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21-討論事項-第6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分工業區(工23、工25)及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特定商業專用區及公園用地、園道用地、道路用地(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21
案件id
MOI高雄工業區20164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6月28日第3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2年8月2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38885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楊委員龍士、邱前委員英浩、林前委員志明(後由林委員信得接任)、王前委員銘正(後由王委員靚琇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復於102年9月17日、103年3月19日、8月12日、12月3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亦未提出書面修正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4年2月1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05591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104年3月10日第846次會議審略以:「一、本案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予以釐清及補充說明,併同完整工業區變更策略等資料送部,先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聽取簡報說明,俟獲致具體共識後,再提會討論。(一)台泥鼓山廠遷廠後,相關員工安置問題應如何處理?(二)高雄市部分工業區變更為其他分區後,仍須徵收其他土地作為工業區使用,是否合理?(三)高雄市住宅區與商業區之供給與需求情形、開發比例,以及引進人口衍生公共設施服務需求等?(四)有關工業區變更後經濟效益評估,以及坡度30%以上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之用途與適宜性?(五)高雄市政府所提工業區變更策略與石化產業發展略是否有不一致之處?二、本台泥鼓山廠區工業區變更案俟高雄市工業區變更策略及石化產業發展策略提請委員會議報告確定後,再繼續審議。」。
- 七、高雄市政府以104年10月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05504600號函補充「高雄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說明」,經本會專案小組於104年11月11日召開會議,並提經本會104年12月22日第866次會議報告決定略以:「ㄧ、本案洽悉,案名修正為『高雄市產業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策略案』,並由內政部函請高雄市政府作為目前審議中及後續工業區變更案件之指導原則。二、有關目前在本會審議中之高雄市工業區變更相關案件,請高雄市政府依本會決定事項及各該計畫案歷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再行提會討論。三、建議事項:
本案建議從大高雄地區(含原高雄縣、市轄區)發展角度,依循國土計畫法及區域計畫之指導,並考量全球氣候變遷、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工業區之供給與需求情形、污染性工業之轉型,以及創新產業之發展等因素,進一步研議高雄市產業發展政策暨工業區變更策略。」。
- 八、依據本會104年12月22日第866次會議決定事項,高雄市政府以104年12月3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5330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復於105年1月21日召開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5年2月2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008903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有關「變更三重都市計畫(部份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道路用地)(二重埔段中興小段148地號等11筆土地)案」審議時,相關委員所提「地區產業政策、工業區更之定位、目標、方向、轉型策略;整體發展(區域性及小區域)之構想及畫設原則;個別開發之實質內涵(包括社區鄰里關係、交通、動線、如何帶動後期開發及期程…);變更分區用途、功能、使用強度;道路退縮、人行空間、植栽綠化、防災、救災、景觀、公共設施及開發空間之留設;變更後經濟效益評估;變更工業區之替代策略等研提具體工業區變更通則或方案」之附帶決議,請市府逐項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本計畫以依內都委會808次會議記錄附帶決議列示項目補充說明,如附件一所示。
詳附件一。
(後續須納入計畫書)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有關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說明詳計畫書附件八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查表,除下列各點請市府補充說明及增列計畫書修頁次外,其餘原則同意該表市府辦理情形。
----1.本案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請補充說明遵照辦理,本計畫已補充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如附件二所示。
詳附件二。
(後續須納入計畫書)2.本案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未來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本計畫預計於102年5月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進行評估審查,俟待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後續須納入計畫書)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畫書敘明。
3.本案地下水水質氨氮及鐵偏高,其處理方式請補充說明。
地下水氨氮濃度偏高,大多為人類生活污水或畜牧廢水未經處理任意排放至地下環境所致,台灣其他地區地下水氨氮濃度也有偏高之情形,而地下水鐵濃度偏高,鐵乃地殼主要元素,台灣其他地區地下水鐵也有偏高之情形,因此鐵濃度偏高與地質因素有關。氨氮、鐵並非本案排放所致,皆為當地環境背景濃度,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中,並未將氨氮與鐵列入管制對象,因此不需進行處理。
(後續無須納入計畫書)4.本案依該審議規範附帶條件規定,申請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與高雄市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遵照辦理,本計畫已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如附件三所示。待本案計畫審決後,將會同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與高雄市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詳附件三。
(後續須納入計畫書)5.本案請依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第7點規定計算公式,核算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以及與鄰近使用性質相同分區之容積率比較後,取較小值,決定本案住宅區、商業區與特定商業專用區之容積率,並請詳細說明其計算過程1.遵照辦理,已補充計算過程及數字來源如附件四所示。
2.本計畫周邊住商分區包含住三(容積率240%)、住四(容積率詳附件四。
(後續須納入計畫書)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及數字來源。300%)、商四((容積率630%),本計畫擬定細部計畫分區包含住二(容積率150%)、住三(容積率240%)、商三(容積率490%)、特定商業專用區(容積率370%)。綜上,本計畫擬訂細部計畫之住宅分區與商業分區皆未大於周邊性質相同之容積率。
3.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略以:「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變更前工業區容積率×變更前工業區面積/(變更前工業區面積-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本案變更後容積率為301.43%,並推估本案之計畫容積為49.86萬平方公尺,本計畫涉及工業區變更後擬定細部計畫劃設總建築樓板面積為45.06萬平方公尺,小於基準容積49.86萬平方公尺。
4.本計畫範圍毗鄰台鐵鼓山站與輕軌九如站五百公尺範圍內,依循高雄市以大眾運輸為導向規劃永續城市之發展政策,本計畫調配整體容積分布,以規劃大眾運輸場站周邊地區引入較高土地使用強度,毗鄰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山坡之地區減底其發展強度,惟整體開發強度符合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標準,並兼具生態城市與大眾運輸導向之發展規劃。
6.本案擬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是否符合該審議規範第8點「申請人同意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之規定,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本計畫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計算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已由擬定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14.9024公頃)扣除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0.1899公頃),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共計47.03%。
(後續須納入計畫書)7.本案非屬高雄市政府依法實施市地重劃案件,並無審議規範第12點之適用,請配合修正其辦理情形。
遵照辦理,本計畫將配合內政部都委會審決內容併同修正--8.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高雄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遵照辦理,本計畫將配合內政部都委會審決內容併同修正。
--三計畫書應修正事項1.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及特定商業區部分,請補充商業及住宅使用供給需求分析,以強化其合理性。
遵照辦理,本計畫已補充鼓山區商業及住宅使用供給需求分析,如附件五所示,鼓山區商業區與住宅區已建築地區佔分區比例皆接近八成,土地開闢情形近達飽合,而在鐵路地下化與輕軌建設等交通重大建設投入興建後,預期鼓山區將會吸引更多人口進駐,具增設住宅區與商業區之需求。
詳附件五。
(後續須納入計畫書)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2.計畫書第27頁,變更內容示意圖編號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遵照辦理,本計畫將配合內政部都委會審決內容併同修正。
--3.本案擬變更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請將水利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依102年11月8日高市水利字第10237124900號函復本計畫變更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內容略以:「…本局同意前開草案所擬變更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如附件六所示。
詳附件六。
(後續須納入計畫書)四自辦市地重劃:本案除應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含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與市地重劃情形)及相關證明文件外,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遵照辦理,本計畫已於103年01月15日檢送修正後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予高雄市地政局(文號103民總字第0001號),視地政主管機關審核後納入計畫書附件。
詳附件七。
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高雄市政府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遵照辦理。--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遵照辦理。--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五補辦公開展覽: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無直接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高雄市政府己參考「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研擬工業區變更策略(如計畫書附件十四),以及補充石化產業發展策略(如計畫書附件十五),請提委員會議報告。
遵照辦理,本計畫內容已補充高雄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以及依循中央政策指導補充石化產業發展策略。
詳本計畫內容第肆章高雄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P8~P29)所示。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說明詳計畫書附件八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查核表,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該表之市府辦理情形。
遵照辦理。主要計畫書附件八所示。
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1.本案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未來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本案已於104年3月4日檢送環境影響說明書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轉呈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進行評估審查,俟待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本案依該審議規範第6點規定,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3.除己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高雄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遵照辦理。--(三)計畫書應修正事項1.本案都市計畫規定總容積上限數額,不應大於交通影響分析與環境影響評估之總容積數額,並請將該二數額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本案總容積上限數額訂為45.59萬平方公尺,並為辦理交通影響分析與環境影響評估之總容積數額依據。
主要計畫書書第拾壹章
- 四、總容積上限數額(P68)所示。
2.第三種住宅區容積率錯誤,以及商業區容積率不應超過基準容積率等,請查明後配合修正相關內容。
遵照辦理。主要計畫書書第玖章(P49)所示。
(四)市地重劃:本案除應將最新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送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後,納入計畫書敘明外,並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遵照辦理,本計畫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已於104年1月5日重新提送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並於104年1月19日函復審核結果尚屬可行(高市地政發字第10470065200號)。
主要計畫書第拾章(p61)及附件十一所示。
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遵照辦理。--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遵照辦理,已納入本案主要計畫變更附帶條件規定,以及本案細部計畫開發期程之規定,詳本案主要計畫第捌章與細部計畫第柒章所示。
詳主要計畫書第捌章(P47)所示。
(五)補辦公開展覽: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份,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案變更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六)建議事項:
1.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可能會影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權益,請相關機關及土地所有人繼續協商。
1.敬悉,台泥公司已於103年9月17日發文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有關本計畫抵充地後續協議捐贈之比例與流程,國有財產署已於103年9月26日回文略以:「…倘需本署同意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建議參採苗粟縣丸利陶器股份有限公司都市計畫變更案之處理模式,於具結保證『重劃範圍內經抵充之國有土地,扣除重劃負擔土地,由貴公司於重劃土地登記完成後1個月內無償贈與本署,所生費用均申貴公司負責』之承諾,並納入貴公司、高雄市政府及本署三方簽訂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協議書。
…」。
2.有關本計畫抵充地之認定、應捐贈與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土地比例計算依據,台泥公司持續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行協商。後續於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時檢附該協商同意文件,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部核定後實施。
--2.本案擬規劃之商業區及特定商業專用區,應以商業使用為主,如擬供住宅使用應有其比例限制,請於細部計畫檢討規劃。
遵照辦理。--附件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份工業區(工23、工25)及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特定商業專用區及公園用地、園道用地、道路用地案(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103年8月12日內政部都委會審查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3年11月1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5367200號函)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案經高雄市政府依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該府103年7月3日高市府都發字規第103331175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遵照辦理。--(一)提請委員會議報告事項:本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議有關研提具體工業區變更通則或方案之附帶決議,高雄市政府己參考「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研擬工業區變更策略(如計畫書附件十四),請再補充石化產業發展策略,納入計畫書敘明,並提請委員會議報告。
遵照辦理,高雄市既有之石化、鋼鐵及金屬產業發展係因應城市產業轉型及配合中央高值化政策進行推動,已補充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方案,如主要計畫書附件十五所示。
主要計畫書附件十五所示。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說明詳計畫書附件八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查核表,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該表之市府辦理情形。
遵照辦理。主要計畫書附件十四所示。
1.本案總容積上限數額,以及是否以該總容積上限數額據以辦理交通影響分析與環境影響評估,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已納入主要計畫書第陸章變更原則之規定,以本計畫變更後擬定細部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分區總容積上限數額為依據,辦理交通影響分析與環境影響評估。
主要計畫書書第陸章(P23)所示。
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2.本案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未來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本案預計於103年10月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進行評估審查,俟待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
--3.本案依該審議規範第6點規定,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4.除己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高雄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遵照辦理。--(三)市地重劃:本案除應將最新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送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後,納入計畫書敘明外,並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遵照辦理,本計畫刻正辦理地主協調作業,待文件備齊後,將檢送最新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予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審核。
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遵照辦理,本計畫將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後之細部計畫內容,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並同步徵詢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後,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遵照辦理。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八。
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四)計畫書應補充說明事項:本案規劃之公園用地,緊鄰壽山國家自然公園,有關其交通動線規劃,以及是否重新檢討道路交通系統與是否加寬道路用地等,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1.遵照辦理,已補充開放空間計畫內容詳第捌章所示,本計畫公園用地將配合地形地貌規劃人行步道分別與壽山國家公園現有登山步道、新設渠道人行步道之空間結合,建構完整的開放空間系統。
2.本計畫已考量交通系統與都市防災需求,加寬部份六米計畫道路為八米計畫道路,未來細部計畫將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內容辦理修正。
詳主要計畫書第捌章(P37、P38)所示。
(五)補辦公開展覽: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份,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案變更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六)建議事項:
1.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可能會影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權益,請相關機關及土地所有人繼續協商。
1.敬悉,台泥公司已於103年9月17日發文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有關本計畫抵充地後續協議捐贈之比例與流程,國有財產署已於103年9月26日回文略以:「…倘需本署同意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建議參採苗粟縣丸利陶器股份有限公司都市計畫變更案之處理模式,於具結保證『重劃範圍內經抵充之國有土地,扣除重劃負擔土地,由貴公司於重劃土地登記完成後1個月內無償贈與本署,所生費用均由貴公司負責』之承諾,並納入貴公司、高雄市政府及本署三方簽訂詳主要計畫書附件二所示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協議書。
…」。
2.有關本計畫抵充地之認定、應捐贈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土地比例計算依據,台泥公司持續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行協商。
2.本案擬規劃之商業區及特定商業專用區,應以商業使用為主,如擬供住宅使用應有其比例限制,請於細部計畫檢討規劃。
遵照辦理。--附件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份工業區(工23、工25)及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特定商業專用區及公園用地、園道用地、道路用地案(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103年3月19日內政部都委會審查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3年7月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3117500號函)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本會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遵照辦理。--(一)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除下列各點意見外,其餘有關本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議附帶決議、「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計畫書應修正事項等,建議原則准照高雄市政府103年2月1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0551700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通過。
遵照辦理,本計畫依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說明如下:
1.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如主要計畫附件二。
2.補充鼓山區商業及住宅使用供給需求分析,如主要計畫附件七。
3.補充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自辦市地重劃案可行性評估報告,如主要計畫附件十一。
4.補充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如主要計畫附件十二。
5.補充水利局同意河道用地變更函,如主要計畫附件十三。
主要計畫書附件二、附件七、附件十
- 一、附件十二、附件十三所示。
1.有關本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議附帶決議,請市府參考新北市政研擬之「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以及補充高雄市全市擬增加及減少工業區之具體時程、規模及是否達到供需發展平衡後,據以修正相關內容,遵照辦理,已參考內政部都委會第821次會議「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說明」,補充高雄市短中長期擬增加工業區之區位、規模,以及工業區變更指導通則,如主要計畫書附件十四所示。
主要計畫書附件十四所示。
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再提委員會議報告。
2.本案細部計畫商三容積率(490%)及特定商業專用區容積率(370%),逾越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7條規定所核算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301.43%),請配合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
遵照辦理,依循「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7條規定所核算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301.43%)。本計畫修正細部計畫內容劃設住二(建蔽率50%、容積率150%)、住四(建蔽率50%、容積率300%)、商二(建蔽率50%、容積率300%)等可建築分區,皆未高於基準容積率為301.43%,符合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補充計算過程及數字來源如主要計畫書第拾章所示。
主要計畫書書第拾章(P42~P45)所示。
3.本案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未來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本基地刻進行部份閒置廠房拆除作業,預計103年8月俾能完成基地內簡易環境整理,並預計於103年10月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進行評估審查,俟待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
--4.本案依該審議規範第6點規定,請土地所有權人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規訂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5.除己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高雄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遵照辦理。--(二)計畫書應再修正或補充說明事項:
1.本案總容積上限數額,以及是否以該總容積上限數額據以辦理交通影響分析與環境影響評估,請補充說明。
本細部計畫內容劃設住二(建蔽率50%、容積率150%)、住四(建蔽率50%、容積率300%)、商二(建蔽率50%、容積率300%)等可建築--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分區,計畫容積共計約45萬平方公尺,將以計畫容積辦理交通影響分析與環境影響評估。
2.「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更審議規範」之處理情形對照表,請依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新修正。
遵照辦理,本計畫依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新修正計畫內容,併同修正「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更審議規範」之處理情形對照表內包含,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二項之辦理情形說明,如主要計畫書附件八所示。
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八。
3.本案擬規劃之商業區及特定商業專用區,二者如何區別,請補充說明。
本計畫依循「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7條規定所核算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301.43%)之規定,本計畫已修正計畫內容劃住宅區與商業區,已無規劃特定商業專用區。
詳主要計畫書第捌章(P27~P29)所示。
4.計畫書部分內容錯誤(如土地地號、機關名稱等),請查明修正。
遵照辦理,已更正部份公土地管理者機關名稱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及更正申請人開發承諾事項中欲保留紅樓倉庫、區外石灰窯之地號為內惟八小段1021號。
詳主要計畫書P39。
(三)市地重劃:本案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遵照辦理,本計畫將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後之細部計畫內容,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並同步徵詢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後,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遵照辦理。--(四)補辦公開展覽: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份,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案變更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五)建議事項:
1.高雄市政府已檢送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是否再次調查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以及讓相關土地所有權人瞭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修正情形後,重新修正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請市府自行斟酌考量。
敬悉,本計畫將依都市計畫書調整內容重新修正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以及重新調查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後,檢送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審核。
--2.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可能會影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權益,請相關機關及土地所有人繼續協商。
敬悉,台泥公司已於100年10月4日發文函詢本計畫範圍內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管土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採市地重劃開發之意願,並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於100年11月8月台財產南勘字第10000173221號回函表示,開發範圍內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國有土地同意納入開發範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請台泥公司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公共設施及可供建築地之詳主要計畫書附件二所示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分配。
3.本案考量市地重劃及都市防災需要,部分道路用地是否加寬,以及是否重新檢討道路交通系統,請於細部計畫檢討規劃。
遵照辦理,本計畫已考量交通系統與都市防災需求加寬部份道路用地,未來細部計畫將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內容辦理修正。
--4.本案擬規劃之商業區及特定商業專用區,應以商業使用為主,如擬供住宅使用應有其比例限制,請於細部計畫檢討規劃。
遵照辦理。--附件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份工業區(工23、工25)及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特定商業專用區及公園用地、園道用地、道路用地案(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102年9月17日內政部都委會審查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3年2月1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0551700號函)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一本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議附帶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高雄市政府依4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及本會104年3月26日第846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4年12月3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5330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ㄧ)「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說明詳計畫書附件八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查核表,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該表之市府辦理情形。
1、本案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未來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本案依該審議規範第6點規定,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3、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高雄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二)其他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
1、有關經濟部工業局研提「建議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仍應以全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方式較為妥適,不宜零星辦理個案變更。」之書面意見,經市府補充說明本變更案係85年高雄市全市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之保留案件,非零星變更,建請市府洽經濟部工業局取得認同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2、計畫書第8頁第2行本會審議情形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3、計畫書第肆部分「高雄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請依本會104年12月22日第866次會議決定事項,修正為「高雄市產業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策略案」。
4、本案容積上限應同時符合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4條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有關該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內容,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5、計畫書第68頁總容積上限數額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6、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計畫圖比例尺請由1/3000修正為1/5000。
(三)市地重劃:本案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補辦公開展覽:本案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專案小組會議後或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五)建議事項:
1、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可能會影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權益,請相關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繼續協商。
2、本案擬規劃之商業區,應以商業使用為主,如擬供住宅使用應有其比例限制,請於細部計畫檢討規劃。
附件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份工業區(工23、工25)及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園用地、園道用地、道路用地案(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104年03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46次會議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4年12月3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5330800號函)編號決議內容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一本案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予以釐清及補充說明,併同完整工業區變更策略等資料送部,先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聽取簡報說明,俟獲致具體共識後,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詳本計畫內容第肆章高雄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P8~P29)所示。
(一)台泥鼓山廠遷廠後,相關員工安置問題應如何處理?依101年6月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檢送「鼓山廠遷廠計畫書」內容,鼓山廠現有員工人數為52人,鼓山廠遷廠後原有員工將配置於台泥公司仁武廠,仁武廠區將合併兩廠現有人員繼續營運,遷廠後應無相關員工安置問題,而該遷廠計畫書已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於101年8月回文予以核准,詳主要計畫附件五所示。
詳附件五、遷廠計畫書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高雄市部分工業區變更為其他分區後,仍須徵收其他土地作為工業區使用,是否合理?1.依據經濟部104年1月核定「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內容,高雄地區工業土地呈現供不應求之情形,未來擬以活化既有土地與增設適地性用地等方案,以改善產業用地供需區位失衡,以及產業用地閒置等問題。
2.依據103年度「高雄市產經情勢分析」內統計資料顯示,高雄市主要編定工業區如臨海工業區、大發工業區、本洲工業區等,土地銷售與承租情形皆近達飽和,而高雄市中心(前鎮、三民、左營、苓雅、旗津)雖尚存有工業土地待媒合出售(租),參考實價登錄網自100年至今之土地成交平均單價,惟工業土地價格每坪售價介於22萬至201萬間不等,降低廠商進駐投資意願,且市中心之工業土地漸與鄰近--編號決議內容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土地使用產生不相容情形,宜檢討調整土地使用分區,以引導土地合理使用,故本市未來仍具新設產業園區之需求,應考量地方環境、產業區位等條件審慎評估增設。
3.本基地位於高雄市主要核心地區之一,西側毗鄰壽山國家自然公園,近年基地周邊住商使用漸為密集,未來台鐵鼓山車站、輕軌九如站完工後,預計將吸引人口進駐並帶動地方發展,而維持工業使用漸與周遭環境保育、社區生活相互干擾,建議考量周邊文創及觀光資源(如:駁二特區、壽山動物園、西子灣、愛河等)以發展低密度、無污染之土地使用為先,故變更本案工業區為商業區、住宅區及公園用地,俾提升原有閒置土地之使用效能。
(三)高雄市住宅區與商業區之供給與需求情形、開發比例,以及引進人口衍生公共設施服務需求等?1.依100年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之國土利用調查資料,套繪原高雄市住宅區與商業區分析土地使用率,結果顯示高雄市住商土地約八成八土地已開闢使用,其中,住宅區之使用率約達87.48%,商業區之使用率約達90.50%。
2.本計畫位於鼓山區中心,鼓山區亦為本市人口快速成長地區,已由94年11.48萬人至103年成長為13.57萬人,十年間共成長18%,未來在台鐵車站以及輕軌車站完工後,預計將再帶動人口進駐,而鼓山區內住商土地使用率達八成以上,本計畫仍具變更住商分區必需性以滿足未來人口成長所需,另鼓山區周邊公共設施用地尚能滿足引進人口衍生所需。
1.詳本計畫內容第肆章之三、(三)人口發展、住商供給與需求情形(P18~P20)所示。
2.詳附件七、鼓山地區人口成長與住商供需分析。
(四)有關工業區變更後經濟效益評估,以及坡度30%以上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之用途與適宜性?1.依「高雄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執行工業區變更後,預期可達到建立產業空間發展秩序、都市土地活化、帶動產業升級或轉型等執行效益。
2.本計畫辦理變更除符合高雄市工業區變更策略方向之外,變更後劃設住宅區與商業區,引入適宜土地使用活動,能消弭原工業區與周邊住商混用衝突,提高土地利1.詳本計畫內容第肆章之七、執行效益(P29)所示。
2.詳附件十二、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編號決議內容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用效能,增加地方政府稅收。此外,本計畫劃設健全公共設施用地與開放空間系統,提供予地方政府整治渠道與設置滯洪池所需土地,減輕與防範周邊地區長年淹水危害,並能減少政府徵收公共設施用地之財稅負擔。
3.本計畫部分坡度30%之上之土地屬高雄市公告山坡地之範圍,除地方政府設置滯洪池與渠道範圍之外,涉及山坡地之範圍以加強森林保育為主,不另作整地開發,另區內原有產業通道規劃為人行步道,俾分別與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現有登山步道、新設渠道人行步道之空間結合,建構地區完整的開放空間系統。
計畫之三、開發效益評估所示。
3.詳附件十二、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之一、基地發展構想與土地使用計畫所示。
(五)高雄市政府所提工業區變更策略與石化產業發展策略是否有不一致之處?1.本計畫屬都市計畫變更案,旨在研討高雄市工業區變更原則,而非研擬產業部門發展策略。
2.本計畫內容已參考高雄市區域計畫與主要畫通盤檢討(草案)內容,補充高雄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以及依循中央政策指導補充石化產業發展策略。
詳本計畫內容第肆章之四、(三)石化產業發展策略(P23)所示。
二本台泥鼓山廠區工業區變更案策略及石化產業發展策略提請委員會議報告確定後,再繼續審議。
1.遵照辦理,本計畫內容已補充高雄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以及依循中央政策指導補充石化產業發展策略。
2.本計畫符合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之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並依循高雄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指導,擬定本計畫未來發展定位與構想。
詳本計畫內容第肆章高雄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P8~P29)所示。
附件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份工業區(工23、工25)及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園用地、園道用地、道路用地案(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103年12月03日內政部都委會審查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4年12月3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5330800號函)編號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意見與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案經高雄市政府依3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3年11月11日高市府都發字規第10335367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惟因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僅2人,為避免產生妥適性疑義,如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於紀錄文到1週內提出書面修正意見,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如未提出書面修正意見,則逕提委員會議審議。
遵照辦理。--(一)提請委員會議報告事項:本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議有關研提具體工業區變更通則或方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