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21-討論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段六小段676地號等58筆土地及中山區北安段四小段381地號等2筆土地風景區為公園用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21
案件id
MOI臺北士林區20164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4年12月10日第67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5年1月25日府都規字第104018795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擬變更風景區為公園用地,因原計畫風景區即可允許供劍潭濕地公園使用,且變更後短期內土地使用情形變化不大,應無立即變更都市計畫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爰本次個案變更應維持原計畫。後續如有繼續變更之必要,請納入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較具正當性。
- 二、本案於後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請將相關委員所提意見(如變更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現況與未來規劃之利弊分析、具體建設計畫、交通及停車問題、土地租約應妥善處理、舊有成長記憶如何維護、現有建築物既有活動機能如何維持,以及加強與相關公民或團體溝通協調等)一併納入檢討規劃,以資周延。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轉請市府參處。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1柯經一等壹、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以不到二個月的時間,即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變更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段六小段676地號等58筆土地及中山區北安段四小段381地號等2筆土地風景區為公園用地主要計畫案」,過程倉促,罔顧地方民意反對意見,陳情貴會本於保護人民權益及維護法制之精神,依法把關,否決該都市計畫變更案,以保人民權益,並維法紀,實為至盼。
貳、說明:
- 一、查本計畫變更土地使用分區60筆土地即為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使用之土地,查該60筆土地分別為鐵路局、國有財產署、臺北市政府所共有,現由救國團承租使用中,合先敘明。
- 二、次查臺北市政府於104年10月15日公告本變更案,幾無人知曉,僅極少數居民在無意間獲悉市府訂於104年10月27日召開說明會,其突襲之舉措非常明顯。同時於該次說明會中,出席居民均反對本變更案,並依規定提出書面建議在案,如附件1之意見表可稽。
- 三、計畫書中之實施進度及經費未見經費之來源,只有撥用其他公有土地之期程。計畫書中提及104年有編列預算在案,是何預算科目?經費多少?均未在計畫書中明確說明,顯係先射箭再畫靶,計畫過於粗糙。
再者,本地區原規劃為風景區,係配合圓山地區之優美景觀而劃設。劃設為風景區因建蔽率、容積率低,建物亦有前院、側院、後院之寬度、深度及深度比之規定,使用功能多元化,較變更為公園用地更能因應極端氣候變遷,調整都市微氣候之目標,顯無需大費周章去配合政治目的辦理此變更計畫。
- 四、然而,臺北市政府旋即於12月10日召開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罔顧各方口頭及書面反對意見,及現場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民意代表辦公室主任、民眾強烈反對意見之發言,如當地里明勝里長張永棟現場批評,市府要在劍潭活動中心蓋濕地公園,從頭到尾沒有和居民做討論,該處生態已非常豐富,不懂要變成公園用地的目的。同時市府沒有善盡通知與溝通的責任,沒有考慮當地居民對劍潭青年活動中心長達40年的依存情感,況且全里緊鄰基隆河,「已經夠濕了,我們不要濕地」,市府若要蠻幹,不排除視情況發起抗議。
又如劍潭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則擔心,該區過往有淹水情形,擔憂拆除圍牆,未來情況會加劇。
再如自由時報2015-12-1114:41報導〔記者何世昌/台北報導〕…劍潭青年活度
- 一、本案都市計畫變更面積共計5.49公頃,劍潭青年活動中心使用面積為4.11公頃,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管理其中2.96公頃土地,約占該中心租用面積之72%,本府與救國團使用契約,原則簽訂至105年12月31日止。
- 二、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於104年10月16日辦理都市計畫展覽30日,並於同日於聯合報臺北市版、10月17日於自由時報臺北市版,刊登本案於104年10月27日晚上7時假救國團劍潭青年活動中心舉行說明會。並以104年10月19日北市都規字第10438161300號檢附旨案說明會傳單100份予臺北市士林區公所、臺北市中山區公所並副知臺北市士林區明勝里辦公處。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12月10日第679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變更。
- 三、劍潭青年活動中心之基地位處連接基隆河、南岸美術館公園場域、捷運圓山站等重要節點,在「士林再生計畫」整體規劃下,配合圓山遺址自然景觀公園整體發展,整合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及再春游泳池舊址進行劍潭濕地公園整體規劃,適當調整都市計畫,由原風景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以濕地公園復育生態環境,達成都市永續發展之目標,以期因應極端氣候逐漸常態化之趨勢。本案實施進度及經費,後續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依相關法令向各管理機關辦理土地撥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中心現址昨通過變更,將改為公園用地、闢建人工濕地;對此居民痛斥沒溝通,議員也質疑濕地必要性。當地里長張永棟不滿,北市府未與居民溝通就片面宣布改建為濕地,且當地生態已非常豐富,質疑濕地必要性。議員陳彥伯怒轟,北市府興建人工濕地早有前例,翡翠水庫管理局於2005年接受中央補助,在水庫上游、北勢溪渡南橋闢建0.17公頃的人工濕地,以生態工法去除「總磷」,改善優養化。劍潭闢人工濕地難道是要改善基隆河的優養化?強調就算都計會變更案,也絕對狠砍濕地預算。
惟由林欽榮副市長主持之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無視當地居民反對意見,仍執意以似是而非理由,強行通過本變更案,將原屬風景區的劍潭活動中心變更為公園用地,並開闢成濕地公園。此都市計畫變更案在不到二個月內,即以前所未見的速度通過,若謂沒有人為的特意操作主導,無人能信。
再者,本變更案為士林再生計畫之一部分,惟士林再生計畫尚有新光紡織、士林紙廠等私有建物之規畫,卻未見市府有任何舉動,明顯可見,本案係臺北市政府為收回土地,而所為不顧民意、非理性且蠻橫之都市計畫變更案。
- 五、主管機關辦理本案,有如下述之嚴重違法失職,茲簡陳其要如下:
(一)本計劃案土地所有權人之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已於主計畫案第26頁表明:「本計畫案將致使土地使用強度降低,且變更範圍內國有房地業已辦理出租收益使用,爰不同意辦理變更」。惟臺北市政府仍不顧里民、土地所有權人、救國團等利害關係人反對,執意將本計畫送內政部審議,顯有強烈針對性而非單純目的之變更案。
(二)本案不符合濕地保育法規定:
本地區原本非濕地,也非依濕地保育法評選之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之濕地。台北市政府擬變更風景區為公園用地,利用人工手段創造人工濕地空間並引入都市活動,不符合濕地保育法第一條所揭示:為確保濕地自然滯洪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之目的。
(三)本案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規定:
1.都市計畫變更以通盤檢討方式為之係常態,若採個案變更方式,由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觀之,符合第一項四款之條件,非迅行變更無以應付變局,始得採用。本變更案應無急迫性,採個案變更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規定。
2.臺北市政府變更計畫書中,強調要將本地區5.49公頃風景區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做濕地公園之用,但未見市府有本濕地公園之調查需求分析及具體之規劃內容,僅以計畫書中「一、計畫緣起」部分以簡短文字提到再造為劍潭濕地公園,未做調查,未用事宜。
- 四、風景區係可建築土地,其允許使用項目及土地使用強度高於公園用地,本基地係以減量法則進行公園規劃,降低開發強度外,將集中提供大面積公園綠地,除可提昇本市綠地服務水準外,亦利用周邊基隆河潮汐現象及自然資源營造生物棲息環境,除生態上之意義,在環境上具有淨化水質、調節微氣候、滯洪等功能,說明如下:
(一)降低都市熱島效應,有效調節都市微氣候。
(二)增加濕地空間及服務功能,減少人工構造物。
(三)規劃完善充足之生物棲息環境,增加生物多樣性與生態豐富性。
(四)增加滯洪面積,結合水資源再利用,妥善規劃濕地水源補注及維持(含劍潭山雨水蒐集),提升治洪防災功能。
(五)結合中山橋遺址、再春游泳池等歷史環境特色,營造友善文化休憩空間。
本計畫已由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進行劍潭濕地公園設施營造及改善工程可行性評估,預定106年完成規劃,規劃期間將辦理說明會聆聽居民需求,加強說明未來環境改造、管理方式、民間參與等執行方式。預定107年開闢完成,共創永續發展。至有關工程施作預算經費,非都市計畫書載明事項,後續由本府工務局大地處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五、依本市104年11月19第678次、104年12月10日第679次都市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做分析,就草率提變更計畫案,嚴重違反都市計畫學理,變更計畫要有詳盡嚴謹的調查分析研究及討論,促進土地合理利用,計畫具體可行之基本要求。
(四)有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虞:
依該法第3條規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今臺北市政府僅為收回市有土地而大費周章進行都市計畫變更,將劍潭中心及再春游泳池舊址規畫為劍潭濕地公園。惟該區為低窪防洪區,故有堤防區隔,臺北市政府卻執意拆除圍牆及三棟大樓,除影響防汛效能外,其意欲以人工抽取已優養化的基隆河河水,將拆除後之大樓變為人工水塘,勉強作成濕地公園,除有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虞外,恐衍生水災、蚊蟲孳生、登革熱等環境衛生安全問題,且若管理不善,易造成荒煙漫草,致成治安死角。更嚴重者,恐影響防汛效能,萬一河水氾濫,勢必危及包括劍潭國小在內的明勝里及承德里里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五)本案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依該條例規定,風景區可作為旅館住宿用地,惟公園用地則不得為旅館用地,因此,如變更為公園用地,將無法執行市府於主要計畫案第16頁:「本計畫青年藝文國際中心得繼續作原來(會議、住宿等)之使用」。縱使得做原來之使用,惟依發展觀光條例第70-2條規定:「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因此,該地區如變更為公園用地,八年後即無法繼續為特定對象之住宿使用。
再者,依該計畫,市府要保留該等建物並作為會展、青年藝文活動等,除有違上開法令規定外,恐因無法帶動當地人氣與地方能見度,不符合「士林再生計畫」之地方特色營造,以及經濟發展等,亦將不利於市民權益,亦不利於華裔子弟、台北市及中、南部學生價廉且安全住宿之權益(目前非法日租型套房常有火災及二氧化碳中毒等報導)。
(六)本案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明顯違反法令,謹說明於下:1.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20078054號令修正發布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位於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查「變更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段六小段676地號等58筆土地及中山區北安段四小段381地號等2筆土地風景區為公園用地主計畫委員會決議,後續擴大範圍將南側圓山公園、北側圓山山脈風景區至芝山岩約170公頃土地,結合之遺址(圓山貝塚遺址)、濕地(圓山濕地)、文化(臺北市立藝術中心、美術館)等,作為自然景觀公園進行規劃設計。規劃階段將依水土保持法、濕地保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 六、濕地公園計畫利用劍潭山坡面集水,以重力給水方式蒐集雨水,並以動力引水抽取基隆河水溢補水源,以自然流動水域,減少病媒蚊滋生問題,拆除圍牆後作為逕流分擔地區、並提供居民開放性之公共空間,增加可及性提供災害緊急避難空間。並由地區巡邏員警加強巡邏避免造成治安問題。
- 七、後續執行環境改造規劃設計時,本府相關機關、會展基金會將多與里長及地區居民溝通說明未來環境改造、管理方式、民間參與等執行方式。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要計畫案」第2頁載明計畫範圍為5.49公頃,已超過5公頃,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次查臺北市政府未依規定進行環境評估,即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自公告之日起,不到二個月的時間,通過本都市計畫變更案,顯然違背法令。
(七)本案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
1.違背信賴保護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94年1月28日釋字第589號:「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查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係行政院以公函希望救國團配合僑教政策,服務海內外青年而合建,並經臺北市政府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使用至今,使用目的均未改變。惟臺北市政府藉由開發濕地公園為由,將風景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企圖將該中心可做為旅館用途之風景區變更為不能做為旅館用途之公園用地,顯然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同時,臺北市政府如此不顧劍潭活動中心權益,以如此乖離、粗暴手段,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等相關法律規定。
2.違背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
(1)按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該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最輕損害性,該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政府機關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又按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2)查臺北市政府之士林再生計畫,屬於私人產權者尚包括有士林紙廠、新光紡織等再生計畫,惟市府均未有任何實際作為,卻火速以不到二個月時間即通過變更劍潭活動中心之都市計畫變更案,明顯有針對性「先射箭再畫靶」之意圖,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9條之規定至明。
(3)次查劍潭中心現已有二個大水塘、廣大草皮及巨樹,已構成濕地基本要素,無再變更必要。同時僅為增加一個水塘,竟不顧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里民、學校及活動中心安全,執意強拆圍牆,及三棟私人大樓,顯不符比例原則,更顯台北市政府施政之蠻橫,謹詳陳如下:
A.目前劍潭中心所在地85.5%就是綠地、水塘與巨樹,建物在市府土地中僅佔14.5%。該中心有樹、有水、土壤及水生生物,鳥類成群,應已構成濕地的基本要素,且能有效調節都市微氣候,並已符合臺北市都市計劃委員會彭光輝委員於本次審議會中所稱,成為重要都市之肺,解決當前熱島效應。(請詳附件2之圖片說明),何必一定要引入優養化的河水,再造一個水塘,造成蚊蟲孳生,甚至衍生登革熱等問題。
B.另該中心現有水塘已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核定為明勝里週邊緊急消防備用水源。顯見該中心確具有防洪及消防緊急用水、緊急避難等功能,故應無再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之必要。如真要增加一個「莫須有的小水塘」,劍潭中心尚有其他影響較小且更適當的地方,何必耗費鉅額公帑,執意拆除圍牆及三棟大樓,嚴重影響全球青年旅舍評比第一的劍潭青年活動中心之營運。何況該三棟大樓部分土地為鐵路局所有,目前正由救國團承租中。
綜上,臺北市政府本件都市計畫變更案,已超越實現其目的之必要程度,且所造成之損害與所欲獲致之利益不成比例,完全不符比例原則且不具合法性。
參、綜前所述,鑑於數次重大颱風來襲對臺北市造成重大災情之影響,若通過本案,勢將嚴重威脅人民之生活安全,嚴重侵害居民生存權益。懇請貴會否決本變更案,以維權益,而符法治,如蒙所請,無任感禱。
懇請貴會准予陳情人列席說明。
2張永棟君等壹、陳情事項:
臺北市政府以不到二個月的時間,即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變更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段六小段676地號等58筆土地及中山區北安段四小段381地號等2筆土地風景區為公園用地主要計畫案」,不顧在地明勝里里民之反對意見,迅速通過本案,陳請貴會本於保護人民權益及維護法制之精神,依法把關,否決該都市計畫變更案。
貳、說明:
- 一、查台北市政府於104年10月15日公告本變更案,本里居民在無意間獲悉市府訂於104年10月27日召開說明會,其突襲之舉措非常明顯。同時於該次說明會中,出席里民均反對本變更案,並依規定提出書面建議在案。
- 二、本地區原規劃為風景區,係配合圓山地區之優美景觀而劃設。使用功能多元化,較變更為公園用地更能因應極端氣候變遷,調整都市微氣候之目標,顯無需大費周章去配合政治目的辦理此變更計畫。
同編號1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
- 三、本人代表本里里民於104年12月10日在台北市政府召開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表示市府要在劍潭活動中心蓋濕地公園,從頭到尾沒有和居民做討論,該處生態已非常豐富,不懂要變成公園用地的目的。同時市府沒有善盡通知與溝通的責任,沒有考慮當地居民對劍潭青年活動中心長達40年的依存情感,況且全里緊鄰基隆河,「已經夠濕了,我們不要濕地」,市府若要蠻幹,不排除視情況發起抗議。台北市林欽榮副市長現場指示請市府相關單位立即與本里里民加強溝通說明,迄今並無市府人員前來與本里里民接洽,足見台北市府毫無溝通誠意。
再如自由時報2015-12-1114:41報導〔記者何世昌/台北報導〕…劍潭青年活度中心現址昨通過變更,將改為公園用地、闢建人工濕地;對此居民痛斥沒溝通,議員也質疑濕地必要性。當地里長張永棟不滿,北市府未與居民溝通就片面宣布改建為濕地,且當地生態已非常豐富,質疑濕地必要性。議員陳彥伯怒轟,…劍潭闢人工濕地難道是要改善基隆河的優養化?強調就算都計會變更案,也絕對狠砍濕地預算。惟由林欽榮副市長主持之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無視當地居民反對意見,仍執意以似是而非理由,強行通過本變更案,將原屬風景區的劍潭活動中心變更為公園用地,並開闢成濕地公園。此都市計畫變更案在不到二個月內,即以前所未見的速度通過,若謂沒有人為的特意操作主導,無人能信。
- 四、臺北市政府僅為收回市有土地而大費周章進行都市計畫變更,將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及再春游泳池舊址規劃為劍潭濕地公園。
除影響防汛效能外,其意欲以人工抽取已優養化的基隆河河水,將拆除後之大樓變為人工水塘,勉強作成濕地公園,除有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虞外,恐衍生水災、蚊蟲孳生、登革熱等環境衛生安全問題,且若管理不善,易成治安死角。更嚴重者,恐影響防汛效能,萬一河水氾濫,勢必危及包括劍潭國小在內的本里里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 五、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現有水塘已由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核定為明勝里週邊緊急消防備用水源。顯見該中心對本里具有防洪及消防緊急用水、緊急避難等功能,故應無再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之必要。
綜合上述,臺北市政府本件都市計畫變更案,本里認為此案完全不符比例原則且不具合法性,鑑於數次重大颱風來襲對台北市造成重大災情之影響,若通過本案,勢將嚴重威脅人民之生活安全,嚴重侵害居民生存權益。懇請貴會否決本變更案,以維權益,而符法治,如蒙所請,無任感禱。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3李連全君壹、陳情宗旨:
臺北市政府未充分溝通、罔顧民意,於一個月餘期間,即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變更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段六小段676地號等58筆土地及中山區北安段四小段381地號等2筆土地風景區為公園用地主要計畫案」,倉促於前述土地設置濕地公園,謹述本會暨社區民眾相關意見,陳請貴會本於專業精神,否決該案或督促詳確規劃、與地方民眾充分溝通後再議,以維護法制之精神、保障人民權益。
貳、案由簡述:
- 一、104年10月24日輾轉獲悉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15日公告本變更案,並訂於104年10月27日召開說明會,社區民眾幾無相關資訊,咸感錯愕不解,部分社區民眾參與該次說明會,感覺說明會旨在儘速完成程序,出席民眾均反對本變更案,並依規定提出書面建議在案。
- 二、原期待市政府持續溝通說明,而臺北市政府卻旋即於12月10日召開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罔顧各方口頭及書面反對意見,及現場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議員代表、民眾強烈反對意見之發言,如本人現場表達:「本區域以往曾水患頻傳,近年方改善,擔憂拆除圍牆,蓄水勉強造濕地,影響安全與環境重大,宜審慎評估…」。
檢附自由時報2015-12-1114:41報導〔記者何世昌/台北報導〕「…劍潭青年活度中心現址昨通過變更,將改為公園用地、闢建人工濕地;對此居民痛斥沒溝通,議員也質疑濕地必要性。當地里長張永棟不滿,北市府未與居民溝通就片面宣布改建為濕地,且當地生態已非常豐富,質疑濕地必要性。議員陳彥伯怒轟,…。」
- 三、查本案計畫過於粗糙,幾未與在地公民與團體充分溝通,即以超乎尋常之流程由林欽榮副市長主持之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強推人工濕地公園,模糊處理中山橋堆放區域之規劃,且本地區原規劃為風景區,係配合圓山地區之優美景觀而劃設。劃設為風景區因建蔽率、容積率低,建物變化彈性等規定,使用功能多元化,較變更為公園用地更能因應極端氣候變遷,調整都市微氣候之目標,顯無需大費周章,多此一舉,另市府聲稱本變更案為士林再生計畫之一部分,惟士林再生計畫尚有新光紡織、士林紙廠等私有土地建物之規畫,卻未見市府有任何舉措,僅極力推動濕地公園,社區民眾匪夷所思。
- 四、本地區並非自然濕地,也不屬依濕地保育法評選之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之濕地。台北市政府擬變更風景區為公園用地,利用人工手段創造人工濕地空間並引入都市活動,不符合濕地保育法所示目的,復不顧里民、部份土地所有權人等利害關係人反對,執意將本計畫送內政部審議,明顯侵害公民與社區權益,且忽略相關調查同編號1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研討、溝通,並未經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有違背相關程序、法規之虞。
- 五、都市計畫變更以通盤檢討方式為主,鄰近風景區用地僅上述區段採個案變更方式,土地無法有效運用,而目前劍潭中心所在地約85%為綠地、水塘與樹林,建物僅約佔16%。該中心有樹、有水、土壤及水生生物,鳥類成群,已構成公園及濕地的基本要素,加以相關管理活動業營造文化、國際交流之人文薈萃社區形象及帶動經濟與提供就業機會,臺北市政府卻執意改闢濕地公園拆除圍牆及建築,除影響防汛效能外,其意欲以人工抽取已優養化的基隆河河水,將拆除後之大樓變為人工水塘,勉強作成濕地公園,除有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虞外,恐衍生水災、蚊蟲孳生、登革熱等環境衛生安全問題,且若管理不善,易造成荒煙漫草,致成治安死角。更嚴重者,恐影響防汛效能,萬一河水氾濫將嚴重影響社區安全與生活,期貴會否決該案,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 六、該址土地分屬臺北市政府、國有財產署、台灣鐵路管理局,由救國團分別承租,房舍又多屬救國團,財產署、鐵路管理局本期租約尚至少存續至民國108年,恐橫生枝節造成土地閒置,以目前風景區土地使用予以整合運用係為本會公認成本較低,社會效益最佳模式,且現有多處水塘除已具濕地雛形並經認定為社區防洪及消防用水、緊急避難等功能,故應無再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之必要。如真要增加一個「莫須有的小水塘」,劍潭中心尚有其他影響較小且更適當的地方,何必耗費鉅額公倘,執意拆除圍牆及三棟大樓,嚴重影響全球青年旅舍評比第一的劍潭青年活動中心之營運。何況該三棟大樓部分土地為鐵路局所有,目前正由救國團承租中。
參、綜前所述,鑑於數次重大颱風來襲對臺北市造成重大災情之影響,若通過本案,勢將嚴重威脅人民之生活安全,嚴重侵害居民生存權益。懇請貴會否決本變更案,以維權益,而符法治,如蒙所請,無任感禱。
懇請貴會准予陳情人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