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21-審議事項-第8案:內政部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遊憩區為河道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21
案件id
t66OBo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部為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辦理本次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以104年8月7日內授營都字第10408181192號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5年2月1日城規字第105000047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04年8月17日至104年9月17日分別在屏東縣政府、林邊鄉公所及東港鎮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4年8月18日上午10時整,於林邊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104年8月17日至19日刊登於民眾日報。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計畫案名,請簡化修正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遊憩區、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案」。
- 二、計畫書審核摘要表遺漏登報周知相關事宜,請補正。
- 三、本案變更範圍包括屏東縣林邊鄉及東港鎮,請配合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如第1、19頁)。另外,本案公開展覽說明會僅於林邊鄉舉辦,為避免爭議,請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四、本案係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而變更,變更理由及變更內容之相關說明如有錯誤(如計畫書第23、24頁),請查明修正。另本案非引用「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變更,該要點相關說明,請予以刪除。
- 五、本案實施進度與經費如有錯誤,請配合修正。
- 六、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由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
- 七、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同意依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內容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1張楊美雲大鵬段168、169地號本人(張楊美雲)所有之大鵬段168、169地號為母親所留遺物,土地若被政府徵收後,168、169地號將變畸零地,本人無法向過世母親交代,故懇請屏東縣政府能將168、169被徵收部分土地交換國有財產局的土地170地號的土地。
168、169被徵收部分的土地交換國有財產局的土地170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河道改善之線形劃設,因考量下游林邊大排匯流口、國道3號既有橋孔及拓寬河道增設箱涵橋、上下游護岸水防道路與既有大鵬灣環灣道路銜接界面條件,採順接方式設計;因此大鵬段168、169地號部分土地,劃設在工程範圍內,故不予以採納地號的土地,不領徵收費,讓本人能向地下有知的母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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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交換非屬本管,建請陳情人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相關規定洽國有財產署辦理。
2許玉珍大鵬段14、16、17地號政府將百姓的私有土地,爰依配合公共建設之理由,地目一改再改,百姓無力可回天,但公共工程何其多,政府依法取得土地,理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不可只考量用地取得時效性而便宜行事。南埔埤排水工程是沿著原有河道加實加高,河道兩側建設4米道路,理應以河道為中心點,對兩側土地均予徵收,而不是只考慮府方的時效性,獨對單側私有地做徵收,不合理的徵收政策,地主難以心服,請讓地主的損失減至最低,免除工程計畫曠日持久。
請以河道為中心,對兩側土地公平徵收(左右側徵收)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計劃辦理拓寬既有河道及沿岸兩側設置水防道路用地範圍之劃設原則,用係依「林邊地區排水-林邊排水幹線系統檢討規劃報告」(102年7月,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建議;「…以排水路應盡量回歸至原公有水利用地上,其用地範圍為計畫渠寬加上兩岸設施寬度,並視需要留水防道路。若公有用地寬度不足部分,考量現有排水路結構功能情況,以現有排水路中心線向兩側等量拓寬或採單拓寬,並辦理用地徵收。…」。
2.陳情位置河道改善之線形劃設係綜合考量上游段台17線旁鎮安濕地既有閘門至瑤仔口橋橋孔與下游既有混凝土護岸銜接界面保護條件,採順接方式設計;裨益沿岸塭埤經營業者之財產及用路人進出生命安全獲得更多保障及便利,故不予以採納。
3郭意如大鵬段151地號據於公平原則,如需擴寬排水溝及防汛道路之寬度時,應以原排水溝之中心線為準向兩邊對等量取,如有偏向任何一方則有圖利他人或偏坦他人之嫌,謹請主事者慎重處理。
由事實知得,有關政府徵收土地時經常會發生爭執問題以致延誤政府之施政進度及計畫,追究其原因係政府之徵收價錢與被徵收者之要求有所落差,所以請主事者能體察被徵收者之權益,合理找出平衡點。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計劃辦理工程用地範圍之劃設原則及依據,同前。
2.陳情位置河道改善之線形劃設係綜合考量慮下游段國道3號既有橋孔及拓寬河道增設箱涵橋與上游既有混凝土護岸銜接界面保護條件,採順接方式設計;裨益沿岸塭埤經營業者之財產及進出用路人生命安全獲得更多保障及便利,故不予以採納。
3.另徵收價格部分,皆委託專業查估公司針所徵收之土地進行市價查估後,並依法由市價評議委員會審查後,作為市價徵收基準,皆符合實際並以公平公開原則辦理。