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21-審議事項-第2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乙種工業區及部分綠地用地、保護區為產業專用區)案」及「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21
案件id
YgR3pm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經本會103年1月28日第820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計畫書、圖部分內容與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差異甚大,為求審慎,爰請原專案小組先行就下列各點聽取規劃單位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4年10日13日城規字第1041002299號函送依前開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到署,惟因本會專案小組彭前委員光輝(召集人)、賴前委員美蓉連續聘任4年屆滿卸任,經再簽奉核可由劉委員小蘭、高委員惠雪、王委員靚琇等3位委員組成外,再增列林委員秋綿、李委員素馨,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104年11月11日及105年1月28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5年3日10日城規字第1051000551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5年3日10日城規字第105100055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細部計畫書第63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5點有關廢污水之管制內容,同意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予以增列。
- 二、因本案土地使用規劃、分期分區開發與開發主體等相關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內容差異甚大,為避免影響人民之權益,請規劃單位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三、本案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本會審定通過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原則同意照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依本會103年1月28日第820次會議決議事項及依本專案小組第6次會議建議意見之辦理情形及書、圖內容,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0份、計畫圖1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ㄧ)配合林口特定區計畫各種產業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主要計畫之案名建議修正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乙種工業區及部分綠地用地、保護區為第三種產業專用區)案」,細部計畫之案名修正為「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種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二)請補充說明新北市工業及產業發展政策,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加強說明本案計畫依循上開政策轉型為產業專用區之相關論述,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三)依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促進本計畫周邊地區未登記工廠進駐之需求,有關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4點內容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依本專案小組第6次會議建議意見之研處情形通過:
1.供核心產業所需之生產廠房及相關設施使用,其總容積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由70%修正為50%。
2.非具污染性,且因基於產業供應鏈群聚需求之次核心產業,增列「其總容積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30%」。
3.供支援性產業所需之相關設施使用,不包含觀光旅遊產業,且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20%。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非具污染性』係指…,且非經濟部認定非屬低污染事業之行業」乙節,修正為「『非具污染性』係指…,且非屬經濟部認定非屬低污染事業之行業」(五)本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議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本會審定通過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附錄】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聽取簡報第6次會議建議意見回應對照表內政部都委會第6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回應對照表會議意見回應內容請補充說明新北市工業及產業發展政策,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檢視本案計畫內容是否符合上開政策,有無調整修正之事項。
遵照辦理,經檢視本案與新北市工業及產業發展政策一致,本案發展定位如下:(詳主計第四章第二節)1.因應新北市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及延伸台北都會區產業發展軸帶,建立「產業躍升」創新園區。
2.運用便利陸、海、空交通樞紐條件,發展企業運籌總部基地。
3.整合產業研發、生產、銷售、服務、展示及營運管理等綜合功能,塑立林口新興產業科技中心。
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計畫內容,與原提請本會第820次會議審議之內容作大幅修改,請詳予說明調整修正內容之差異(包含產業專用區及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區位與面積)及理由。
前次提案開發面積如下:
前次提案為全區一次性開發,開發面積如下:全區(公頃/%)總面積108.61公園2.43綠地24.17道路用地13.83公共設施小計40.43公有抵充面積0.00公共設施負擔比37.22%各區工程費負擔比7.69%全區重劃總負擔比率44.91%本提案為全區一次性開發,開發面積如下:全區(公頃/%)總面積108.61公園8.07綠地20.95道路用地11.36電路鐵塔用地0.05公共設施小計40.43公有抵充面積0.00公共設施負擔比37.18%各區工程費負擔比7.73%全區重劃總負擔比率44.91%內政部都委會第6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回應對照表會議意見回應內容(二)修正理由:
1.保留現況道路之通行功能,調整部分綠地用地為公園用地,以維持既有道路之聯外通行。
2.為符合地方實際需要,考量本市仍有傳統產業供應鏈需求,爰酌予調整第三之一及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之面積比例。
3.計畫修正對照圖如下:
修正前修正後本案基地屬於山坡地範圍,有關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產業專用區之劃設,受限於建築技術規則及水土保持計畫之相關規定,建議新北市政府開發單位與府內建築管理、農業及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先行協商並檢視妥適之土遵照辦理,已與各相關主管機關協商討論確認本計畫之內容,並請相關單位代表出席專案小組會議說明。
內政部都委會第6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回應對照表會議意見回應內容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項目、建築界線與相關工程費用,適度予以調整計畫內容,以避免後續開發時遭遇困難須再配合變更本特定區計畫。
為提供本計畫核心產業與林口地區生產廠房及相關設施使用之需求,本計畫供核心產業所需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宜低於供支援性產業與相關設施之總樓地板面積,故請新北市政府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酌予調整增加第三之二產業專用區之面積,以符地方實際需求。
遵照辦理,經與本府產業主管機關協商,本市仍具有一定之傳統產業供應鏈需求,爰酌予調整增加第三之二種產專區之面積,產業專用區調整前後面積如下:
修正前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公頃)(%)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23.9022.00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44.2840.77合計68.1862.77修正後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公頃)(%)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10.669.81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57.5252.96合計68.1862.77有關本會第820次會議審議本案決議事項:「三、…考量產業專用區仍有污水處理之需求,建請設置污水處理廠用地,以符合實際需求。」乙節,本次補充資料中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函示說明,本計畫區生活污水原則評估可納入林口污水下水道系統,惟事業廢水部分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法規標準及規定事宜,請新北市政府環保主管機關正式函文表示意見,俾據以檢視本計畫是否無需設置污水處理廠用地。
1.依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04年10月8日新北水污計字第1041936499號函,建議本案針對生活汙水可設置專管,於林口水資源回收中心設計處理量體容許收納條件下,生活汙水可納入林口汙水下水道系統;事業廢水則應規定由廠商自設事業廢水處理設施達環保法規之放流標準始得排放。
2.本府針對本案汙水排放事宜召開2次研商會議,確認本案設置汙水處理廠之需求及其他替代方案,業依會議結論於土管明訂未來進駐廠商應自行設置廢汙水處理設施之相關規定(詳土管調整點次後第15點),並經本府環保局104年11月5日新北環水字第1042094253號函、本府水利局104年11月3日新北水雨字第1042092287內政部都委會第6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回應對照表會議意見回應內容號函及104年12月14日新北水汙計字第1042374377號函確認土管修正內容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詳附件1)細部計畫書草案第57頁有關市地重劃開發成本估算表部分,查「抵價地分配規劃設計」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非屬市地重劃共同負擔項目,建議予以刪除。
遵照辦理,已修正本案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並經本府地政局104年12月21日新北地劃字第1042442769號函認可。(詳附件2)細部計畫書草案第59頁有關本基地後續開發應考量拆遷安置事宜,並得於合宜住宅優先妥予安置乙節,查拆遷安置事宜非屬市地重劃應辦理事項,故有關上開措施是否有列入本計畫之需求,請新北市政府先行與府內相關單位協商後,再予以確認,遵照辦理,已刪除相關文字內容。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查「二、…水土保持計畫應併市地重劃工程一併辦理」乙節,非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範事項,建議予以刪除。
(二)請新北市政府詳予評估檢討是否將「觀光旅遊產業」改列為支援性產業。
(三)第十之(六)有關設置前院及側院之規定,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內容,予以刪除。
(四)第十四點第(二)之2後段文字「本計畫內公共設施惟最高不得超過5%」,建議予以刪除。
遵照辦理,已修正土管規定並調整點次。
(詳附件3)(一)已刪除該要點。
(二)經本府評估,考量觀光旅遊業非屬本區重點產業項目,爰將觀光旅遊業改列為支援性產業項目,並於土管規定僅限設於第三之一種產專區內,且不得超過申請總容積樓地板面積30%;另亦針對餐飲業及旅館規定不得超過支援性產業之總容積樓地板面積30%。
(三)已刪除該要點。
(四)已刪除該要點。
有關新北市政府擬於計畫北側增設電路鐵塔用地乙節,原則同意,並請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相關管制事項。
遵照辦理,已於104年12月17日召開電路鐵塔用地劃設會議,確認本案電路鐵塔用地劃設位置及面積。
計畫區北側擬劃設之綠地建議調整修正為公園用地,至於新北市政府擬保留該地區既有已開闢道路之通行乙節,建議於公園進行工程設計時規劃處理。
遵照辦理,為保留現況道路之通行功能,已調整部分綠地用地為公園用地,以維持既有道路之聯外通行。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0次會議意見回應對照表會議意見回應內容
- 一、請規劃單位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事項,適度修正計畫書、圖內容。
遵照辦理。
- 二、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計畫內容,與原提請專案小組審查之內容作大幅修改,請詳予說明調整修正內容之差異(包含產業專用區及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區位與面積)及理由。
(一)修正內容:
原提案為分二區開發,開發面積如下:第一區第二區總面積34.9873.63公園0.583.88廣場-1.57綠地7.0112.66道路用地5.409.14公共設施小計12.9927.24公有抵充面積0.890.91公共設施負擔比35.49%36.21%各區工程費負擔比9.18%8.68%全區重劃總負擔比率44.67%44.89%本次修正為全區一次性開發,開發面積如下:第一區總面積108.61公園2.43廣場-綠地26.64道路用地11.36公共設施小計40.43公有抵充面積0公共設施負擔比37.22%各區工程費負擔比7.71%全區重劃總負擔比率44.93%(二)修正理由:
4.因應地形變化做調整,如地形陡峭部份劃設連續性之綠地、公園。
5.降低公設比,在不影響交通道路服務水準下,合併道路,調整街廓。
6.考量重劃後配地需求,縮小街廓臨路深度。
(三)修正後計畫詳附圖。
會議意見回應內容
- 三、原提請專案小組審查之計畫內容包含一處「污水處理廠用地」,惟本次計畫內容予以剔除,考量產業專用區仍有污水處理之需求,建請設置污水處理廠用地,以符合實際需求。
1.經協調後,無主管單位願意未來負責設置及管理。
2.依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02年12月12日北水設字第1023244968號函,同意本計畫區之廢汙水納管排入林口水資源回收中心處理。
3.污水處理需求說明如下:由於目前林口工二工業區北側之林口北區污水處理廠,未來所涵蓋處理之範圍包括林口工一工業區與工二之工業廢水,未來基地所產生污廢水應自行設置適當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接管水量水質,以免水量過大或水質不穩定,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污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處理,排洩之水質應符合「新北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下水水質標準」。
- 四、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內容,是否妥適,請先行釐清與確認。
遵照辦理,已完成內容修正。
- 五、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本次計畫內容調整修正為二區,且開發主體修正為「內政部」,是否符合政策性與必要性之需求,請詳予說明調整修正之理由,且開發主體是否先行徵詢內政部主辦單位之意見或同意。
本案已調整修正為全區一次性開發,開發主體修正為「新北市政府」。
- 六、請補充本案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財務分析可行性評估,並請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遵照辦理,財務分析可行性評估已經地政局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