一,有關陳情意見請縣府納入重新修正計畫草案內參考辦理;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二,則建議依縣府研析意見辦理。\\r\\n遵照辦理。\\r\\n3.與主要計畫內容無直接關係之陳情意見,則請新竹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r\\n遵照辦理。\\r\\n(四)其他:\\r\\n1.本案相關公民或團體認為陳情意見有遺漏,或列席說明內容必須提供委員會審議參考者,請以書面方式載明姓名、地址及具體陳情內容函送新竹縣政府或本著,並請新竹縣政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敘明採納與否,彙整成陳情意見綜理表(包括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等欄位),供審議參考。\\r\\n遵照辦理。\\r\\n2.本案專案小組成員已充分瞭解反對與贊成雙方陳情人之陳情意見,有關反對與贊成雙方陳情人,方令、復續開會時,如認為有繼續列席說明之必要者,請最多各推派5位代表與會說明,且雙方說明總時問以各10分鐘為限,以利會議之進行。\\r\\n遵照辦理。\\r\\n(五)建議事項:按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需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所稱有爭議,指建設計畫於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後,經需用土地人以書面通知計畫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列入徵收,而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所有之農牧用地列入徵收計畫範圍之必要性提出異議時,經興辦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詳實說明後,仍有異議者。本案建設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請新竹縣政府應以書面通知計畫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列入徵收。\\r\\n遵照辦理。\\r\\n-17-附表2方案優劣評估表(新竹縣政府105年2月25日府產城字第1050027313號函)評估因子方案一:142公頃方案二:447公頃必要性本方案僅為建構專業網絡型的產學研合作平台,促進產業升級與轉型之所必要。說明如下:\\r\\n1.新竹地區擁有完整的產學研聚落,奠定半導體、電腦、通訊、光電、精密機械、自動化與生物科技的深厚基礎,提供14萬的工作機會,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命脈及全球高科技產業的重鎮。然而新竹地區高科技業用地難求,竹科廠商外溢現象至為嚴重,聯發科等部分科技廠商礙於情勢而進駐高鐵特定區之商業區。本方案可疏解新竹地區高科技產業用地難求的困境2.因應全球產業生態快速的變遷,竹科產業必須配合升級與轉型,從代工及製造轉型為以創意研發及加值服務為經濟發展的主軸,積極推動新興知識經濟產業,以提升國家的競爭力。然而高科技產業升級與轉型之實現,並非僅止於取得產業用地,更有賴落實本方案的計畫目標,結合研究型大學的研發能量及國際示範村的優質居住環境,建構完整的專業網絡型產學研合作平台,以符合全球高科技產業發展的潮流。\\r\\n本方案兼顧高鐵站周邊空間轉型及產業升級,並落實都市成長管理之所必要。說明如下:\\r\\n1.本方案於96年12月27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21次會議審議通過新訂都市計畫申請案,再經98年12月8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會議審決主要計畫,在相關的審議過程中,業經再三確認本案有實施都市計畫之必要性,先予敘明。\\r\\n2.本方案涉及高鐵新竹車站周邊空間的轉型,迄今計畫基地仍為非都市土地,現有住戶2,300戶,居民約8,000人,住宅與工廠交錯在農田裡,生活、工業與農業等環境相互干擾,面臨都市蔓延及空間失序發展的壓力,早日實施都市計畫確有其迫切性。\\r\\n3.本方案係為實施都市計畫,辦理區段徵收,遏止基地內空間及使用失序蔓延,並完備公共設施,改善社區生活及居住環境品質,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增進公共利益及福祉,並且落實以建構專業網絡型產學研合作平台,促進產業的升級與轉型的計畫目標。\\r\\n整體性本方案如以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142公頃用地,僅解決產業用地需求,未能兼顧居民生活空間需求,缺乏整體性,說明如下:\\r\\n1.本方案開發142公頃之產業用地、交大研究校區及國際示範村用地,僅解決產業發展用地的問題,淪為以經濟發展為單一目的的開發案。\\r\\n2.未來本方案基地周邊仍屬非都市土地,為都市計畫三不管地帶,未能解決高鐵通車後周邊地區快速發展及空間失序蔓延發展的問題。\\r\\n3.本案的盲點在於忽略在地居民及未來園區員工居住及生活環境的本方案以都市計畫營造生產、生活及生態永續經營的空間,提供環境空間全面解決方案,深具整體發展之意義。說明如下:\\r\\n1.本方案經行政院於93年4月8日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由本府為開發主體,負責區段徵收作業,計畫面積為450公頃為一整體不可分割基地。\\r\\n2.本方案延續「新竹科學城發展計畫」,以結合生產、生活、生態的概念型塑整體空間,兼顧經濟發展、社會變遷、地方發展、居民生活及自然生態之需要。\\r\\n3.依據行政院核定的「國土空間發展-18-評估因子方案一:142公頃方案二:447公頃需要,亦不符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原核定意旨,推翻歷年都市計畫層層審查之決議,缺乏政策的連貫性及整體性。\\r\\n策略計畫」,本方案旨在落實大眾運輸導向的發展,以高鐵為連結的交通工具,讓本方案基地成為北部區域的新成長核及台灣西部走廊創意研發的基地。\\r\\n可行性在財務及民意等層面皆不具有可行性,無法落實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目標。說明如下:\\r\\n1.本方案以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142公頃用地,預計用地取得及公共工程開發經費約500億,中央與地方政府均無法支應預算,不具財務可行性。\\r\\n2.本方案未考慮在地居民及地方發展所需之住商用地及相關公共設施,違背絕大多數民意,民眾阻力大,實務上完全不具可實踐性。\\r\\n3.本方案實乃慷全體納稅人之慨,滿足經濟發展的單一目的,造成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特別犧牲,卻成就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製造社區內部及外部的不公平。\\r\\n4.在都市計畫確有其必要性之前提下,本方案以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142公頃用地,違反司法院第732號釋憲案最小侵害原則,以減少地主損失之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因此本案當以區段徵收創造多贏的方案。\\r\\n在財務及民意等層面皆具有可行性,可落實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目標,說明如下:\\r\\n1.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447公頃,政府可取得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用地及都市發展必要之公共設施,地主可獲得合理補償,並可選擇領取抵價地共享開發成果,保障地主的基本權益。\\r\\n2.區段徵收既能保障地主權益,亦能提供完整的公共設施,兼顧公共環境品質,此為竹北都市發展的成功案例。大多數地主認同區段徵收為都市計畫公平、合理、適當而有效的實施工具,因此本方案絕大多數(約90%)地主表達贊成的態度,態度尚有保留的地主大多希望能夠提高配地比例及拆遷補償。\\r\\n3.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447公頃用地,經確認區段徵收財務可自償,得以落實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目標,並兼顧地主權益(參見主要計畫書P.173-P.176)。\\r\\n總評1.方案一以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142公頃用地,造成地主特別犧牲,亦無益於高鐵周邊整體空間發展,市價徵收僅地價補償即高達400億元以上,財務不具可行性,且違背絕大多數民意,違反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原核定函意旨,推翻歷年都市計畫層層審查之決議,無法落實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目標。\\r\\n2.方案二兼顧高鐵站周邊空間轉型及產業升級,以高鐵新竹車站為成長的核心,擬訂都市計畫營造生產、生活及生態永續經營的空間,建構專業網絡型的產學研合作平台,促進產業的升級與轉型,提供環境空間全面解決方案,並配合未來都市空間的再結構,進行空間環境整體規劃,建立土地合理的使用模式,落實都市成長管理的目標,在財務及民意等層面皆具有可行性。\\r\\n3.基於上述理由,本府所提「擬定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確有其整體性及必要性,竹北發展的經驗亦顯示區段徵收為都市計畫公平、合理、適當而有效的實施工具。總之,本案應維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會議決議之447公頃方案。\\r\\n-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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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及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等相關議題,請縣府研提具體說明,以杜紛爭。\\r\\n-12-附表1104年12月2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次專案小組會議處理情形對照表(新竹縣政府105年2月25日府產城字第1050027313號函)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辦理情形案經新竹縣政府依第5至8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修正(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4年12月4日府產城字第1040189217號函送計畫書、圖,建請縣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相關資料【必要時檢送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2份、計畫圖2份】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r\\n-(一)計畫範圍有關監察院102年6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21930591號函為「截至民國100年底我國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約為1,870萬人,計畫人口約為2,510萬人,現況人口與計畫人口相差約640萬人,顯示地方政府規劃都市發展用地供給過量,致都市計畫區域規模不當擴張,不僅耗費行政資源以及公共設施經費,內政部未能嚴予審核與管控,更造成國土資源不當開發並扭曲社經資源配置,均有違失」一案,糾正本部及相關地方政府。本案計畫面積約447公頃,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為取得行政院核示重大建設所需之產業專區、文大用地及國際示範村共142公頃土地外,其餘尚規劃305公頃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與周邊都市發展關係密切。又行政院於104年5月8日核定本案屬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4項之重大建設所需,惟計畫範圍應由本部依相關法令規定逕予審議確定。準此,基於都市發展總量、計畫合理性,以及配合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等因素,研擬下列替選方案,請新竹縣政府以計畫整體性、可行性及必要性等為評估因子,列表分析其優劣,並建議最佳方案,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r\\n1.方案一(計畫範圍修正為142公頃):有關本案劃設之305公頃之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係新竹縣政府為取得行政院認定為國家重大建設之產業專區、交大研究校區及國際示範村用地(面積合計142公頃),依區段徵收之相關規定配合劃1.經本府以整體性、可行性、必要性為評估因子分析優劣後(優劣評估表參見附表一),本案擬維持447公頃方案,最能兼顧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計畫合理性、地方發展的需求及絕大多數地主的權益。\\r\\n2.另就法定審議作業而言,本府推動迄今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係屬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之作業要點,本案既經93年4月8日行政院函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案,復經104年5月8日行政院函確認係屬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並無爭議;且於96年12月27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21次會議審議,同意本案申請新訂都市計畫,再經98年12月8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會議審決主要計畫,業經確認本案有實施都市計畫之必要性,相關法定程序已趨完備。基於政策之連貫性及一致性,本案計畫範圍以維持447公頃為宜。\\r\\n3.有關方案二都市計畫人口發展率應達80%議題,茲說明本案不適用該規定之法令依據及迫切性如下:\\r\\n(1)本案係屬行政院93年4月8日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不受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80%以上之限制。\\r\\n(2)就區域發展策略而言,本案為高鐵場站空間轉型及竹科升級計畫,涉及人口發展-13-設。倘新竹縣政府能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逕行取得上開142公頃國家重大建設用地,則請新竹縣政府審慎考量修正本案特定區計畫草案。\\r\\n2.方案二(計畫範圍維持447公頃):依本會98年12月8日第720次會議決議,計畫範圍建議維持447公頃,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惟考量都市發展總量及計畫合理性,本案仍應符合「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有關規定,即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該申請範圍所在之鄉(鎮、市、區)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80%以上。\\r\\n壓力、空間規劃、土地利用、住宅政策、節能減碳、產業群聚以及基礎公共建設的投入等,均屬跨行政區的治理課題,非芎林、竹北鄉鎮級地方政府所能獨自應對,未來新竹地區的發展必須打破鄉鎮以及縣市等行政區界的限制,依生活圈、空間治理、住宅需求、產業發展等實務,強化及鏈結高鐵場站與在地產業發展的能量,建立區域發展的合作平台,有效提升跨域規劃及資源運用的效益,以發揮新竹地區的特色及城市競爭力。\\r\\n(3)就區域治理實務而言,新竹縣市僅一溪之隔,兩岸現有八條橋樑連接,係一完整生活圈,自設立竹科迄今人口增加逾30萬人,此為六都以外全國之冠,已達百萬城市之規模,城市空間治理應以縣市為一體,人口發展率已達80.5%,僅次於新北市、桃園市及彰化縣,居全國第4位;就人口成長率而言,新竹縣的人口成長率13.47‰,高居全國(不含離島)第一,新竹市8.18‰次之,一般生育率分別居全國第一及第三名,顯見新竹地區人口持續成長的壓力。\\r\\n(4)前述新竹地區人口成長又以竹科及高鐵車站周邊腹地的發展壓力最大,都市的成長具有高度的地緣性,提供竹科員工及在地民眾良好的居住及生活環境,其中新竹市東區人口約21萬人,竹北市人口約17萬人,這兩個次行政轄區的人口均已超越新竹舊市區(北區)的人口數(約14萬人),本案新設都市地區區位的選擇已充分地考量高鐵設站地方實質發展的趨勢。\\r\\n(5)若退一步僅就竹北地區而言,過去30年來,從縣治一期延伸至高鐵特定區,係由西向東有機連續的成長,具有不可分割之整體性,至104年底為止,竹北都市計畫及新竹高鐵特定區計畫之計畫人口達成率為76.6%,竹北市近10年設籍人口以年均約6,000人的速度穩定成長;芎林都市計畫人口達成率亦達78.2%,這些數字與台北市的人口達成率(78%)相近,尚不包括許多家庭在台北或台中,而平時因工作住在竹北的非設籍人口,具有良好居住及生活環境的高度需求,而新設都市地區開發建設非一蹴可幾,在實務上,宜預為長遠發展的準備。\\r\\n-14-(6)迫於竹科帶來的人口成長,初期利用山坡地開發新社區的案例多到不勝枚舉,近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集村農舍的申請案,新竹縣皆高居全國第一,均占約全國案件之半數,而本案基地緊臨高鐵新竹車站,迄今仍屬非都市土地,惟現住戶已逾2,300戶,人口數約8,000人,空間嚴重失序發展,顯示新竹地區都市土地供應不足,以致產生嚴重的人口外溢及蛙躍發展現象。因此都市計畫必須因時因地制宜,充分考慮人口的消長及分佈,分別就通盤及個案進行分析檢討,以切合社會變遷及實際發展的需求,亦即監察院102年6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21930591號函所述全國都市發展用地供給過量等情節,並不適用於新竹地區之發展實務。\\r\\n(二)實質計畫內容前項建議意見提請委員會討論後,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一,請新竹縣政府修正本特定區計畫草案,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重新報核;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二,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104年12月4日府產城字第1040189217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r\\n遵照委員會決議辦理。\\r\\n1.農業區規劃需求:\\r\\n(1)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大部分為特定農業區,為維護相關地主繼續務農之意願,縣府已規劃3.8公頃農業區,惟竹北璞玉自救會於會中表達不同意見。依據竹北璞玉自救會手中握有之約300份相關地主問卷調查資料,建請竹北璞玉自救會將農業區需求總面積提供本署或新竹縣政府,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決定,以確定本案應規劃農業區之總面積。必要時,請縣府主動向竹北璞玉自救會瞭解農業區規劃需求。\\r\\n1.為審慎及周延起見,本府於105年1月11日向本計畫範圍內全數土地所有權人以雙掛號方式告知本府農業區規劃原則及規劃方案,並請有需求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辦理書面預告登記,以利本府統計農業專用區需求總面積,本次調查新增辦理預告登記農地需求面積者共0.22公頃。\\r\\n2.針對本府105年1月11日的調查,竹北璞玉自救會曾於105年1月19日來函重申反對徵收、維持現狀、原地務農等訴求,惟未提出農耕需求總面積及辦理預告登記事宜。本府再於105年2月3日及5日發函請自救會於105年2月22日前提出農耕需求總面積,自救會於105年2月19日來函重申反對徵收、維持現狀、原地務農等訴求,仍未提出農耕需求總面積及辦理預告登記事宜;至期限屆滿為止,自救會未向本府提出需求面積。\\r\\n3.本府辦理本案迄今,針對相關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共9次的意願調查,本次新增辦理-15-預告登記面積共0.22公頃,累計歷次調查農業用地需求面積總計為0.92公頃。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審定方案,本府已劃設3.8公頃農業專用區,足供配售,相關內容修正於計畫書P.59。\\r\\n(2)後續於擬定細部計畫或區段徵收階段,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如仍有要求劃設農業區之意見,請縣府依其意願規劃適當面積之農業區。\\r\\n遵照辦理。\\r\\n2.計畫書應修正事項:\\r\\n(1)本案於核定主要計畫時,本計畫範圍內所轄之竹北市及芎林鄉既有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占計畫人口【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人口為137,000人,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人口為45,000人,芎林都市計畫人口為9,000人】之比例,應分別達80%以上。\\r\\n1.本案係屬行政院93年4月8日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不受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80%以上之限制。\\r\\n2.有關人口達成率說明修正於P.2,人口達成率更新於計畫書P.53。\\r\\n(2)為確切瞭解縣府最近1次問卷調查尚未表達意見之地主意願,本專案小組第8次會議中建議竹北璞玉自救會協助相關地主於104年10月底前明確表達意願,惟迄今尚未收到相關陳情書,請將第8次專案小組會議有關農業區規劃第2、3點意見之縣府處理情形,請納入計畫書敘明。\\r\\n遵照辦理,本府處理情形修正於計畫書P.59。\\r\\n(3)本部104年1月7日台內營字第1030815487號函提供意見,請納入計畫書敘明。\\r\\n遵照辦理,104年1月7日函補充於計畫書附錄九。\\r\\n3.區段徵收:本案未來如經本會審決通過,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確實可行。\\r\\n(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微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新竹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r\\n遵照辦理。\\r\\n(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非都市土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r\\n遵照辦理。\\r\\n-16-(三)再公開展覽期問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r\\n1.本案相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與本主要計畫案有直接關係者,經新竹縣政府重新過濾後,詳如附表一、二,並經縣府列席代表表示,相關陳情人已於新竹縣都委會容議及本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時列席說明。\\r\\n遵照辦理。\\r\\n2.與本主要計畫案有直接關係者之陳情意見,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一,有關陳情意見請縣府納入重新修正計畫草案內參考辦理;如經委員會決定採納方案二,則建議依縣府研析意見辦理。\\r\\n遵照辦理。\\r\\n3.與主要計畫內容無直接關係之陳情意見,則請新竹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r\\n遵照辦理。\\r\\n(四)其他:\\r\\n1.本案相關公民或團體認為陳情意見有遺漏,或列席說明內容必須提供委員會審議參考者,請以書面方式載明姓名、地址及具體陳情內容函送新竹縣政府或本著,並請新竹縣政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敘明採納與否,彙整成陳情意見綜理表(包括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等欄位),供審議參考。\\r\\n遵照辦理。\\r\\n2.本案專案小組成員已充分瞭解反對與贊成雙方陳情人之陳情意見,有關反對與贊成雙方陳情人,方令、復續開會時,如認為有繼續列席說明之必要者,請最多各推派5位代表與會說明,且雙方說明總時問以各10分鐘為限,以利會議之進行。\\r\\n遵照辦理。\\r\\n(五)建議事項:按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需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所稱有爭議,指建設計畫於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後,經需用土地人以書面通知計畫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列入徵收,而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所有之農牧用地列入徵收計畫範圍之必要性提出異議時,經興辦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詳實說明後,仍有異議者。本案建設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請新竹縣政府應以書面通知計畫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列入徵收。\\r\\n遵照辦理。\\r\\n-17-附表2方案優劣評估表(新竹縣政府105年2月25日府產城字第1050027313號函)評估因子方案一:142公頃方案二:447公頃必要性本方案僅為建構專業網絡型的產學研合作平台,促進產業升級與轉型之所必要。說明如下:\\r\\n1.新竹地區擁有完整的產學研聚落,奠定半導體、電腦、通訊、光電、精密機械、自動化與生物科技的深厚基礎,提供14萬的工作機會,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命脈及全球高科技產業的重鎮。然而新竹地區高科技業用地難求,竹科廠商外溢現象至為嚴重,聯發科等部分科技廠商礙於情勢而進駐高鐵特定區之商業區。本方案可疏解新竹地區高科技產業用地難求的困境2.因應全球產業生態快速的變遷,竹科產業必須配合升級與轉型,從代工及製造轉型為以創意研發及加值服務為經濟發展的主軸,積極推動新興知識經濟產業,以提升國家的競爭力。然而高科技產業升級與轉型之實現,並非僅止於取得產業用地,更有賴落實本方案的計畫目標,結合研究型大學的研發能量及國際示範村的優質居住環境,建構完整的專業網絡型產學研合作平台,以符合全球高科技產業發展的潮流。\\r\\n本方案兼顧高鐵站周邊空間轉型及產業升級,並落實都市成長管理之所必要。說明如下:\\r\\n1.本方案於96年12月27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21次會議審議通過新訂都市計畫申請案,再經98年12月8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會議審決主要計畫,在相關的審議過程中,業經再三確認本案有實施都市計畫之必要性,先予敘明。\\r\\n2.本方案涉及高鐵新竹車站周邊空間的轉型,迄今計畫基地仍為非都市土地,現有住戶2,300戶,居民約8,000人,住宅與工廠交錯在農田裡,生活、工業與農業等環境相互干擾,面臨都市蔓延及空間失序發展的壓力,早日實施都市計畫確有其迫切性。\\r\\n3.本方案係為實施都市計畫,辦理區段徵收,遏止基地內空間及使用失序蔓延,並完備公共設施,改善社區生活及居住環境品質,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增進公共利益及福祉,並且落實以建構專業網絡型產學研合作平台,促進產業的升級與轉型的計畫目標。\\r\\n整體性本方案如以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142公頃用地,僅解決產業用地需求,未能兼顧居民生活空間需求,缺乏整體性,說明如下:\\r\\n1.本方案開發142公頃之產業用地、交大研究校區及國際示範村用地,僅解決產業發展用地的問題,淪為以經濟發展為單一目的的開發案。\\r\\n2.未來本方案基地周邊仍屬非都市土地,為都市計畫三不管地帶,未能解決高鐵通車後周邊地區快速發展及空間失序蔓延發展的問題。\\r\\n3.本案的盲點在於忽略在地居民及未來園區員工居住及生活環境的本方案以都市計畫營造生產、生活及生態永續經營的空間,提供環境空間全面解決方案,深具整體發展之意義。說明如下:\\r\\n1.本方案經行政院於93年4月8日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由本府為開發主體,負責區段徵收作業,計畫面積為450公頃為一整體不可分割基地。\\r\\n2.本方案延續「新竹科學城發展計畫」,以結合生產、生活、生態的概念型塑整體空間,兼顧經濟發展、社會變遷、地方發展、居民生活及自然生態之需要。\\r\\n3.依據行政院核定的「國土空間發展-18-評估因子方案一:142公頃方案二:447公頃需要,亦不符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原核定意旨,推翻歷年都市計畫層層審查之決議,缺乏政策的連貫性及整體性。\\r\\n策略計畫」,本方案旨在落實大眾運輸導向的發展,以高鐵為連結的交通工具,讓本方案基地成為北部區域的新成長核及台灣西部走廊創意研發的基地。\\r\\n可行性在財務及民意等層面皆不具有可行性,無法落實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目標。說明如下:\\r\\n1.本方案以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142公頃用地,預計用地取得及公共工程開發經費約500億,中央與地方政府均無法支應預算,不具財務可行性。\\r\\n2.本方案未考慮在地居民及地方發展所需之住商用地及相關公共設施,違背絕大多數民意,民眾阻力大,實務上完全不具可實踐性。\\r\\n3.本方案實乃慷全體納稅人之慨,滿足經濟發展的單一目的,造成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特別犧牲,卻成就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製造社區內部及外部的不公平。\\r\\n4.在都市計畫確有其必要性之前提下,本方案以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142公頃用地,違反司法院第732號釋憲案最小侵害原則,以減少地主損失之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因此本案當以區段徵收創造多贏的方案。\\r\\n在財務及民意等層面皆具有可行性,可落實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目標,說明如下:\\r\\n1.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447公頃,政府可取得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用地及都市發展必要之公共設施,地主可獲得合理補償,並可選擇領取抵價地共享開發成果,保障地主的基本權益。\\r\\n2.區段徵收既能保障地主權益,亦能提供完整的公共設施,兼顧公共環境品質,此為竹北都市發展的成功案例。大多數地主認同區段徵收為都市計畫公平、合理、適當而有效的實施工具,因此本方案絕大多數(約90%)地主表達贊成的態度,態度尚有保留的地主大多希望能夠提高配地比例及拆遷補償。\\r\\n3.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447公頃用地,經確認區段徵收財務可自償,得以落實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目標,並兼顧地主權益(參見主要計畫書P.173-P.176)。\\r\\n總評1.方案一以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142公頃用地,造成地主特別犧牲,亦無益於高鐵周邊整體空間發展,市價徵收僅地價補償即高達400億元以上,財務不具可行性,且違背絕大多數民意,違反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原核定函意旨,推翻歷年都市計畫層層審查之決議,無法落實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目標。\\r\\n2.方案二兼顧高鐵站周邊空間轉型及產業升級,以高鐵新竹車站為成長的核心,擬訂都市計畫營造生產、生活及生態永續經營的空間,建構專業網絡型的產學研合作平台,促進產業的升級與轉型,提供環境空間全面解決方案,並配合未來都市空間的再結構,進行空間環境整體規劃,建立土地合理的使用模式,落實都市成長管理的目標,在財務及民意等層面皆具有可行性。\\r\\n3.基於上述理由,本府所提「擬定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確有其整體性及必要性,竹北發展的經驗亦顯示區段徵收為都市計畫公平、合理、適當而有效的實施工具。總之,本案應維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會議決議之447公頃方案。\\r\\n-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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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Pipeline->Illuminate\Routing\{closure}(object(Request))in ValidatePostSize.php (line 27)
at ValidatePostSize->handle(object(Request), object(Closure))in Pipeline.php (line 148)
at Pipeline->Illuminate\Pipeline\{closure}(object(Request))in Pipeline.php (line 53)
at Pipeline->Illuminate\Routing\{closure}(object(Request))in CheckForMaintenanceMode.php (line 46)
at CheckForMaintenanceMode->handle(object(Request), object(Closure))in Pipeline.php (line 148)
at Pipeline->Illuminate\Pipeline\{closure}(object(Request))in Pipeline.php (line 53)
at Pipeline->Illuminate\Routing\{closure}(object(Request))in Pipeline.php (line 102)
at Pipeline->then(object(Closure))in Kernel.php (line 151)
at Kernel->sendRequestThroughRouter(object(Request))in Kernel.php (line 116)
at Kernel->handle(object(Request))in index.php (line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